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同名42054)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AA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AA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AA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AA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AA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AA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县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录入及异议投诉的处理,负责县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建管科、城建科、质监站、安监站、人事科、清欠办、招标办、扬尘办、人防科等科室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建管科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协调。
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的初审工作,负责消防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负责建筑市场监管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的监督、初审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组织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城建科负责市政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质监站负责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安监站负责建筑企业安全领域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人防科负责人防建设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清欠办负责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扬尘办负责建筑、市政、拆迁工地、商砼站等扬尘治理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 AA 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除外)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完成产值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上述行为故意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
(5)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6)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是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7)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9)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80分
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其基本信息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一致的得基本分。
党建引领
5分
发挥基层党组织带头作用,创建相关标杆示范工地,每项加1分(使用时间为1年)
技术进步
10(得分计算方法同上)
制定工法信息
国家级工法一项2分
省级工法一项1分
制定标准信息
承建的市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分;获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1分。
运用信息化技术,创建智慧化工地监管体系,每接入1个在建项目加0.2分
履约评价
5
根据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情况及时得分,具体细则由另行制定实施。
不良信用信息
1、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1分(每条),市级2分(每条),省级以上扣3分(每条);(使用时间为3个月至1年)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1. 前言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技术水平等因素,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必要措施。
2. 评价指标体系(1)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等级将成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
具体包括企业注册资金、承包业务范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考核。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衡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因素,能够体现企业的实力和技术水平。
在评价过程中应该考核工程的质量等级、是否出现返修等问题。
(3)施工期限施工期限是客户着重关注的问题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保障工程的按期交付使用。
(4)合同履行建筑施工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后,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涉足违约行为。
评价时,重点考核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履行时间、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等。
(5)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和现场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评价时要考核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违规记录等。
3. 评价流程(1)信息收集收集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业绩、企业投诉记录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2)设定权重依据上述评价指标,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各个指标的权重。
(3)评估指标结合以上设定的权重,对不同指标进行评估。
(4)综合得分根据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出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得分。
4. 综合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需要进行综合管理,确保评价的公正、完整和可靠性。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监管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和评价。
(2)信息公示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
(3)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为企业信用评级提供有力支撑。
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施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信用评价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
(二)依法依规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动态管理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保持评价体系的时效性。
四、信用评价体系(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法规遵守情况:包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
2. 质量安全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
3. 合同履约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4. 诚信经营情况:包括企业信用、商业道德、社会责任等方面。
5. 其他指标: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增加其他评价指标。
(二)信用评价等级。
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1. AAA级: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2. AA级:信用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 A级:信用一般,有轻微不良记录。
4. B级:信用较差,有一般不良记录。
5. C级:信用差,有严重不良记录。
五、信用评价程序(一)信用信息采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采集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价实施。
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
2. 行业协会负责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
3. 企业自行评价,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
(三)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企业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条件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
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价值观、经营、财务、管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等,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第七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D四类八级,通常按照五级进行等级划分,标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AAA级80分(含)以上75分(含)以上70分(含)以上AA级70(含)-80分65(含)-75分60(含)-70分A级60(含)-70分55(含)-65分50(含)-60分B级50(含)-60分45(含)-55分40(含)-50分C级50分以下45分以下40分以下第四章评价模式第八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省级、地市级协会实行联合评价的模式开展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三级联动评价。
按照各省级、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条省市联动评价。
按照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省级协会协调组织全省评价活动,发布两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地市级单独评价。
各地市级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单独组织开展本市评价活动,发布本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省级协会进行备案。
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X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
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XXX 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分类第五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
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XXX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建立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诚信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信誉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对新建、改(扩)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参建施工企业在质量信誉方面定期进行的评价。
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联合体中标的施工企业,按照投标承诺,对各自所承担的工程分别进行评价。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信誉评价不替代正常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信誉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由铁路局组织评价;部管铁路公司(筹备组)管理的项目由铁路公司(筹备组)组织评价;铁路局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铁路项目由铁路局组织,统一纳入本局质量信誉评价。
第六条质量信誉评价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办法附件1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分。
质量信誉评价的评分按平时检查占60%,集中检查占40%的比例计算。
第七条平时检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总监和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每项评价指标的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平时检查一般采用抽查的方式,对所有参建施工企业的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2次。
对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项目扣分必须经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施工企业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并注明原因。
评价期内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项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凡符合附件1内容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纳入平时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项目管理机构对每次平时检查的结果,已应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上网公布,尚未开通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书面通知所有参建单位。
第八条集中检查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一个评价期内原则上进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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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铁建设〔2013〕51号文内容)第九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
项目基础分为290分。
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既有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
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xxx同意后建设单位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
第三章不良行为认定第十条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
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xxx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
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天。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
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xxx1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xxx1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能重复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或xxx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等活动反映的问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
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查实,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每起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起较大不良行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为扣10分。
第十九条xxx1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xxx1。
第二十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区域监督站应及时将较大不良行为上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xxx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xxx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四章加分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加分包括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加分、既有线抢险和新线抢险加分、特殊性建设项目加分等。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考评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
建设单位要制定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上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5分。
创优考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10分。
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2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二十三条对积极参与既有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xxx1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xxx1文件报xxx建设管理部。
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xxx1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等设备抢险的,应附xxx1工务处或电务处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xxx1安监室证明材料。
xxx建设管理部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xxx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单位比照营业线抢险提出加分申请,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建设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xxx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xxx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为0.5-2分。
第二十六条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天,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价排序第二十七条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xxx计分及排名。
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第二十八条xxx1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含局管项目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xxx1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同时抄送xxx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期末,按有关要求(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公示3天后上报xxx1,并书面通知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
公示期间被评价的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xxx工程监督总站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并按上述要求对其得分进行计算、排名和公示。
xxx工程监督总站应对报送扣分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其中一个铁路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
第三十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公示3天。
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xxx1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8)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结果没有公示并通知施工企业的,不得向xxx上报,已上报的结果在汇总时按作废处理,记建设单位违反信用评价规定一次,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2分。
第三十一条xxx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xxx建设管理部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确认后的加分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三十三条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或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上报的抢险加分建议,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xxx1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质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至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