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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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志愿服务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广州市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广州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以明确志愿服务的目标、原则、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是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条例共有六章,包括总则、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组织与管理等内容。

该条例明确指出,志愿服务是广州市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也是志愿者的一种社会参与方式。

广州市将鼓励和推动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根据《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广州市成立了志愿者服务中心和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者服务中心是广州市政府主管的志愿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等工作。

志愿者协会是广州市民间组织,负责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促进志愿者的交流与合作。

这两个组织共同合作,为广州市志愿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为了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志愿服务,广州市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

例如,广州市设立了志愿服务奖励基金,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进行奖励。

同时,广州市还设立了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将志愿服务作为大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鼓励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为了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广州市还制定了相关保险制度。

广州市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补贴,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安全。

同时,广州市还建立了志愿者评价制度,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评价和认定,为志愿者提供个人能力和经验的展示平台。

除此之外,广州市还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

广州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志愿服务制度,将志愿服务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广州市还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同时,广州市还建立了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平台。

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章程

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章程

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是经广州市红十字会批准,由热心于红十字事业的人士,为协助红十字会开展无偿献血工作而组成的无偿献血专业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二条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的服务宗旨是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推动无偿献血、骨髓捐献事业,传播精神文明,促进和平进步。

第三条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的服务特征是任何个人在不为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奉献个人的时间和能力,为宣传无偿献血提供志愿服务,其行为表现为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

第四条服务的目的是宣传无偿献血,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为无偿献血者服务。

第五条主管部门是广州市红十字会。

第六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是在广州市红十字会领导下,以推动无偿献血这一社会公益性事业为目的的志愿工作者(简称:志工)组织。

其组织结构如下:成分献血独立出来整合宣传、捐献和服务资源,优化流程。

第八条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由广州市红十字会命名及授旗,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由广州市红十字会聘任,服务队工作直接对广州市红十字会志负责。

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按内容、专业下设一个办公室,五个服务分队。

即服务队办公室;公共事务分队;无偿献血宣传策划分队;稀有血型服务分队;成分捐血、骨髓捐献分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分队。

第九条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下设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办公室(广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办公室与广州血液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红会及卫计委-献血办的关系,在血小板捐献方面需要理顺。

部分职能可以由专业NGO执行,强化办公室管理职能。

增加社会开放度,导入舆论监督。

可以参考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架构——跳出医院解决医院问题。

广东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广东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联合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Volunteer Federation,缩写为 GDVF;第二条本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省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共建和谐”,本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指导委员会领导,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广东省委,广东省民政厅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 1 号大院。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环绕和谐广东建设,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二)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制定广东省志愿服务规范,推动志愿服务的全民化、社会化、事业化和规范化;(三)宣传志愿服务文化,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在全社会大力宏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四)指导各级志愿者组织及成员开展服务活动;(五)组织学术研讨活动,推动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六)培训志愿者,提升志愿者的服务技能;(七)统一标准,进行考评,表彰优秀志愿者;(八)整合社会资源,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九)开展志愿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十)进行项目推广和哺育,推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十一) 协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应急志愿服务)等。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分为团体味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志愿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2018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热 爱 志愿 服 务 事 业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 三 ( )保 证 按 规 定 参 加 应 急 培 训 和演 练 ,具 备 与 所 参 加 的 应 急 志 愿 者 类 别 相 关 的 四
基本 素质 ;
( )严 格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 自觉 遵 守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五
愿者 。
第七 条
分 类
应 急 志 愿 者 分 为 自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社 会 安 全 、综 合 管 理 5类 。
根 据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等 经 验 和 专 业 能 力 ,每 类 别 应 急 志 愿 者 分 为 初 级 、 中级
和 高级 3个 级 别 。其 中 ,初 级 :可 以 参 与较 大 以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中 级 :可 以 参 与重 大 以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高级 :可 以参 与 任 何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 第 八 条 申请 、审 核 ( ) 申请 人 登 陆 “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 网 站 ( 址: 一 广 网 ww g e . o . n 、“ 东 志 愿 者 联 盟 ” 网站 ( w. d mo g v c ) 广 网址 :v ln e r 2 c . o )设 置 ou te. 1 n c r n
第六 条 来 源
( ) 省 志 愿 者 联 合 会 注册 志愿 者 中招 募 ; 一
( )全 省 聘 用 的基 层 信 息 员 中招 募 ; 二
( ) 面 向社 会 公 开 招 募 ; 三
( 四)依 托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社 会 管 理 部 门 、社 会 组 织 等 招 募 专 业 性 的应 急 志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1. 引言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偿的、自愿的、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州市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广州市志愿服务工作,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文件。

3. 政策目标本政策的目标是:•建立全市范围内的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形成志愿服务全覆盖的格局;•提升志愿服务质量,加强志愿者培训和管理,确保志愿服务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志愿服务宣传,提高市民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4. 政策措施4.1 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组织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组织和服务平台;•鼓励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志愿服务中心,推动志愿服务的基层化;•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组织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4.2 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建立志愿者招募和管理平台,方便组织和个人发布招募信息和管理志愿者信息;•加强志愿者培训,提供多样化的培训项目,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鼓励高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培养更多的专业志愿者。

4.3 志愿服务项目开展•支持和推动各类志愿服务项目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扶贫帮困、老年关爱、文化传承等;•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形成合力;•加强志愿服务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成果。

4.4 志愿服务奖励和保障•建立志愿服务奖励机制,对优秀志愿者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志愿者保险和法律保障,确保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员工给予奖励和激励。

4.5 志愿服务宣传•加大志愿服务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利用各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力;•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

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社区和谐。

以下是关于广州市志愿服务政策文件的详细介绍:1.志愿服务组织注册与管理(1)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成立,简化注册程序,降低注册门槛。

(2)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督、指导和培训。

(3)推动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2.志愿服务项目策划与实施(1)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和居民需求。

(2)建立志愿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信息共享,促进项目合作与交流。

(3)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技术等支持,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3.志愿者招募、培训与管理(1)完善志愿者招募机制,拓宽招募渠道,吸引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

(2)加强志愿者培训,提高志愿者服务技能和素质,确保服务质量。

(3)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规范志愿者行为,保障志愿者权益。

4.志愿服务激励与保障(1)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公共服务、就业、教育等方面为志愿者提供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

(3)完善志愿者保险制度,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5.志愿服务宣传与推广(1)加强志愿服务宣传,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推广志愿服务理念和典型事迹。

(3)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如志愿服务周、志愿者日等,营造浓厚的志愿服务氛围。

6.志愿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1)加强与国际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志愿服务理念和管理经验。

(2)鼓励和支持本市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国际志愿服务项目,提升广州志愿服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3)为国际志愿者在广州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总结:广州市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文件涵盖了志愿服务组织注册与管理、项目策划与实施、志愿者招募培训与管理、激励与保障、宣传与推广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广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岗位与要求

广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岗位与要求

广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岗位与要求引言1.文化交流引导志愿者这个岗位的志愿者将负责在亚运会期间指导文化交流活动,以帮助参与者更好地了解亚洲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

该岗位的要求包括:-对亚洲各国文化有一定的了解和研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英语沟通能力流利,并能够使用至少一种亚洲国家的语言;-对文化交流感兴趣,能够为参与者提供相关信息。

2.赛事志愿者这个岗位的志愿者将参与亚运会各项比赛和赛事的组织和运行工作。

该岗位的要求包括:-对亚运会各项运动比赛和规则有一定的了解;-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体力和耐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可接受倒班工作制度,能够适应高强度的工作环境。

-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能够流利使用至少一种外语,如英语、韩语、日语等;-高度责任心,能够独立应对突发情况;-熟悉广州市内的交通和旅游信息。

4.志愿队长这个岗位的志愿者将负责指导和协调志愿者服务团队的工作,并与其他岗位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该岗位的要求包括:-具备较强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志愿者服务流程和相关细节;-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有志愿服务管理经验者优先考虑。

结论广州亚运会志愿者服务团队由一支积极、充满热情的志愿者队伍组成,他们将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亚运会的成功召开贡献力量。

不同的岗位提供了适合不同人才的机会,志愿者可以在自己擅长领域发挥所长。

通过志愿者服务工作,他们将从事一项有意义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同时为提升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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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1.18
•【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施行日期】2023.03.05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互联网信息、体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信息化和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
健全志愿服务数据的采集管理机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做好全市志愿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流通融合等管理工作,形成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与本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为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信息发布、供需对接、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等提供指引和支持。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者应当依法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等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确保收集或者系统用户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团体的,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实施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城乡社区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鼓励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团体,依法登记为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多元化日常志愿服务。

加入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可以同时加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体。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在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并建立服务对象对志愿者服务质量反馈机制。

对未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志愿者,按照管理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的操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和城乡社区服务对象的需求,在家政服务、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生态环境、文体活动、社区治理、法律服务等领域开发设计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项目。

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向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体育赛事、文化交流和展会等大型活动招募志愿者的,主办单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装、交通、餐饮、医疗、临时休息场所、物资等保障。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上岗、现场调配、后勤保障、考核、激励、宣传等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支持基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及时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规范志愿者、志愿服务团体、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开展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志愿服务,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和专业指导;志愿者、志愿服务团体、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接受统一的应急指挥协调。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

志愿者的星级可以作为表彰、奖励、优待、回馈志愿者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志愿者优待措施,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积分制
入户等积分制服务事项时给予优先或者加分等。

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通过志愿者奖励回馈、会员互助服务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保险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协同发展,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在需求对接、项目设计、活动实施、队伍培育等方面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依法为志愿服务活动和服务对象募集慈善资源。

第十九条本市倡导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将志愿服务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等单位推广使用志愿服务标志,制定志愿服务服装基本样式,推介志愿服务项目,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先进典型等。

每年三月为“广州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月”。

第二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指导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志愿者培训机构等单位,开发设计志愿服务培训课程,建立志愿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分类培训体系,推进志愿服务专业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广州志愿者学院等专业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理论研究,推动广州志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支持和推进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志愿服务联动和常态化交流合作
机制,推动志愿者身份互认、资讯互通、记录互认、激励共享,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融合发展。

支持和推进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培育志愿服务国际人才,推动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与本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投诉,并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反馈。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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