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秋煤矿冲击地压综合防治实施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2018年8月1日实施【范本模板】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与解读--曹安业-2019-4-26

5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7部分: 钻屑监测方法
制定
6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8部分: 采动应力监测方法
制定
7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9部分: 煤层注水防治方法
制定
8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煤层钻孔卸压防治方法
第10部分:
制定
9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煤层卸载爆破防治方法
一 编制的必要性 二 《细则》特色之条款 三 《细则》执行要点
《细则》编制的必要性
250
200+
200
189
177
150
140
120
100
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煤矿发生冲击地压事故300余起
,伤亡人数超过500人。
50 7
35
22 12
随着我国煤矿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0,50冲年代击60年地代 70压年代灾198害7 2已010 经201成2 为2015安201全6 2017
团孙村煤矿“3.16”事故(2人死亡,1人重伤),肥矿集团梁 宝寺煤矿“3.31”事故(2人死亡),山东朝阳煤矿“11.17” 事故(6人死亡)。 2013年:阜新五龙煤矿“1.12”事故(8人死亡),黑龙江鹤 岗峻德煤矿 “3.15”事故(4人死亡)。
《细则》编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冲击地压事故
2014年:河南义马千秋煤矿“3.27”事故 ( 6人死亡,13人受伤), 新疆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0.30”事故(2人死亡,4人 受伤)。
1987
2000
2004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经验和无数血的事故教训, 使冲击地压防治法规标准得到不断的完善。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文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文煤矿冲击地压是煤矿生产中的常见问题,其给矿井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生产,制定了以下细则。
一、建立健全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织机构为了确保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煤矿应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组织机构。
该机构应包括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工作组。
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小组应由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牵头负责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技术指导组应由矿井设计专家、地质专家、安全专家等组成,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制定冲击地压防治方案,对矿井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预警和处理地压危险。
工作组由矿井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矿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实施冲击地压防治方案,加强矿井巡检和监测,提醒矿工注意地压危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矿井冲击地压监测系统为了及时发现和预警地压危险,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监测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地压传感器、数据采集器、监测终端和数据分析软件。
地压传感器应布设在矿井不同位置,能够准确测量地压的大小和变化趋势。
数据采集器负责收集地压传感器的数据,并将其传输至监测终端。
监测终端负责接收和存储地压数据,并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数据分析软件负责对地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强矿井巡检和预防措施执行为了避免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矿井管理人员应加强矿井巡检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稳定。
首先,要加强巡检力度,每天至少进行两次巡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其次,要落实瓦斯抽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通风系统畅通,并及时清理瓦斯积聚物。
然后,要加强巷道支护工作,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支护设施。
再次,要加强矿井涌水防治工作,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最后,要加强对煤层顶板和底板的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支护措施。
四、加强矿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矿工对冲击地压的认识和防范能力,煤矿应加强矿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千秋煤矿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11·3”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日前,《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11·3”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2年10月16日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11·3”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2011年11月3日19时18分,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千秋煤矿发生重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10人死亡、6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48.4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11月4日,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时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率有关司局负责人于11月4日凌晨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卢展工书记对救援及善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省长郭庚茂、副省长李克、陈雪枫和河南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彭苏萍、张铁岗院士立即赶赴现场,成立了以郭庚茂省长为组长、陈雪枫副省长为副组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义煤集团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成功开展了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2011年11月8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河南省工信厅、公安厅、监察厅、安监局、总工会、检察院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以彭苏萍院士为组长的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
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制定了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千秋煤矿基本情况(一)矿井概况千秋煤矿是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骨干矿井之一,位于河南省义马市南1~2km,始建于1956年,1958年简易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t/a,1960年达到设计能力,经过多次技术改造,2007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210万t/ a。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8月1日实施之欧阳语创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 的坚硬岩层。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2018年8月1日实施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围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围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围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得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得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与相关单位得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得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就是冲击地压防治得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她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就是冲击地压防治得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与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就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得瞬时释放而产生得突然、剧烈破坏得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得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得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得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得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得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得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得,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得。
(二)埋深超过400米得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得坚硬岩层。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千秋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义煤集团预防冲击地压暂行技术规定》,促进千秋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千秋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千秋煤矿属严重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照以主动防御和培训教育、预测预报、解危措施、防治效果检验、安全防护为一体的“五位一体”防治措施进行冲击地压综合防治。
第3条千秋煤矿矿井必须成立专职防冲机构,明确矿井冲击地压管理负责人。
矿长对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冲工作,解决防冲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冲工作的实施;总工程师对防冲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的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防冲工作。
防冲机构具体开展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
千秋煤矿设立千秋煤矿生产科防冲办为防冲专门机构,负责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4条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防治冲击地压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
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总工程师批准;2、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冲击地压危险性综合评价、预测预报方法、防治冲击地压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3、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
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5、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冲击地压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6、千秋煤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千秋煤矿必须按要求编制冲击地压处置应急预案,为冲击地压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提供依据,使有关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中,保证灾害的影响范围及损失程度控制在最低。
井下发生冲击地压,矿调度室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总调度室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生情况并向救援指挥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
较大的冲击地压安全事故,或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灾难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顶板救援指挥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小组得知事故信息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展开应急行动。
第6条千秋煤矿必须进行煤层及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采深超过800米时,每增加50米必须进行一次地应力测试,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动力区划和综合指数法原则对开采地区进行弱冲击危险、中等冲击危险、强冲击危险进行冲击地压分级区划。
第7条千秋煤矿必须进行冲击地压煤层开采设计,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图纸。
冲击地压威胁区和采深超过800米的工作面从掘进开始就必须制定主动防御和培训教育、预测预报、解危措施、防治效果检验、安全防护为一体的“五位一体”防治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投产前按要求进行冲击危险性安全预评价,经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才可投入正常生产。
第8条千秋煤矿必须根据本矿地质条件、采掘工作面条件、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矿基本情况和冲击地压灾害数据库。
对已发生冲击地压情况按要求填写《冲击地压记录卡》、《冲击地压统计表》,并按规定建立月报制度,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处和矿压研究所备案,同时防冲办也应备案。
冲击地压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冲击地压记录卡片。
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2、抛出煤量在50t以上、震级在2级以上的冲击地压,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冲击地压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3、矿每年应对全年的冲击地压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写出报告,与次年第一季内将填写好的冲击地压统计表及总结一并报集团公司并备案。
第9条千秋煤矿必须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按照采掘工作面限员挂牌、采区限员挂牌的要求,确保每班掘进面不超过9人、综采面不超过19人、其它采煤面不超过29人,每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并且必须在采区大巷或无冲击危险地区交接班,严禁在工作面(包括上下巷和修巷点)现场交接班。
第10条千秋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和管理体系,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系统化、规范化。
同时应深化企业安全文化,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搞好职工思想教育,提高职工对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思想认识,使全矿上下认清冲击地压的危害和增强治理冲击地压的信心。
第11条千秋煤矿防冲费用应按集团公司防冲细则中规定的按吨煤8元提取,作为防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年底制定下一年度防冲设备、材料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开采第12条千秋煤矿必须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并建立防冲队伍。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它应力集中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13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要采用综合指数法,分级圈定煤层区域和块段的冲击地压等级,并标注在专用采掘工程图纸上, 进行重点治理。
每月由矿防治冲击地压领导小组根据工程计划划定冲击地压严重危险区域。
第14条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
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具体要求:应采用锚网索柔性支护辅以O型棚加强支护。
第15条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
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16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可采用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17条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18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严禁采空区悬顶和留尾巷。
第19条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0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1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要超前对煤体或顶板进行预注水,(含水率增值要大于2%)弱化煤层冲击倾向性。
第22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卸压震动爆破、爆破诱发冲击措施时,巷道内人员应全部撤到无冲击危险地段,风门有专人看守,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23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回采面要超前60m加强支护,250m范围内(采煤面两端头50m范围内及上下出口)减少人员逗留和存放杂物、支护用品、设备等;工作面停采线以外、皮带机头部等高集中应力区可采用巷道垛式液压支架支护形式。
第24条冲击地压高危地区(如:断层带、向背斜轴、煤层冲刷带、煤层合并区和煤厚异常带等)和采掘接近边界煤柱50米,距停采线150米,要停止作业,认真采取卸压解危防冲措施。
第25条合理安排接续,不得形成孤岛采煤。
在已形成的孤岛煤柱、高应力区内进行掘进和回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冲击地压危险区内掘进和回采时,必须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宽度不小于3.5第26条冲击地压矿井要完善采掘工作面顶板和支护状态矿压观测系统和管理体系,采用顶板动态法等监测手段确定采动应力集中区域,进一步提高冲击地压预测预报的能力。
第27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认真落实冲击地压防治“先治理后采掘,不治理、不解危、不落实防冲措施、不确保安全不采的“一先四不”方针。
冲击危险区域必须实行“一头一面、一措施论证”制度,才可进行采矿活动。
第三章预测预报第28条矿井应采取微震观测、电磁辐射、矿压观测、钻屑观测等方法对冲击地压危险进行综合预测,建立冲击地压灾害监测与预警系统,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率。
第29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首先采用电磁辐射监测法进行冲击危险预测预报。
1、监测时间:每天对采掘工作面上下巷监测一遍。
2、测点布置:采掘工作面利用KBD-5电磁辐射仪对工作面上巷下帮、下巷上帮进行监测,根据数据变化趋势进行冲击危险预测预报。
每天由工作地点往外20米开始布置测点,前100米,每10米布置一个测点,100米往外每隔20米布置一个测点,,每个测点监测2分钟,每天监测一次。
当某一测点监测值偏大时,应在此点确认排除干扰的情况下重新监测,确认是否正常(以上测点及检测范围随掘进进度增加至40个测点为止,随回采工作面推进由40个点直至工作面拆装结束,封闭上下巷)。
3、监测预报指标为强度值,利用电磁辐射仪测得的强度值的大小及变化对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电磁辐射的冲击危险预警值定为:强度65mv、脉冲70Hz。
4、当监测确认有冲击危险时,监测人员及现场班组长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通知现场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立即按解危措施执行,直至冲击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5、每天测完升井后,立即处理监测数据,打印曲线图并根据预报指标进行冲击危险预报。
6、电磁辐射预报指标有强度平均值、强度最大值、脉冲值,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工作面强度增强:①当电磁辐射强度或脉冲数超过设定的预警临界值时;②当电磁辐射强度或脉冲数随时间呈现增长趋势时;③当电磁辐射强度或脉冲数先期随时间呈增长趋势,而后突然降低,之后又呈增长趋势时。
7、矿井采掘面电磁辐射值、脉冲数平均值的标定:标定时间跨度大于三天,标定监测点大于二百个,标定监测点分布范围大于200m,取平均值的1.3-1.5作为预警临界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