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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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7.08.19•【文号】气发[2007]286号•【施行日期】200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气发〔2007〕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多灾并发,点多面广,气象灾害明显重于常年,局地暴雨、雷电、干旱灾害尤其严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气象服务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

7月17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气象灾害预警工作。

为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全力以赴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气象服务工作,特别是对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批示精神,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公益性,充分认识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问题的紧迫性,充分认识准确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气象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气象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切实按照中国气象局党组的要求,全力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8.16•【文号】气发[2004]206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0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管理,提高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本“试行办法”内容和实质。

对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重要大中城市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应先行抓紧推进实施此项工作。

对于条件不太成熟的地区或不太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把握和创造条件推进此项工作。

同时,要加强宣传,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好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

(三)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应在年底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修改目前已实施的试行办法,确保在明年全国范围有统一的标准,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要严格按“试行办法”的标准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如暴雨、高温等允许局部地区制订地方预警标准的,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五)本“试行办法”涉及的灾害预警产品的制作,按中国气象局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排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排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公正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审核、签发、复核、发布、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信息。

社会安全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实施机构,或者经政府授权承担有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审核、签发流程,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承担本行业接收预警信息用户数据的维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7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气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气象业务服务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气象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大气象执法力度(一)进一步加大气象法制的宣传贯彻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气象普法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对气象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宣传工作不够广泛、教育效果不够深入的问题,社会上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时有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创造良好的气象行政执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

同时,要大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特别是提高在农村牧区、中小学、工矿企业的宣传普及程度,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城建、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级行政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对气象事业发展和防灾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气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积极推动气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大力加强气象法制和队伍建设。

目前,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的发展,现有的气象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针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探测环境保护等方面需要加强气象立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14]29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9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气象局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2014-202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内政发〔2014〕102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工作的通知》(气发〔2013〕4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战略部署,坚持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定位,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坚持全面深化气象改革,不断提升气象预测预报、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能力,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保障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气象服务。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推进气象现代化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社会力量,形成政府、部门、社会协同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和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的合力。

2.面向需求,体现特色。

针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围绕农牧业大区、生态大区、能源大区、航空航天大区实际,构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气象业务服务体系。

2015年内蒙古天气预报职工职业技能比赛理论正式试卷(内蒙古)

2015年内蒙古天气预报职工职业技能比赛理论正式试卷(内蒙古)

姓名 单位 ID装 订 线“中国梦∙劳动美”——中国技能大赛内蒙古分赛 2015年全区天气预报职工职业技能比赛试卷(理论知识与业务规范试卷)注意事项:1.理论知识与业务规范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85分。

2.试卷共计5页。

请各位考生按照题目提示作答,并将答案写在答题上。

3.请将姓名、单位及考生号写在指定位置,写在其他位置试卷视为无效。

一、填空题。

(每空0.5分,共20分) 1.到2020年,我区天气预报能力建设提出建立 、 、 、 等体系来推动全区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的提升,确保24小时晴雨(雪)预报准确率达到%以上,24小时气温预报准确率达到 %以上,预报产品的精细程度达到 。

2.预警信号检验以 为检验单元,预警信号发布时间精确到 。

3.根据长波的波速公式和群速度公式,大气长波的移动速度一般 纬向风速,其群速度 纬向风速。

4. 当大气处于弱的层结稳定状态时,虽然在垂直方向上不能有上升气流的强烈发展,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展斜升气流,这种机制称为 ,它可以用来解释与锋面相平行的中尺度雨带的形成和发展。

5.全球大气环流中的三圈环流与一圈环流的差别在于一圈环流没有考虑 ,共同点是两者都假设了地表均一 。

6.热带地区是地球上主要的海洋区,海气相互作用以及遥相关显著,这是影响全球天气异常的一个主要原因,其中夏季影响我国天气的主要遥相关型有 东亚太平洋型EAP 。

7.蒙古气旋形成的高空温压场特征是:当高空槽接近蒙古西部山地时,等高线遂成 形势,蒙古气旋比较突出的天气现象是 。

8. 锋面气旋中暖锋出现后弯、并与冷锋分离的 9.从阻高崩溃时期各等压面之间配合示意图来看,在平流层下部200百帕的脊线上和脊线以西为 暖平流 ,而在500百帕的脊线上和脊线以西为 冷平流 。

10.在冬季,极地若持久地被暖性反气旋或暖脊所控制,就会使 分裂并偏离极地向南移动,导致锋区位置比平均情况偏南,11. 卫星与的连线在地球表面上的交点叫做星下点,fy-2系列星下点可见光图像的分辨率是公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内政办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07〕130号2007年12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全区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不断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一)构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与信息共享系统。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由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总体建设方案,针对自治区境内各种易发气象灾害以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分布区域和特点,构建包括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雷电、酸雨、大气成分、土壤水分、水汽遥感、交通气象等监测项目的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网。

要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气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不受破坏,确保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与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确定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由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与信息共享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雪)、冰雹、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检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活动。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检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调查和评估,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防护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检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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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2
【实施日期】2011.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0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雪灾、森林(草原)火险等。

第四条预警信号的级别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新闻出版、通信、民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预警信号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各级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各类学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

第八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当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无偿。

第九条气象台站应当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建立预警信号传播合作机制,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保证预警信号传播安全。

第十条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应当立即将预警信号传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

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传播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接收到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电信运营单位接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

在接收到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
号以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

第十四条传播预警信号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以及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依据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有害场所、重要公共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级,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号接收和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预警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在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传播预警信号,并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和防御指南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在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话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广播、告示、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立即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不得擅自占用传播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的;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内容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2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与本办法同时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二、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三、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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