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2023】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2023】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和背景,以提供相关方面的了解和指导。
背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决定在2023年实施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将从法律层面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追责和处罚。
内容1. 违法行为的界定:明确涵盖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如污染排放、非法倾倒废物等。
2. 追究责任的机构: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认定违法行为并制定追责措施。
3. 处罚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处罚,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4. 合作机制: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共享,促进不同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目标1.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通过严格的追责制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引导各方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2. 提高治理效能:强化机构职责划分,加强协同合作,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3. 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者的责任,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实施步骤1. 立法程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与程序。
2. 机构建设: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明确职责范围和权力权限。
3. 宣传教育:加强对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4. 责任追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总结【2023】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将起到重要的环保作用,倡导环保意识,加强法律监督与执行,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善和有效实施。
*注意:本文档为根据要求提供的概述,具体内容以法律法规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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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单位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职所有人员。
第三条定义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轻微环境事故。
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追责

如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追责在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追责方面,我们需要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其法律依据。
本文将介绍环境违法行为的定义、法律追责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公众参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途径。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定义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任何破坏、损害或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平衡,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追责。
二、法律追责的原则和程序1. 法律追责的原则(1)依法追责原则: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受到追责,不存在法外之地。
(2)公正追责原则: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必须公正、客观、不偏不倚。
(3)罚当其罪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者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2. 法律追责的程序(1)取证与立案: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立案。
(2)听证与判决:在立案后,法庭将组织听证,听取各方证据和意见,最终作出判决。
(3)执行与强制措施:一旦违法行为被判决,执行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
(4)监督与效果评估:相关机构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评估判决的效果。
三、公众参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途径1. 举报投诉: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追责。
2. 公益诉讼: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益诉讼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3. 参与立法: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表达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建议,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
四、结论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追责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同时,公众参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途径将促进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和防范。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环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生态环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克服和防止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时依法纠正错案,维护法律严肃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错案,是指本单位执法办案中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或处罚显失公正,经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撤销,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经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确认为错案的案件。
三、承办人员因下列情形造成错案,应予追究责任。
1、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2、徇私舞弊、歪曲、隐瞒事实真相的,能取的证据不取,仿造、隐匿、销毁证据,指使或暗示他人作伪证的;3、玩忽职守,主观臆断,疏忽大意,草率取证,不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调查结论的;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办案取证的;5、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制度的,超越或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审理人员因下列情形造成错案的,应予追究责任:1、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执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决定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3、玩忽职守,主观臆断,疏忽大意,草率审理,不按法律和事实作出审理结论的。
五、主管领导因下列情形造成错案的,应予追究责任:1、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作出错误决定;2、超越职权审批应由上级审批的案件的;3、玩忽职守,主观臆断,疏忽大意,草率审理,不按法律和事实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4、滥用职权,未经制度程序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对造成错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制度履行赔偿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追究个人或组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责任。
该制度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追究责任的原则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应承担修复环境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的费用。
2.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过程,维护自身权益。
3.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4. 追溯责任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破坏,要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主体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涉及以下主体: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追究责任的执行。
2.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3. 个人:应自觉保护环境,遵守环境法规,不随意排放污染物。
追究责任的措施为了有效追究环境保护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环境评估:在开展新项目前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3. 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环境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4. 环境教育: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培养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案例和成效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已在一些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取得一定成效。
例如,某企业因违法排污被罚款并要求进行修复,最终还原了受污染的水域生态。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结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公众参与,我们可以更好地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并为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有效保障。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湘办发[2015]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包括:(一)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 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三)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工程建设的;(五)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调查第六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单位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职所有人员。
第三条定义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轻微环境事故。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法律,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责任追究机制。
本文将从严格追究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严格追究责任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不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存在违法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这种责任追究机制的设立,有效地提高了各方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其对环境问题的态度更加谨慎和负责。
责任追究机制包括了违法行为的定性、责任主体的界定以及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等方面。
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追究方式,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种灵活的追究机制,既能够保证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追究力度,又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从而保证了责任的公正和合理。
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处罚措施。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适用程序。
对于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环境污染物品、吊销许可证等限制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
三、刑事责任除了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制。
环境犯罪是指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污染等行为,严重危害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环境犯罪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等。
对于这些环境犯罪行为,刑法中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刑事追究责任的程序和量刑标准。
这种刑事追究责任的机制,可以更有力地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结: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追究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手段,能够有效地维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和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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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治企,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惩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相关境外企业根据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分级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方式和适用情形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事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至撤职的责任追究。
(一)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
(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环保限批事件。
(四)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定义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被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重大环保问题,追究以下责任:(一)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含)至2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四)若年度内发生所属两个及以上单位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至通报批评。
第七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地市级及以下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一)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八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含)至2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20万元(含)至5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含)至1000万元以下,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5万元(含)至30万元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0万元(含)以上,追究以下责任:(一)处以责任单位30万元(含)至5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环保限批事件,依据调查结论,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等同于相应级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环境事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国家认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被追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从工资收入中予以扣除,具体标准如下:(一)通报批评—扣减0.2至0.5万元;(二)警告—扣减0.5至0.8万元;(三)记过—扣减0.8至1.5万元;(四)记大过—扣减1.5至3万元;(五)降职(降级)—扣减3至5万元;(六)撤职——扣减5至8万元。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中的适用情形与项目合作方在相关合同中签订环保约束条款或补充协议,并对项目合作方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及追责实施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协调部门,职责如下:(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环境事件调查,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与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之间信息传递、沟通、协调、报告。
(三)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对环境事件整改落实和效果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对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中的纪律处分意见。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落实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中的相关人事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环境事件纳入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负责将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在核定工资总额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环境事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共同职责(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督办环境事件整改。
(二)负责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屡查屡犯。
第二十二条二级单位职责(一)负责省级及以下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含)至1000万元以下等环境事件的调查,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集团公司认定后进行责任追究。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针对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制度,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三)根据环境事件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职责(一)发生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在环境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上级单位发送环境事件即时报告,说明事情经过。
(二)配合做好环境事件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落实环境事件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充分考虑环境事件的历史背景、实际决策过程,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根据责任人在环境事件中所负责任,给予不同等级的处理。
(一)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较轻一个等级的党纪处分。
(二)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环境事件与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重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撤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其他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按照上限进行处理:(一)边纠边犯、累查累犯,在查处的同时又出现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问题,出现两次以上环境事件追责问题。
(二)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发生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环保问题的,未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的。
(四)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打击报复的。
(五)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严查或被媒体进行大量报道、对集团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且确认严重违法的。
(六)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环保监督机构(或未配齐环保监督人员)、环保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环境事件的。
第二十七条被追责对象在同一年度中由于同一原因发生多次责任追究情形时,按照较重处理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本办法适用情形中的被追责对象,实行环保事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被追责对象对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和申诉,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环境事件,若对有关被追责对象的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按照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意见给予追责。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名称解释2.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流程附件1名称解释一、内部环保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环保问题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数据不真实,反馈情况不真实;2.存在违反项目环评或环保“三同时”法律法规行为;3.未完成总量减排计划、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环保监测计划等重点年度计划;4.环保设备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或环保设备健康水平差,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偷放;5.全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和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年度累计值低于75%、80%;6.被环保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整改要求后,提出的整改问题未整改;7.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经营行为。
二、环保限批指因集团所属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企业所在区域或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环保验收批复工作的事件。
三、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