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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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5•【字号】云政办发[2002]138号•【施行日期】200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38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

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协作,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经研究确定,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作为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外经贸厅等6个部门及所属单位作为省本级第一批试点单位。

取得经验后,由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确定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五”期间建立起我省现代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4•【文号】银发[2014]178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提升绿色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方案》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基础参照。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抓紧制定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并抓好评估落实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责作用,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绩效。

二、2018年为《方案》试行期。

试行期间,开业不满3年的金融机构,如有数据可得性和稳定性问题的,是否列入评价对象范围,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

三、《方案》试行期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部门应于每期考核完成后10日内,将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上季度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报送人民银行研究局。

未经人民银行研究局核准,评价结果不得公开发布。

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跟踪监测,保证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工作依法合规顺利开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确保中央银行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促进辖内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及流程,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期间内贯彻执行金融法规政策、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综合评价遵循全面、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采取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银行永康市支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未满一年的,不列入当年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六条人民银行实施综合评价,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一)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三)依法合规经营及金融服务供给情况;(四)风险防范管理能力及水平;(五)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情况。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围绕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结合金融机构实际,设合规性、政策性、风险性、服务性和执行力等五项一级指标,根据各一级指标具体评价内容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并明确评价标准、计分方法等。

合规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监督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划分为金融消保、准备金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统计、会计营业、支付结算、货币反假及人民币收付、代理国库、反洗钱、征信管理等二级指标。

政策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贯彻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政策的措施及效果等。

划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金融市场等二级指标。

风险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及应对能力等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扎实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增强金融统计信息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现就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与管理(一)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应确立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建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机构数据标准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二)成立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任组长的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组成部门与人员应涵盖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各环节主管部门,并明确标准落实工作牵头实施部门。

(三)授权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机制和流程,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落实工作。

二、落实与应用(四)金融机构应基于统计标准,逐步推进信息整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测和评估,提高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金融机构应全面执行已正式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执行内容包括: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标准、在经营管理中执行标准和在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执行标准。

(六)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人民银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本机构的标准,并作为全机构的强制性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0.22•【文号】银发[2007]38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要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18•【文号】银发[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2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客户权益,现就“十一五”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十一五”期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安全性要求,保证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技术风险,增强信息系统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保障数据安全,显著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运行保障水平。

“十一五”期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职责制,推行信息安全管理持证上岗制度;保证信息安全建设资金的投入,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加大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快以密码技术应用为基础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加强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等级保护;加快灾难恢复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和信息通报机制;广泛、深入开展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一、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信息安全领导协调机构。

建立由高层行领导负责、相关各部门负责人及内部专家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协调机构,理顺关系,增进部门间协同配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信息安全管理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决策指挥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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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篇一:《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促进河北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是指河北省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一)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证券业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三)保险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层级为:(一)河北省辖内的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

(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在河北省辖内设立的省级、设区市级、县(市)级等区域一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实行属地管理。

石家庄市区内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河北省辖内石家庄市区以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负责。

第六条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科学、合理、高效原则。

(三)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人民银行评价与金融机构自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负责归口接收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组织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通报年度评价结果。

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对金融机构进行年度分项评价。

第八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程序第九条评价内容:(一)对银行业机构的评价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财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征信管理、反洗钱、支付清算等方面。

(二)对证券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

(三)对保险业机构的评价包括金融稳定、反洗钱等方面。

第十条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项目与标准》,供各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评价项目与标准可根据不同时期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价内容调整后,人民银行应及时告知被评价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价项目与标准建立管理台账,采取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的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评价的基本程序(一)金融机构自评估。

所有金融机构应对照评价项目和标准对上一年度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逐项进行自评估,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自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对象的确定:人民银行每个评价年度各选择20%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机构为被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评价项目与标准的要求,根据各部门操作细则和评价系统,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管理情况,参考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对上一年度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情况进行分项评价,列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分项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一类:认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较好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类:能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能够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完成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

三类: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或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情况较差,不能及时有效完成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

四类: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或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情况很差,不能完成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

分项评价结果汇总: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整理汇总分项评价等次,根据评价规则,初步确定综合评价等级,综合评价分a、B、c、d四个等级。

确定总体评价等级: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将初定综合评价等级提交行长办公会进行审定,确定对被评价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在评价年度内,金融机构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人民银行对其综合评价直接为c类或d类。

(一)金融机构出现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严重威胁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没有按照河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臵的。

(二)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引发客户集体投诉、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金融监管部门整顿或接管的。

(四)金融机构在应用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服务系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故障,没有及时处臵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金融机构发生其他严重威胁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评价结果通报第十四条人民银行于每年二季度对被评价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综合评价等级进行通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对于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将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整改建议书,列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督促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综合评价为“a”类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鼓励:(一)上报同级政府,为制定相关金融奖励政策提供依据。

(二)在本级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篇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自评估情况的报告中国**银行****关于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自评估情况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照《转发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承银发〔20XX〕16号)文件要求,我行对20XX年金融管理政策综合评价自评估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安排部署,明确各业务项目的归口部门,落实相关责任人,要求各条线以评价项目和标准为依据,高标准,严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自评工作。

通过全面细致自评,20XX年,我行严格遵照人民银行各项金融管理政策,稳健经营,合规运作,自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保稳定、促增长、重民生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现将具体自评情况报告如下:一、积极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依法合规经营运作20XX年,我行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紧跟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执行“进、保、控、压、退”的信贷政策。

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化信贷结构,以“总量调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为原则,优先支持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逐步压缩和限制对“两高一资”、“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投放。

将清洁能源、涉农、交通、中小企业及保障性住房等作为我行支持的重点,全年累计发放非贴现贷款**亿元,其中:依托“账易融”、“货易通”等供应链产品,为**户小微企业发放非贴现贷款**亿元。

在日常工作中,我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及时、准确报送贷款数据,积极主动完成人行开展的各类信贷政策调查工作。

在利率政策落实方面,我行以“服务、传导、监督”为重心,突出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将央行利率政策通过发文或下发信息传导的方式传达到位,并做好上级政策的本土化,发挥“承上启下”的政策传导枢纽作用;二是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内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每季对全辖利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坚决维护国家利率政策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准确地向人行报备各类利率监测报表和相关信息材料。

作为一级法人的分支机构,我行法定存款准备由总行通过核心系统自动逐级提取和缴存,缴存范围和比例均符合规定。

为确保金融市场交易内控严密、流程清晰、授权明确、作业标准严格、风险可控,我行加强审慎管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央行金融市场相关政策,加强对金融市场发展变化、最新监管规则等方面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并制定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制度。

20XX年我行国债、黄金和票据等业务在强化营销、依法经营和合规操作的基础上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二、完善制度建设,防控金融风险,有效维护金融稳定。

为有效维护金融稳定,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自身内控需要,我行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目前在自有的风险防控机制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三条防线:以各业务部门为主的第一道防线,以风险管理部门为主的第二道防线,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第三道防线,通过落实严密的内控制度,三条防线的设置形成了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我行的内部管理和风险制度覆盖了所有业务条线和所有业务环节,形成了完备的制度体系,经梳理,执行总行核心内控、风控制度约700个,省分行依据总行办法制定的细则近200个,各相关部门也分条线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这些内控和风控制度对防范各类风险包括系统性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开展综合性的实战演练,20XX年我行以突发事件为前提,以各关键资源受损为各场景,开展综合性的桌面或实战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及完备性,检查各预案间、各部门、各机构间、各组织体系间的衔接与匹配,落实预案实施中的配套资源,培养有关操作人员的应急意识,强化操作熟悉程度,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关键资源的薄弱环节,业务流程、制度的管理漏洞,提出整改建议措施,持续优化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及业务恢复能力,确保我行各项业务发展的持续性。

四是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出相应处理,最大努力地减少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维护金融稳定,我行制定了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及时向上级行、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确保我行各项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五是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风险监测工作,按时上报金融风险监测报告、报表,通过对我行各项数据的分析,及时监控我行金融运行状况,积极配合人行开展的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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