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思维中常见谬误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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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文史纵横E5本文为包头师范学院本科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基于I S E C理念的批判性思维课程教学案例研究》(B S J G16Q003)阶段性成果

批判性思维中常见谬误的探析

马媛媛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00 )

【摘要】本文认为批判性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它不仅要求恰当的提问、合理的论证、清晰的思考,还要求会辨 别思维中的谬谡,警惕他人主张中的非智力因素,剔除自己思维中的不理性因素.谬误是批判性思维中最常见的障碍,文章

对诉诸人身的谬说、假两难推理、错置举证责任、诉诸情感的谬误四类常见谬f t进行了阐释与探讨.

【关键词】批判性思维;谬误;探析

批判性思维是一种思考“思考”的思维方式,它要求 人们能够对自己的思考做出理性的分析,在这一过程中,不 仅要有恰当的提问、合理的论证、清晰的思考,更要能够有 承认错误的勇气以及发现错误的能力。在这些错误中,批判 性思维常常用“谬误” 一词。

谬误(fallacy)—词源于拉丁词falkx (欺編的)和 fallere (欺骗)。由此可见,欺骗的两个方面都体现在其中,一是“欺骗他人”,另外是“欺骗自己”。正因如此,你是 否有勇气承认自己内心的自我欺骗,成为你是否能够理性思

考的关键,在用这种方式去思考别人的思维方式,也成为评 估别人思维方式的关键。

在《牛津英语大辞典》中,对谬误有以下五种解释:(1)欺骗,欺诈,诡计。(2)欺骗的,擅长误导的,不可信的。(3) 欺骗性或误导性言辞〇( 4 )误导性观点、错误。也只被欺骗。

(5)诡辩性的,不合理的,错误的,错觉。(6)不合理的、诡辩性的、错觉。

谬误的种类数不胜数,若详细划分,恐成百上千。本 文对诉诸人身的谬误、假两难推理、错置举证责任、诉诸情 感的谬误四类常见谬误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 诉诸人身的谬误(人身攻击谬误)

诉诸人身的谬误(the ad hominem fallacy)是众多谬误 中最常见的一种。概括来说,这种谬误就是把把提出论证的 主体与该论证本身的特征混淆。提出论证的主体,一般为某 人,论证本身为这个人提出的论证。在拉丁文中,“诉诸人身”的意思是“针对这个人”。举例来说,“小明这个人很有创 意的人,小明提出的所有观点都很有创意”,这种论证显然 是错误的。也就是说,这种论证方式,并没有指向论证本身,而是指向了提出论证的人。

“小明正在主张A,小明是个笨蛋,所以A不真。”一

个人身上可能有很多缺点,比如愚笨、自私、冷漠、残暴,但是,这个人身上的缺点并不等于这个人的观点、论证中有 这样的缺点。譬如我们会听过类似话语“那个贼眉鼠眼的人,肯定不是好人。”这个说法不但攻击这个人的相貌,还企图 以此推论这个人不是好人。相貌与好人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 系。企图以相貌推断人的好坏,也是犯了人身攻击谬误。

二、 假两难推理

假两难推理(false dilemma/False dichotomy)也是推 理谬误中最常见的一种谬误。逻辑结构是“要么X,要么Y”和“如果非X,那么Y”。

现实生活中关于虚假两难的案例,最著名的就是“我 和你妈同时掉水里,只能救一个,你会救谁?”回复一:“肯 定救你,我妈同事我又不认识。”回复二:“救我妈,她给 了我生命。然后和你一起死,没有你,生命对我没有意义。”这个问题,看上去有趣,实际上是虚假两难的典型例子。因 为不仅仅是救一个,放弃一个的问题,而是还有很多其他的选择,比如,两个都能救起来,或者两个都救不起来。

例如,在课堂上,老师经常说:“同学们,你们必须每 节课都到课,否则,你们将通不过考试”,老师给学生的选 择只有两个,一是每节课到课,通过考试;二是有一次不到 课,通不过考试。而实际上,还有其他选择,例如,缺课一 次,也能有补救的办法,通过考试。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 知道了,假两难看似只有两种选择,而实际上还有其他选择。

三、 错置举证责任

错置举证责任(misplacing the burden p ro o f)是另一■个常见的谬误。简单的说,这一谬误就是将举证责任放错位 置,举证责任这一概念经常用在法律层面,但是在论证过程 中,不恰当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争议的另一方的现象屡见不 鲜。这种论证谬误是一种常见的修辞技巧,作为独立的思考 者,我们应该提高警惕,以免被误导。

举证责任一般情况在是在主张者一方,即谁主张谁举 证。

例如,学生甲:我要买一张学生票。

售票员:请出示学生证。

学生甲:我忘记了带学生证。

售票员:那就不能买学生票,因为你没有办法证明你 是学生。

学生甲:那你如何证明我不是学生?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一方需要提供举 证责任,在这段对话中,学生甲先提出的主张,主张要购买 学生票,因此举证责任应该在学生甲,但是学生甲没有携带 身份证,他让售票员举证,证明他不是学生,这就犯了错置 举证责任的错误。

在论证过程中,举证责任在主张方的原因有以下两方 面:第一,初信度。当某主张与我们的背景信息越一致,其 初信度就越高。提出主张的人,在对其主张应有相应的背景 信息,其背景信息能支撑其主张,当需要主张人举证时,往 往代表其他人对其主张有一定的怀疑,对其主张的相关背景 信息缺失,因此,主张人的举证责任就越大。第二,先肯定 后否定。在其他条件一致时,举证责任应该置于对问题肯定 的一方,而不是否定的一方。换句话说,在要求提供“为何 并非如此”的理由前,要先证明“为何如此”(某些特定法 律案件除外)。

四、 诉诸情感的谬误

诉诸情感的谬误(the ad emotion fallacy)是谬误的一 大类,其中情感包括很多种,因此,这一谬误下,还有许多 细小的分类,如诉诸愤怒的谬误、诉诸同情的谬误、诉诸恐 惧的谬误、诉诸谄媚的谬误等。本文主要探讨前三种。

1、诉诸愤怒的谬误(argumentum ad iram)

是诉诸情感论证中的一种,这种谬误是指在论证中用 愤怒、狂躁、仇恨代替论证中的证据。例如,(下转第98页)

新西部NEW WEST 2019年01月下旬刊|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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