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思路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类型、缺陷及其优化_毕业论文提纲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类型、缺陷及其优化_毕业论文提纲论文导读::在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
深入探讨我国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
主要类型。
对其存在的缺陷及相应的优化措施略作陈述。
优化措施。
论文关键词:公务员,退出机制,类型,缺陷,优化在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明显滞后于日益完善的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奖惩等机制。
因此,深入探讨我国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等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在简述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主要类型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缺陷及相应的优化措施略作陈述。
一、主要类型根据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主要有退休、辞职、辞退、开除四种类型。
1. 退休《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同时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2. 辞职公务员辞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愿申请辞去现有公务员职务毕业论文提纲,主动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用人关系的行为。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本人不愿或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可向其所在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经任免机关批准后,离开国家行政机关。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及调离上述职位未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正在接受审查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3. 辞退公务员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的行政行为。
辞退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法定事由,无须征得本人同意,即可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对策

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对策5.1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16]完善公务员工资保障制度与社会和市场相结合,形成了公务员队伍和社会的良性循环,养老保险包含了公务员的退休形式,将这样的形式进行融合从而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发展,整合了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通过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缓解了岗位的优势,促进了公务员系统的推陈出新和活力性,因此,在公务员的不断发展完善和管理的加强中,应当继续加强公务员退出过后的保障工作,为公务员的能够正常退出公务员系统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在公务员的工资和薪金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从而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将人才的数量与质量控制在范围之内。
其次,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务员退出的问题。
因此,在当地的有关政府部门中必须加强公务员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建设,如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等等,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务员退出后的利益。
[17]5.2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合理配置公务员权力也是重中之重,如果不加以限制权力的话,可能会出现某一些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运用职权贪污受贿做出一些腐败的事情,这样将会影响我国的发展。
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应该对一些重要职位进行监督管理和权力的限制,对于资金运用和重大事项的确定方面,要实行民主的决策。
不能让独裁专政的事情发生,只有经过民主的决策才能更加公平和公正。
对人事制度方面应该大力进行改革,使人事工作更加透明化,也要建立一些竞争制度,必要的竞争能够激发更多人的潜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会给很多人晋升的可能。
当然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也应该进行调整和完善,杜绝有些职权过大的人进行违法操作,这样不仅会不利于内部的发展,而且对其他人员也不公平。
5.3探索科学有效的公务员退出渠道公务员的临时退休制度可以根据公务员退出的单一问题大力推广。
在公务员领导干部中,可以选择一些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进行管理,依靠工作的年限来判断公务人员应该何时离开岗位,如果超过就必须让其退出。
论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发展与完善_石绍斌

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 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 纪律审查, 或者涉 嫌犯罪, 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我国 《 公务员法 》 还规定了公务 员辞职的两种特殊情况,即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 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 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 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 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被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 三 ’ 辞退 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方式和程 序,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做出的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之 间的行政职务关系的行为。根据 《 公务员法 》 的规定, 辞 退公务员的情形包括: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 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 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 工作, 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 不遵守 公务员纪律, 经教育仍无转变, 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 《 超过 )" 天的。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 》 规定不得被辞退的公务员包括: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 产假、 哺乳期内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 四 ’ 开除 开除,是指对现任公务员进行除名,使其不再具有 公务员身份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开除只适用于违纪行 为足以表明其丧失担任公务员基本资格条件的情形。行 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开 除作为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国家对其采取了极其审 慎、 严谨的态度, 对公务员予以开除处分, 必须由有权机 关遵循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处分的 公务员陈述、申辩以及依法请求行政救济的机会和权 利。我国于 !""* 年 + 月 % 日开始施行的 《 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 》 对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条件、 权限、 程序 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健 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
论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

论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出口”环节搞活对公务员的管理,增强公务员队伍生机与活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手段与制度构造。
目前,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应包括退休、辞职、辞退与开除四种形式,通过这些形式的有效运用,激活对公务员的管理。
随着我国人事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和人事行政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缺陷日益凸现出来。
健全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与精干,是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务员制度创新的重点。
一、我国公务员退出的机制的现状及弊端(一)现有的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类型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主要由公务员的退休、辞职、辞退与开除制度构成。
1、退休公务员的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因丧失工作能力而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的行为。
我国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退休;一种是强制退休。
所谓自愿退休又称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定年龄,或者有一定工作年限,可以自愿申请退休。
所谓强制退休又称命令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退休条件时,无论自愿与否,必须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原工作岗位。
《公务员法》没有对强制退休做出年龄规定。
这一退休方式能够有效地消除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因留恋职权、待遇或出于心理上的原因而不退出的情形,防止公务员队伍的老化,确保行政工作效率。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2、辞职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定条件、方式和程序,主动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公务员自主择业权的实现途径。
公务员是否辞职,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对于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公务员法》规定了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有约束力 。那么 ,非党员或行政级别低于县处级 的 公务员就能够逃避一定的惩罚和限制 ,这就给一部 分 “ 前”公务员可乘之机 .使他们能较 自由地利用 自己原有的人脉或 已掌握的部门资料 ,谋取个人利
鉴于公务员在退出后 .可能会利用 已有的资源 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国家应当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严 格要求公务人员和其所供职的机关。一方面,国家 机关要严格遵照法律 的有关规定 ,对不符合要求 的
直实行的是国家保 障原则 ,也就是说 ,公务员的
旦有 人脱 离 了公 务员 系统 ,就 意 味着此 人 由此 失
生老病死基本上 由国家负责 .费用 由国家来 负担 。
一
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对公务员退 出后 的 择业选择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阻止退出的公务员
进入到与原来供职部 门有直接利益关联的来自作单位 I I 论探索
只眼 ,在考核中勉强让不具合格资质的公务员通过 考核。这些行为,一方面无法使不合格 的公务员退
出公 务员 系 统 ,另一 方 面 ,也 会在 行政 机关 造 成 一 3 我 国公 务员辞 职辞 退制 度的 完善 3 . 1 对 公 务员 的监督 考核要 严格 依法 公务 员退 出机 制 之所 以施 行 不 畅 ,很 重 要 的原 因 就 在 于 政 府 机 构 和公 务 员 出于 对 自身 利 益 的 考 虑 ,对 已有 法 律没有 达 到应 有 的重 视 。造 成 国家 对 公 务员监 督 、考核 机制无 法起 到应 有 的效果
关规定 ,但重点却在于约束和规范退 出公务员进入 营利 性 机构 后 “ 公共 资 源 个 人化 ” . 即退 出后 ,禁 止其利用手 中掌握 的强大行政关系 网、人情 关系
链 、职务 影 响力等 谋取私 人利 益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促进公务员的流动,加强公务员与社会其他群体的相互交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是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得到一定发展,但其公务员退出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考录考核、职务升降、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约了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从公务员管理实践的角度,本文探讨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一些对策,以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进一步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
[关键词]公务员退出机制问题与对策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3)22―0498―01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从无到有,循序渐进,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如到龄公务员退休,批准辞退不愿继续担任公务员的人,辞退或开除不合格的公务员。
这些规定为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得到一定发展,但其公务员退出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务员考录考核、职务升降、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约了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从公务员管理实践的角度,本文探讨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一些对策,以期完善我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进一步畅通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出口。
一、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问题1、我国“官本位”观念影响深远我国“官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大多数人把从事公务员当作一生最大的追求,缺乏面对社会竞争压力、主动搏击市场风险的勇气,公务员在主观上缺乏积极性。
2、公务员退出法规不健全,执法操作程序欠规范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触及面广,涉及公务员切身利益,比较敏感。
辞退的情形适用范围狭窄,现有规定过于宽松。
公务员自觉适用引咎辞职的普遍性不够。
公务员调任或转任至其他单位任职(领导职务),产生变相安排干部之嫌,成为接收单位所诟病。
公务员法律的执行存在执行不力和避重就轻问题,比如,以辞职代替辞退,以辞退代替开除,以提前退休代替辞退等,而且辞职、辞退程序繁杂、费时费力,破坏政府工作效率,社会关系复杂,开除变辞退或提前退休,辞退则变不退。
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类型缺陷及其优化
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类型缺陷及其优化公务员退出机制是指公务员在其任职期满,或者发生某些特定情形下,离开公务员职位的一种规定和制度。
公务员退出机制不仅关乎于公务员本人的个人发展,还直接影响公务员制度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目前,公务员退出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主动退出、辞职、离职、退休和开除。
但是,这些类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需要加以优化。
主动退出,指公务员个人自愿申请退出公务员职位,其优点在于符合公务员自由选择的权利和职业追求的动力。
但是,其缺点在于可能导致人才流失和公务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当人才市场竞争激烈,公务员工资待遇不能吸引优秀人才时,主动退出就会成为一种风险。
辞职,指公务员主动向上级政府或者单位提出开除自己的申请,解除公务员职务。
其优点是缩短被开除之前的时间,更快速、简单的实现离职。
但缺点是,此种方式可能会影响个人的信誉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尤其是在离职时没有一个明确的理由,在找下一份工作时,可能会成为个人职业生涯的瓶颈。
离职,指公务员自行辞职。
离职的优点是自由灵活,符合个人发展的利益。
但是,公务员离职也有其弊端,例如离职后,再回到公务员系统重新工作的可能性较小;担心个人离职后,下一份工作可能会受到公司缩减等一系列问题。
退休,指公务员因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离开公务员职务。
其优点在于平滑协调的安排,符合退休年龄的合理规定,也可以引导公务员合理规划自己的退休生活。
但其缺点是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可能会感到不满和无所适从的尴尬,另外退休和找到新的工作有时也并不完全对等。
开除,指公务员因严重违反公务员的法律和政纪,被解除公务员职务的情况。
开除虽然能及时解决一部分不适合担任公务员工作的人,但仍存在无法检验人事效能的问题,特别当开除与系统本身管理不善有关时,容易产生失衡之感。
要优化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类型,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例如,完善公务员劳动法规和政策,使得公务员越来越认同自己在公务员系统内的价值;加强人才引进和对顶尖公务员的激励,确保本地区或组织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公务员和从业者。
公务员退出机制
优化公务员队伍 结构:通过退出 机制可以调整公 务员队伍的年龄、 性别、学历等结 构使其更加合理。
提高公务员工作 积极性:通过退 出机制可以激励 公务员更加努力 工作提高工作效 率和质量。
提高公务员队伍 稳定性:通过退 出机制可以减少 公务员队伍的流 动性提高公务员 队伍的稳定性。
PRT SIX
案例背景:某公 务员因个人原因 选择自愿退出
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退出条件和程序 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加强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务员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探索多元化的公务员退出方式如提前退休、内部转岗、离职创业等
提高公务员队伍 素质:通过退出 机制可以淘汰不 合格的公务员提 高公务员队伍的 整体素质。
退休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 和福利待遇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退休原因:年龄达到退休标准身体 健康状况不佳
退休后的生活:参与社区活动享受 家庭生活保持身心健康
汇报人:
,
汇报人:
CONTENTS
添加目录标题
公务员退出机 制的背景和意 义
公务员退出机 制的种类和适 用范围
公务员退出机 制的程序和规 定
公务员退出机 制的改革和发 展方向
公务员退出机 制的案例分析
PRT ONE
PRT TWO
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 低下
公务员队伍庞大存在冗余现 象
公务员退出机制可以优化公 务员队伍结构
退出原因:家庭 原因、个人发展、 健康问题等
退出过程:提交 申请、审批、办 理离职手续等
退出后的影响:对 个人、家庭、单位 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公务员因违反纪律被辞退 案例二:某公务员因工作能力不足被辞退 案例三:某公务员因健康原因被辞退 案例四:某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浅论健全和完善公务员退出制度_闵光英
INTELLIGENCE 行政管理摘要:国家公务员退出制度是促进整个公务员制度有效运转的前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条件,要使公务员队伍有活力战斗力,就要不断地进行公务员的新旧更替。
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由于相应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相应机制的缺乏,阻碍了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
所以必须从思想意识、政策法规、配套制度、社会环境方面完善退出制度。
关键字:公务员公务员制度退出制度浅论健全和完善公务员退出制度安徽大学行政管理专业闵光英一、公务员退出制度建立的重要性(一)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退出制度是公务员制度整个系统有效运转的前提人力资源退出制度是人力资源职能系统的必要环节。
如果缺少退出这个出口,人力资源就容易臃肿、滞涨,从而使其失去活力。
管理机制在三大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可以为录用机制反馈信息;另一方面,又对退出机制的完善起基础性影响作用。
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公务员机制的保障,一方面,它可以引致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的科学管理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为录用机制提供信息反馈,使其发展更加科学合理。
(二)建立和完善退出制度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公务员和“铁饭碗”似乎是一个概念。
每年的公务员招考,一个热门职位成百千人竞争的常事。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认为当了公务员只要不犯错就能高枕无忧。
二、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根据《公务员法》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制度主要由公务员的退休、辞职、辞退与开除制度构成。
但是由于在这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种种限制,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一)退出制度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1、从公务员本身思想来看,在“官不与富期而富自至,富不与贵期而贵自至”利诱下,贪恋权位,恋栈不退的所谓历代王朝人事制度的通病,直至今天仍然存在。
这种思维定势,给干部正常退出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2、从地方政府引导思想来看,在此之前各地开展的各种退出机制建设的摸索中,不约而同的采取了“高价赎买的政策”,带有强烈的“激励”色彩。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年12月第19卷第24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Dec.,2016Vol.19,No.24履约评价中的表现直接挂钩。
(6)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达成战略合作的企业,如果有其负责的项目两次履约评价不合格,暂停其入围下一个工程的资格。
3 实施履约评价制度的效果履约评价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应奖惩措施的逐步落实,承包商也越来越重视履约评价的结果,也愿意投入人力物力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政府工程的建设,对践行深圳市政府提出的“深圳标准、深圳质量”理念起到了非常积极、正面的作用。
有利于规范深圳市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1年10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试行工程招投标“定性评审、评标公开、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该项制度于2013年在深圳推广,2015年9月正式实施),定标环节的定标委员结合投标单位历年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建设中的履约评价表现进行投票,选出较好的承包商,这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履约评价制度使承包商更重视履约评价结果。
承包商愿意选派实力更强的工程管理人员参加政府工程的建设,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提出的要求执行到位,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配合项目组的工作,例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的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该项目的总包单位初期表现不如人意,在与其领导约谈后,总包单位马上更换了能力更强的项目经理跟进。
由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属于政府部门,履约评价的结果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许多表现优良的承包商在参与非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的投标时将其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一项投标资质,甚至有些承包商愿意少赚钱或不赚钱也要参与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工程。
服务类承包商的绩效工资直接与履约评价结果挂钩,促进其相关工作人员更加尽职尽责的工作。
尽管履约评价制度更好地推进了政府工程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一家较大承包商负责我署一个项目上的多项工程,具体在每一个工程上的表现可能良莠不齐,该承包商容易因为在某一个工程上的不佳表现拉低了对其的整体评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思路摘要:公务员的退出是指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也不再履行相应职责、享有相应权力。
公务员退出机制是有关公务员退出的形式、方法、条件等法规、制度的总和,其在公务员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的重要保证。
公务员系统必须具有健全完善的流动更新和新陈代谢机制,保持与系统外部长期的,持续的相互交流才能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才能做到与时俱进。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公务员系统已经建立起正常的退出制度,建立了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
但一项制度的实行是否成功,既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完备与否,也取决于相关条件是否成熟。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还存在多方的问题。
因此,如何加快健全完善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进一步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成为当前公务员管理制度创新的重点。
本文拟结合我国实际,对此问题作一些分析并提出个人思考。
关键词:公务员;退出机制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0-0274-03一、我国目前公务员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一)退出的渠道不畅,机构臃肿,行政低效改革开放以来的几次机构改革尽管在减机构裁编制上下了功夫,但都收效甚微。
据统计,自打1995年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实施后,1996年至2003年,全国辞退的公务员不到2万,主动请辞的不到3.5万,按国内公务员近500万粗略计算公务员辞退率仅为0.05%,流动率不足1.25%。
而另一项数据显示,1993年至2002年10年间,全国共计处分149929位公务员,每年挨处分的公务员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3%。
吐故不畅,纳新不断,造成公务员数量不断膨胀,有关资料报道,一些省级机关厅、处级干部数占干部总数的40%左右,某县的乡镇干部中,副乡级以上占65%,县直机关副乡级以上干部占55.7%,而地方党政机关超编达60多万人。
由于公务员队伍出口不畅,致使队伍内部难以盘活。
年轻优秀的人才不容易脱颖而出,按部就班、论资排辈、等待观望的心理普遍存在,公务员队伍缺乏应有的活力,这种现象的存在,使人才资源不能实现科学有效地合理配置,降低了行政效率,损害了政府形象。
(二)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难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因而要求精简机构,进行人员分流。
但一方面由于机关的人事更新并不通畅,不断涌入却不能有效退出,导致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一次次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人员分流成了老大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我国由于退出制度并不完备,在推动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方面主要是在机构改革中采取集中式的人员分流方式,但由于分流人员集中,安置困难,造成国家花费巨大。
如鼓励机关富于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加重了事业单位的负担,对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没有任何意义。
(三)公务员辞职经商带来的问题《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兼职、经商。
认真落实这一制度规定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一部分公务员选择了辞职经商,辞职经商是公务员离开公务员系统后的重要出路,被形象地称为“辞职下海”。
公务员离开国家机关,除了辞职之外,还有开除、辞退、退休等途径,这些公务员一旦离开国家机关,由于其长期在国家机关工作,退出公务员系统还可以对国家机关有很多影响力,到营利性机构任职,仍然可以利用其影响力或掌握的专业资料为营利性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不仅扼杀公正、平等原则,影响企业活力,也破坏了市场资源配置原则。
(四)政府优厚待遇鼓励辞职和末位淘汰制等引发的质疑为缓解公务员系统越来越大的“出口”压力,实现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从而优化公务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全国各地各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其中不乏有个别措施给退出公务员以优厚的待遇。
如武汉市出台的公务员退出机制中表示,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者,将根据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档至3档工资;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创办实业,可获3万至12万元的补偿。
即使武汉等地区鼓励公、提前退休的做法,可以为后来者空出编制,形式上形成公务员退出的现象,但政府将因此负担有劳动力而不在岗的公务员,无疑造成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的双重浪费。
而且公务员可以实际上取得两份收入,对其他职业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部分地区机关推行末位淘汰制,有其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激励鞭策的作用。
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特点,该做法容易侵害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引起很大的争议。
这是因为:一、《公务员法》以公务员职责履行情况为标准,规定了公务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个方面的淘汰退出机制,末位淘汰制以考核结果最后一位或几位为淘汰退出标准,而不去考虑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显然与《公务员法》的规定不相符,在制度衔接上出现断层;二、末位淘汰制探索了定量的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却难以科学合理;三、末位淘汰制增强了公务员的危机意识,却忽略了健康的组织文化。
(五)腐败现象与退出机制有一定关联见诸报端的“五十九岁现象”若干年里成为退休前腐败的代名词,“五十九岁现象”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典型。
更让人忧虑的是,“三十九岁现象”“二十九岁现象”也相继出现,一些处于“强仕”阶段“高知少壮派”的领导干部也不惜以身试法,以权谋私,大肆贪污。
这些腐败行为都与退出保障机制不完善有关。
有的公务员通过退出公务员系统来逃避制裁的,在其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往往会通过辞职或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或者因小的问题被辞退、开除,遮掩了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川原副省长李达昌主动从领导职位上退下来,卸官从教,到西南财经大学当教授,从而在许多媒体的报道中,是不恋权位、卸官从教的正面典型。
然而,在后来却发现他在任职期间有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公务员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尚未形成庸者下,能者上的用人机制,缺少双向选择职业的理念,传统的“身份制”和“官本位”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在传统观念影响下,进入公务员系列,就意味着“生老病死”完全由国家包办,客观上形成了公务员队伍的自我封闭性。
机关的人事更新并不通畅,不断涌入却不能有效退出,导致公务员队伍膨胀,既增加国家的开支,也影响公务员自身的积极性,乃至机构改革也无法跳出膨胀、精简、再膨胀的循环往复怪圈。
“吐故”方能“纳新”,在既定的编制内,整体容量有限的情况下,老的出不去,新的就进不来,结构调整很难顺畅,出口不畅已经成为公务员管理的“瓶颈”,严重制约了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引进人才,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善队伍的整体结构。
(二)退出标准不够科学和具体,操作性不强退出的标准不够科学和准确,极大的影响了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实施。
例如我国的几次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中,没有一项法律来统一规范人员分流工作,也没有一部法律文件来规划未来的人员裁减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地方和部门的操作空间就比较大,就为违法行为留下了很大的漏洞。
而且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之后不久,机构会再次膨胀。
公务员退出相关法规模糊和缺失的原因一是公务员退出的标准难制定。
制定一个科学的公务员退出标准是确保公务员退出机制落实到位的前提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制定衡量公务员退出的科学合理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当前对公务员退出的标准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
二是公务员正常退出的考核认定难把握。
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以个别谈话为主要方式,而且谈话对象范围基本上局限在班子的其他成员以及中层干部,很少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了解公务员“八小时工作圈”之外的社交圈和生活圈,这就造成很难掌握考核对象情况。
通过以此得出的考核结果来做出公务员退出的决定,就很难令被“下来”或“退出”的公务员信服。
(三)缺乏退出配套制度一个机制的实施,需要机制内各项制度的系统配套、整体推进才能确保落实。
当前实行公务员退出制度的主要困难在于配套制度和政策不够完善,制度之间尚未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作用的有效联动机制。
如公务员的退出制度与公务员的再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等制度之间还不配套,缺乏衔接,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从而导致公务员退出工作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目前我国现行的公务员保障制度基本上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保障模式,即实行的是国家保障制度,且没有建立起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制度。
这种不健全的保障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在这种制度下,公务员不愿也不敢退,甚至滋生腐败。
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法》虽己针对公务员再就业作出了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但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法律规定较模糊且存在歧义;二是对不同类别的退出人员缺乏不同的法规要求,例如针对“下海”公务员应当界定“直接相关”的范围;三是缺乏公务员再就业的保障措施。
(四)考核、监督执行不力、流于形式由于考核、监督机制乏力,在无形中形成了公务员身份终身制的事实,只要没犯错,绝对没有失业风险,即使犯了错,砸掉饭碗事也较少出现。
有的单位领导热衷做好好先生,谁也不得罪,致使考核只流于形式。
因此,从上往下地推动考核淘汰机制,并在考核中充分尊重民意,加大对考核不合格者严肃的淘汰机制,是能否推动“公务员退出”的要害所在,也是难点所在。
从考核工作来看,很多单位只注重考核结果,而缺少强有力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考核工作认真与否,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如何,完全取决于单位、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和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水平的高低。
不注意对考核工作监督,容易造成考核结果弄虚作假影响了考核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三、改革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思路要改革并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必须从思想意识、政策法规、配套制度、社会环境等方面不断探索,密切结合中国国情,注意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较为统一的全国层次的相关立法,指导地方的公务员退出制度建设,在形式上可以比较灵活。
才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务员退出制度,真正畅通公务员管理的出口,有效实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
(一)构建多元退出渠道在新颁布的《公务员法》中,公务员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退休、辞职、辞退。
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人事制度改革应当在进一步完善退休制度的同时,加大力度推广和规范辞职和辞退制度,拓宽退出的渠道。
退休制度方面:借鉴“暂时退休”制度,协调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比例。
此外,应改变目前公务员退休年龄“一刀切”的办法,应根据各地各层级的不同要求,各岗位不同类型的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另外,可以采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