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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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

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

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之一,其管理和利用一直备受关注。

在中国,土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责,征收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法第47条是关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从该条款的相关内容、实施情况以及问题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法第47条的相关内容土地法第47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征收土地必须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该条款从征收土地的必要性、程序、农民权益保障、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强调了征收土地必须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也是土地征收的根本目的。

同时,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规定了应当依法进行补偿,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等内容。

二、土地征收的实施情况土地征收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需要涉及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征收程序不规范在一些地方,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完善,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况。

有的地方存在征收土地后,不及时进行补偿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

2.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价值不同,导致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对于同一块土地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导致农民不满意,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3.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在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够,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

4.土地流转难度大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难度大,存在土地被闲置、浪费的情况。

由于土地流转的程序复杂,农民对于自己土地的流转也存在一定的疑虑和不信任,导致土地流转的进程缓慢。

三、解决土地征收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为了解决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征收程序的规范化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化,制定完善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论土地征收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权益

论土地征收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权益

论土地征收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摘要: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

城市化是指农村人口持续向城市流动的过程,由于土地资源的短缺,使得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需求日益增长,农民丧失了生存的基础。

由于顶层设计的缺位,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各种利益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针对失地农民的权利保障产生了缺失。

因此,要正确引导失地农民表达利益诉求,健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根据2021年第7次人口普查,城镇居民有90199万,占比63.89%;农村居民有50979万,占比36.11%。

城镇居民的比例较2010年增长了14.21个百分点。

虽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在继续,但是对于广大的农民来说,他们最安全的生活来源仍然是土地。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不断征收,必然会出现大批的失地农民,而新城镇又不能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农民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能为其提供有效保障。

这使得失地的农民不能真正地融入城市,目前的城市化进程属于不完备的城市化进程。

失地农民的窘境,无疑是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

1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探析1.1失地农民的各种利益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城市化将失地农民推入了一个未知的、不确定的社会领域,这是因为没有形成的利益平衡机制,导致大量的失地农民被动地陷入生存困境,同时也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推向了时代的前沿。

土地的丧失使农民的生存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长期依靠土地维持的低成本生活方式被无情地打破,城市化所产生的高昂的生活费用与其收入水平不匹配,大批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迅速下滑。

农民因征地而获得的补偿不能满足他们原来的生活标准,今后的生活还不明朗。

农民丧失了土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证,他们的劳动能力不能满足新的工作需求,因此,失业成为了他们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失地农民的年龄普遍偏大,不再适合从事繁杂、高强度工作,面对失地与失业的双重冲击,许多家庭只能通过土地征收补偿款来维持生活,但是将来的生活费用从哪里来还不得而知,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

农民权益保护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民权益保护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民权益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民是构成社会基础的重要群体,也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土地保护、农产品收购、劳动权益保障和农民教育培训四个方面阐述这些重要举措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土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首先,土地征收需要公正、公平进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他们的合法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其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保障。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力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产品收购农产品收购是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鼓励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体系。

一方面,政府通过补贴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保证农民的利益。

另一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农民组织开展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值。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以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劳动权益保障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对于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劳动权益的政策。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一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减少拖欠和拖延支付工资的现象。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强维权能力,使农民工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农民教育培训教育是提升农民素质、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途径。

为了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首先,政府加大了教育投入,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其次,推进农村学校“县域化”建设,保障农村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资源。

此外,政府还组织培训班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升职业技能,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增加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法治下的土地征收与农村土地问题

法治下的土地征收与农村土地问题

法治下的土地征收与农村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土地征收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在法治下进行的土地征收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征收与法治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实施公共规划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法治下进行土地征收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法治下的土地征收对农民的权益具有保护作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需要符合合法程序,确保征收必要、公平公正,并对被征收农民进行合理补偿。

法治的实施可以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利益不受侵害,避免权益受到侵犯。

其次,法治下的土地征收有利于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法治对土地征收的规范和监督可以减少滥用权力和腐败问题,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法治下的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法治下的土地征收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和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存在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和执法不严,导致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强迫征收、强制拆迁、低额补偿等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土地征收政策的落实。

其次,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

虽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具体的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

这给土地征收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和争议。

三、完善法治下的土地征收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和保护农民的权益,在法治下进行土地征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机制。

首先,要加强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及农民权益的冲突和保护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及农民权益的冲突和保护


代价 。目前各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各有不 同,在法 国 ,《 人权宣 言》 第 十七条使用 “ 公共需 要 ” 的概念 ,10 8 4年 的 《 民法典 》 将 其扩 张 为 “ 公用”,并逐 步扩大 公用 的范围。而美 国宪法通 常用 “ 共使用 ” 一 公 词来表达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我国 ,“ 公共利益” 的法律地位得 到确 立 , 首先是在 《 宪法 》第 十三条第 三款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可以 依照法律 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 征收或 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 ”但是 什么才是 公共利 益的范围 , 律却没有 给予 明确 的固定 。由于 “ 法 公共利 益” 没有 客观的标 准,其 大多来 自 于公权力主体 的解释和界定 ,长此 以 往 ,农 民的权利 和 自由将 越来越 被弱化 ,政 府的 主导地位越来 越突 出。 执法 者在行使公权力 的过程 中 ,极有可 能扩大公共利益 的范围 ,其 自由 裁量权大 大扩大 ,那 么就必然会损害部分人 的私人权利 。 朱泉鹰在 《 物权法 中的公共利益 范围及其界定》 中指 出:“ 对于公 共利益 的衡量标 准 ,应 当从 以下几 个方 面进 行确 定 :首先 ,公共 受益 性 ;其次 ,公平补偿性 ;第三 ,权力 的限制性 ;第 四 ,公开透 明性。 ”
三 、公 共 利 益 与 私 人 利 益 冲 突 的 解 决 1 .现有政治及法律在解决冲 突时的局限性
2 政 府 利 益 与 农 民私 权 利 的 冲 突 .
20 0 7年 3月,重 庆九 龙坡拆 迁 “ 子户 ”事 件 ,引起 了社 会各 界 钉 的反思 。杨某及妻吴某拒绝搬迁 ,其原 因是他们觉得 自身 的利 益收到 了 巨大的损害 。在记者采访 中,吴某称 ,法院 “ 限期履行” 的裁决是违 规 的 ,她认为 ,拆迁的行为保护 的既不是 国家利益 ,也不是 公共利益 ,保 护的只是开发商 的利益 ,并不合法 。在现实 的土地征收过 程中 ,政府是 权力的拥有者 ,是整个过程的主导者 ,而其对立主体农 民却处 于绝对 的 弱势地位 ,农 民无话语权 、无决定权 。 “ 政治中的个 人……的地位非常接 近市场 中商人 的作用。他 通过可 以得到的工具表 达 自己 的利益 ,他 接受 从过 程 中产生 的结果 。政 治是 ‘ 利益 或价 值的市场 ’ 很像一般的交换过程 。它与市场的不 同之处在于 , 它的范围更广。 0 ” 政 府是由政治中的个人组成的 ,这就决定了 ,政府 在一定程 度上也 具 有 “ 济人 ” 的性质 ,且必然会追求 自身利益 的最大化 。政府在 以公 经 共 利益 为借 口征收农 民土地 的过程 中 ,往往 是基 于对 自身经济或政 治利 益 的考 虑来界定的。国家把 土地征收过来 ,再出让 给企业 ,但是 ,政 府 在 征收土地 时 ,给予农 民的补偿金额很低 。因此 ,出让 的补偿金额 与市 场价 的巨大差额 就落在地方政府手里 二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原 因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冲突 的最主要原 因是公共利 益的性质界定 不 明。在征地过程 中,政府任意将公共利益泛化 ,必然会 引起 广大农 民 的不满 ,最终导致矛盾 的激化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 员所享有 的利益 ,是社会 中大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它维护 的是不 特定的大 多数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 ,往往会以一部分人私人利益 的减损为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关乎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土地征收安置问题。

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土地征收与安置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城镇建设,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妥善保障,导致大量农民失地而无处安置,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生计压力。

2.土地流转管理不当问题。

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逐渐形成,农民土地流转的现象逐渐增多。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土地流转管理不当的问题,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权益受损,土地流转主体纠纷较多,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土地确权登记问题。

土地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影响着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登记时限较长、程序复杂、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大量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滞后,影响了土地使用权的保障。

二、解决对策1.土地征收安置问题的解决对策。

对于土地征收安置问题,我们应当坚决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加强土地征收的程序公开和透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集体土地的方式,为农民提供合理的土地安置,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土地流转管理的解决对策。

对于土地流转管理不当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对土地流转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还可以通过推动土地流转产权交易所的建设,为农民提供更为便捷和安全的土地流转服务。

3.土地确权登记问题的解决对策。

对于土地确权登记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力度,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的进程,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的发展路向——以权利配置为中心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的发展路向——以权利配置为中心

点,以农民的参与机制为基础 ,以便捷的救济渠道 为依托 ,以就业安置与社会保障为后盾 ,建构农户在征地过程 中的权利体
系。赐农民以利益莫如赋农民以权利 ,以权利的主 张制衡权力的滥用,以权利的行使 达到利益 的均衡 ,应 当是解决现 实中农
地 征 收 问题 的 关键 。
关键词 :农地征收
利益补偿
着于权利之上的利益诉求 。因而征地过程中的法律调控机 制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 民经济 利益 ,但 在明规则 下却催生了一 应当立足于农地权利的设计与实现 该权 利的途径 ,而非简单 条潜规 则 :即农民手 中的农地 使用 权在补 偿的 前提 下可被
合法地”强制赎买。[ 仕 地管理 2 1 提高补偿 数量与份 额。因 为权利是 实现 根本利 益的重 要载 “
体,也才是 可支配、可处分 、可抗辩 、可救济的利益 。

第4 3条规定 : “ 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行 建设 ,需要使 用土地 的 ,必须依法 申请国有 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 的国有土地包括 国家所有 的土地和国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 行 土 地征 收 补偿 机 制 评 析
。这 使得城镇化过程 中, 就 本质 而言 ,现行土地征收是行政机 关为一 方参与主体 征用的原属 于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征收一拍卖 ”的方式取得 , 的行政行为 。行政权 力对 于行 政相对 人来说 ,是一种需要服 大多数建设用地 只有通过政府 “
。 3 1 。另一方面 ,土 征收方 的权力逐渐被 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l9 9 8年 《 土 的原因 ,中西部城 市更是 占到 9 %或 更多 据预 地 管理 规定 : “ 国家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 地 的征收对农民的生产 、生活也带来了巨大的变 化 , “

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历经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土地征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

在黑龙江省,土地征收对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研究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提出尽可能完善的解决方案。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充分了解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的政策制度、机制、实践情况,同时分析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需求和期望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深入了解和研究,我们将为黑龙江省土地征收政策和制度的改善提供有益的建议,为改善农村土地征收面临的困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三、研究目标与内容1. 主要研究目标本研究旨在探讨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问题,旨在通过研究,为完善黑龙江省土地征收政策和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2. 研究内容(1)黑龙江省土地征收政策制度的行政程序;(2)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3)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机制建设;(4)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风险控制和保障;(5)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维权的机制与途径;(6)基于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案例分析。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

主要的数据来源包括:政府部门、专家、失地农民及其家属、征地补偿相关文件等。

在方法上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以征地补偿以及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为关键变量,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五、研究预期成果(1)明确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所面临的问题和需求;(2)评估目前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和政策;(3)提出改进和创新土地征收机制的政策建议;(4)通过案例分析,总结成功的土地征收实践,为其他省份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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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
目前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因素之一。

从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现状出发,针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具体路径。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农民权益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以作为城市用地最主要的来源。

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问题,但现实并不能令人满意。

在土地被大量占用的同时,许多农民都面临“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尴尬境遇,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近来中国农村社会形势专题研究成果也表明,农村土地纠纷已经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征地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

在此背景下,有关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无疑会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二、土地征收立法在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方面的缺陷
1.对土地征收的目的即“公共利益”未做出明确界定
“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

这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

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
剥夺了,增加的却是开发商的利润。


2.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窄且补偿标准太低
现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非常狭窄,农民个人能拿到的只是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占有补偿款很大比重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从实质上看,我国实际采取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只对因土地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只要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就等于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而没有考虑农民由于失去土地可能受到的间接损失,比如对残留地、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赔偿等其他损失完全没有规定,这是我国补偿范围不充分、不完整的表现。

3.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办法欠精细
就补偿费用而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计算标准比较简单和单一,而且受偿主体明确,两项补偿费用的分配,在实践中争议不大。

经常引发争议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补偿费用,这两项补偿费用有不同的计算标准,在确定补偿时是分别计算的,但许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加细化,大多进行捆绑式补偿,将两项补偿合计后一并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在整个补偿款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就意味着补偿款的大部分还不能直接分到农民手中;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所有权权属纠纷大量存在,实践中出现很多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就土地权属产生的纠纷;此外,许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土地补偿费往往由村干部掌握,村干部剥削、挪用、瓜分土地补偿费的事件屡有发生,产生贪污
腐化现象,严重侵害农民利益。

4.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健全
种种事实和数据显示,农村征地补偿问题已经成为土地纠纷的重要类型之一。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一直参与其中,征地要由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归国家所有以后,也是由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且收取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由政府这样一个与补偿争议双方都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主体先来协调争议,并充当最终的裁断者显然是不合适的,无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征收纠纷得不到公平解决。

三、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具体路径
1.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在以后的土地立法和地方的相关土地征收立法当中,选择列举的方式效果比较好。

2.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
相对于我国的不完全补偿原则,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确定,除了要考虑征地行为给农民带来的直接损失外,还要综合考虑由征收行为引起的一系列间接损失,尽可能地给予农民公平、完全的补偿。

为了保障失地农民能在城市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应遵循各国通行的做法,借鉴境外有关法律的规定,逐步扩大补偿的范围。

立法者不能过分单方面强调国家土地征收的强制性,而忽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

补偿金应相当于被征用地前一段时
期经营的平均收益,征地补偿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应当包括生活费用、重新就业和创业的资本、住房、社会保障以及一定的土地价值收益。

3.健全土地征收程序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征收程序,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对政府的土地征收权进行制约,以防止征收权的滥用,随意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该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均衡保护的理念,应当突出土地征收的公示性与可操作性,尽量避免暗箱操作。

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要求征地过程中各个阶段行政事务信息的公开,更重要的是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加强对征地过程的监督,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征地行为的发生。

4.完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
“无救济即无权利”,对权利的保障要靠通畅而足够的救济途径来实现。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公平的裁决机制是保障征收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模式上,可以实行行政救济是司法救济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行政裁决后,对裁决不满的,才能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否则不能直接起诉。

通过赋予被征地农民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被征地农民获得充分的救济。

这样,能有效地减少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双重角色所产生的不公正猜测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如此也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在可预见的长时期内仍将占多数的农民大
国,土地征收事关失地农民之生存权,事关社会稳定之大局。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治国理念下,我们应以农民权益保障为中心,通过观念更新、政策调整、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结合国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改革目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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