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
广东:渔政执法进一步强化

广东:渔政执法进一步强化
佚名
【期刊名称】《海洋与渔业》
【年(卷),期】2009(0)3
【摘要】2008年,广东渔政出色完成“3·10”专项行动和涉外维权护渔任务。
“护渔2008”执法行动查处渔船违规案件14055宗,罚款1300多万元。
通过油补核船工作,清理空挂船7723艘,切实加强了渔船基础管理。
用重典、出重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全年查处电鱼案件1672宗,没收电鱼机1125部、“三无”渔船411艘,其中惠来大队清理整治本港电鱼船300多艘,江城大队清理取缔大功率“三无”渔船37艘。
【总页数】1页(P3-3)
【关键词】渔政执法;广东;强化;执法行动;渔船;清理;大功率;案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937;U674.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J], ;
2.做好渔政执法工作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福建、山东、浙江、重庆四省(市)交流渔政执法经验 [J],
3.李健华局长在全国渔业执法督察工作会上强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渔政执法督察工作 [J], 李明爽
4.渔政执法队伍是资源养护的坚实长城——访广东省渔政总队指挥中心陈镜亮主任
[J], 蔡云川;董彩云
5.浅议如何进一步提高渔政执法效能 [J], 庄元忠; 国玉光; 韩洪斌; 张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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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近期,在渔船信息化核查过程中,各地发现海洋捕捞渔船存在“船证不符”问题,严重影响检验、捕捞许可证年审、换证以及渔业油价补助等工作开展。
为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和油补管理,切实维护渔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的范围是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存在的渔船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记载与船舶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海洋捕捞渔船。
二、整治时间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必须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
未按要求整治的渔船,除暂缓发放2014年度油补资金外,不得办理年检、年审和换证,不得申领2015年度油补,禁止出海生产。
三、整治方式实施整治时,首先应当告知船主渔船“船证不符”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实施整治的原因和整治方式,以及不按要求整治和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后果。
然后,按照以下方式开展整治。
(一)依法依规处罚。
对“船证不符”渔船,应当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各市应结合本地管理实际,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量化行政处罚数额标准。
对小型渔船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适当从轻处罚。
在参照拆解旧船并新建造渔船的规定理顺证书管理时,对拆解原渔船或与原船舶相似渔船的,可以减轻处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粤府办[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省海洋渔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建设,严格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一)积极推动制订《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各沿海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解决海域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海洋功能区划管理。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继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用海开发项目审查,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要求的用海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未取得海域使用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兴建。
尚未完成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在2006年年底前将海洋功能区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强用海管理,切实保护无居民海岛(一)加强涉海项目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开发、综合使用、协调发展的海域使用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类涉海项目的确权发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切实维护用海秩序。
严格控制填海造地和非建设项目围填海造地,严格依法报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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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渔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常抓不懈。
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渔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船舶所有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危急情况下的各项防范措施。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要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同时,要善于剖析典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举一反三,促进整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出海渔民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抓好渔业船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核工作,使渔业船员熟悉和掌握船舶急救、海上求生、船舶消防、艇筏操作等基本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有效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南海捕渔禁令最新通知

南海捕渔禁令最新通知近日,中国政府发布了最新的南海捕渔禁令通知,旨在保护南海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项禁令将于即日起生效,并将持续实施一段时间。
根据通知内容,南海捕渔禁令将涵盖南海部分海域,并对相关渔业活动进行限制。
禁令规定,任何渔船在禁令期间不得进入受限制的海域进行捕捞活动。
同时,禁止使用非法捕捞工具和方法,如电鱼、爆炸捕鱼等,以保护南海渔业资源的繁衍和生态平衡。
南海是中国重要的渔业资源区之一,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然而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捞等问题也对南海渔业资源产生了严重威胁。
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捕捞禁区等,以保护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南海捕渔禁令的发布是中国政府对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南海捕渔禁令的发布得到了广大渔民的积极响应和支持。
许多渔民表示,他们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的禁渔政策,遵守相关规定,以保护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下一代留下一个更好的渔业环境。
同时,中国政府也承诺将加强对南海渔业资源的巡查和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违法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推动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南海捕渔禁令的发布是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政府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希望通过南海捕渔禁令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南海渔业资源,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总之,南海捕渔禁令的最新通知对于保护南海渔业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将加强执法力度,积极推动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确保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渔民提供更好的渔业环境。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南海渔业资源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为后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海洋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2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260号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海洋综合执法工作公告如下:一、整合涉海地区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监督检验、海洋环境保护等执法职能,由县级以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在其管辖海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二、各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不服省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机构改革之前,原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由同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承接办理。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海政字〔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沿海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整治规范用海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功能区规划(2011-2020)》、《海阳市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9号)和《烟台市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烟政办字〔2019〕17号)的任务要求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海洋与渔业进行整治规范,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背景非法养殖、非法围填海与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海上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海洋生产安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渔业资源的恢复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海洋与渔业整治成为我市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整治目标和内容(一)整治目标我市所辖海域的用海秩序和养殖模式向健康高效生态迈进,“三无”渔船得到有效治理,海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整治内容1.彻底清理整顿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1)无海域使用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进行非法养殖的,一律予以取缔。
(2)取得海域使用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必须按照证书规定范围、用途进行养殖,否则一律视为非法养殖,予以取缔。
(3)对符合分区管控要求、有海域使用证的筏式、网箱、底播等浅海养殖的,以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生产者个人和单位为养殖权人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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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一)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海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支持、配合。
对涉嫌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要切实做到依法移送、依法受理、依法立案、依法侦查、依法监督。
(二)县级以上海洋渔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纳入各地“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海洋与渔业“两法衔接”联络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提请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由提议单位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为:1. 海洋渔业部门通报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情况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通报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的受案、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及撤案情况;人民检察院通报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情况。
2. 交换相关的工作动态、情报信息,研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事宜。
3. 研究海洋与渔业“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 需要提请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程序,周密组织实施(三)海洋渔业部门在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案件移送标准可以参考附件《广东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四)海上海洋与渔业刑事案件的管辖以海(岛屿)岸线为界,海(岛屿)岸线以内及港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海(岛屿)岸线以外海域由海警部门管辖;其他区域的海洋与渔业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按管理权限指定管辖。
(五)海洋渔业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海洋渔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六)海洋渔业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检测、检疫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海洋渔业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及有关材料目录。
(七)公安机关对海洋渔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一次性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在作出转送决定后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自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审查。
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由海洋渔业部门实施行政扣押的涉案物品,应同时解除行政扣押,由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扣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如渔获物),公安机关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宗保存,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或者委托海洋渔业部门处理或者销毁;对于已经实施查封、扣押的大宗、不便搬运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宗保存,由海洋渔业部门继续依法处理。
(九)海洋渔业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海洋渔业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对海洋渔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案件移送机关。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海洋渔业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海洋渔业部门在移送案件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在移送案件时或者移送案件后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移送回海洋渔业部门,由其继续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海洋渔业部门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案件讨论,或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向其咨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并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海洋渔业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公安机关,并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并及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海洋渔业部门口头通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送通报函及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对海洋渔业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
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打击海洋与渔业犯罪(十二)建立联动执法制度。
在下列情形下,海洋渔业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或海警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联动执法:1. 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某类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高发、需要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的;2. 海洋渔业部门拟对重大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3. 海洋渔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可能存在逃匿,销毁证据行为,无法确定其身份,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4. 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需要海洋渔业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的;5. 在现场发现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6. 经协商需要联动执法的其他情形。
(十三)在打击海洋与渔业违法犯罪联动执法行动中,海洋渔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相互协作、配合。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船艇和个人进行检查、录音、拍照、摄像,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涉案工具、渔获物或其他涉案标的进行没收或证据提取,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船艇;公安机关、海警部门应当协助海洋渔业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当涉案人员采用暴力、威胁阻碍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对下列案件实施挂牌督办:1. 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2. 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3. 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4. 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5. 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6. 其他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上述案件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各市县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也要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要成立专案小组,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四、完善制度建设,健全保障措施(十五)各地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用于各联网单位的案情共享、信息交换和工作联系。
(十六)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在移送案件和提请复议或立案监督后10日内录入平台。
海洋渔业部门查处的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接近追诉标准(违法数额达到追诉标准80%以上)、曾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海洋渔业部门查处的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海洋渔业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十七)公安机关将海洋渔业部门移送案件是否立案的决定,海洋渔业部门提请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移送给海洋渔业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后的决定以及海洋渔业部门移送案件的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决定等信息,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十八)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投诉海洋渔业部门不移送案件的信息,立案监督的信息,海洋渔业部门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决定等信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五、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十九)同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同级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