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
上海市基本医疗目录

上海市基本医疗目录
一、住院医疗项目:包括一般疾病住院、急诊住院、重大疾病住院等
项目。
一般疾病住院包含一般病房、普通病房、高干病房和特需病房等类型;急诊住院包括急救诊疗、急诊留观和急诊手术等项目;重大疾病住院
包括肿瘤、脑卒中、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治疗项目。
二、门诊医疗项目:包括常见病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门诊等项目。
常见病门诊包括感冒、腹泻、发热等常见病的门诊治疗;慢性病门诊包括
高血压、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疾病的门诊治疗;特殊门诊包括眼科、口腔科、妇科等特殊专科的门诊治疗。
三、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常用的临床必需药物项目。
基本药物目录在
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上海市基本医疗目录中列出了在基本药物目录中的
药物项目,参保人员在购买这些药物时可以享受医保支付。
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海市基本医疗目录中规定了每个医疗服务
项目的价格,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这些价格是基于医
疗服务的实际成本和社会公平性等因素确定的。
同时,上海市基本医疗目录的制定也是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通
过规定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和价格,可以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控制,避免了
医疗保险资金被过度消耗。
总之,上海市基本医疗目录是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
务项目及其价格的清单。
该目录的制定既保障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又控制了医疗费用的增长,是医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12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0%
清脏腑 热剂
★ 乙 (94) 新清宁胶囊 乙 121 炎宁糖浆 乙 122 银蒲解毒片 乙 123 玉叶解毒颗粒 乙 124 肿节风片(胶囊、颗粒)
10%
ZA01C
ZA01D ZA02 ZA02A ZA02B
乙 28 乙 29 乙 30
乙 31 乙 32 乙 33
小儿感冒舒颗粒 小儿感冒颗粒 小儿感冒退热糖浆 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糖 浆) 小儿退热合剂(口服液) 小儿保安丸
10% 10% 10%
甲类
10% 10%
★
乙 (15) 银翘解毒液(合剂、软胶囊) 甲类
甲类 甲类
★ 乙 (88) 穿心莲丸 乙 96 胆木浸膏片(糖浆) 乙 97 冬凌草片(胶囊) 乙 98 复方板蓝根颗粒
甲类 10% 甲类 10%
乙 99 复方双花片(颗粒、口服液) 10%
乙
100 复方银花解毒颗粒
甲类
乙
101 桂黄清热颗粒
10%
乙 102 桂林西瓜霜
10%
乙 103 活血解毒丸
10%
乙 113 六味丁香片
10%
乙 114 千喜胶囊
10%
★ 乙 (90) 清热解毒口服液 乙 115 清热散结片(胶囊) 乙 116 清瘟解毒丸(片)
乙 117 热毒宁注射液 乙 118 万应胶囊
乙 119 喜炎平注射液
甲类 10% 甲类
10%
甲类
10%
ZA04C ZA04C A
ZA04CB
乙
夏枯草膏(片、胶囊、颗粒、 120 口 服液)
甲 89
板蓝根颗粒 穿心莲片(胶囊) 清开灵片(胶囊、颗粒、软胶 囊)
甲类 甲类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简称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第一章: 引言
⑴本文档的目的和背景
⑵适用范围
⑶定义和术语解释
第二章: 药品目录分类
⑴分类一:西药
①内科药品
②外科药品
③妇产科药品
④儿科药品
⑤老年科药品
⑥抗肿瘤药品
⑵分类二:中药
①中药饮片
②中成药
③中药注射剂
④中药颗粒
⑶分类三:辅助用药
①血液制品
②营养药品
③免疫调节药品
④激素类药品
第三章: 药品目录的管理机制
⑴目录的更新和调整
⑵药品目录的审批流程
⑶目录的发放和使用政策
第四章: 药品目录的使用指南
⑴药品目录查询方法
⑵药品目录标准和限制条件
⑶目录外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⑷药品目录的使用注意事项
第五章: 附件
附件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清单
附件2:相关政策法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基本医疗保险:指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参保人员缴纳一定费用,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3、生育保险:指为女性从事劳动的职工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用于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附件:
附件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清单
附件2:相关政策法规。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6〕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06〕186号)《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7〕110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3职责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着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人社医发(2010)5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
二是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
三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
四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㈠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㈡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1. 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2. 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3. 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024年药店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药店医保结算管理制度4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9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职工医保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职工医保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以及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职工医保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上海医保目录

上海医保目录
在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这一目录调整共新增了126种药品,涉及抗肿瘤、罕见病、慢性病、抗病毒等疾病领域的用药,并通过医保谈判平均降价61.7%。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了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这也意味着各定点医疗机构无需因为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限制创新药的配备、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上海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及时召开药事会议,充分考虑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及调整适应症药品的临床应用,合理优化本院药品用药目录,做到“应配尽配”。
同时,上海市的申康中心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了市级医院落地执行力度,要求全市37家市级医院在目录出台后20天全部召开药事会,对国谈药做到“应进尽进”,即凡是医院有和目录匹配的学科和病种,要求全部纳入医院药品目录。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上海市医保局官方网站或者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具体的医保药品目录,以及药品是否在医保目录中,是否需要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等信息。
如果药品在医保目录中,参保人员可以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该药品,并享受医保报销。
如果药品不在医保目录中,参保人员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官方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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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复方氨酚葡锌片
64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65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66 复方氨酚烷胺片
67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68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69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70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71 复方甘草麻黄碱片
72 复方麻黄碱糖浆
序号
药品名称
73 扑尔伪麻片
74 双分伪麻胶囊
75 双分伪麻片
76 双扑口服液
77 双扑伪麻分散片
21 氨咖麻敏胶囊
22 氨咖愈敏溶液
23 贝敏伪麻片
24 布洛伪麻分散片
25 布洛伪麻胶囊
序号
药品名称
26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27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28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29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30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31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32 复方锌布颗粒剂
33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14 盖胃平片
15 海藻酸铝镁颗粒
16 硫糖铝小檗碱片
17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18 龙胆碳酸氢钠散
19 铝镁颠茄片
20 铝镁混悬液
21 铝镁加混悬液
22 神黄钠铝胶囊
7
序号
药品名称
23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24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25 复方维生素 U 胶囊
26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27 复方消化酶胶囊
28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29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30 铋镁碳酸氢钠片
31 复方甘铋镁片
序号
药品名称
32 鼠李铋镁片
33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34 维 U 颠茄铝胶囊
35 维 U 颠茄铝胶囊Ⅱ
36 维 U 颠茄铝镁胶囊
37 维 U 颠茄铝镁片
38 维 U 颠茄铝镁片Ⅱ
39 车前番泄复合颗粒
13. 西药部分第 1824 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
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滴丸、胶囊)、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
滴丸、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片(口服液)、复方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胶
囊。
第 974 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
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杏丁注射液)。
16. 中成药部分第 982 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
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1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2 复方颠茄铋镁片
3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4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5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6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7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8 复方芦荟维 U 片
9 复方木香铝镁片
10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11 复方尿囊素片
序号
药品名称
12 复方胰酶散
13 复合乳酸菌胶囊
甲类支付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十)“支付”一栏标为“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 10%
凡例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 《药品目录》)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 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 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 支付政策、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 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6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7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8 氨酚伪麻胶囊
9 氨酚伪麻咀嚼片
10 氨酚伪麻颗粒剂
11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12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13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14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15 氨酚伪麻那敏片
16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17 氨酚伪麻片
18 氨金黄敏颗粒
19 氨咖黄敏胶囊
20 氨咖黄敏片
34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35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36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37 咖酚伪麻片
38 科达琳
39 柳酚咖敏片
40 美尔伪麻溶液
41 美酚伪麻片
42 美敏伪麻口服液
43 美扑伪麻口服液
44 美扑伪麻片
45 美息伪麻片(氨酚伪麻美芬片 II/氨麻苯美片)
46 美愈伪麻胶囊
47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1
中成药部分(含民族药)甲类药品 297 个;乙类药品 1754 个,其中参 照甲类支付药品 347 个,按照 10%分类自负药品 1341 个,按照 20% 分类自负药品 66 个。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按药品品种的不同剂型分别编 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 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 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 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 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 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 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 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 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 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剂型不单列。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 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 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 33、42、92、185、
3
239、613、1797 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
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 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 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 的药品。 2.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 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 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 “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 正式品名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 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限定支付及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 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 西药部分第 231 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 病的药品。 2. 西药部分第 248 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 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 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10. 西药部分第 633 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 西药部分第 1031 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
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 西药部分第 1174 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 OTC 制剂”
4
3. 西药部分第 336 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
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4. 西药部分第 342 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 OTC 制剂”包括以
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1 氨酚咖黄烷胺片
2 氨酚美伪滴剂
3 氨酚美伪麻片
4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5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雷公藤多甙片、雷公藤多苷片。 20. 中成药部分第 1393 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
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1. 中成药部分第 1552 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
(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支付办法 (九)“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包括乙类药品中参照
78 双扑伪麻胶囊
79 双扑伪麻颗粒
80 双扑伪麻片
81 伪麻那敏胶囊
82 伪麻那敏片
83 锌布片
84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85 愈创维林那敏片
86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87 愈酚维林片
88 愈酚伪麻颗粒
89 愈酚伪麻片
90 愈美胶囊
91 愈美颗粒剂
92 愈美片
93 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浆
94 双分伪麻/美扑伪麻片
5. 西药部分第 6.1 类下的水溶性维生素、脂溶性维生素,第 7.2
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