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商违约责任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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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商违约责任补充协议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良好健康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提高经营绩效,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商业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本补充协议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供应商与双方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货源保证违约责任

1、为了提高双方经营业绩,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公司订货单要求的订货数量在订单规定时间内送货。无法在订单规定时间内送货的,应提前24小时与采购员及分店收货部联系,重新确定订货时间。否则,根据合同条款约定,供应商将按每张订货单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供应商必须保证所送商品与订货品种一致,如所送商品品种不全,供应商将按每个单品5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

2、供应商必须保证所送原装箱商品数量与箱装规格一致,如本公司在抽验时发现原装箱内商品存在短少,除由供应商将短少商品补齐外,同时供应商必须支付1000-3000元的合作诚信违约金。

3、为了维护本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良好的公众形象,本公司拒绝接收贴有其他零售商标签或logo的商品,一经发现,供应商必须支付

1000-3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4、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供应商在标明的该商品的保质期限及保质条件内对商品的质量全面负责。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已临近失效期或保鲜期,甚至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如本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供应商应给予退货,退货范围不限于已出现质量问题的单品,同时供应商必须支付3000-5000元的违约赔偿金;若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消费者投诉或政府部门处罚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损失由供应商全部承担,同时我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合作经营违约责任

1、供应商派驻的促销人员需统一穿着本公司分店的工作制服(特别约定的除外),注意礼貌、竭诚服务。如有违规行为,供应商应在3-5天内更换人员并同意支付500-1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2、供应商派驻的促销人员在进入我司卖场工作之前,应按我司规定流程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向本公司交纳驻店代表管理费(以采购签订的协议为准),否则,本公司有权将其促销人员清出卖场,同时供应商同意支付500-1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3、供应商派驻的促销人员、业务人员在本公司卖场或仓库偷吃、偷盗商品,一经发现,将促销人员立即辞退,并扣除押金,同时我司将会视情节按商品售价的20-100倍要求供应商经济赔偿。

4、供应商派驻的促销人员、业务人员在本公司卖场私自拍照,且不听制止,供应商同意支付1000-3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5、供应商派驻的促销人员、业务人员在本公司卖场私自调整排面,一经发现,供应商同意支付3000-5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6、供应商未能按照双方协定的时间进入卖场经营的,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元整,逾期15天以上的,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定金,并赔偿相关装修费用。

7、在经营过程中,专柜供应商在未提前知会我司采购人员而单方面停业的,影响我司经营业绩,每停业一天,应偿付违约金500元;停业达15天以上的,视为供应商单方面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2万元。

8、将合作场地转租、转包、转让或私自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本公司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9、违反本公司关于水电、卫生、安全等所有关于分店卖场的规定的,供应商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10、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供应商销售货款一律由本公司收银管理,若有私自收银或场外交易的,供应商同意支付3000-5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11、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严重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五、租赁经营违约责任

1、供应商每月25日前(法定节假日须提前)必须向本公司交纳下个月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上月度水电费,逾期交纳的,按日向本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3%/天的滞纳金,逾期超过合同约定天数,予以解除合同。

2、供应商经营的商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供应商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予以解除合同,造成其它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六、其他违约责任

1、供应商结算货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可供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需支付由此造成本公司的损失补偿和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补偿。

2、供应商不得向本公司员工赠送财物、支付回扣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须支付相当于合同有效期内供货总额的10%的违约金,按此标准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租赁经营客户、合作经营客户按2万元计,并予以解除合同。

3、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应具备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批准准许生产企业使用的条码,如需使用本公司的店内条码,应在供货时将与该商品相符的条码贴在商品上,因条形码与商品实际不符造成我司经济和名誉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同时我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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