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白沙园区管委会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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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2400元/座
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大棚
连栋温室
420元/平方米
钢、砼骨架
连栋大棚
200元/平方米
钢、砼骨架
日光温室
100元/平方米
脊高3.8米~4.5米
80元/平方米
脊高2.6米~3.8米
大 棚
45元/平方米
跨度6米以上,高度2.2米以上,双拱钢骨架
20元/平方米
跨度6米以上,高度2.2米以上,单拱钢骨架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元/平方米
简易桥
720元/平方米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2m)
600元/米
石盖板涵跨径(2m<跨径≤4m)
1800元/米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2m)
1440元/米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2m<跨径≤4m)
2160元/米
PVC
地埋管
4寸
57元/米
3寸
32元/米
2寸
21元/米
1寸
12元/米
100元/平方米
简易房
四面墙
210元/平方米
门、油毡或石棉瓦顶、砖或石砌墙
简易棚
二面墙以上
120元/平方米
砖或石砌墙、无门、钢架棚(顶棚为钢结构,以钢骨架支撑,无围墙)
畜禽舍
砖混结构
120元/平方米
砖或石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预制顶
简易结构
55元/平方米
砖或石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
地坪
水泥、砖地坪
1.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月数发给被拆迁人过渡补助费;
3.先安置后搬迁,不发放过渡补助费;
4.市本级包括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郑拆管字[2010]4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10〕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标准进行调整,现调整方案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3次常务会议批准,今特将调整后的有关费用标准通知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合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发一次,期房安置的发二次。

非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期房安置发二次。

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具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8日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心城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性为国有土地但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渔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渔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

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

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

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

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

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

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安置补助费8000元。

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

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李雅丽与新郑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李雅丽与新郑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李雅丽与新郑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3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马传贤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马传贤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雅丽;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郑市龙湖镇崔垌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李雅丽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郑市龙湖镇崔垌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雅丽【当事人-公司】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郑市龙湖镇崔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雅丽【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郑市龙湖镇崔垌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一)一审判决关于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受案范围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关于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上诉人李雅丽提起的“享受本村独生子女政策及再分配60平方米住房”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崔垌社区回迁安置房分配方案》中第三条第三款关于独生子女享受安置待遇的规定,“适用于二孩政策全面放开,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止(即2016年1月1日)之前且办理有《独生子女证》,并经龙湖镇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证明认可的家庭……。

”本案上诉人李雅丽之子侯明轩虽出生于2013年9月1日,但其持有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系2019年3月15日颁发,且未向人民法院提供龙湖镇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故其主张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雅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李雅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郑政办〔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19号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9日郑州市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4—2025年)为推动我市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持续稳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三标”活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根本保障,将增加脱贫人口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水平,不断缩小脱贫人口与其他农民的收入差距,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郑州实践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2024一2025年,持续优化脱贫人口收入结构,保持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合理增长,持续提高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水平,实现脱贫人口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

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6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61号
一、明确职责,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一级垄断,认真做好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由新区管委会垄断新区规划区域内土地一级市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新区管委会、金水区、管城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对新区起步区(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东四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用。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结束——
根据《郑州市总体规划》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新区内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新区管委会和两区政府,对搬迁安置小区进行统一规划选址。选址确定后,由两区政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对安置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安置用地标准为人均45平方米,其中30平方米,用于建设居住小区(必须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另15平方米用于安置劳动就业。
对新区内整体搬迁的村庄,市民政部门会同辖区政府核准后撤销其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业人口一律就地“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应是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该村在公安部门在册实有农业人口。“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提供名单,经新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统一编制花名册报市政府审批。“农转非”后人均月收入达不到180元的家庭,可享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搬迁村庄的公共积累、集体资产等,由辖区政府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市公安机关要对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户口加强管理,暂时冻结迁入和分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61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郑东新区开发建设,实现“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现将加强郑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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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元/平方米 门、油毡或石棉瓦顶、砖或石砌墙
三、郑州市白沙园区管委会拆迁安置方案 按照《郑州市中牟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白沙、绿博组 团合村并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牟管委[2011]5 号文件关于拆迁 安置规定如下: 1、居住用房安置:以户口为单位,每人按 65 ㎡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 本安置面积。其中 45 ㎡的安置房无偿分配给被安置人,另外 20 ㎡ 由被安置人按优惠价 2100/㎡价格购买。每户每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最多不能超过 65 ㎡,每户可根据各自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实力,结 合安置房的户型,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 2、商务用房安置;按人均 5 ㎡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可结合商 务用房结构情况,采用联户组合分配或村组集体集中分配,原则上不 再按人分配。 3、被安置人购买安置房所需交纳的人均 4.2 万元购房款在附属物补 偿时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在安置房分配前应交纳完毕。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每户可按优惠价 2100 元/㎡多购买 10 ㎡的安置房。 5、在家有宅基地的非农户可按优惠价 2100 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安 置房。 6、2008 年 5 月 31 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郑州市白沙园区规划内 享受村民待遇的农业人口,以及 2008 年 6 月 1 日后,经郑州市白沙 园管委会审批同意迁入的人员,享受郑州市白沙园区住房安置政策。 凡符合下列条之一的可享受住房安置:
附: 郑州市白沙园区管委会有关拆迁补偿安置
政策和补偿标准
一、郑州市白沙园区管委会拆迁补偿与奖励办法 前程路拆迁,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 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 号和《郑 州市中牟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白沙、绿博组团合村并城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牟管委[2011]5 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1、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上以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按人均 120 ㎡为有效面积,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小于人均 120 ㎡的据实补偿,不足 120 ㎡的部分按 300 元/㎡的价格补足 120 ㎡;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大 于人均 120 ㎡的,只按人均 120 ㎡给予补偿,多出人均 120 ㎡的部 分不予补偿,按时拆迁的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的拆工费。 2、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宅基地内建筑物以外的全部附属物(包括果 树、苗圃、压井、厕所、沼气池等),按每处宅基地 4000 元的标准 兑付给被拆迁人。 3、被拆迁人在搬迁过程中,管委会每人补贴 200 元搬家费,对于确 实有困难的拆迁户,拆迁人统一进行搬迁,不再发放搬家补贴费。 4、在 2012 年 5 月 10 日以前完成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 2.5 万元;在 2012 年 5 月 1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5 日内完成拆除的, 只按 郑政文[2009]127 号和牟管委[2011]5 号文件进行补偿,不再予以奖 励。
(1) 现在校大中专学生; (2)现役义务兵; (3) 正在服刑未释放人员(死刑犯除外)和劳教人员; (4)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可享受住房安置的且经管委会审查批 准的人员。
联系电话:62361001
600 元/平方米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 2.8 米, 铝合金门窗
楼房 钢结构
300 元/平方米 480 元/平方米
全部钢架,有隔板、有顶、无墙,单层净高 2.8 米, 钢架、有隔板、有顶、全砖墙、毛坯、单层净高 2.8 米.
简易房
四面墙
600 元/平方米
钢架、有隔板、有顶、全砖墙、铝合金门窗、内外 墙普抹灰、单层净高 2.8 米.
5、过度方式:采取发放过度费与建设临时过度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过度。从房屋拆迁之日起按 200 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度费;过度期 为 24 个月,超过 24 个月的,管委会酌情提高临时过度补贴费。对 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统一提供临时过度房,在过度居住期间,不 再发放过度费。 二、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平房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420 元/平方米
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 顶、房屋净高 3 米,水泥地面、内外墙普抹灰、木 质门窗
490 元/平方米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 2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 顶、房屋净高 3 米,水泥地面、内外墙普抹灰、木 质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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