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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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X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由财务部门统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实施日期】1993.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用于开展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省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成果立项项目、“百人工程”项目。

除一般项目中有一定比例的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为省社科办经费资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办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作者:佚名作者单位:点击: 345(1991年11月23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包括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课题、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

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用于支持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扶持和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艰苦的、创造性的探索,努力作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引导和鼓舞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团结奋斗。

第四条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列项,保证重点。

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国家委托。

领导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并暂代行中华社会科学基金会职责。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 制订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2. 制定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中华社会科学基金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和办法;3. 管理和筹措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4. 发布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批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对重大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5. 领导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工作。

湖南社科基金结题要求

湖南社科基金结题要求

湖南社科基金结题要求湖南社科基金结题要求是指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在完成研究后,需要提交完整的结题报告,以总结研究成果、提供研究结果和建议,并符合相关要求。

以下是湖南社科基金结题要求的详细内容:1. 结题报告的格式要求:- 结题报告应采用A4纸张,字体一般为宋体,字号一般为小四。

- 首页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研究起止时间等基本信息。

- 正文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结论与建议等。

- 引用文献应标明全名、出版年份、出版社等详细信息。

2. 结题报告的内容要求:- 项目背景:详细介绍研究课题的背景及其重要性,指出研究目的和意义。

- 研究目的:明确研究的具体目标和工作重点,阐明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研究方法:详细说明各项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数据收集与处理等。

- 研究结果:全面、准确地呈现实际研究过程中得到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采用表格、图表等形式进行展示。

- 结论与建议:根据研究结果,结合研究目的,得出明确的结论,提出实际可行的建议措施。

3. 结题报告的撰写要求:- 结题报告应力求精炼、准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重点突出课题研究的核心问题。

- 注重逻辑性,结构层次清晰,章节之间应有合理的连接和过渡。

- 具备一定的可读性,采用简练明了的语言表达,避免冗长和晦涩难懂。

- 所有数据、表格、图标等应清晰、准确地表达所要呈现的内容,字体大小应适宜。

4. 结题报告的提交要求:- 结题报告应按时提交,逾期提交的项目可能会被取消拨付资金。

- 提交时,应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一般为Word或PDF格式),确保内容完整一致。

总之,湖南社科基金结题要求是为了使项目研究的成果更加科学、规范地呈现,以便基金评审部门和相关研究人员了解项目的研究内容、成果和价值,从而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

2022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022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022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022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是湖南省政府开
展的一项重要科研计划,旨在推动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素质的提高。

项目申请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为湖南省哲学社会
科学学科建设提供参考,为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提供支撑;
2、建立并维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提升湖南省哲学社会
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3、促进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
增强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影响力;4、促进湖南省哲学
社会科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协作,推动湖南省社会科学的发展。

湖南省政府将为申请成功的项目提供资助,包括资助费用及其他必要的支持措施,以便项目申请者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更好地实施科研项目。

另外,湖南省政府还将定期召开专题讨论会,邀请国内外学者及各界人士就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进行深入交流,促进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

2022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将是一项重要的
科研计划,将为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湖南省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湘科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16〕2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4月26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以下简称联合单位)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

资金由联合单位单独出资或者由省基金委和联合单位共同出资。

联合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省基金委应当与联合单位签订联合资助协议。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研究决定。

必要时联合资助双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双方共同组建,由省基金委部分委员、联合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

管委会下设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双方共同组建,成员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联合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题要求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题要求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题要求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对于推动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作为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资助渠道,对于项目结题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要求。

一、研究成果要求1、成果形式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专著、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等。

一般来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至少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 2 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 CSSCI 来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青年项目应至少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 1 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

2、质量要求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学术专著应具有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和严谨的论证体系;研究报告应针对实际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并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或采纳;论文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创新性。

二、项目完成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约定的时间完成研究任务。

一般来说,项目研究周期为 1-3 年。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三、结题材料要求1、结题申请书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题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研究成果简介、经费使用情况等。

2、研究成果提交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如学术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

研究成果应标注“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批准号。

3、成果转化证明如有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或转化,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的采纳证明、企业的应用证明等。

4、经费决算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经费决算表,如实反映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结题程序1、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材料项目负责人将结题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2、单位初审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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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用于支持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开拓性意义的研究,扶持新兴、边缘、交叉性学科的建设,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工作.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全面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突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创造性的探索,努力拿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我省的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凡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基金课题。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是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指导和协调全省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的办事机构,它的职责是:1、制订和发布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2、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和推广。

3、组织对基金课题(省社科基金课题、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优秀成果进行评奖、表彰。

4、组织本省优秀社科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评选、出版。

5、具体管理和筹措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基金。

6、负责本省优秀青年社科理论研究人才(“百人工程”)的评选、宣传、培育。

7、负责本省重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评选、管理。

8、检查研究课题实施情况,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和管理经验。

9、建立我省社会科学规划网页,逐步建立与全省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网络联系.10、组织本省社科研究专家、科研管理工作者开展境外、国外学术交流活动。

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协助管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进行如下工作:1、代为受理本省申请人递交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申请书;2、代为检查本省已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3、组织本省已结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负责人申报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优秀成果奖;4、参与组织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第三章选题、申请和评审第六条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研究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如确有必要,经省社科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少数急需的重大课题和不宜公开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经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单独立项.第八条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二个月。

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索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寄送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送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申请人寄、送申请书时,应按规定同时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汇寄或面交课题评审补偿费.凡只寄送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补偿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九条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一位主要负责人。

申请书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报出。

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课题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高级专业职称或党政机关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其他人员申请,须经两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书面推荐.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未正式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申请人应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确有科研能力,真正组织和指导课题研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的人员。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课题的评审。

应按下列要求对申请资助课题进行评审:1、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3、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4、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5、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着眼于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未来和发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青年学者承担的课题实行一定的倾斜政策。

第十二条课题评审设立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百人工程"项目、一般资助项目、经费自筹项目,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进行,均聘请专家严格按照评审原则和程序评定。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采取回避的办法。

经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通过的课题,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经费第十三条每次课题评审时,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资金来源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开支计划.第十四条资助经费开支限于:1、为课题研究服务的资料费和计算机使用费;2、国内调研差旅费;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适量的管理费;4、研究成果的鉴定费和出版补贴费.第十五条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使用合理。

要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以及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六条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提取代管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第十七条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

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

对无故不完成科研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或部分经费,对其中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课题,应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十八条对协作单位有经费保证的课题或课题负责人可自筹经费并同意立项不资助的课题,如符合申请、评审、立项的各项要求,可给予省级课题立项,但不另给资助。

第五章检查和验收第十九条经审定立项的课题,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批准立项的课题通知书分别寄送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并委托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对课题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通报课题的实施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二十条课题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应提出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交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工作单位,接受检查。

课题进行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课题组成员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对违纪使用经费,或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撤项,撤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立项课题完成后应进行鉴定和验收。

课题的鉴定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3—5名专家学者进行。

专家鉴定劳务费每人200元—500元。

第二十二条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6、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课题通过鉴定后,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结项成果的全套资料(含《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结项审批书》1份,成果简介3份,结项成果3份,专家鉴定意见1套等),省社科规划办验收合格后发给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项目鉴定未被通过的,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的,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报省社会科学规划办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第二十五条课题主持人应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应用对策研究课题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要予以撤项,基础理论研究课题超过5年仍未完成的要予以撤项.撤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省社科基金课题。

对没有按时结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管理单位,按相应数目扣减下年度配套奖励的省社科基金课题。

第六章成果的推广和评奖第二十六条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使用,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对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的成果,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对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要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成果及其转化后的效益,扩大其社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最终成果正式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第二十八条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程序推荐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优秀成果参与全国和全省的评奖。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994年颁发的《湖南省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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