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项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乎着我们的健康、福祉以及未来的可持续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生态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状分析当前,我们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仍然是许多地区的心头之患,雾霾天气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水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部分河流、湖泊遭受严重污染,水质恶化,不仅影响了水生生物的生存,也威胁着饮用水安全。
土壤污染日益凸显,农业面源污染、工业废弃物排放等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影响着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生态系统的破坏也较为严重。
森林资源过度开发,草原退化,湿地面积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这些问题不仅给生态平衡带来了破坏,也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目标基于上述现状,我们制定以下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短期目标(1-3 年):显著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明显提高,重点流域水质稳定达标,土壤污染得到初步遏制,生态系统破坏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中期目标(3-5 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长期目标(5 年以上):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建成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主要任务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严格控制废气排放。
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管理。
2、推进水污染治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排放标准。
加强工业废水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
加强河流、湖泊的生态修复,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
3、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应对措施及专项方案

环境保护应对措施及专项方案引言环境保护是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案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并可持续发展。
应对措施1. 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收集: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和分析环境数据,以便及时了解环境状况和问题。
2. 制定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设立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和限制,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3. 推广清洁能源和低碳技术:加大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广使用低碳技术和设备,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4. 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推动环境保护理念的普及和落实。
5. 鼓励循环经济和资源回收利用:制定政策和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专项方案1. 排放治理专项方案:针对重点污染源,制定具体措施和计划,实施污染物排放的减少和治理,提高环境质量。
2. 生态保护专项方案: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力度,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
3. 水环境治理专项方案: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水环境的质量,减少水污染。
4.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5. 废物处理与资源化专项方案:制定废物分类和处理方案,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结论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和实施专项方案,我们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并为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

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的重要议题之一,全球各国都在加大力度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我国也在积极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以解决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严重等问题。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以期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整治目标本次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综合治理,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1. 大气污染整治:重点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减少PM2.5和PM10浓度,降低颗粒物污染。
2. 水环境整治:重点解决水污染问题,减少水体富营养化,提高水质。
3. 土壤污染整治:重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修复受污染的土壤,恢复土壤功能。
4. 生态环境整治:重点保护生态环境,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三、整治措施1. 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重罚,并公开曝光。
3. 提高环保行政处罚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打击。
逐步建立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4.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5. 支持环保科技创新,加大环保科研力度。
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环保技术研究,推动环保科技进步。
6. 加强环境监督和评估工作,对环境整治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对整治效果不达标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并予以相应处罚。
四、资金保障1.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环境保护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将环境保护列入财政预算必备项目,保障环保资金适时到位。
2. 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投资作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环保项目,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
3. 优化环保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环保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环保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公开、透明。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乎着我们的生活质量、经济发展以及子孙后代的未来。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我们面临着诸多生态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威胁。
气候变化带来的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资源破坏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目标应当是明确而具体的。
首先,要致力于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使空气质量显著改善,让蓝天白云成为常态。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要确保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达到相应的标准,保障居民的用水安全。
对于土壤污染,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恢复土壤的生态功能。
同时,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通过推广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手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此外,还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对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力度,维护生态平衡。
为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在产业发展方面,要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落后产业,鼓励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
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保标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能源领域,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逐步降低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能源管理,减少能源浪费。
对于城市建设,要注重生态规划,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建设海绵城市,提高城市的生态承载能力。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市环境的整洁和有序。
在农业方面,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鼓励发展有机农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同时,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如节约水电、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绿色出行等。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为了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宜居的地球家园,各地纷纷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它不仅关乎着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决定着未来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过去,由于过度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
森林被过度砍伐,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资源受到污染,空气质量下降……这些问题已经对我们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是对过去错误发展模式的纠正,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通过这样的行动,我们能够有效地减少污染排放,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保护珍稀的野生动植物,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各地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
他们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政策和法规,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比如,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监管,要求企业必须达标排放,对于那些违规排放的企业,予以严厉的处罚,甚至责令停产整顿。
同时,政府还积极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循环经济,减少对传统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依赖。
除了政府的努力,广大企业也在行动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他们纷纷加大在环保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方面的投入,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一些企业还主动参与到生态修复项目中,为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社会组织和公众同样是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各类环保组织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环保行动,如植树造林、河流清理等。
广大公众也逐渐养成了绿色出行、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用电等良好的生活习惯,用实际行动支持环保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评估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评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评估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评估是对特定区域、行业或项目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价和分析。
其目的在于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环境风险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等,为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首先,评估生态环境质量是专项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包括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和分析。
例如,通过对空气质量的监测,了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浓度水平以及变化趋势;对水质的检测,掌握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指标的情况;对土壤的分析,评估土壤的肥力、重金属污染程度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如森林覆盖率、生物多样性、湿地面积等的变化。
在评估过程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评价也不可或缺。
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诸多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废物处理等。
通过评估这些服务功能的价值和变化,可以更直观地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比如,森林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调节气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果森林遭到破坏,其提供的这些服务功能将会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
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是专项评估的另一个关键方面。
这涉及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自然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例如,化工企业的泄漏事故可能导致土壤和水体的严重污染,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提前制定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此外,对于已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评估也至关重要。
这包括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节能减排措施的执行效果、生态修复工程的成效等进行评价。
比如,一个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其出水水质是否达标;企业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有效降低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项目现场-环境保护专项措施
环境保护专项措施一、总体思路1、各项环保措施须按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执行。
注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在项目建设的策划中,就将其纳入计划,识别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因素,确定相应的环境目标/管理方案,对环境影响进行控制,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在建设期,不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水体、声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2、对工程建设活动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包括物资供应、周边组织及居民在内的相关方施加环境影响,改善相关方对本工程建设活动和服务的环境质量的影响,并接受发包人、监理对本工程的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工程建设活动和服务的环境质量。
3、环保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教育及宣传活动,倡导绿色环保施工,使施工人员树立强烈的环保意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实现人、自然、工程建设活动的和谐。
4、在作业指导书中根据环境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控制措施,在作业中一并贯彻执行。
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实行计量收费。
钢材、木材、油品、纸张的消耗经审批,充分利用能源,合理消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5、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评价和完善,使其符合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6、减少施工过程中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的绿色环保材料,加强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管理程序中有关废弃物处置的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减少或杜绝环境污染。
7、严禁采用含石棉等对人体有害成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材料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己淘汰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施工工艺。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制定详细的环保措施,施工前做好布置,施工中认真执行。
9、推行“清洁素养型”施工,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及时将废料、垃圾及其他废物清运,并按环保规定妥善处理。
10、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二、主要环保措施1、扬尘防护措施(1)主要道路采用砼道路,其他道路、组合场、设备堆放场、加工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控制车辆在厂内的行驶速度在15km/h以下,对施工道路采用洒水车或专人洒水,减少扬尘。
环境保护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环境保护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一、环境保护措施1.水资源保护:(1)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用水量,尽量节约水资源;(2)施工现场配备合适的雨水收集设备,收集雨水进行二次利用;(3)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在雨季或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以防止水土流失。
2.大气环境保护:(1)使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减少尾气排放;(2)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定期进行道路清扫和水洒;(3)在施工现场设置灰尘防护措施,如围挡和喷洒草坪。
3.噪音环境保护:(1)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减少施工噪音;(2)在需要保护的区域设置隔音措施,如围挡和隔音设施;(3)控制施工现场内车辆和设备的行驶速度,减少噪音产生。
4.生态环境保护:(1)在施工现场周围种植绿化植物,增加氧气含量;(2)保护现场周围的生态环境,不擅自砍伐树木或破坏植被;(3)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严禁施工人员入内。
5.垃圾处理:(1)分类收集和处理垃圾,确保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处理;(2)定期清运施工现场的垃圾,保持现场的整洁;(3)推行资源化利用,如废弃物再生利用和能源利用。
1.安全施工:(1)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做好危险源辨识和防护工作;(2)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合理安排施工流程,避免事故发生。
2.清洁施工:(1)定期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施工道路的整洁;(2)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定期清洗厕所和设施;(3)严禁随意丢弃垃圾或污水,保持现场的环境卫生。
3.影响减少:(1)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降低施工噪音和扬尘;(2)定期与周边居民沟通交流,解决他们的问题和需求;(3)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和标志,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性。
4.人员管理:(1)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2)关注员工的劳动保护和福利,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工作环境的和谐。
5.文明意识:(1)加强文明施工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文明素养;(2)鼓励施工人员遵守社会公德,讲究礼貌和道德规范;(3)设立文明施工奖励制度,激励施工人员文明施工。
生态保护专项措施及环保措施
生态保护专项措施及环保措施
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生态保护专项
措施和环保措施。
生态保护专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生态修复与重建:通过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方式,保护土地、水源,修复和重建受损的生态系统。
2.生态移民:针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对当地居民进行搬迁,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环境监测和预警: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预警潜在的环境风险。
4.生态补偿:对于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业,应当依照
补偿方式给予补偿,修复植物、动物和其他生态系统的损失。
环保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
2.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3.节能减排: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推广绿色生产方式。
4.环境技术研发:加大环保技术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事业创新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 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三)中央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四)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各地”、“地方”、“当地”、“项目所在地”、“所在地”指各市(州)、直管县(市)。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环保普查、培训项目。
(五)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
(六)自然生态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资金支出范围限于以上(一)、(二)、(三)项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获得批准,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后必须在2 年内完成;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 年。
第九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每年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提出当年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及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案。
第十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企业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
中央在湘和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并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 万元(含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五)区域污染防治项目还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
第十二条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十三条环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法下达两种方式,其中,项目法方式通过拨款补助及贷款贴息方式下达;因素法通过系数、因素测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具体分配方式另行确定)。
在线监控运营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标准、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企业按照当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环保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并下达资金文件。
具体程序为:(一)项目初审。
省环保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审查。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
立项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
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补助资金项目可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
其它项目在专家审查的基础上,也可进行项目答辩或和实地考察。
(三)项目审定。
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五条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各地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地切块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地并明确使用范围。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将根据每年环保重点不同适当调整分配因素所占权重比例。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对于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对中央在湘、省属单位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对其他单位采取将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再通过当地财政部门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对于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将切块资金下达各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后再将专项资金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含地方对切块资金二次安排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
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各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条件、资金筹措、建设开完工时间、组织管理等。
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地方部分,各地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指标下达文件,并同时将《**年度因素法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情况表》(附件一)及当年项目审核意见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各地财政和环保部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年度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加盖部门公章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分别各一份)。
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地方安排、使用及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下年度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
重点是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获得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省级环保补助资金的项目,分别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和预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环保专项资金应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
项目完工验收后环保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地区其它污染治理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对技术方案、处理规模、配套资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向相关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审核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的同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论证,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完工后3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省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省属企业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含贷款贴息)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交验收检测报告,否则不予验收。
竣工验收项目的验收监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地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各地环保局、财政局填写《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三)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企业或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 号)等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未拨付专项资金,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