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办法】云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义警队伍奖励制度范本

义警队伍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表彰义警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发挥义警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在义警队伍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义警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义警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类。
个人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集体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个人奖励第五条个人一等奖奖励条件:(一)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应急处置等重大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二)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逃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三)长期致力于义警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社会广泛赞誉的。
第六条个人二等奖奖励条件:(一)在治安巡逻、矛盾调解、疫情防控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二)积极参与义警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个人三等奖奖励条件:(一)积极参与义警活动,表现良好的;(二)在义警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一定贡献的。
三、集体奖励第八条集体一等奖奖励条件:(一)在共同完成重大任务、集体协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二)在整体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广泛认可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
第九条集体二等奖奖励条件:(一)在共同完成任务、协作配合方面表现优秀的;(二)在整体工作上有较好成绩,受到上级机关认可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十条集体三等奖奖励条件:(一)在共同参与义警活动、协作配合方面表现良好的;(二)在整体工作上取得一定成绩的;(三)其他为义警工作作出一定贡献的。
四、奖励措施第十一条个人奖励措施:(一)给予获奖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二)对获奖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三)在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集体奖励措施:(一)给予获奖集体一定的物质奖励;(二)对获奖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三)在团队建设、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原则)全社会应当尊重、宣传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人员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四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具体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五条(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三)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但另有悬赏的除外;(四)其他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行为人可以在实施前条行为后60日内,直接或者通过基层组织、见义勇为基金会向行为地县级综治办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确认的,经县级综治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鼓励知晓见义勇为行为的组织、个人向行为人告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和途径。
第七条(确认)县级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综治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见义勇为行为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2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27号《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认定第三章奖励优待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司法行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专项经费)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帐户,由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
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专项经费筹集)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七条(专项经费用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八条(评审机构)设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综治委办公室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及精神文明办、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组成。
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二)评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三)对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行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定行为进行复核。
第九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只有通过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人们受到鼓舞继续践行该高尚之举,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下文是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确认第八条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云政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云政发[2010]4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2009年,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全省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他们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不怕流血牺牲,与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进行坚决斗争,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时代正气之歌,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斗争的勇气,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个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和代冬林等34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人员及其亲属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奋发进取、争创佳绩,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全省各族干部群众要以他们为榜样,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度宣传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的英勇事迹,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发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9年度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附件:2009年度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见义勇为有先进群体孔勒俑,陇川县陇把镇龙安村农民孔勒准,陇川县陇把镇龙安村农民熊勒弄,陇川县陇把镇龙安村农民岳麻糯,陇川县陇把镇龙安村农民杨明昌,陇川县陇把镇龙安村农民对以上人员,每人颁发奖金1万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温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6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主旋律、汇聚正能量、树立新风尚,引领开创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新局面。
激励广大群众主动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参与社会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温州、法治温州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相关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8年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的决定-昆政发〔2019〕4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8年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的决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8年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2018年,在全市各族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进程中,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
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威胁和侵犯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不怕流血牺牲,与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弘扬了社会正气,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在全市营造平安昆明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李建祥等8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王荣春等5个见义勇为先进群体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为深化平安昆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市人民政府号召全市人民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学习,学习他们积极参与平安昆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人翁精神;学习他们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舍生取义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不怕流血牺牲、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为榜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崇尚见义勇为品质,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为深化平安昆明建设,高质量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3日2018年昆明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人员名单一、先进个人(8人)李建祥原云南省曲靖市印染厂职工高志伟原云南省宜良县狗街镇中营社区治保主任杨秀留云南省官渡区看守所退休民警桂源蔚云南警官学院2015级在校学生罗光保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石林街道螺蛳塘村委会居民杨晓涛云南夜巡安防禄劝分公司职员韩忠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方连禄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双河乡田坝村居民二、先进群体(5个群体12人)(一)王荣春、张早林、桂腾会、张树林群体王荣春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干部张早林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桂腾会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街道易隆社区居民张树林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街道易隆社区居民(二)王界友、马金红群体王界友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茂山镇至租村委会主任马金红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翠华镇综治办网格员(三)李梓华、钱卫华群体李梓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公安局秀屏派出所辅警钱卫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屏山街道秀屏新苑居民(四)王永发、荀利华群体王永发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社区居民荀利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社区居民(五)李云福、徐伟群体李云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堡孜村委会居民徐伟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堡孜村委会居民——结束——。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6•【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1999.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一条为弘扬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或者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一)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二)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前款规定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工作。
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
公民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确认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1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认定第三章表彰奖励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与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省、市(州)、县(市、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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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办法】云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
奖励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弘扬社会正气、凝聚正能量,同时也是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健全完善公民见义勇为及时表彰奖励机制,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渝办发〔2011〕223号)、《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表彰奖励条件
除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予以及时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作突出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表彰奖励组织
表彰奖励活动由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人力社保局共同
组织实施。
评审组由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人大法工委、县政协社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三、表彰奖励程序
(一)申报。
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地乡镇(街道)综治办核实确认。
符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及时向县综治办申报。
申报时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存档一份、报县综治办一份。
(二)调查。
由县综治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会同见义勇为行为地乡镇(街道)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中申请确认的事由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并在见义勇为行为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征求意见
(三)评审。
县综治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渝办发〔2011〕223号)和调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
(四)审定。
评审后,由县综治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五)公示。
表彰奖励名单审定后,由县综治办、县人力社保局通过云阳电视台、云阳报或协同办公平台,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综治办、县人力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