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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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哈密地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哈密地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哈密地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4]12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4.02.21【实施日期】2014.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哈密地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哈行办发〔2014〕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哈密地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已经行署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1日哈密地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2014年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关键年,减排成效将直接关系“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

为全面加强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哈密地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定不移地推进污染减排,确保完成本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美好哈密。

二、目标任务2014年地区主要减排项目共计29项,新增削减量COD为4435.97吨、氨氮1245.75吨、二氧化硫18913.65吨、氮氧化物12792.75吨。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要求,地区2014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绩效应分别控制在二氧化硫31.35kg/万元、氮氧化物20.90kg/万元、COD2.19kg/万元、氨氮0.32kg/万元以下。

2014年完成计划中减排项目,污染物排放绩效达到:二氧化硫24.71kg/万元、氮氧化物14.59kg/万元、COD1.89kg/万元、氨氮0.23kg/万元。

三、工作要点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实行辖区控制与区域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单位GDP和单位工业产值四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实行绩效控制;人群集聚等敏感区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地表水体、地下水富藏区及水源地的COD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哈行办发[2014]10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哈行办发[2014]10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哈行办发〔2014〕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8日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计划。

一、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

地区行署通过行署办公会议、行署党组会议、专员碰头会等形式组织行署领导集体学法全年不少于两次;邀请法律专家对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讲座;督促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开展学法培训。

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开展全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检查调研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改革工作,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再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

二是公开地区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促进规范管理。

三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行联合审批制度,促进审批提速、工作提效。

四是加大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和审批后续监督失责行为的追究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将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的必要程序,进一步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将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地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地区行署《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2〕14号)和《关于对地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评议考核的通知》(哈行办发〔2005〕17号)的要求,2005年7月5日至8月29日,地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组成检查评议考核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并邀请地区人大工委相关处室人员,对两县一市及地区部分行政执法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评议和考核。

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评议内容及结果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有关资料、抽查执法案卷、询问情况等方式,从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部门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对各县(市)及执法部门进行了检查评议考核。

其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其中,对哈密市人民政府、巴里坤县人民政府、伊吾县人民政府的检查评议考核分数,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分值计算。

经综合评议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4个,分别是地区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税局;获得良好的单位20个,分别是哈密市人民政府,巴里坤县人民政府,伊吾县人民政府,地区水利局、统计局、气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知识产权局、民政局、烟草专卖局、畜牧局、农业局、计生委、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局、环保局、运管总站、公路总段;合格单位1个,地区林业局;不合格单位3个,分别是地区教育局、民宗委、交通局。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哈行署发[2005]81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哈行署发〔2005〕8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有关单位:现将《哈密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哈密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5〕107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巩固近年来地区矿业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成果,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地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地区矿业开发取得了迅猛发展,但是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依然存在。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坚持统一部署、依法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突出重点(重点矿种、重点问题、重点地区)、点面结合的原则;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推动地区矿业开发工作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情况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情况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国土资办发[2015]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情况的通报
(新国土资办发〔201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探矿权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函〔2014〕708号)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我区有效探矿权(石油、天然气、新立不足6个月的项目除外)进行了年度检查。

现将年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州市探矿权年检情况
全疆14个地州市,除克拉玛依市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13个地州市开展了探矿权
年检工作。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年检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探矿权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检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组织有力,工作有序,使年检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2014年度,厅下达参加探矿权年检的地质勘查项目共5305个,各地上报年检项目5305个(附件1),其中,年检合格项目5127个,年检不合格项目178个,不合格项目包括:不履行探矿权人法定义务项目9个、未参加年检项目74个、探矿权人承诺放弃项目95个,年检资料复核率100%。

13个地州市中,探矿权年检不合格项目较多的是阿勒泰地。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哈行办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2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督查工作,健全督查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决策落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督查是指地区行署为确保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的全面贯彻落实,对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规章委托的组织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范围: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关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关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以地区行署名义召开的现场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机关作风、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情况。

七、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办理专员信箱信件及其它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督查原则。

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工作,做到令行禁止。

二、领导行为原则。

14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检查对象及依据201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的图斑。

本次执法检查以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及省、市《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依据。

二、工作目标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对违法用地严重的镇、处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对其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三、工作步骤(一)自查整改。

国土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数据下发前,各镇(处)、县直有关部门要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整改,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督促,对违法用地占耕地面积比例高的地方要重点督导,做到及时消除违法用地状态,严控违法用地占耕地面积比例。

(二)督导整改。

部卫片执法检查数据下发后,根据全省排名和约谈情况,对违法用地占耕地面积比例仍高于15%的镇(处),县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直接约谈,限期整改;组织相关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下发数据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进行重点核查、整改,严格判定图斑性质,严格整改到位。

(三)积极做好迎接省级督查和数据初报准备。

5月20日前,各镇(处)、县直有关部门要完成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5月20日,完成卫片数据成果审核,做好数据初报准备。

(四)6月19日前,做好迎接市级督查准备,并按审核意见整改纠正后上报数据。

8月5日前,根据省、部督查情况和审核意见整改纠正后,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再报数据成果。

(五)迎接省、部两级验收和上报最终数据。

8月13日前,迎接省级验收;9月15日前,准备部级验收工作,同时做好卫片数据的终报工作。

四、政策界限(一)检查(监测)时段。

201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区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区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哈行办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开展地区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哈行办发〔2016〕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相关工作部门:为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促进国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5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6〕26号)精神,现就开展地区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督促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各县(市)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检验各县(市)国土资源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监督检查对象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已下发的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中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

2015年度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安排2016年3月,行署对开展全地区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行署安排,制定本县(市)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对本县(市)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经核查属违法用地的图斑进行查处整改。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哈行办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08〕2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地区地税局、财政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哈密地区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实施方案(地区地税局、地区财政局二○○八年四月)为进一步加强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哈行署发〔2007〕64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装监控系统的范围、时限和经费来源(一)安装范围1.在地区范围内所有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选矿厂(非煤矿山)进料口(即原矿破碎前第一个进料口)安装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用于监控有色金属矿产品产量。

2.在地区范围内所有原煤生产企业矿井井口处安装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用于监控原煤产量。

(二)安装时限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所有选定的矿山企业安装完毕并正常使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

(三)经费来源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安装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经费由纳税企业在税前列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产品产量监控系统中心控制室建设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所占比重列支。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法(一)组织领导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纳税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安装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经费保障。

具体工作由各县(市)经贸委牵头,地税、国税、财政、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和电信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企业配合实施。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充实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充实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哈行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充实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调整和充实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调整充实后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高发水地区行署副专员副组长:樊庆魁地委副秘书长、经工办主任金迪地区行署副秘书长、融合办主任陈少钦地区行署副秘书长、招商局局长成员:吴广亮地委宣传部副部长管白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红光地区经贸委主任郑连军地区财政局局长吾买尔·沙力地区监察局局长罗艾雄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辛跃华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董经建地区地税局局长张宗亮地区国税局局长张新堂地区环保局局长王跃斌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雪峰地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吕新宇地区建设局党组书记赵明高地区人大工委法制处处长王全义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翟新地区公安局副局长孟玉国地区水利局副局长王德荣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队长李江哈密市副市长张勇巴里坤县副县长陈志江伊吾县常务副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罗艾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广赢(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德荣、李新春(地区地税局副局长)、张万新(地区国税局副局长)等同志担(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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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
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4.05.28
【实施日期】2014.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4〕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面监管,规范土地、矿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行署决定在全地区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评估各县(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严重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并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实施问责,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检验各级政府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情况;检验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日常查处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一)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二)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3年度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2013年度日常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5月)。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日常土地、矿产执法监察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地区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制订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组织查处整改工作。

地区将开展督查检查,督促各县(市)整改。

(二)核查整改阶段(2014年5月至7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度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下发前,根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先行进行查处整改,同时对日常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整改。

2013年度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下发后,各县(市)人民政府以2013年度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及影像资料为依据及时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报表,2014年7月20日前将初步数据成果报送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进行反馈,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纠正。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4年8月)。

2014年8月10日前,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各县(市)的督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工作情况向各县(市)反馈并督促整改;各县(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0日前向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验收整改情况报告。

同时做好迎接自治区验收的准备工作,对自治区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四)约谈问责阶段(2014年8月至9月)。

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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