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建议的现实与困境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 层 检 察 院 民行 检 察 工 作 面 临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杨 晓林 程 翠珍
0 70 ) 6 0 0 ( 市 兴 隆县 人 民检 察 院 ,-I 承德 承德 ;:. - ,P I
政收入 , 都应 当 由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机
关 自主 的安 排 使 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在 全 国 统 一 的 财 政 体 制 下 , 过 国家 实 行 的 规 范 通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受 上 级 财 政 的 照 享 顾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 自治 机 关 在 执 行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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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定 的法 院 的上 级 检 察 院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抗 诉 。因此 , 层 人 民检察 院对 同级 人 基 民法 院 的生 效裁 判 不 能 抗 诉 。 从某 种 意 义 上 说 ,现 行 民行 抗 诉 机 制 不 能 体现 和 发 挥
察机 关工作的主题 , 更是基层 民行检察 工 作的中心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督体制 上 的不完 善, 执法人 员受主客观 因素的干 扰, 致使 民事行政检 察监 督常常处于尴尬 无奈境地 , 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方根据 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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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

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好民行检察监督职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事人化解纠纷。
笔者就当前民行检察在发展的现状做几点浅议,以及对今后民行检察工作开展作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检察职能;监督方式及程序;工作建议民行检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审判、执行等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配置而言,仅享有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抗诉权,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甚至遭到种种质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人文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越来越需要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
笔者就当前民行检察发展存在的问题展,以及今后对发展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开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检察监督是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其首要价值重在监督与纠错,检察监督的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设定的,其职责是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
具体就民事领域的监督而言,不仅应当包括对民事程序法的法律监督,而且也应当包括对民事实体法律的监督即主张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不仅针对法院执行部门,而且应该接受检察监督的主体还包括执行活动中的当事人。
对这些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都可以监督。
还有的主张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纠法院执行部门的错,也包含着从化解“执行难”的角度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二是狭义说。
认为检察院作为一种公权力机关,其监督范围应限定于法院的执行活动,是检察权对执行权的制约。
从宪政理论来看,首先,检察院是公权力机关,应是对机关及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
其次,检察监督的实质是检察权对法院执行权的制约,检察监督应限定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上。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出路

院 《 关于如何处理人 民检察院提 出的暂缓执行建 议问题的批复》 规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的规定 , 人民检察 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 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 。 为, 司法权与检察权是独立并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 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限制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 权显然属于超越其职权的行为且有违宪之嫌。最
有了当事人 申诉这一渠道 , 检察机 】 对法 院执 行活 动监督 就缺少基
开展 。
亍 察监督 的 出路 检 展 对法 院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监 督 不 隹、 执行 乱 ”规 范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 、
包 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我国《 宪法》
电: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检察 院 “ : 督机关 ” 、第 11 3 条规定: 民检 “ 人
GU Y N S IA G t
民事执行
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
-
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
司法 公正 和 司法权 威 。 如果说 ,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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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 民事诉讼 法对执行程 序j 改, 以解决长期 以来民众反映强
乱问题 ,法院内部也采取了一系
行活动的公正 、 有效进行 , 民孽 但 现象并没有 明显好转 , 反而愈演 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作上均为空 白。
一
、
民事执行 检 察监督 困境
( ) 一 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民事检 察 监督 的 主要法 律 依
共和国宪法》 2 条规定 :中华 第19 “
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 l条规 4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一、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1. 缺乏法律约束力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意见,缺乏法律约束力,容易被相关部门忽视或置之不理。
即使检察机关提出了具体建议,但并不能保证这些建议会被采纳和执行。
这导致了许多检察建议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影响到对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2. 具体化程度不足有些检察建议过于笼统、模糊,没有提供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而另一些则过于细节化,涉及太多操作细节,无法让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得以有效操作和推行。
因此,在提出检察建议时,需要更注重具体化程度的把握,以便更好地引导问题的解决。
3. 与利益相关方产生冲突某些检察建议可能触及到特定利益集团或个人的利益,在推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阻力甚至针对性打击。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顺利推进,并限制了检察建议发挥效果的空间。
4. 缺乏跟踪、督促和评估机制检察建议在提出之后,缺乏相应的跟踪、督促和评估机制,导致了问题的延续和改进措施的无法实施。
若无相应机制来进行后续工作的推动和监督,检察建议很难发挥作用。
二、检察建议存在的困难问题1. 客观条件限制一些重要社会问题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但因各相关部门职责不同、利益考虑不一致等原因,在实现协同推进方面存在困难。
此外,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也受到资源限制等客观条件的制约。
2. 影响力有限尽管检察机关具有威信和权威性,但其影响力在某些领域仍然有限。
部分行政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可能对来自检察机关的建议持怀疑态度,并不轻易采纳。
这就给了将建议付诸实践带来困难。
3. 个案特殊性每个具体案件或问题都有其特殊背景和情况,并不能简单套用统一的解决方案。
因此,对于某些个案,检察机关很难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要更加注重细节和情境的分析。
4. 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高提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检察建议需要检察官具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调研能力、组织和文字表达能力,并结合法律知识、专业理论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来给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建议。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宣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呈现新特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了新目标,党的建设有了新要求,这也对各项工作适应时代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
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渐入佳境,如何站在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肩负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好,以新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力重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需每一位新时代检察人深入思考。
一、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由其履行政治责任、履职需要与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
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把握大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实,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懈追求。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找准检察工作定位,高标准谋划,进而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效地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作融为一体。
三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自身科学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只有提升队伍的法学理论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真正解决好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才能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发展。
二、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对XX省各级检察机关而言,自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以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推进产权保护,优化XX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贪污贿赂案件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服务营商环境,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等五个专项检察行动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做大做强监督主责主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极大地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周 朝 霞
f 尔 滨 市松 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尔滨 1 o o 哈 哈 5 o o)
【 关键词】 民事行政监察 ;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完善监督权
民事 行 政 检 察 是指 人 民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人 民法 院 的 民 事 审 判 活 动 和行 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正 错 误 的 判 决 、 纠 裁
讼 监 督 工 作处 于被 动 。 再次 。 民行 检 察 系 统 “ 三 角 ” 办 倒 的 案 格 局 迫 使基 层 检 察 院 在 探 寻 民行 法 律
民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17 、 中华 人 第 8条 《 民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6 条 、人 民检 4 《
察 院 组 织 法 》 l 条 有 相 关 的规 定 , 这 第 8 而 些 规 定 都 比 较原 则 , 够 具 体 , 没 有 相 不 也 应 的 司 法解 释 和 实施 细 则 加 以支 撑 和 完
民 、 人 、 政 机关 合法 权 益 的一 项 重 要 法 行 法 律 制 度 。 主 要 内容 包 括 : 照 审 判 监 其 按
、
民行 检 察 监 督工 作 的 其 现 状
我 国 民行 检 察 制度 ,对 于维 护 司法 公 正 和 社 会稳 定 具 有 重 要 作用 。 是 . 但 近
约 了 民行 检 察 权 的 行使 和 民行 诉 讼 监 督
工作 的全 面 开展
年 来 .民 行 检 察工 作 面临 的 形 势 越 来 越 复杂 , 作 阻 力 越 来 越 大 。 一方 面 . 着 工 随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逐步形 成 , 由
督 程 序 依 法对 已生 效 的行 诉 讼 监 督 只 能 是 针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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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何 完善检察建议
检 察建 议在 司 法实 践 r f 1 的人范 I 应 用 和 作用 的 充分 体 现 , 决 定 了它 存 在 的必 然 r I 。 此 作 者认 为必 须 究 善 j i : 允分 发抨 它 的榆 察 建 议的优 势 。 1 、 明确 其 法律 地位 。对 《 宪法 》 、 《 人【 榆 察 院 组织 法 》 巾所
二、 检察建议的现实状 况及其成 因分析
对 榆 察 建 议存 实践 巾应 用 的状 态 分析 。笔 . 者从 两 个 角度 进行比较分析, 一 个是纵 向全局的角度分析, 另…个是横向比
发挥 了其 促 进社 会和 谐 , 为经 济 建设 保 驾护 航 的作 剧 , 并 存 实 践 中 已被 广泛 应 用 。 第一 : 、 检 察 建 议的采 用 率 是 比较 高的 。 从两 个 基层 法 院 的情况 分 析来 _ 石, 产 生的 效 果 比较 好 , 行榆 察 建 泌在 社 会 治安 综 合 治理 中也 起若 非 l , s J d , 可的法} : I } 监 督作 用 , 有 其存 在 的必要 性 。 根据 _ I : 面 的 数据 可 以石 … 【 行 检 察 建 议 的彳 丁 以卜 儿 个特 点: ( 1 ) 检 察 建 议是 实践 的产 物 , 检察 建 议在 实 践 巾 已经被 人 量 的应 用 。( 2 ) 具有 诉 讼监 督和 社 会治 安 综合 治 理 的双 m 功 能 。 检 察建 议较 多用 于综 合 治 理 。榆 察 建 议 人 金 丁综 合 治 理 的原 因有 : ( 1 ) 榆察 机 关的 职☆ 不 仪是 打击 犯 罪 , 还 要承 担 法 制宣 传 教 育群众 , 这 些功 能 的完 成土 要 是通 过 非诉 讼 活动 来 实 I 见, 榆察 建 议1 S 就是其_ 丁具 。 ( 2 ) 检 察建 议在诉 讼叶 1 特 刖是 l 行 诉 讼中是 以拓 展 的方 式 来 定位 的 , 所 以预 防榆 察 建 议较 多 。
民行检察建议 的现实与困境
口
摘 要 检 察建 议 是检 察机 关采用 最 多的监 督 方 式 , 充分发挥 了检察监 督 的职 能。2 0 l 3 年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 讼 法》 对检 察 建议 这 一种检 察监督 方 式给 予 了法律 明确规 定 。由于新 法 刚刚施行 ,实践 中检 察 建议 的形 式 内容不统 一 , 依据 的事 实理 由也 多种 多样 , 因此 本文对 检察 建议 的 实践进行 实证 分析 ,在此基 础 上完善 检 察建议 的理论 实践体 系 , 并提 出有 关建议 关键 词 民行检 察 现 实 困境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一
徐 红 玉
建 议数 嫩 监所 检 察 民行科 预 防科
公 诉科
发社 法 院 6 l l
发 往 公安 部 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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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引 言
检 察 建 议是我 榆 察 制度 中独有 的制 度 , 并在 实践 巾… 立 K时 f 山 运 行利 人 虽应 用 。 2 0 1 3年的 新 《 巾华 人 I 闭 事 诉 讼法 》 对 榆 察 建 议这 ‘ 种 榆察 j { { f 督 万』 给 予 了法 明确 , 《 I 事 诉 讼法 》 对 “ 榆 察建 议 ” 的确 , 彳 『 利 加 强 民事 诉 讼巾 的检 察 督 , 这 一具 有 创新 的 法规 定 能甭 在今 后诉 讼 实践 叶 l 得 剑 切实 彳 『 效 的执 行 赴 1 前面 临 的币的困境
1 、 由于民行检察建议是司法实践的产物 , …现 的比较晚,
较 的情 况 。 所 以火 于 民行检 察 建 议的理 论研 究 较 少 , 以至 丁在 实 践 巾缺 乏 是 纵 分 析 , 作 者搜集 了从 2 0 l 0年剑 2 0 1 2 年个 榆察 理 论支 撑 。 建 议的数 据 , 以此 为基 础 , 配 以最 高人 检 察 院 的: f : 作 报 告来 2 、 行 榆察 建 议 的法律 规 定 比较概 括 , 在 实 践 中存 在 名 I = { 进 行分 析 。2 0 1 0 剑2 0 1 2年 , 对个 榆察 建 议 的数据 如 . 卜 混 乱、 缺乏 统… 。 , 文~ 格式 不 一 致, 制 作流程 不 规范 等i 者 多 问题 。 年份 预防检 察建 议 行检 察建议 其 他 减损了 行 榆 察 督应 有 的权 威 。 2 0 l 0 l 3 6 6 2 5 9 4 9 无 3 、 行 榆察 建 议运 行 的司 法环 境 不理 想 , 作 用 的发挥 受 剑 地榆 法关 系 的影 响 。 2 O l 1 7 4 2 3 8 2 4 7 8 2 无
从 以一 l : 最 高 人 榆 察院 每年 的 作报 巾 , 榆 察 建 议的数 据 可 以分 析 j I I 其特点: ( 1 ) 在榆 察 实践 : 1 : 作报 钳 巾检 察建 议 只 捉 剑 了预 防职 务 犯罪 检 察建 议和 行检 察建 议, 根 小 没彳 丁 提剑 其 他建 议。 ( 2 ) 上 面 捉到 的两 利t 榆 察建 议 巾, 预 防职 务犯 罪 的 榆 察建 议 『 着 土 要地 位 , 行 建 议在 数金 . J : 远 远 不及 预 防职 务 犯 罪 的榆 察 建 议 。 足横 向 比较 分析 。笔 者根 据 两 个县 的榆 察 建 议统 计数 据, A l a 区人 榆 察 院是 东{ ! f l j 地 区发达 县 ,a区人 【 q z N. 察 院 2 0 I I 剑2 0 I 2 榆 察 建 议统 计如 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