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2016 年7 月12 日,南海仲裁案拉下法律的帷幕,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中国维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和不执行的立场,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菲律宾低调要求中国尊重裁决,并且表达希望和中国展开谈判的意愿,美国和日本高调施压中国,要求中国遵守仲裁裁决和国际法。
其实从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①提出仲裁案开始甚至之前,上述各方就围绕南海争端进行角力。
裁决的作出意味着,虽然争端会继续存在,但是南海争端的法律过程告一段落,由此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相对完整地来看待和研究南海争端仲裁案。
本文旨在从国际批判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全面考察南海仲裁案中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一、国际批判法学和国际法中的政治( 一) 批判法学和国际批判法学法律和政治间的关系历史悠久,且两者之间存在极其复杂的关系。
自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来,众多学者都在论证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努力将法律和政治分离,但是有一个学派却相反而行,即批判法学派。
该学派兴起于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目的在于打破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神话,揭示法律背后的政治,指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判决都受到政治的影响甚至是由政治决定的。
批判法学针对的对象是自由主义法学思想,主要批判: 第一,关于法律体现了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观念。
第二,关于法律具有独立性的观念。
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的观念。
第四,关于自由主义法律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观念。
批判法学的代表学者是哈佛大学被誉为批判法学教父的邓肯肯尼迪教授,其在代表作《判决的批判》中揭示了美国司法判决和权利背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本性,指出批判是为了确立新的正确性( rightness)大厦而清除障碍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哈佛大学的大卫肯尼迪教授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马蒂科斯肯涅米教授,将批判法学应用到了国际法中,形成了国际批判法学。
例如,后者在代表作《从申辩到乌托邦》中阐明了国际法律论证结构中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和两难困境,表明国际法的客观性是难以维持的,最终必将导向政治和主观性。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中最为著名和敏感的案件之一。
南海仲裁案源于中菲两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菲两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分歧。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二、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土主权:菲律宾声称对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的一系列岛屿和海域拥有主权。
2. 海洋权益:菲律宾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相关规定,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
3. 资源开发: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裁决有关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问题。
三、仲裁程序1. 提起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
2.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UNCLOS规定,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
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仲裁法庭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4. 裁决公布: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1. 领土主权:仲裁法庭认为,菲律宾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权益:仲裁法庭裁定,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划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3. 资源开发:仲裁法庭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诉求。
五、争议处理1. 中国立场: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仲裁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国际反应:南海仲裁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国家支持菲律宾的诉求,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些国家则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和平解决:南海仲裁案凸显了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的复杂性。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涉及多个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国际法和国际仲裁在解决南海争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以下是南海争议中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的概述: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UNCLOS是国际公认的海洋法律框架,它确立了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边界划定、航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UNCLOS对南海争议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 菲律宾对中国的仲裁案件: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诉讼,要求对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争议进行国际仲裁。
庭审过程在2016年7月结束,庭上仲裁庭做出裁决,裁决菲律宾方面部分主张成立。
然而,中国政府坚决拒绝接受和执行该裁决,主张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
3. 马六甲海峡和南海行为准则(DOC):
东盟成员国与中国在2002年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确认各方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
DOC为南海争议提供了政治空间和合作平台。
此外,东盟与中国也正在推动制定南海行为准则(COC),旨在建立更具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4. 国际仲裁和其他仲裁案件:
除了菲律宾对中国的仲裁案件外,南海争议还涉及其他国家的仲裁诉讼。
例如,马六甲海峡险恶一案(1997)涉及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争议,而越南和中国之间也有相应的争议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际仲裁可以为南海争议提供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但仲裁裁决只具有约束力当事国自愿接受的前提下。
南海争议的解决仍需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对话、双边谈判和区域合作等方式,以维护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合作。
关于国际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件是指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海洋权益等重大问题上,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成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对国际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过程、影响及启示。
二、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
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的“非法填海造地”行为,并宣布菲律宾对南海九段线内的海洋权益拥有管辖权。
三、过程1. 菲律宾提起诉讼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 仲裁法庭受理案件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受理菲律宾的诉讼,并决定成立仲裁庭。
3. 仲裁庭组成2014年12月,仲裁庭由5名法官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国家。
4. 仲裁庭审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等环节。
5. 仲裁法庭公布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
四、影响1. 对南海局势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使南海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坚决反对该裁决,认为其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 对国际法律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法庭管辖权等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该裁决肯定了国际法庭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国际法律体系在处理复杂国际争端时的局限性。
3. 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我国外交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争端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结合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分析相关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3年,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有关岛礁进行军事活动。
中国政府对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国际法,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宣言规定了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或高度军事化的行动等。
然而,一些东盟国家在签署宣言后,仍不断挑起事端,加剧了南海争端。
案例三: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近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建设,包括建设机场、港口、灯塔等设施。
这些设施有助于提高南海地区的国际航运安全,为南海沿岸国提供更多便利。
然而,一些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中国的建设活动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法律责任分析1.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
在南海争端中,主要涉及国家责任。
2. 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国际仲裁法庭有权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然而,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正义等。
此外,仲裁法庭的裁决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该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具有政治意义。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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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作者:智赢论文网日期:2016-9-22 8:55:34 点击:11一、引言喧闹多时的南海仲裁案终于落下帷幕,仲裁结果竟然是完全按照菲律宾单方面提诉的15条内容,用精心设计的语言伪术进行包装后推出。
仲裁结果为达到推翻中国南海“九段线”合法性的目的,不惜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公然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建立的国际秩序体系,其结果必然会将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我们来看一段仲裁“结果”中运用语言伪术的拙劣表述: “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
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它可以产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所消灭。
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 年5 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在这段文字表述中,仲裁庭避开黄岩岛主权归属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事实上岛屿的主权归属也不在仲裁庭调整权限内) ,对这一根本性问题所派生的主权权利问题( 即传统渔业权利)作出明显偏向菲律宾的仲裁。
例如,仲裁庭对中国于2012年5 月在黄岩岛的维权执法行为使用清晰的法律用语裁定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而对菲律宾的违法行为则采取极为含糊其辞的表述: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如果是公正和严肃的仲裁,类似这种语意含糊的表述是不被允许的,必须用准确和清晰的法律用语来表述,即: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同样也是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从仲裁“结果”这种运用语言伪术为菲律宾辩护的文字表述中就可看出,南海仲裁案是多么不严谨和缺乏公正。
二、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众所诸知,南海仲裁案的主要导火线与2012 年中菲双方在黄岩岛海域发生的对峙事件有关。
2012 年4 月10 日,菲律宾军舰首先在黄岩岛附近水域抓扣中国渔民渔船,“中国海监75”船和“中国海监84”船为解救渔民渔船与菲方军舰对峙,菲抓捕中国渔民的企图未能得逞。
中国外交部随后表示,自5 月16 日12 时起,南海大部分海域将进入为期两个半月的休渔期,黄岩岛海域也属于此次休渔制度的控制范围,中国渔政船和海监船继续进行巡逻和执法活动。
在双方海上执法船舶对峙期间,菲律宾政府扬言要到国际海洋法法庭与中国打官司。
中国外交部表示,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提交国际仲裁的问题。
菲律宾完全清楚,以武力方式,或以诉求岛礁主权争议为由寻求国际性司法机构解决均行不通,于是采用了避开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等文字表述,绕过中国政府申明不接受强制程序事项,将南海相关问题转换成《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依据《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将本来属岛屿主权争议的黄岩岛议题引申并导向海洋法制度范畴,以求获取其在南海的最大利益。
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正式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菲律宾外长称,提起仲裁案的目的是为中菲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永久的解决。
2 月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
菲律宾不顾中国反对,仍片面推动仲裁。
菲律宾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
同时,声称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部分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
菲律宾认为中国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事实表明,中菲黄岩岛对峙首先是由菲方挑起的,其后的南海仲裁案,也是由菲律宾自导自演的。
仲裁庭不对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调查,轻率地采信菲律宾单方面的诉词而作出裁决,当然是缺乏公正性和不能令人信服的。
例如,南海仲裁庭作出的所谓“仲裁结果”中涉及“九段线”和“历史性权利”法律地位的裁决有如下的文字表述: 关于“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这段表述首先混淆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即“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区域的权利”之本质性区别。
“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隶属于一般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范畴,而“海洋区域的权利”则隶属于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主权权利范畴,两者具有不同的法源。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首先我们有必要向国际社会解释清楚,南海问题的根本就是岛屿的领土主权之争,关于“U 形线”或“九段线”问题,1947 年中国政府绘制并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时,内政部与其他部会讨论的结果就是把“U 形线”内定义为“领土主权范围”; 换言之,“U 形线”即是“领土主权归属线”,这一“领土主权归属线”是中国作为战胜国对日本侵略者进行正面清算的结果,并且是得到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认可的。
这就是历史事实,同时也是中国政府根据当年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件》) 而作出的对南海诸岛领土主权范围的认定,并且也是战后同盟国为建立国际秩序体系而作出的合理安排。
虽然这一“领土主权归属线”与1982 年才成形的《公约》中关于主权权利划分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条款有某些矛盾,但解决这些矛盾首先必须以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为前提。
当然,1982 年才成形的《公约》也有其职能和有效管辖范围,但岛屿主权之争不属于其调整的职能和有效管辖范围。
菲律宾提起的仲裁,首先就犯了将主权归属的争议和主权权利( 如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 分割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的逻辑上的错误,是有意混淆国际视听。
熟悉国际法的人都知道,主权具有独立和完整的属性,是不可分割的,一旦确立其归属则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而主权权利则是可分割和可商量的。
这就是中国政府一贯强调“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法理来源。
仲裁法庭受理菲方这种似是而非的诉讼,说明该法庭一开始便掉进了菲方预设的陷阱,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决自然是缺乏公正性的,当然也是无效的。
基于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喧闹一时的南海仲裁案的裁决,实质上是对国际法和战后国际秩序体系的公然挑战。
为回应菲律宾的挑战,笔者认为必须从相关国际法入手,厘清国际法中领土主权原则与海洋法制度的区别,才能将问题讲清楚。
三、国际法主权原则与海洋法制度的区别此次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闹剧,试图以1982 年建立的海洋法制度挑战“二战”后的国际法体系,以求达到对南海区域海洋资源重新分配之目的。
而事实上这两个法律体系是有矛盾的。
“二战”后建立的国际法体系强调的是领土主权原则,将它运用到海洋区域则首先必须确认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由领土主权派生出主权权利、拥有了主权权利才能产生主权权力即管辖权。
而海洋法制度则是建基于主权权利之上的一种规则,其功能是调整海洋区域的资源分配,比如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评估岛屿和岩礁及低潮高地的属性,规范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等等。
很明显,国际法体系与海洋法制度的基础和适用范围是有很大不同的。
而南海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岛屿主权争议,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遵循战后的国际法体系,然后才能谈到依据海洋法制度进行海洋区域资源分配的问题。
换言之,即首先要搞清楚南海岛屿的主权归属,然后才能谈到由领土主权所产生的主权权利的分割,试析如下。
传统国际法有关主权的理论,最起码要从三个层面去理解,即( 一) 国家主权( 表现为独立自主性) ; ( 二) 领土主权( 领有权或所有权) ;( 三) 主权权利( 或称政府主权) 。
这三个层面与一般国际法著作中有关“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权威是国家主权的三个主要方面”的理论是相关联的。
例如,《奥本海国际法》第三章第四节第117 目《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权威是主权的不同方面》有如下论述: “主权有不同方面。
就其排斥附从任何其他权威,尤其是排斥附从另一个国家的权威而言,主权就是独立。
就其在国外的行动自由而言,主权就是对外独立。
就其在国内的行动自由而言,主权就是对内独立。
作为国家对于国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最高权威的权力,主权就是属地权威( 即领有权或领土主权) 。
作为国家对于国内外本国人民行使最高权威的权力,主权就是属人权威( 即统治权或政治主权) 。
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权威是国家主权的三个主要方面。
”①至于“海洋区域的权利”( 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 与传统国际法规范的领土主权及其所派生的主权权利意涵不同。
例如,1953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大陆架问题曾通过一项公约草案,确立一个原则,即海岸国允许为开发资源之目的在大陆架行使主权,但不得影响其上面之海洋及上空的法律地位。
这一原则后为1958 年海洋法会议所接受,并正式签订《大陆架公约》。
该公约第二条有“海岸国有行使发掘大陆架与利用其天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第三条又规定: “海岸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面水域之属公海,以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①以上条文明确规定,海岸国的主权仅及于大陆架的天然资源,至于上面水域及水域上空的主权则属公海( 国际社会) 。
因此,国际法学者认为它只是一种“有限的主权”,故避免用“主权”一词,而称“主权权利”②。
故日后的所有海洋法公约所规范的都属这种“主权权利”而不涉及领土主权。
它与传统国际法所规范的属地权威即“领有权或领土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
中国对“九段线”内的岛屿的“领有权或领土主权”是由传统国际法中的属地权威规范的,而菲律宾的“海洋资源的权利”则属于由《大陆架公约》或专属经济区制度所派生的一种主权权利。
严格说来,中国在“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是由属地权威派生的一种“历史性权威”,它与海洋法制度规范的“主权权利”具有不同的性质。
四、习惯法优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中国主张的“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也属于一种主权权利,但它是由中国拥有的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所派生; 而菲律宾所主张的主权权利( 即“海洋区域的权利”) 则是由菲律宾本土的领土主权所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