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学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法律英语学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动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1.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ators of computer software,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s of interest during the development, 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computer software, to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and circula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an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applications these regulations are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Article2.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regulations computer softwa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software) refers to computer programs and related documentation.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Article3. Meanings of the following words used in these regulations are: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能够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水平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1) Computer programs: refers to coded instructional sequences-or those symbol ic instructional sequences or numeric language sequences which can be automatically converted into coded instructional sequences-which are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a certain result and which are operated o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equipment such as computers.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理应视为同一作品。

Computer programs include source code programs and object code programs. The source code text of a piece of software and its object code text should be seen as one work.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目录[隐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47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2月18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编辑本段]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编辑本段]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 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 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编辑本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计算机法律法规

计算机法律法规 1. 简介 计算机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计算机及其相关技术的使用和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计算机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计算机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促进计算机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2. 重要法律法规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计算机法律法规: 2.1 《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针对网络安全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网络安全的组织和管理、网络安全的监督和检查等内容。该法律对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为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2 《电信条例》 《电信条例》是中国对电信业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条例规定了电信业的经营许可、电信服务的质量、电信用户的权益保护等内容。随着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融合,电信条例也适用于计算

机网络领域。该法规对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的经营行 为和用户权益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 2.3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中国的基本著作权法律。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 著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该法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等内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者和用户在开发和使用软件时必须遵守该法律,保护软件的著作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4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标准。该规范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 保护的要求,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逐渐凸显,该规范 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具体指导。 2.5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中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规。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软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计 算机软件的许可和合法使用等内容。该条例强调了计算机软件的知 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和发展,并打击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和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计算机病毒、网 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行为,保护计算机信息安全,促进网络应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硬件、软件 及与其它器件组成的网络系统,以及使用该系统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维护、使用、监督和管理活动,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 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国家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相关 规范、技术标准和明确技术要求。同时,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技术设备的监管和检测。 第五条国家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鼓励与支持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技术和产品开发。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分步实施、安全预防、多重保障、防护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应当坚持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 优先原则,鼓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对内外网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统 一的安全保密管理体系。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者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知识、保密教育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制定安全保密责任制度。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泄露或者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应当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

性、可用性。系统设计应当具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建立安全检测与修复制度。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应当始终将防御措施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应当定期制订安全保护演练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技术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过国家认可。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技术设备的生产、出售、维修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检测和评估,并规定检测和评估程序和标准。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业的发展。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根据职责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技术设备。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技术设备进行登记审核,规范其生产、销售行为。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各自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或领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实施和监督行业或领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行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处理的信息,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故障、瘫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使用、复制、传播、修改或 销售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用于规范和保 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下面将介绍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法律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具有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享有 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 任何人不得以发表、传播、复制等方式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经许可,商业目的使 用他人计算机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 括软件盗版、软件破解和软件反编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专门制定的为了保 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法规。该条例对软件复制、软件发行、 软件扫描、软件反编译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私自复制、传播软件,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惩罚。

四、侵权责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将承担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法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界定和规范,对侵 权方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五、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严重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构成犯罪。例如,非法制造销售侵权复制品、非法破解技术防护手段等行为将构成 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打击和惩治严重的计算 机软件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旨在保 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 发展。作为广大计算机软件用户,我们应当自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计算机软 件环境。同时,对于侵权行为,软件著作权人也应积极维权,向有关 部门举报和起诉侵权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共同努力,才能 形成有力的法律保护网,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繁荣发展。

法律英语常用句型-For the purpose of

法律英语常用句型的翻译-“For the purpose(s) of”的翻译 这是法律英文中又一个常用句式。其中的purpose可以是复数,也可以是单数。普通人会认为这个短语的意思就是:“为了……目的”。但是,在法律英语中,该短语的翻译并不如一般人想象得那么简单,尽管在法律英语中,该短语也作“为了……目的”解。 Ex1: A judge may, on the application of an appellant who is in custody, order the appellant to be brought up to the court in custody for the purpose of attending his appeal or any application or any proceeding therein. (Laws of Hong Kong, Cap. 227, Magistrate Ordinance, Art. 122[1]) 应受羁押的上诉人的申请,法官可裁定将上诉人在羁押下带上法庭,以出庭参加上诉、申请之事或任何程序。 在法律英文写作中,专家建议用for代替短语“for the purpose of…”,并相信有关法律句子的意义不会有任何改变。倘若需要明确表达“为了……(目的)”的这个概念,不定式短语in order to…则是更好的、更不容易产生歧义的选择。 Ex 2: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This Law is formulated in order to protect patent rights for invention-creations, encourage invention-creations and facilitate their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 1) Ex 3: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presents any act default or omission of the agents servants workmen or licensees of the Tenant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act default or omission of the Tenant. 本文件中,租户的代理人、佣人、工人或受许可人的任何行为、违约或疏忽,应被认为是租户的行为、违约或疏忽。 当purpose以复数形式,即当for the purposes of…出现在法律篇章中,并且与某个具体的条例编号搭配在一起时,该短语的“目的性”更是丧失殆尽。 Ex 4: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2),“land” does not include incorporeal hereditament(可继承无形资产); (Laws of Hong Kong, Cap. 210: THEFT ORDINANCE) 第二款所称土地,不包括可继承无形资产。 Ex 5: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3) permission shall be in writing and… (Laws of Hong Kong, Cap 201,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Art. 4[4]) 第三款所称许可,应采用书面形式…… 同样,在法律汉译英的实践中,译家也经常尝试使用for the purpose。例如: Ex 6: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invention-creation” means inventions, utility models and designs.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 2) Ex 7: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件。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egulations, computer softwa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software) refers to computer programmes and their related docu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Art. 2)

小议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小议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世界有关条约和协议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相关规定 关贸总协定于1994年通过了《与世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规定将以原代码或以目标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各成员国应对计算机程序提供版权保护。同时协议规定技术领域中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中请获得专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也规定了不论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而不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两个《协议》和《条约》使得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保护的标谁和依据得到统一。 2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版权法的保护 美国国会1976年在其司法委员会报告中首次指岀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数据库包拾在文学作品中。为适应数字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 美国又于1998年颁布了《数字化千年版权法案》,具体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美国版权法还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劝年。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救济方式包括禁令,没收侵权物品,损害赔偿及附加利润赔偿,法定赔偿,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等以及刑事处罚。 (二)专利法的保护 2981年,美国最高法院确定了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性。 同时,1981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只要一项计算机软件不是纯数学算法,都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九十年代中期,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连续判决了数件关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案件,均遵循了 Diehr案的判例,推动了美国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发展。美国专利 商标局于1996年发布最的《对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标谁作了详细规定。 3欧盟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版权法的保护

国务院令(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47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末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淮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DOC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 (国务院1994)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1.06.04 •【文号】国务院令84号 •【施行日期】1991.10.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令8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

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展,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第八条国务院授权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与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与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与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与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与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与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

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计算机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计算机保护条例关于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 (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是如此。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不例外。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不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软件条例此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还需要有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

计算机法律法规

计算机法律法规 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与风险。为了维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和规范计算机相关行为,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计算机法律法规。本文将探讨计算机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中国国家制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内容。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相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护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的安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中国国家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规,于199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原创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益,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计算机软件时都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为规范电子商务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

的注册与备案、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广告和网络支 付等方面的内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该法规 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除了各国制定的国内计算机法律法规外,国际上也有一些 计算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和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等。这些法规主要涉及跨境数据交流、隐私保护、网络犯罪打击等方面的内容,为国 际计算机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计算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个人 隐私、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它们的出台不仅为计算机相 关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护。合理合法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计算机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 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计算机法律法规的学 习和了解,自觉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计算机网络环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同,虽然不强制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但对于所有人来讲能够办理注册登记是最好的。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下面请跟随一起看看这个条例的具体内容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4.2.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

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英语单词汇总

法律英语单词汇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the socialist system of law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govern the country by law and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Law 行政诉讼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暂行条例interim Regulations 民族区域自治法Law on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劳动法Labor Law 专利法 Patent Law 商标法Trademark Law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经济合同法 Economic Contract Law 环境保护法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水污染防治法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大气污染防治法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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