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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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经济法的主体种类繁多,反映出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经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
公民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的18岁以上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根据该法律,公民具有采取法律行为能力,即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够形成法律效力,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义务。

公民可以单独和其他公民共同结成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担任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当事人。

例如,公民可以自行组建公司,或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充任公司的股东或职员;公民也可以自行将财产出售、购买、租赁等,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公民还可以以公民身份订立合同,即使没有法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担任合同的当事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团体、机构等。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在民事活动中受法律保护。

法人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财产独立,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所
拥有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其相应的股东或参与者来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独立签订合同、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与民事诉讼等。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主体种类包括公民、法人等。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必须根据其身份和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行为,以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效力。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主体极其行为

经济法主体极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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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与追究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民事责任
经济法主体因违反合同约 定或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 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 损失、履行合同等。
行政责任
经济法主体因违反行政法 规或规章而应承担的行政 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 执照等。
刑事责任
经济法主体因违反刑法规 定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等犯罪行为。
改革创新的实践与成效
实践案例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法主体行为方面进行了 诸多改革和创新实践,如出台《电子商务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信用联合惩 戒等。
成效评估
这些改革和创新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市 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得到改善,经济 法主体的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得到提高等。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继续深
特征
经济法主体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关联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其中,法定性是指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由法律明 确规定;独立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关联性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广泛的 联系和互动;动态性是指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请仲裁。
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守法经营
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
经营活动。
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权益
纳税义务
经济法主体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实
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主体应当尊重和保 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安全 、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经济法主体应当依法纳 税,履行税收法律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经济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管理。

作为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经济法的主体涵盖了很多方面,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

首先,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市场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

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发起者。

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政府和监管机构。

政府在经济法中扮演着监管和管理的角色,通过相关机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制约和监督,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健康运行。

监管机构则是负责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法制的完善。

此外,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官是经济法的实施者和执行者,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类经济案件,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落实。

律师则是经济法律事务中的专业人士,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涵盖了国家、市场主体、政府、监管机构、法律从业人员等各个方面。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体系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着一个健康、公正、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主体的作用和责任也在不断扩大和加深,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六、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微观规制行为 国有参与行为 涉外管制行为 市场监管行为
第三节 市场主业性与非行业性

根据是否有成员的行业或职业集体性
意义:明确其在中介组织体系中的特殊地 位;明晰与其他中介组织在性质和职能上 的区别;
3、评价性与非评价性

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评价性服务
法律意义:明确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确 定共同的行为准则
4、专业服务性与佣金服务性

根据提供服务时是否直接以专业技术服务 为标的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三、企业法律体系


关于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合伙企业 关于独资企业的 关于国有企业的
第三节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
一、概念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 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 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特征:专业法定性、社会评价性、企业经 营性
种类:合格评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与保 险公估机构、专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 证与仲裁服务机构


二、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
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例】多项选择题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 )。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控行为
D.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调控行为。

单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依据行为效果,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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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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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 得方式主要有: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 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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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
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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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 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 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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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 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 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 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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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 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 (三)经济监督权 一般经济监督 专门经济监督 (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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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完善
(一) 完善宏观决策的实施与经济协调,转 变政府职能
(二) 做好各类经济职权的衔接与协调 (三) 建立健全经济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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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企业通过发起人或创办人的设立行为经企 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其设立 行为即发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如 下法律后果:
1. 取得了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 取得了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 3. 取得了企业名称专用权。 4. 法律责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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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设立的方式
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
限。 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
内容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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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 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 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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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 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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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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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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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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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单元性主体依其社会职能不同,可大致分 为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中 介交易主体等类别。
从职能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分类,只 有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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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 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 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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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
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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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 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 能的行政机关。
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 机关。
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 政机关。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 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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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
一、 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二、 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概括起来,企业设立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自 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 严格 准则设立。
当前,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方式仍然是以核准设 立主义为主,附之以特许设立和严格准则主义设 立方式。其具体表现是:
1. 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 2. 由国务院批准特许设立。 3. 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对没有主管部门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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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
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主从—分开”模式 “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
1.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2.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管理关系 3.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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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法的特征
(一)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 (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
规范为主; (四)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
的企业,则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设立。 4. 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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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
企业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二) 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 (三)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四) 企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与生产经营的
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 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 (六)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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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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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
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 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1. 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
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 体的经济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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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 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 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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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 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经营管理 者”)。
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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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一、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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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是指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 经济管理权力。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 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 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 取得方式主要有: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 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 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其主要特征有四:一是中 介性。二是公共性。三是民间性。当然,其民间 性并不排斥其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有经济社 会管理特征的职能。四是专业性。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可作 应有职能、得有职能和实有职能之区分,以及共 有职能和各自特有职能之区分。其应有和共有职 能中主要包括三项职能:一是辅助职能。二是干 预与制约职能。三是协调职能。
企业的一般性分类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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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
一、 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 企业法的特征 三、 企业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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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企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反映在以 下三个方面:
一、 公司组织制度 二、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 三、 国有企业组织制度 四、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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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组织制度
现代公司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这些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 其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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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法律体系
所谓企业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 齐全的关于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企业法律体系是由关于国有企 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一系列规 范性文件所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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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一、 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二、 企业设立的方式 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 四、 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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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 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企业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企业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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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 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 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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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 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 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 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 是劳动者是弱者。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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