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种自由概念
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否有限制?

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否有限制?自由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词语,具有许多不同的含义。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我们都可以听到自由这个词语的运用。
那么,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否有限制?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一、自由的概念自由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具有许多不同的定义。
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能力。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能够在不受外部限制的情况下,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那么他就是自由的。
二、自由的限制尽管自由看起来像是一种无限的能力,实际上,自由是有限制的。
这是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会对其他人的自由产生影响,如果没有限制,很容易就会造成混乱。
因此,社会需要制定一些规则来限制人们的自由。
我们可以将限制自由的规则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法律规定的限制。
例如,在一些国家,普通人不能持有武器、开车时必须系上安全带等。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定的。
第二种是道德约束。
例如,对于一个公司的CEO来说,虽然他可以自由地决定将公司的钱花在什么地方,但是由于他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利益,因此他的自由就受到了道德的限制。
三、不同领域下的自由在不同的领域下,自由的含义也有所不同。
1.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指个人在政治方面受到的限制。
例如,在一个民主国家中,人们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信仰自由等。
这些自由都是为了保障人民能够参与政治、表达民意而设定的。
2.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指个人在经济方面受到的限制。
例如,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有权自由买卖、自由竞争等。
这些自由都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设定的。
3.文化自由文化自由是指个人在文化方面受到的限制。
例如,在一个民主国家中,人们有出版自由、艺术自由等。
这些自由都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文化、艺术等而设定的。
综上所述,自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虽然每个人都渴望拥有自由,但是自由是有限制的。
因此,我们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中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自由,并对其制定相应的限制来维护社会秩序。
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如何理解和维护自由?

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如何理解和维护自由?自由,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念。
它不仅是一种精神力量,更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那么,什么是自由?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和维护自由呢?一、自由的概念自由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不受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行动的一种状态。
自由可以分为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两种状态。
内在自由指的是个体内部的思想、意志等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实现;外在自由指的是个体在社会中行动的自由。
二、自由的种类自由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下:1、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人民对于政治体系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等。
2、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人民对于经济事务的自由,包括企业创办自由、市场经济自由、贸易自由、财产自由等。
3、文化自由文化自由是人民对于文化事务的自由,包括读书自由、思想自由、创作自由、艺术自由等。
4、人类权利自由人类权利自由是人民对于自身权利的保障与维护,包括生命自由、身体自由、隐私自由等。
三、自由的重要性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自由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自由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保障每个人的个人利益。
最后,自由能够保护人类自身的尊严和身份认同,在社会上拥有平等的机会,创造各自的人生。
四、如何理解和维护自由如何理解和维护自由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自由的种类和重要性,了解和关注各种自由被侵害和损害的情况,积极维权。
其次,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自由,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机会。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自我意识,以及内心自由和外在自由为目标努力奋斗,为自由拼搏,为自由争取成长。
总之,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在今天激烈而充满挑战的社会中,我们应该全面认识和理解自由的重要性,并以积极的态度维护自由,为自由争取和创造更多的成长机会。
如何理解三个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11

如何理解三个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三个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从是从限定范围上面不断缩小,认识上的不断深入,从实用性来说是逐渐增强。
下面我便谈谈我的理解首先是第一种自由,也就是黑格尔提到的抽象的否定自由,我把它理解为毫无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概念认为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在于它具有无限的可能性,能清空任何事实性的限制而保持自己,我之所以是我在于我不是任何东西。
黑格尔认为这是自由意志的第一个要素,是自由概念的第一个环节。
这种自由概念应该是三个自由概念中范围最宽的,因为它没有任何限制,但是正是由于它对自由没有任何的限制,就容易产生许多问题。
因为在这种自由的概念下,任何规定性都可以随意取消,这样的话自由就陷入了一种不确定性当中。
黑格尔在论述当中也提到了这种自由的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会演变成破坏一切的狂热,会变成某些有心人排除异己的工具,以及对任何企图重整旗鼓的组织加以消灭。
这种否定的意志只有在破坏某种东西的时候它才感到自己的存在。
这个例子就很好举,在我们国家的十年文革期间,因为过分强调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过分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不遵守客观规律,也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国家的很多制度被弃之不用,过分比如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据说文革十年都没有召开过,而宪法更是更改的面目全非,75年宪法甚至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删除掉了,所以在这种自由的肆虐下,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付出了极其沉重得代价。
另一方面是:抽象否定自由又把人引向消极无为的、否决自己意志的状态,比如如佛教的涅槃境界。
这种情况下又过度的强调一个人心灵的自由,不受任何外物的羁绊,去追求达到一种空灵境界,当然这种境界是我非常敬仰的,但从实用性角度来看,整个国家便会因此变得消极沉闷,社会不仅不会进步,还会出现严重倒退,因此也是不可取的。
从以上两点来看,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是非常不可取的接下来是自然的自由,我把它称为稍有限制的自由,黑格尔提到的自然的自由的限定因素是来源于自然的意志,也就是说自然的自由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像开始提到的毫无限制的自由那样无所顾忌,从范围上来说,这种自由比第一种自由缩小了,不再停留在空洞的无限性之中,但是限制我们行使自由权利的是我们的冲动、情欲与倾向这些被自然所规定的内容。
自由的三种含义

自由的三种含义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价值,怎么理解自由的含义也是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
米塞斯在《人的行为》中对“自由”有专门的讨论,本文试图予以概括,指出他是从行动学法则、政府和市场三个方面来讨论自由的。
自由与行动学法则有关自由通俗地可以理解为“选择的范围”,选择的范围越大,越自由,那么选择的范围受什么限制呢?米塞斯认为人不可避免地受行动学法则的限制。
行动学法则是从人最基本的特征中推导出来的,比如人要实现某个目标,就必须放弃另外的目标,以及人不能同时实现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换个说法就是人没有同时“实现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的自由,米塞斯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不能既吸毒又想过没有吸毒人的生活。
再比如“坐吃山空”也可以视为一条行动学法则,说明储蓄积累的重要性。
以上是对个人来说的,放在“人与人”的背景下,行动学法则是指个体之生存发展及社会的良好运行所必须遵循的法则,比如,萨伊定律的基本内容“要获得就必须先生产” 再比如“分工协作”法则等等。
行动学法则的作用是客观的,对人的约束是非常“硬”的,因此也构成了对人们选择的限制。
“社会的”行动学法则也使一个人或国家不能实现互不兼容的目标,比如使全面的国有制与选择范围的扩大、丰裕的物质生活不能兼得,使通货膨胀与价格结构或生产结构维持不变不能兼得。
当然,一个人或国家确实可以做出违背行动学法则的选择,但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选择了侵略,那就要接受被反击的后果,选择贸易保护,就要接受消费者承受损失的后果。
由于总是有某些人试图实施他们违反行动学法则的“自由” 这样必然会损害到他人的自由,这时社会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样就引出了政府。
自由与政府有关分工合作的实现需要把反社会因素的加以限制,米塞斯认为政府就是限制反社会因素的手段,限制反社会因素的这一整套规则被称为“政府”,它是“运作社会体系的一个必要工具”,这套规则和行动学法则不一样,是人造的。
米塞斯说,自由和束缚的概念,只有和政府运作联系时才有意义。
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

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康德哲学中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揭示其深层含义和哲学价值。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其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由概念作为康德哲学的核心,体现了其对人的理性、道德和自由的追求。
通过对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康德的哲学思想,并探讨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意义。
在康德看来,自由不是简单的无拘无束,而是与理性、道德紧密相关的概念。
他认为,自由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人类超越自然、追求更高境界的动力。
因此,康德将自由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认识自由,即人类通过理性认识世界、把握规律的自由;其次是道德自由,即人类在道德实践中遵循自己内心的法则、实现自我完善的自由;最后是实践自由,即人类在实践中运用自由意志、实现自我决定的自由。
本文将从这三个层次出发,详细阐述康德自由概念的内涵和特征,并分析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和启示。
通过对康德自由概念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自由的本质和价值,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二、康德自由概念的第一层次:先验自由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自由概念的第一层次被称为先验自由(transcendental freedom)。
先验自由是康德整个道德和形而上学体系的基础,它首先被理解为纯粹理性的自由,是一种不受任何经验条件限制的自由。
先验自由的核心在于其绝对性,即它不依赖于任何经验世界的现象,也不是自然法则的一部分。
这种自由超越了因果关系的束缚,意味着理性主体能够不受外在强制和内在必然性的限制,独立地做出选择。
在康德看来,先验自由是纯粹理性的一种本质属性,它保证了人类思维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先验自由的提出,旨在解决传统形而上学中关于自由与决定论之间的困境。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完全受自然法则的支配,那么我们的行为就无法真正称得上是自由的。
相反,如果我们拥有先验自由,那么我们就能够在认识世界的同时,保持对世界的超越性,从而真正实现自由。
自由的概念名词解释

自由的概念名词解释自由是一个复杂而又富有诱惑力的概念,它在人类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被众多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所研究和论述。
然而,自由的定义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在不同的文化和时代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解释自由的概念。
一、自由与个人权利自由在其最基本的定义中,与个人权利息息相关。
个人的自由权利是指他们不受任何限制和强制的能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思考、信仰、表达和行动。
这种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作为个人尊严和尊重的一部分。
然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限制和制约。
政治制度、法律、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等都可能成为限制个人自由的因素。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他人权益,有时必须对某些自由进行限制。
二、自由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中享有自由是建立在一种互相约束的基础上的。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个人通过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与社会共同创造了一种秩序和规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每个人的自由。
社会契约使得人们的自由得到了保障,但同时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行为。
这种权利和责任的平衡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行使自由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自由。
三、自由与道德选择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和政治概念,它还涉及到人们的道德选择。
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为所欲为,它是有条件的,需要在道德的框架内行使。
不同的时代和文化对自由的道德约束存在差异。
某些行为可能在一个社会中被认为是自由的表达,但在另一个社会中却可能被视为违背道德的行为。
因此,个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四、自由与精神追求除了个人和社会层面,自由还与个体的精神追求息息相关。
自由使人们能够追求内心的满足和自我实现。
只有在没有担忧、恐惧和压力的环境中,个体才能真正感受到自由的美妙。
自由对于艺术家、创作者和思想家来说,尤为重要。
他们依靠自由的环境,才能发挥他们的天赋和创造力,为社会带来文化和智慧的繁荣。
卢梭第三种自由

第三种自由视角论卢梭自由与“公意”内容摘要:卢梭的自由观在传统意义上是属于积极自由观,本文从第三种自由观的角度客观评价卢梭的自由观,不片面的用积极自由观去批评或赞扬卢梭的自由观,想从客观的角度讲述卢梭的“公意”可能会导致不自由也可能导致自由。
主要进行文本分析,阐述在什么情况之下会产生自由,在什么情况之下会产生不自由。
关键词:卢梭自由公意第三种自由第一部分“公意”与专断(第三种自由)一、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1.消极自由消极的自由,具体来说就是免受于他人的干涉。
也就是说我想做一件事情,但是他人却干涉我,不让我去做,那这样我就不自由了。
“这种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 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內,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集人) ,可以、或愿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它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229-230)(《自由四论》柏林)但是需要强调有一种情况,如果是我的能力不足而不是他人的干涉使我做不到,那就不是不自由。
柏林举了个例子“如果我的贫穷是由于疾病一一因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或无法请求法院給予我公平的判決,正如因为我跛了腳,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況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
”(231)卢梭也说过一句话“事物的本性不会使我们疯狂,唯有不良的企图,才会使我们如此。
”但是我的这种消极自由的范围应该有多大呢?可不可能无限大呢?柏林认为“某一部份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份的人,才能享有自由。
”因为每个人都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是在社会的联系中生活的,你的活动不可能不会干扰到别人,所谓“梭子魚的自由,就是鱗魚的末日。
”那么这些消极自由家们还认为“根据此一推论,我們应当在個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
”而这条界限划在哪里,也就是说我们的这种消极自由的范围应该有多大,这就没有标准答案了,有些哲学家认为是法律,有些哲学家认为是道德。
什么是自由?

什么是自由?一、自由的定义自由是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
从文化角度看,自由就是人们享有无拘束、非强制的表达和体现自己思想、意志和感情的权利和行为。
从哲学角度来说,自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人类永恒的价值。
二、自由的种类自由又可以分为多种,如政治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
以下会分别介绍这些种类自由的内涵。
1.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组合自由、示威自由等。
政治自由关涉到个体在政治过程中的自主决策权,体现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是民主社会的根基。
2.宗教自由宗教自由是指每个人都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
人们可以选择信奉某个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
同时,宗教自由也规定了国家和政府不得在宗教信仰方面进行干涉。
3.思想自由思想自由包括了个体在思想上的自由化和个性化,即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思考、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
人们有权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并随着自己的意愿变化,有权选择是否改变。
思想自由也是创造力和创新的基础。
4.信仰自由信仰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信仰方式,并不受他人、组织或国家的强制影响。
这种自由包括了对任何形式宗教习俗的自由性。
三、为何重要性自由自由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自由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前提。
人权和自由是相辅相成、共同存在的。
自由使每个人都可以自由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自由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平等、民主、和谐的社会。
总的来说,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政治、宗教、思想、信仰等各类自由,都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进一步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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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 政治 哲学 的核心概念。
西方政治哲学过去三十余年的 发展基本上是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二分法(berlin,1969)的 理论 框架之中展开的。
社群主义的崛起不但没有走出反而强化了这种二元对峙的概念樊篱。
晚近以来公民共和主义的重新发现和阐释则另辟蹊径,提出了第三种自由概念(pettit,1997;skinner,2001),试图运用全新的理论架构全面整合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政治遗产。
准确地把握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内涵不但 影响 到政治哲学史的谱系构成,关系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的恰当理解,而且有助于在既多元分化又全球一体的复杂 社会 对自由理想的坚持与捍卫。
但是,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倡导者们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某种僵局:他们既想继续运用伯林的概念架构表达超出伯林视野的洞见,但又没有对伯林的理论前提做出彻底的重新审察,甚至未能对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提出有说服力的诠释。
这不但表现在他们把伯林的洞见简单地还原为冷战时代 的意识形态需要,听任其表面上各不相同的论题处于经不起推敲的并行不悖的状态,而且表现在他们忽而把自己倡导的自由概念等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忽而又把它与伯林的两种自由区分开来,自命"第三种自由",最后又在肯定第三种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概念的同时,仍然把它理解为消极自由,尽管是不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
在我们看来,第三种自由的倡导者们不但生硬地肢解了伯林的思想,严重地误解了自己的主张,而且遮蔽了理解自由或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另一条更有前景的道路。
一在我们看来,伯林的自由概念的真正问题在于他对于理性主义的自律(主)理论采取了简单化的敌视态度,其根源不但在于他的两种自由的区分局限于个人选择的层次,"没有把自由看成一个需要由社会生活来说明和满足的概念…脱离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脉络…从而无足以构成一套社会、政治理论";(钱永祥,1999)而且在于他误解了自律理论与价值多元论之间的关系。
他不是认为价值多元论必定排斥理性主义的自律概念,就是认为理性主义的自律必然导致他恰当地视作自我选择特别是自我创造之死敌和西方理性主义传统之痼疾的价值一元论。
正由于他把自律概念与理性主义的自我形而上学紧紧捆在一起,他既无法想象一种对社会和文化的情境保持开放的个人自律理论,也堵死了在修正理性主义的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概念的基础上保留和开辟理解自律概念,并在社会共同生活的视野中重新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整合在一起的新途径。
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我们必须援引美国哲学家哈里o法兰克福特(harry g. frankfurt)在意志自由和自律理论方面的重要工作。
法兰克福特主张,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特征不在于欲望和动机,甚至不在于有没有选择的能力,而在于形成他所谓"二阶欲望"或"二阶意志"("second -order desires" or"second -order volitions")的独特能力或意志结构。
所谓二阶欲望就是对自己的欲望(一阶欲望)的欲望,体现在这种欲望中的是反思地评价一阶欲望的能力,通过这种评价,一阶欲望就有了可欲和不可欲之分;而之所以要在二阶欲望这一通名之下强调二阶意志,则是因为前者逻辑上可以包括那种把二阶欲望的内容 和取向完全等同于一阶欲望的情形。
而意志自由的引入则需要肯定在经过反思评价后运用意志的力量主动地否弃一种(些)一阶欲望并选择另一种(些)一阶欲望的二阶欲望,法兰克福特把它称作二阶意志。
由此可见,与伯林把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直观地与理性和欲望的二元区分乃至于对立对应起来不同,法兰克福特把这种冲突直接植入人类意志(欲望)的二阶结构之中。
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辩护一阶欲望的评价标准和尺度。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兰克福特的 研究 是一种元(meta)研究,至少在提出意志的二阶结构的这篇文章中,他并没有探讨这个问题,但他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他指出,坚持人的本质不在于理性而在于意志并不是要否认只有借助于他的理性能力,一个人才能对他自己的意志具有批判意识,并形成二阶意志,而且人的意志结构预设了他是一种理性存在物。
(frankfurt,1971) 法兰克福特的分析哲学风格很可能会遮蔽他的理论思考与传统哲学问题的内在联系。
但实际上,他的工作很容易使人联想起亚里士多德对人类意志结构的探讨,后者区分了两种意志,一种是反思的,经过慎思的意志,另一种是直接的、感性的意志。
法兰克福特所谓二阶的欲望或意志正是亚里士多德的前一种意志概念的复活。
(图根德哈特,2003)但是,要把法兰克福特的工作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以及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内在理据联系在一起,我们就必须进一步注意它与康德的自律理论的内在关联以及对这种理论的推进。
这是因为,亚里士多德的意志结构理论是笼罩在他对良善生活的目的论理解之中的,用 现代 政治哲学的术语来说,这种意志结构所支持的选择自由并不是价值中立的;法兰克福特对理性与意志关系的处理表明他正视了规范与价值的区分,但又把"价值归结为关于元偏好和'高层次意志'的生存论决定上"。
(哈贝马斯,2003,第317页)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者们一方面凸现了所谓价值中立的选择自由的地位,另一方面又把这种选择自由植入主体间的情境中。
值得强调的是,要对这种联系做出深入的阐发并为重新理解第三种自由概念铺平道路,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探讨长期以来遭到忽视的西季维克对康德的自由意志概念的著名批评,以及罗尔斯对这种批评的重构和回应。
二西季维克早在一个多世纪前就在收录于《伦 理学 方法 》的《康德的自由意志观念》一文中以惊人的洞察力分辨出,康德是在两种不相容的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的:一方面有"善的或理性的自由",另一方面有"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亦即"在善与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
"这两种意义是不相容的,因为"如果我们说一个人的行为愈合乎理性他就愈自由,我们就不能说…他是通过自由的选择不合理地行动的。
"(以上引文见西季维克,第517-518页)很显然,西季维克批评的本意是要说明,康德未能在"理性的自由"与"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这不但在自由(意志)的概念上造成了某种混淆,而且使他的论证受制于某种不确定性,并使我们在面对康德的伦理学时陷入一种两难困境。
一方面,如果把自由与理性直接等同起来,即用"理性的自由"排除或取代"中性的自由",并否认自由意志选择恶的可能性,那么我们也将不得不抛弃康德论证道德责任和道德非难的全部方法;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强调"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所蕴含的选择自由,那么康德又怎样解释,既然圣人和恶棍的生活都同样是他们作为本体的自我的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作为现象的自我,他们都同样受 自然 法则的支配,那么为什么圣人的生活表现了他的真正自我,而恶棍的生活却没有表现他的真正自我?罗尔斯在对正义即公平的康德式解释中回应的正是西季维克所提出的这后一个问题。
一方面,罗尔斯继续把康德的伦理学理解为对道德责任和道德非难的恰当说明,并认为它并不导致一种严厉命令的道德,而是导向一种互尊和自尊的伦理;另一方面,无知之幕的限制和相互冷淡的动机假设使罗尔斯有理由把原初状态看成是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种观察点,因为,以各方在原初状态中将会承认的方式行动,显示了他们的自由对于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独立性。
从这个角度,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结束处甚至不无踌躇地宣称,原初状态的观点实际上是透视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的一种永恒的视点。
但是,重要的是要注意到,"永恒的视点并不是从一个世界之外的某个地方产生的观点,也不是一个超越的存在物的观点;毋宁说它是在世界之内的有理性的人们能够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情感形式。
"(罗尔斯,第574-575页)在这个意义上,虽然罗尔斯仍然使用"本体自我"这样的表达方式,但实际上,所谓程序性解释的要旨正在于通过对实践理性的构造主义的解释,在瓦解和摒弃康德的现象与物自体、现象自我与本体自我的两重世界理论的同时,保留自律和绝对命令的观念。
应当看到,无论在康德对于自律的基本要素和根本特征的描述中,还是在罗尔斯对正义即公平的理论目标和价值内涵的刻画中,都明确地使用了消极自由或否定性自由和积极自由或肯定性自由这样的术语,不但自觉地试图把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而且努力论证了自律作为两种自由的共同基础,即本文所理解的第三种自由概念的正当性。
如果说自律是与理性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而选择是与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那么罗尔斯的康德式解释的关键之点就在于把自律与选择联系在一起,而且把作为一个本体自我的个人选择假设为一种集体选择。
在这种状态下,恶棍的原则将不会被选择,这种选择也不能表现他们真正的自我。
从罗尔斯的理论目标和他采取的论证策略来看,正义即公平既不是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进路,也不是一般流俗的道德学家的进路,前者试图以自由与道德律为基础重建形而上学,后者即康德所谓"通俗的道德哲学"试图通过对自由与道德律的解释,直接解决有关义务和责任的道德论争;而是社会政治哲学的进路,这种进路试图通过原初状态的设计和反思平衡的论证,确定良序社会中的社会合作的根本条件。
这也是之所以罗尔斯主要是一个政治哲学家而法兰克福特主要是一个道德哲学家的差别所在。
在法兰克福特提出他的意志结构理论前后,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关系问题是当时道德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热点问题。
法兰克福特通过提出他独特的意志自由理论,破除了道德责任必定以意志自由为前提的定见,并为更宏大、更有社会内涵(即前文所谓"社会共同生活的脉络")的政治哲学研究奠定了一块不可磨灭的基石。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兰克福特的工作仍然带有元伦理学的痕迹。
而从其博士论文开始就注重对规则的研究的罗尔斯则已经摆脱了元伦理学局促、琐碎的研究风格的束缚。
从这个角度,法兰克福特的工作虽然极大地革新和推进了冷战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笼罩下的历史决定论、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之关系的探究层次,但如果要避免伯林思想之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简陋"、"不足"、"严重的失误"或"致命伤"。
(钱永祥,1999)就仍然需要进一步把视野扩展到更宽广的社会、政治脉络中去。
三从自由概念的角度来说,最为重要的是,罗尔斯既不是从消极自由推出积极自由,也不是从积极自由推出消极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