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锁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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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1.1.1 为进一步规范XXX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依据青XXX公司《仪表及自

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结合检安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1.2 本规定中专业术语的界定: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

立单元)的操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

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产生一系列预先定

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1.3 联锁保护系统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

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1.1.4 联锁保护系统包括:

1.1.4.1 生产工艺(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

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

1.1.4.2 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

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

1.1.5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

统设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

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XXX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生产部职责

2.1.1 生产部是检安公司负责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2.1.1.1 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检修、维护、管理规程的制定和修订。

2.1.1.2 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2.2 仪表专业职责

2.2.1 仪表维护单位负责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严格执

行中石化《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关于联锁保护系统

的有关规定,依据联锁保护系统审批单、作业票进行作业。指定专人健

全档案资料。生产部所属机修、电气专业应积极配合仪表专业进行联锁

保护系统的维护及校验工作。

3.工作程序与管理内容

3.1 工作程序

3.1.1 生产部行使全部管理职责,全面负责仪表专业联锁系统日常巡检、常规

检修及其抢修工作。

3.1.2 生产部应组织或参与联锁保护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要做到竣

工资料齐全。

3.1.3 联锁保护系统投用前,生产部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组织仪

表专业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3.2 管理内容

3.2.1 设备使用部门需要变更联锁保护系统时(包括:联锁程序的变更、设定

值的改变、时间整定值的改变等),必须建立各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

批准制度。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单》(见附表一),

经各职能部门会签,分管生产或设备的副经理批准后,由机动处组织

实施(发作业通知单)。生产车间、检安公司、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

门分别保存《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单》。

3.2.2 生产期间,联锁保护系统不允许停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停用时,必须

报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论证,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由申请单

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见附表四),经XXX公司分管领导

批准后,由机动处组织检安公司执票(作业通知单)作业。检安公司、

工艺车间、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分别保存《联锁保护系统停用

审批单》。

3.2.3 因工艺或仪表原因需要临时停用联锁保护系统时,由使用单位办理《联

锁保护系统作业票》(见附表二),制定防范措施,经使用部门和检安公

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夜间或节假日可以由车间值班长代签),由检安

公司组织实施。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在72

小时内恢复,双方作好备案。

3.2.4 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和长期停用联锁保护系统

的恢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组织机动、安监、生产车间、检安

公司等相关单位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

(见附表三)后,方可投入使用。

3.2.5 由于设计原因、工艺生产技术方案变更,经专题会议讨论确认没有必要

投用的联锁保护条件,可以办理取消手续,填写《联锁保护系统(条

件)停用审批单》并在审批单中联锁保护条件停用时间栏填写“永久摘

除”字样,将该联锁保护条件从台帐档案中删除,只做历史性记录。3.2.6 在解除联锁保护系统前,必须由生产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

施,解除联锁作业必须2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故障处理完毕后,

在投入联锁保护前,必须经两人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有保持记

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经技术人员确认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

由工艺人员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

3.2.7 保护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人员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

表人员操作。

3.2.8 锁保护系统检测仪表、执行器和附件等,必须有明显的联锁标记。仪表

盘、辅助操作台上的紧急停车按钮、开关须设防护罩。

3.2.9 联锁保护系统所用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元件,必须随装置、机组

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

3.2.10 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系统元器件、一次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单元

仪表等,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联锁保护系统用仪表使用年

限如下:

3.2.10.1一次检测元件(探头、液位开关、压力开关、温度开关等)为8年。

3.2.10.2流电源装置、联锁接点的继电器为8年。

3.2.10.3电磁阀、前置放大器为8年。

3.2.10.4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二次仪表为10年。

3.2.10.5系统电源保险丝原则上二个检修周期必须更换一次。

3.3 日常维护

3.3.1 锁保护系统的供电、供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仪

表中第八篇系统维护(SHS 07009—2004)第三、四节的规定实施日

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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