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究竟该归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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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

饲料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

饲料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150小题)1、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D)提出申请。

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B、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正确答案:(D)2、委托生产的产品应在(C)生产许可范围内。

A、任何一方B、受托方C、双方D、委托方正确答案:(C)3、《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A)制定并公布。

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B、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C、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D、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正确答案:(A)4、下列物质中不能用作饲料原料的是(C)。

A、皮革蛋白粉B、沸石粉C、牛骨粉D、猪肉骨粉正确答案:(C)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不低于(D)平方米。

A、500B、350C、400D、100正确答案:(D)6、有权限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部门是(D)。

A、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D、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7、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C)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A、注销B、吊销C、损毁D、届满正确答案:(C)8、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A)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A、一种或一种以上B、二种或二种以上C、二类或二类以上正确答案:(A)9、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A)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A、依法终止B、受到10万元以上处罚的C、停产3个月到6个月的D、受到农业部通报批评的正确答案:(A)10、(D)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A、销售B、采购C、仓储D、技术正确答案:(D)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D)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A、5B、1C、2D、3正确答案:(D)12、(B)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1.生产部门:负责饲料添加剂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确保饲料添加剂质量合格、使用安全。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饲料添加剂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销售部门:负责向客户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协助客户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

4.行政部门:负责对饲料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管理要求1.采购管理:采购饲料添加剂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储存管理:饲料添加剂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存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晰、质量是否合格等。

3.使用管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养殖户的沟通交流,共同掌握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知识。

4.监督检查:行政部门应对饲料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培训宣传:定期对员工进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应向客户和养殖户宣传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知识,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

6.应急处置:发现饲料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同时,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23
•【文号】农办牧函[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4.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牧函[2014]7号)
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被“异地封存”的饲料级氯化钠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公司提供材料,我部经查核确认,海盐调味品(福州)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是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取得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3)T00020),其销售的饲料级氯化钠产品属于饲料添加剂,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苏饲添字(2013)230701),可以用于饲料生产。

你公司采购使用该产品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饲养场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考核试卷

饲养场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考核试卷
17.以下哪些添加剂在使用时需要注意其对环境的风险?()
A.重金属盐类
B.有机氯农药残留
C.抗生素
D.酶制剂
18.在饲料添加剂的选择上,以下哪些考虑是合理的?()
A.添加剂的效果
B.添加剂的成本
C.添加剂的安全性
D.添加剂的易获取性
19.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减少饲料添加剂对动物健康的影响?()
A.使用经过安全性评价的添加剂
C.残留量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D.残留问题只需关注抗生素类添加剂
18.以下哪种饲料添加剂在动物体内主要发挥促生长作用?()
A.维生素
B.矿物质
C.抗生素
D.酶制剂
19.关于饲料添加剂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关注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过程
B.环境影响评价只需考虑饲料添加剂在动物体内的残留
7.下列哪种饲料添加剂在饲养场使用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
A.磷酸盐
B.酶制剂
C.抗生素
D.维生素
8.饲料添加剂残留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A.营养不良
B.毒性作用
C.过敏反应
D. A、B、C都是
9.以下哪个部门负责我国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管理工作?()
A.农业部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饲料添加剂按照用途可以分为营养性添加剂、生理活性添加剂和()。
3.在我国,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的()评价是确保其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
5.饲料添加剂残留的主要原因是()和动物代谢不完全。
6.()是评估饲料添加剂对环境潜在影响的重要指标。
7.为了减少饲料添加剂的残留,应合理控制()和保证足够的休药期。

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分析(个案具体分析)

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分析(个案具体分析)

从裁判角度分析第5号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一)第5号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苏州盐务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3)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能否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该案实质上主要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及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参照适用规章的问题。

其裁判要点包括三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第5号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以来受到学界不少关注。

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中首次出现了对规章的“不予适用”,有的学者称之为“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新发展”、“开启了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对规章参照适用的新阶段”1。

更有学者认为第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中“不予适用”,标志着参照规章中的“个案拒绝适用说”转向“普遍拒绝适用说”,即法院有权间接宣布行政规章无效,或者说,第5号指导案例扩大了法院在参照规章中的审查权。

2但是依据最高院的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具有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权。

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但是法院无权撤销、改变甚至是宣布规章无效,只能在个案裁判中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即:直接依据合法的上位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对于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不予适用。

31侯孟君:《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新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为分析对象》,载《怀化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概述饲料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饲料的质量和营养成分而添加的化学物质。

氯化钠是一种常见的饲料添加剂,也被广泛应用于畜禽饲料中。

本文将介绍氯化钠的特点、作用、用途以及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特点氯化钠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为NaCl,是由钠离子和氯离子组成的盐类化合物。

氯化钠在常温下呈结晶状,具有无色或白色颗粒状的外观。

它具有较好的溶解性,能够在水中迅速溶解。

作用氯化钠在畜禽饲料中有多种作用: 1. 提供钠和氯元素:氯化钠是钠和氯元素的重要来源,这两种元素对于畜禽的生长和健康都非常重要。

钠元素在维持酸碱平衡、调节水分平衡、神经传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氯元素则需要与钠元素一同存在于体内维持体液平衡。

2. 增加饲料的味道:氯化钠能够增加饲料的咸味,提供畜禽食欲,增加采食量。

3. 抑制细菌生长:氯离子能够抑制某些细菌的生长,减少饲料中的微生物污染。

用途氯化钠在畜禽饲料中有广泛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饲料配方中的微量元素补充:由于氯化钠本身含有钠和氯元素,因此可以作为饲料配方中的钠元素和氯元素的补充来源。

2. 畜禽生理调节:钠元素在畜禽的身体中发挥着多种重要的生理调节作用,如维持酸碱平衡、调节体液平衡、参与神经传导等。

因此,添加适量的氯化钠可以提高畜禽的生长性能和健康状况。

3. 促进畜禽食欲:氯化钠的咸味可以增加饲料的味道,刺激畜禽的食欲,促进采食量的增加。

4. 饲料保健作用:氯离子能够抑制某些细菌的生长,并减少饲料中的微生物污染,保持饲料的卫生状况。

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氯化钠作为饲料添加剂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合理控制添加量:添加氯化钠的量应根据不同的畜禽品种、生长阶段和环境条件来确定。

添加量过多可能会对畜禽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2. 配合其他饲料添加剂使用:在饲料配方中使用氯化钠时,应根据配方中的其他饲料添加剂进行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3. 产品质量保证:选择质量可靠的氯化钠产品,并确保存放和使用过程中不受潮、污染。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关于公布修订后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关于公布修订后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修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发布日期:2014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4日)修订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为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以下简称《目录(2013)》),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目录(2013)》是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以下简称《目录(2008)》)的基础上修订的,增加了部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来源);删除了缩二脲和叶黄素;将麦芽糊精、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4个品种移至《饲料原料目录》;对部分品种的适用范围以及部分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进行了修订;将20个保护期满的新产品品种正式纳入《附录一》,将《目录(2008)》发布之后获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的7个产品纳入《附录二》。

二、《目录(2013)》由《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组成。

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13)》中规定的品种。

凡《目录(2013)》外的物质拟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

三、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其中《附录二》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

四、生产源于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4号

兽药管理条例(2004)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四月九日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标准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标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一种常用的饲料添加剂,它在畜禽饲料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氯化钠对于动物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其使用标准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养殖业者和饲料生产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标准,国家对其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GB/T 20080-2006《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规定,氯化钠的纯度要求不低于99%,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5%,重金属(以Pb计)含量不得超过10mg/kg,砷(以As计)含量不得超过2mg/kg。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长发育,确保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质量安全。

其次,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标准还包括了其使用方法和用量的规定。

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布的《饲料卫生标准》,氯化钠的使用应符合一定的比例和用量,不能超出规定范围。

一般来说,氯化钠的添加量应根据不同动物的生长阶段和品种进行合理的配比,严格控制用量,以免对动物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标准还包括了对其生产和储存的要求。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也要注意防潮防晒,避免受潮发生结块,影响产品的使用效果。

总的来说,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长发育,确保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养殖业者和饲料生产企业在使用氯化钠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合理使用,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长发育。

同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为养殖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在实际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养殖业者和饲料生产企业的标准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标准,做好相关工作,为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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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级氯化钠监管权之争最终谁将胜出本刊记者彭华在动物营养中,钠和氯是动物的正常生长、健康和生产性能所必需的两种元素。

但是大多数饲料原料(尤其是植物性饲料原料)中,钠和氯的含量都较低,因此,需要另外加以补充。

在饲料产品配方中添加氯化钠是满足动物对钠和氯营养需要的主要途径。

而食盐的主成分是氯化钠(NaCl),因此食盐成为补充氯化钠的最简单、价廉的、有效的物质。

随着我国养殖业的发展,饲料行业对氯化钠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目前每年用量近百万吨,而盐业公司的饲料用盐与饲料添加剂企业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每吨差价在100元以上。

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利益,近一段时间,广西、山东、江苏、河南等地一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各地盐业管理部门查扣,甚至一些合法经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企业负责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盐业主管部门之间的饲料级氯化钠监管权之争被不断升级。

本刊记者通过采访相关饲料企业,行业专家及律师,并结合收集的资料,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存在的争论点,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最后结合网友和专家的意见为饲料企业下一步维权提出应对招数。

1 与饲料级氯化钠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1990年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1996年生效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并将畜牧用盐钠入食盐管理范围。

2013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2月7日予以发布,将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和食盐准运证的核发权这两项审批权下放至省级。

200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发布了食用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规定了食用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并指出该标准所指食用盐为供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国家标准《GB 21513—2008畜牧用盐》。

并指出该标准所指畜牧用盐是以食盐为载体,通过添加适量的添加剂,用于畜禽食用的粒状畜牧用盐和畜牧盐舔块。

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国家标准《GB/T 23880—2009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测方法、检验规则等强制性标准作出了严格规定。

并指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作为饲料中钠离子和氯离子的补充剂,属于饲料添加剂产品。

该标准的发布结束了饲料企业只能将食用盐标准和畜牧用盐标准作为产品质量标准的历史。

2012年5月1日,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3年12月30日,农业部发布新修订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并于2014年2月1日正式实施,氯化钠作为矿物元素饲料添加剂都名列其中,并宣布2008年12月11日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同时废止。

2013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饲料标签》(GB10648—2013),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饲料标签》标准中将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食盐标示改为氯化钠标示。

在《2014年食盐计划安排意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2014年食盐计划编制工作本着形式从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只编制和下达食盐销售计划及省际间调拨计划(包括直接食用、食品加工用盐;加碘和非碘食盐),畜牧盐、渔盐、肠衣盐和出口盐由食盐专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采取产销企业自主衔接方式保证供应,不再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

201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编制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3〕1946号),规定2014年,畜牧盐、渔盐、肠衣盐和出口盐由食盐专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采取产销企业自主衔接方式保证供应,不再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

2 争论焦点饲料级氯化钠的管辖部门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等相关规定,作为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氯化钠的生产应由地方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监管。

饲料企业从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采购饲料级氯化钠只要,进行饲料生产,是合法行为。

饲料氯化钠作为畜牧用盐适用《食盐专营办法》,而其氯化钠含量超过95%,属于地方《盐业管理条例》如《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氯化钠含量60%以上盐产品。

因此,反对方认为,按照《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及地方《盐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饲料氯化钠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应由地方盐务局监管,饲料企业销售的饲料氯化钠应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否则为违法行为。

饲料级氯化钠适用法存在争议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使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这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两项基本规则即“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规则,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规则,其基本含义是,当新法和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在新的法律生效后,与新法内容相抵触的原法律内容终止生效、不再适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分别于2011年和1996年由国务院颁布。

因此,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规则,饲料级氯化钠的相关管理应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而不是《食盐专管办法》。

但也有人指出,《食盐专管办法》已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按正式实施时间,该法相对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应是新法。

一般法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对象上以及立法事项上所作出的一般规定的法律规范。

特别法则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法律规范。

司法机关在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遵循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食盐专营办法》对氯化钠的规定可以视为特别规定,从这个方面看,盐务局似乎有权对饲料级氯化钠进行监管。

饲料级氯化钠是否属于食盐(畜牧用盐)有人认为饲料级氯化钠属于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食盐(畜牧用盐)。

饲料用氯化钠、食盐和畜牧用盐均有国家标准,三个标准对产品的控制指标存在明显区别(表1)。

一是作为饲料添加剂的氯化钠不需要加碘,而《食用盐》标准对碘含量有明确的规定。

碘是动物必需的微量元素。

当饲料中碘含量不足或过量时,都会对动物的生长、健康和生产性能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配合饲料中的碘目前一般通过添加剂(如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和碘酸钙)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来加以补充。

由于不同动物种类、不同生长阶段、不同生产水平对碘的需求量不同,而且由于各地土壤、水中碘含量的差异较大,致使饲料原料中碘含量的差异也较大,因此,饲料企业在生产饲料产品时需根据产品的适用对象和所用原料的碘基础含量来确定碘的实际添加量。

考虑到配合饲料中的碘一般已通过碘源添加剂加以补充,因此,在《GB/T 23880—2009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标准中未对氯化钠产品中的碘含量作低限要求。

在制定此标准的过程中,也曾有人提出,为了防止在配合饲料中对碘的重复添加,可否考虑对氯化钠产品中的碘含量规定上限要求。

后经讨论认为,加碘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生产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企业一般不会添加碘制剂,故规定上限要求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最终在《GB/T 23880—2009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标准中没有对碘含量作出规定。

二是为了使添加剂氯化钠在配合饲料产品中易于混合和分布均匀,一般要求氯化钠产品有较细的粒度,而《食用盐》标准规定的粒度较大,且波动范围也较大,不像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粒度有较严格的要求。

三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对“白度”指标的要求低于《食用盐》标准的规定,这是因为配合饲料产品由多种原料组成,色泽变化大,而氯化钠在配合饲料中添加比例较小,添加后不可能对产品色泽造成明显影响,因此,对“白度”不必要求过高,这样有利于降低氯化钠产品的成本。

同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标准中对氯化钠的含量规定为≥95.5%,饲料行业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达到这个标准就可以了,而《食用盐》标准的要求一般较高,有的盐业主管部门人员认为上述标准(≥95.5%)偏低,这种产品若用于食品生产上是不安全的。

另外,根据国家标准《GB 21513—2008畜牧用盐》可看出,畜牧用盐属于混合物,而饲料级氯化钠属于纯净物。

表1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与食盐和畜牧用盐的区别反对方则提出了两条反对意见,一是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在对中国盐业总公司《要求贵部解释105号公告的请示》的复函(2001农牧便函字第27号)中指出,用于饲料加工的氯化钠属于畜牧用盐,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

但记者咨询律师后,被告知,任何基于被废止的规定建立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2003年12月9日,农业部已发布公告宣布1999年7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05号)即日起废止,可见,该复函是无效的。

二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国家标准所采用的多项指标,均采用国家对食盐卫生的检测标准,该产品的各项理化指标,均未改变食盐的属性,也未对食盐进行再加工,因此,可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认定为食盐。

3 典型案例案例1:国务院法制办裁定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不属于畜牧用盐2003年,内蒙古赤峰市盐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和第二十八条“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认为赤峰市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所经销的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就是畜牧用盐,应由盐务部门管理,而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规定,认为他们所经销的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饲料添加剂厂生产加工的含多种微量元素的混合饲料,是添加了氯化钠的终极产品,应由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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