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司法解释(全文) 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1)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
《解释》今年9月起实施昨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解释》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与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等。
该《解释》将于9月1日实施。
据黄松有介绍,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过于原则化,最高法于2003年初开始,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分析论证,形成了该司法解释。
黄松有说,前些年,有些地方违反法律盲目推行退耕还林,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
自2003年以来,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另行发包给他人。
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
承包人将获法律保护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其中,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解释同时规定,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黄松有向记者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
■解读解读1五种承包权被侵害情形法院应受理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其承包经营权被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解释》规定“五种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其中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关于土地承包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财产保护

关于土地承包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财产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开始于1978年12月发生在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所成功进行的“包干到户”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实践。
《物权法》颁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与此同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具有强烈的身份权、社员权性质,对其权利的让与亦有相对严格的限制。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概念。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由此极大地减少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引发纠纷的可能性。
而针对土地经营权,其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形成,就权利属性上债权说和次级用益物权说争论不休,期限上规避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硬性规定,更易产生纠纷。
一、土地附着物的法律属性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土地附着物概念的外延和内涵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解释。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土地征收时,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依据文意理解,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应当属于并列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据此应当认定。
建构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设施应当属于不动产。
与此同时,综合(2017)新民终561号、(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13号、(2019)粤05民终4号等多份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建构于承包土地的建筑物、设施均被认定为土地的附属物,可以主张其适用有关附属物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浅析

三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浅析发布时间:2021-12-08T05:40:25.79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4期作者:许会[导读]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农业发展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生产项目,农地更是其中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社会发展,农村经济体制也逐渐发生变化。
为了有效提高农地利用率,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业生产效率,我国提出了“三权分置”理论,这对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问题,激活农村市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其中的土地经营权及其抵押更是成为了法律层面用益物权的焦点,具有较强的研究意义。
“三权分置”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有助于促进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着保证农民基本生存和发展的功能,拥有明显的保障属性和福利性质,与农民集体成员身份密不可分,同时还兼并着有财产的属性和身份的色彩①,所以在法律上要求严格限制流转和抵押,因此产生了三权分置的解决方案。
“三权分置”就是在土地在集体所有这一方针不变的基础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剥离出具有明确财产属性的经营权,方便其在农业市场中进行交易。
剥离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人们称之为土地承包权,如此一来,就可以形成三权分置的局面。
这样即可以在不影响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单独流转土地经营权,从而打消农民们会失去自有土地的顾虑,同时能够促进土地的流转,形成具有相当规模的经营情况。
一、“三权”内涵三权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在刚开始进行改革开放时,政府根据当时我国的国情,制定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掌握在集体手中,农户拥有的是承包经营权,所以仅仅是两权分离。
如今,在农户的权利中剥离出土地经营权,由此通过“三权分置”取代以往的“两权分离”。
1.土地的所有权受到国家性质的影响。
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一点是永远不会改变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具有建立相应流转市场的制度性规范,
推广科技和先进设备
2
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探索创新农业生产方式和方法,提高农
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3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扩大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规模,提高土 地的使用效益。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从政策制定、农民租赁和农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承包期限
一般为30年左右,并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进行续期, 土地使用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继承和交换
对于退耕还林土地、盘活沉睡土地等情况,应根据 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进行继承和交换。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
保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是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关键。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给其他经营者,并对于流转的土地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承包地权益确认
农民的承包合同既是土地管理的形式,也是生产者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必要依据。确认和保护承包地权益是保障 农民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颁发承包证
农民取得承包合同后,应该及时 申领承包证明,确保土地使用的 合法性。
确立承包农户
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不应影响承包 合同的效力,确保承包农户的合 法权益。
承包地面积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本课件将详细介绍中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包括历史演变、法律定义、 合同规定、土地流转和承包期限等方面。通过本课件,您将更好地理解这一 制度在中国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
立法背景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得益于中国政府对农村土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决策。此前的土地实行国有化,破坏了土地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引发了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纷争。
201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汇总

201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汇总(全)司法解释名称公布、施行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回复“食品司法解释”可查阅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2月23日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月9日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回复“公司法解释1”、“公司法解释2”、“公司法解释3”可查阅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20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回复“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可查阅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014年2月24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3月25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回复“公证司法解释”可查阅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5月16日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2.18•【文号】法[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三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操作规程

三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操作规程第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概述 (3)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背景 (3)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意义 (3)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目标 (3)第2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 (4)2.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4)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2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 (4)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4)2.2.2 市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4)2.2.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2.3 相关司法解释与案例 (4)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司法解释 (4)2.3.2 典型案例 (4)2.3.3 司法判例汇编 (5)第3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 (5)3.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5)3.2 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5)3.3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原则 (5)第4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与程序 (5)4.1 流转方式 (5)4.2 流转程序 (6)4.3 流转合同签订与备案 (6)第5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与对象 (7)5.1 流转主体资格 (7)5.2 流转对象范围 (7)5.3 流转主体与对象的权利义务 (7)5.3.1 流转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7)5.3.2 流转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7)第6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与交易 (8)6.1 价格评估方法 (8)6.1.1 市场比较法 (8)6.1.2 收益现值法 (8)6.1.3 成本法 (8)6.2 价格形成机制 (8)6.2.1 市场供求关系 (8)6.2.2 土地质量与位置 (9)6.2.3 政策因素 (9)6.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程 (9)6.3.1 交易双方协商 (9)6.3.2 签订流转合同 (9)6.3.3 合同备案 (9)6.3.4 产权变更登记 (9)6.3.5 交易资金结算 (9)6.3.6 土地交付 (9)第7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与风险防范 (9)7.1 监管体系与职责 (9)7.1.1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9)7.1.2 明确部门职责 (10)7.2 风险防范措施 (10)7.2.1 强化政策宣传与培训 (10)7.2.2 完善流转合同管理 (10)7.2.3 加强流转过程监管 (10)7.2.4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0)7.3 违法流转行为处理 (10)7.3.1 违法流转行为的认定 (10)7.3.2 违法流转行为的处理 (11)第8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政策与措施 (11)8.1 扶持政策概述 (11)8.2 财政扶持政策 (11)8.2.1 财政补贴 (11)8.2.2 税收优惠 (11)8.2.3 基础设施建设 (11)8.3 金融支持政策 (11)8.3.1 贷款支持 (11)8.3.2 保险保障 (12)8.3.3 金融服务创新 (12)第9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业现代化 (12)9.1 土地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 (12)9.1.1 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12)9.1.2 土地流转中农业规模经营的规范与引导 (12)9.1.3 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 (12)9.2 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12)9.2.1 土地流转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 (12)9.2.2 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12)9.2.3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引导 (13)9.3 土地流转与农业科技创新 (13)9.3.1 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 (13)9.3.2 农业科技创新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 (13)9.3.3 农业科技创新政策支持 (13)第10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典型案例分析 (13)10.1 成功案例经验总结 (13)10.1.1 案例一:A省B市C村土地流转模式 (13)10.1.2 案例二:D省E市F村土地托管模式 (13)10.2 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14)10.2.1 存在问题 (14)10.2.2 改进措施 (14)10.3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14)10.3.1 发展趋势 (14)10.3.2 挑战 (14)第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概述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背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以来,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方式,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和越来越多的荒田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我国也为这种经营制度设立一部法律即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为应对实际施行中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也就应运而生,下文将为您展现这部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章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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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9日
法释〔20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
符合前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
对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事项,适用本解释第五、六、七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十条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因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从其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