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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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江苏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9]239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9]239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9]239号)各市、县(市)物价局、广播电视(文广)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精神,继续推进我省有线电视数字化事业,促进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了《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精神,推进我省有线电视数字化事业,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发展,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和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有线数字电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数字电视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闽侯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闽侯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闽侯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闽侯县广播电视事业局执法依据:(共27件)一、行政法规(4件)(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治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需向本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广播电视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治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治理工作。

(3)《广播电视设施爱惜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治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爱惜工作,并采取方法,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平安。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地址性法规(2件)(1)《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爱惜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治理部门是广播电视设施爱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2)《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治理假设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3、部门规章(16件)(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治理方法》(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平安数令第1号)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治理工作。

广播电视台付费频道暂时停止运营的申请(空表)

广播电视台付费频道暂时停止运营的申请(空表)

关于**市广播电视台**付费频道暂时停止运营的请示
xx省广播电视局:
按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提出**市广播电视台暂时停止运营**付费频道的申请。

一、暂时停止运营理由
原因分条列举
二、暂时停止运营期间的衔接工作
暂时停止运营期间,如何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恢复播出时间
恢复播出的准确时间。

经审核,我局拟同意该台**付费频道暂时停止运营,请省局审核并转报总局审批。

以上请示,当否,请审核。

**市文化和旅游局
**年**月**日
申请单位概况
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资信、发展战略及相关证明文件。

其中相关证明文件需用A4纸复印,一式2份,盖好单位公章。

数字付费频道及相关电视台的节目制作

数字付费频道及相关电视台的节目制作

注意:本文已发表在2005年8月1日的“传媒视野”电子杂志上,请见:/news/view24.asp?subid=24;限于篇幅原因,这里只节选部分内容,如您感兴趣,请E-MAIL至sales@索取。

数字付费频道及相关电视台的节目制作北京阳天宽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杨天喜根据广电总局的要求,付费频道播出电视节目应符合专业化、对象化的要求,专业化、对象化节目比例不低于90%;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非影视剧付费频道不得播影视剧节目。

最重要的一点,《广电有线数字付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五条规定,付费频道不得播出除推销付费频道的广告之外的商业广告,但经批准的专门播出广告或广告信息类服务的频道除外。

截止至2004年8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共批准成立了5家全国性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它们是中央数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电视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及一个由北京广播影视集团牵头的,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山东广播电视台和安徽电视台等12家组成的联合体。

2003年9月1日,中央电视台首次试播数字付费电视频道,宣告了我国全面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的开始,截至2004年12月1日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公布说,总局共批准开办79套付费电视频道(全国播放68套,省内播放11套)和14套付费广播频道(全国播放9套,省内播放5套);截至2004年底,电视开播情况实际为全国36套,地方8套,广播开播情况为全国6套,地方1套,还有57套将陆续批复。

这些数字付费频道,除电影、电视剧频道、音乐和体育外的节目,其它的大部分是属于典型的专业化频道,诸如贵州电视台的“天元围棋”、北京广播影视集团“考试在线”与浙江电视台的“留学世界”、北京广播影视集团的“亲亲宝贝”与湖北电视台的“孕育指南”、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的“游戏风云”与辽宁电视台的“游戏竞技”、江苏电视台的“靓妆”、北京广播影视集团“车迷”与重庆电视台的“汽摩”、吉林电视台的“吉祥购物” 与北京广播影视集团的“爱家购物”、中央电视台和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合作的“卫生健康”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家庭健康”、北京广播影视集团的“四海钓鱼”、天津电视台的“天视家居”、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的“东方财经”、山东电视台的“收藏天下”、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的“全纪实(Channel Documentary)”首个全国性纪实(纪录片)付费电视频道等,另外还有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的“动漫秀场”、北京电视台“BTV-10 动画”频道、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上海炫动卡通卫视传媒娱乐有限公司的“炫动卡通”频道等是专为儿童制作的动画卡通频道以及中教三正筹办的“早期教育”数字付费频道等;而“旅游卫视”是加强了旅游主题定位的上星频道。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法纪知识竞赛答案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法纪知识竞赛答案

•本次答题用时:30分钟•本次答题正确数:97•本次答题得分:97•本次答题错误数:3•错题回顾:•o答错试题:关于广告,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o正确答案:Co选项:▪A、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B、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C、广告可以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D、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o用户答案:Ao答案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o答错试题: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可以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o正确答案:Ao选项:▪A、警告▪B、责令停业整顿▪C、吊销许可证▪D、较大数额罚款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o答错试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时,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

o正确答案:Bo选项:▪A、正确▪B、错误o用户答案:Ao答案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答对试题回顾•o答对试题: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制度。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能及依据目录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能及依据目录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能及依据目录(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一、行政许可(共32项)(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8项)(1)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第5页(2)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审批第5页(3)引进播出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第5页(4)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具体规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频道分配使用批准第5页(5)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第5页(6)设置境内、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第6页(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审批第6页(8)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第6页(9)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批第6页(10)国产电视剧片发行审查(含电视动画片)第7页(11)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第7页(12)广播电台、电视台暂停播出批准第7页(13)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批准第7页(14)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第7页(15)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核发(乙类,属总局委托事项)第8页(16)50瓦(含)以下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和安装设置验收(属总局委托事项)第8页(17)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属总局委托事项)第9页(18)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属总局委托事项)第9页(二)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执行的国家许可类工作事项(共14项)(19)*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第10页(20)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初审(甲种)第10页(21)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初审第10页(22)部分国产电影片审查第10页(23)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入境展映的境外影片和入境参赛、展播的境外广电节目审查第11页(24)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和重大、敏感节目及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含电视动画片)第12页(25)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审查(甲类)第12页(26)50瓦(不含)以上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审查第13页(27)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广播影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查第13页(28)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审查第14页(29)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查第14页(30)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和发行审查(含电视动画片)第15页(31)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查第15页(32)国产电视剧制作审批(含电视动画片,乙种)第16页二、行政监管(共24项)(1)全省广播影视业管理第16页(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规划、管理和设施保护第17页(3)广播电视台(站)的监督管理第18页(4)广播电视节目对外宣传和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监管第18页(5)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第19页(6)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监管第19页(7)电影摄制和电影片审查管理第19页(8)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引导、协调、服务和完成片审查管理第20页(9)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管理第20页(10)广播电视节目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第20页(1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第21页(1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第21页(1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第21页(1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监管第21页(15)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第23页(16)视频点播业务管理第23页(17)全省广播电视产业规划和管理第24页(18)广播影视行业统计管理第24页(19)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大型电视设施监管第25页(20)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监管第25页(21)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第25页备案事项(共3项)(22)电视剧(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第25页(2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26页(24)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有影响的电磁辐射设施建设备案(此为省政府2004年批准的临时许可项目,因届满到期,经商省法制办同意,转为备案)第27页三、行政处罚(共25项)(1)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第27页(2)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第29页(3)出租、转让节目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第30页(4)违规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第30页(5)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违禁节目第32页(6)采播有偿新闻第32页(7)违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行为第33页(8)违规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第33页(9)擅自制作、合拍、进出口、发行、播放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第34页(10)更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各类许可证第35页(11)摄制、洗印加工含有法规明文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第36页(12)擅自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第36页(13)擅自举办或参加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第37页(14)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呼号、发射转播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第38页(15)擅自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和网络传输、进口、转播、播放节目第39页(16)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第39页(1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第40页(18)擅自从事或转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活动第41页(19)经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质量下降第42页(20)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第43页(21)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43页(22)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第44页(23)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第45页(24)违规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行为第45页(25)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第46页四、行政强制(共2项)(1)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第47页(2)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第47页五、行政确认(共1项)(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第47页六、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一)非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1)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第48页(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第48页(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审查第48页(二)责令改正(共2项)(4)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违禁节目第48页(5)广播电视新闻报道失实造成后果第48页(三)行政复议(共1项)(6)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49页(四)其他类(共1项)(7)配合查处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或者发布广告行为第49页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能及依据(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一、行政许可(共32项)(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8项)(1)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第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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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付费频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先进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为用户提供内容健康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六条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付费频道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付费频道开办和运营第八条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

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一)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三)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第九条开办付费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三)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四)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六)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一)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二)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三)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付费频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

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开办付费频道的申请应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期限为30日。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申请开办的机构作出批复并颁发《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继续开办付费频道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之后180天内开播付费频道;未开播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其许可证。

开办机构应按照《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载明的频道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等事项从事业务活动;如需要变更的,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付费频道终止,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前6个月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

付费频道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运营的,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运营超过7天或累计停止运营超过15天的,视为终止。

付费频道终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付费频道由开办付费频道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播出,并由集成运营机构集成。

经批准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的机构,受开办机构的委托在全国范围内营销付费频道;经批准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的机构,受开办机构的委托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营销付费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不得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不得擅自集成未经批准的付费频道,不得擅自拒绝集成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

第十七条经集成的付费频道由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负责传送到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由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负责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得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不得擅自截传、转让、扩散、存贮付费频道内容,不得擅自传输、向用户提供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付费频道,不得擅自拒绝传输、接入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

第十八条从事付费频道的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活动,应建立安全运行保障体系,按照广播电视数字化的技术体系、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具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和系统,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按规定与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建立连接系统,未连接的,不得擅自运营。

第十九条付费频道各运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费用结算与分摊、收入与分配等内容订立合同进行约定。

第三章付费频道节目要求第二十条开办机构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负责,实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付费频道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付费频道节目应符合专业化、对象化的要求,专业性、对象性节目的播出时间不得低于当天总播出时间的90%。

第二十二条付费频道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及时、公正。

非影视剧付费频道不得播出影视剧节目。

第二十三条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由付费频道自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五条付费频道不得播出除推销付费频道的广告之外的商业广告,但经批准的专门播出广告或广告信息类服务的频道除外。

第二十六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从事付费频道的相关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服务和监管第二十八条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资费标准等,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九条付费频道由用户自主选择,自愿订购,不得强制用户订购。

第三十条用户申请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及时提供接入服务,保证用户能够按照公布的服务标准接收付费频道。

除用户不交纳费用或其他正当理由外,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交纳收视费。

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方便用户交费。

用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免费提供。

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有权要求用户补交收视费。

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10日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付费频道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

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付费频道服务。

第三十二条用户申告付费频道服务障碍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接到申告之时起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可在48小时内排除,不能按期排除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收视费。

但由于用户的过错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能正常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应提前告知用户,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用户有权向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投诉运营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立中央和省级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

中央监管技术平台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测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采集全国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

省级监管技术平台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测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传送给中央监管技术平台。

第三十七条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及时、真实地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的运营数据和信息。

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应将频道识别号加入到相应频道数字传输流的业务信息中第三十八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付费频道业务的运营数据和信息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公布。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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