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简介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义务能力。
一般情况下,商事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
然人。
商事主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时,受到法律法规和规则束缚,必须遵守当地的商业习俗和普通的商业惯例。
商事主体可以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个方面来将它们划分。
营利性商
事主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
企业等,以及独资企业等。
这些商事主体的行为都旨在获得经济利益
或增加社会福利,使特定的资源得以有效利用,以便获得一定的利润
和收入。
非营利性商事主体可以是公民团体、学校机构、协会等,其
活动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是为了达成某些社会目标或服务社会。
商事主体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发挥其作用,但每个商事主体必须严格遵
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市场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选择,公平竞争,避免任何形式的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商事主体还需要
尊重公共利益,同时负责保护环境和满足社会的需求。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商事主体:自然人指的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法人商事主体:法人指的是拥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或
社会团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具
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规的要求形成法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事活动。
其他组织商事主体:包括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中社团法人是由特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例如商会、学会、
俱乐部等,经公安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注册设立的法律
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
民
办非企业法人是由某一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身发展,从事
非营利性慈善事业活动。
而其他组织即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独
立行使一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不仅要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而且也必
须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民事活动,有自主权和独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可以根据工商注册登记或者经其他依法确定的方式来识别具有自
主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它们也被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或机关等。
商事主体指在市场经济中从事合同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这些自
然人和法人必须有证明其存在的合法文件,并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只有经过法律手续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企业法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其他商事单位
才能正式成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主要承担社会责任,以满足社会需求。
例如,商事主体
由于业务发展,可能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收入水平,促进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商事主体应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关系,控制社会不公
的行为;商事主体也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消除
社会不公。
商事主体也有自身的经济责任:它们应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商业
惯例和合同条款合理经营,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它们也应为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商事主体在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
也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它们的行为行动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社会的转型方式和社会的运行规则。
商事登记须知

商事登记须知一、商事登记问答1、什么是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许可经营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2、什么是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3、这次商事登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二)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三)建立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四)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五)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六)打造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七)强化商事登记后续监管。
4、商事登记与传统登记的最大区别是什么?商事登记与传统登记的最大区别是,传统登记是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经营资格的登记相统一,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前置许可审批文件;商事登记仅是对主体资格的登记,除一些特殊主体的设立须经批准外,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相关部门的前— 1 —置许可审批文件。
申请人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许可审批文件从事经营活动。
5、商事登记后,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的核定有何变化?改革后,经营范围核定分为“许可经营项目”与“一般经营项目”。
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表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
例如:梅州市**家具有限公司,经营者可以申请经营范围为“制造业”或者“产销:家具”,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用语或有关许可规定表述,并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例如:梅州市**酒店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已无需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许可文件,待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办理相关许可文件。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企业、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它们在进行商事活动时都具备一定的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决定和落实自己的商事活动,并负有相应的义
务与责任。
传统的法律认定,商事主体的范围一般以个人和法人为界。
其中,个人既可以单独参与商事活动,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共同代表或成员参
与商事活动。
法人则是指被法律认可的经济组织,它的商事行为受到
限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与其他个人和组织形成良好的商业
关系。
如今,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新型商事主体也逐渐出现,如独立
法人、集团公司等,他们既具备与传统法人赋予的民事行为能力,而
且还具备更高的行政职权。
商事主体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安全、便利的经济环境,促
进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引发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因为不同的
商事主体拥有不同的特征,他们在参与商事活动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
任也有所不同。
因此,对商事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制度仍然有待进一
步完善。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它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内设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乡镇企业和合伙经营者。
与一般人相比,商事主体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着自己的民事观念。
它可以采用合同形式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保护,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它的存在是民法的前提。
它的建立和开展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承担民事责任是必要的,是一个主体的基础。
商事主体是以特定的财产组合形式,受民事法的保护的独立法律主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经济活动,承担经济风险,从而单独从事商业经营的经济社会主体。
商事主体是按照民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的商业制度,独立展开经济活动,以产生经济效益为目的,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经济主体。
商事主体也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经过特定程序组建成立的依法建立的、有一定形式的组织和管理的社会经济组织。
它是以市场机制建立的经济社会主体,以及国家民法法规的要求,具有独立财产,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其可以是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经营者等。
商事主体是指对外实施准
则行为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它既可以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如
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如单位、团体和非法人组织。
商事主体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社会上进行商事活动,以及保护
受害方的利益。
法律规定,商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
权利,公平竞争,并负责承担其经营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商事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就
具备了从事商事活动的资格,即使是没有实体性的法律主体也是如此。
因此,只要满足要求,不论法人实体的形式是什么,都可以成为商事
主体,并且有权从事商业活动。
商事主体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受理或实施具体行为,同时,他们还具有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有
权享受法律的法定权利,同时也必须担负法律的法定义务,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在我国,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商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活动,以及活跃市场。
同时,也规定商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
履行其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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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者其他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2、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 家庭经营的,申请变更登记
商事权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 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 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 取费用,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
商事义务: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 “公司”
投资人出资 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个人出资 家庭共有财产(注明)(2)设立的形式要件 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 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 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3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非法人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连带: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时, 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 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例2,甲、乙、丙三个合伙人成立A普通合伙 企业,A企业欠债权人B企业100万元,B企 业要求A企业清偿时A企业的财产仅剩下60 万元。请问,本案的债务清偿顺序?
解:(1)先以A企业财产60万元清偿
商事能力: 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
事权利能力的统称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者本人 主持经营者
登记的主要项目: 字号名称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
?思考 流动摊点、地摊的存在,我们如何去看待?
注意:
1、变更主要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
有限合伙人不许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可以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 协议中写明
(3)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顺位: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无限:企业先以企业财产承担,企业财产 不足承担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他个人财产 承担补充责任。
(2)不足清偿的40万元,B企业有权要 求普通合伙人甲、乙或丙中的一人、数人、 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或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委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清偿责任和纳税义务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主观主义: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客观主义:商事行为 商事主体 折中主义: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个体工商户
商
自然人
事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 人
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
企业
组织
法人企业
非企业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 商 事 组 织
2.2 商事个人
1、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讲 商事主体
主要内容:
了解商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掌握商事个人和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知道商事公司 了解商事辅助人
2.1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
贸易生财 —— 经济学核心见解之一
交易
实现价值增值过程 经常性营利行为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
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共有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所得纳税义务 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
(5)解散和清算 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经营:以个人全部财产 家庭经营:以家庭全部财产
税务征收: 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投资人:
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 含港、澳、台同胞)
从事合法正当经营
认真保管营业执照,遗失应报告并挂失 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或伪造 不得冒领国有、集体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经营 因故停业,应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 终止营业,须进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的原因可以办理歇业,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存营业执照,交存日期不超过6个月;超 过6个月的,缴销营业执照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的实质要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
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 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 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1,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的表 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 有(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合法的企业名称 厂、店、部、中心、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