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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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公司煤矿企业煤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煤仓蓬堵、吐库预防与处理工作,杜绝事故发生,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煤仓管理规定。

一、煤仓管理的标准

(一)人员要求

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持证上岗:把煤仓工作为一个单独工种,对其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技能、安全系统观、事故案例分析进行专项培训,做到持证(煤仓工证)后方可上岗。

(二)设备设施工具要求:安装配齐可靠的安全设施,确保在各种特殊情况下都有专用工具。提高设施工具的可靠性,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1.围栏:实行全封闭管理。上口安全围栏设计为封闭式,并留有单侧活门,上锁管理。

2.安全护罩及平台:煤仓上口安装全封闭安全平台,全封闭护罩内安装防护大链,安装牢固,并上锁管理。

3.煤位探测器: 煤仓上口安装准确显示煤位的探测器(红外线或机械手摇的)。

4.专用工具:备齐保险带2根(煤仓工在眼口工作时必须穿身上)、钎子、铲子、抓钩、大锤、风枪(快速接头连接)、安全留绳等透眼工具,钎子、铲子、抓钩、大锤等必须留有拴安全留绳的鼻子,专用工具齐全完好,并要求上架管理。

5.篦子:齐全有效,尺寸符合规定要求。

6.放煤装置:采用气动老虎嘴或给煤机放煤,实行远距离操

作。漏斗、老虎嘴、锁口梁完好。

7.照明及通讯:煤仓上下口附近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并设置联系电话。

8.支护及安全距离:煤仓周围巷道支护状况良好,有足够的安全空间。非给煤侧护栏外必须留有1.5米安全距离。

9.防尘设施:开关、管线、喷雾等吊挂整齐,雾化效果好,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10.温湿度:眼口通风良好,风速不超标,周围温度不超过26度,适宜的湿度。

11.卫生:煤仓设置有横向水沟,严禁水排入煤仓;前后10米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浮尘、无积水、无杂物。

12.牌板:现场要悬挂综合管理牌板,护栏要悬挂醒目的警示牌板。

二、煤仓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加强煤仓上口管理,煤仓上口使用前必须制做铺设牢固可靠工字钢“#”字型框架,周围设置防坠栏杆。护栏上明显位置应悬挂警示牌、管理牌(填写煤仓直径、深度、容量、管理单位、地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巡查负责人等)。

第二条:井下作业地点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打大块制度,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打大块矸石,严禁大块煤、矸、废旧钢丝绳、皮带、坑木、水管、废旧支护材料等杂物卸入煤仓。

第三条:煤仓上口皮带机头及刮板机头由皮带司机及刮板司机管理,停开皮带和刮板输送机同时停止入口洒水灭尘装置,皮带司机及刮板输送机司机兼管拣除其他异物。

第四条:严格控制仓内最低预存量,按现场经验要求掌握一定的存放量(起缓冲作用),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放空煤仓,以避免较大冲击力冲击煤仓下口,根据煤库深浅,结合实际经验制定预存量。

第五条:控制煤仓存煤时间,要经常使仓内煤体变换位置,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天,需将仓内煤炭放出,以防呆滞时间过长,库内进入喷浆废料时,为防止喷浆废料在库内凝结,必须将煤库放空。

第六条:严格控制运煤、矸系统洒水的水量,同时完善井下各排水点排水系统,严禁往皮带上放水;严格控制巷道内其他积水,要采取措施从源头治理,煤仓上口喷雾洒水设施的控制阀门安装位置必须位于人员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同时加强阀门管理,防止长流水现象造成煤仓吐库事故发生。

第七条:因停产检修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煤仓,在保证通风系统稳定的情况下,必须将煤仓放空,以免存煤凝结造成煤仓蓬堵。

第八条:在仓口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带,附近设备开关应停电、闭锁、挂牌管理,并留有专人看护。

第九条:由矿调度室牵头对煤仓、溜煤眼(包括仓口箅子、护栏、下口固定等)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存在隐患按五定形式进行排查落实。

第十条:煤仓上口应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器械。

第十一条: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用明炮或糊炮处理,严禁进入煤仓、溜煤眼处理堵塞物。

(2)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必须确认在排除仓、眼内的积水处理、周围巷道支护、警戒人员就位、切断电源等安全措施执行到位,不危及操作人员及周围人员的安全后,方可进行处理。

(3)处理时,操作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严禁单人作业。

(4)处理上口溜煤眼蓬堵,必须有队干或带班长在现场指挥,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结实可靠,其一头系人,另一头与固定可靠的设施连结,选择好所站的位置进行处理,严格按已审批的措施要求进行。

(5)处理下口堵塞,必须由当日矿值班领导、专职安全员,队领导到场,设专人监护,停止向煤仓内装煤。操作人员要选择好处理办法,严禁操作时正对仓口。把手动或机动阀门打开,用长柄工具进行捅仓时,严禁任何人将头、身体伸入煤仓口内瞭望堵塞情况。

(6)煤仓堵塞严重,采用常规办法处理无效时,必须请示总工程师,经同意后方可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采用放炮处理,同时严格落实瓦检员现场检查制度。放炮处理时,现场必须有副矿长、相关科室领导、通风队长指挥,安全员现场监督,无措施及

相关人员到位不齐严禁放炮。

(7)放炮处理堵塞时,必须采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炸药,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上部及下部空间的瓦斯、一氧化碳,并洒水作业。一次装药不得超过450g,且每次使用一个雷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瓦斯超限严禁放炮的规定。

(8)放炮前要清点人数,全部撤离据放炮地点75米以外并有掩体的安全地点,并在通往煤仓的所有通道设专人警戒,所有现场处理煤仓堵塞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措施,并严格按章作业。

第十二条:每次发生煤库堵塞事故、由矿调度室牵头、相关科室配合进行分析、查找责任人并严肃处理。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

阳泉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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