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
征地公告模版_行政公文

征地公告模版征收土地公告一般怎么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征地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征地公告范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xx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绿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 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 / 74、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广州花都拆迁赔偿标准

广州花都拆迁赔偿标准广州花都区是广州市的一个行政区划,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部分地区的拆迁工作也在逐渐展开。
对于广州花都区的拆迁赔偿标准,许多人都颇感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州花都拆迁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广州花都区的拆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规定的面积和标准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在拆迁过程中,对于因搬迁而产生的过渡期生活困难,也会给予一定的过渡补助。
而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被征收人,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
其次,广州花都区的拆迁赔偿标准是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赔偿,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拆迁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人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赔偿。
再者,广州花都区的拆迁赔偿标准是动态调整的,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市场行情和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也意味着,被征收人在拆迁赔偿过程中,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标准,以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最后,广州花都区的拆迁赔偿标准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配合。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拆迁赔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正执行;被征收人也需要理性对待拆迁赔偿标准,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广州花都区的拆迁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复杂问题,需要政府、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拆迁赔偿的标准更加合理、公正,让每一位被征收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关爱。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穗府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
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1.折算货币补偿款。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广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广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广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承包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合法权益人依法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措施的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土地征收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社会稳定。
因此,广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对被征收人的影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广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内容。
广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措施两个方面。
其中,经济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费、搬迁补助费等;其他补偿措施主要包括安置补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等。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政策措施,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合理确定。
二、广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原则。
广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科学合理原则,即依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利用价值、土地征收对被征收人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合理确定;二是公平合理原则,即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即在农村土地征收中,要注重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农民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四是多元化补偿原则,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就业援助、社会保障等多种形式进行补偿。
三、广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程序。
广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调研评估程序,即依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利用价值、土地征收对被征收人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二是听取意见程序,即在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之前,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三是合法程序,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四是公示程序,即在确定调整后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之后,要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广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效果。
广清城际狮岭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农民

广清城际狮岭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清城际狮岭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花府办〔2016〕37号)、《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广清城际狮岭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狮岭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具体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狮岭镇受花都区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广清城际狮岭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济社(生产队)全力配合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栋的认定以项目所经狮岭镇负责,如狮岭镇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即2019年7月19日之日起)的抢建违建不予认可。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其征地范围内暂停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六条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三层半)按房屋重置价补偿(具体见下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具体见下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房屋等级标准见附件1。
《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试行)》

《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试行)》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活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州市有关征地补偿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编号位置描述(镇、街道)征地区片价(万元/亩)1 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新塘镇 7.392 中新镇、石滩镇 6.113 派潭镇、小楼镇、正果镇 4.08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表综合修正因素分类说明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5000 3000~5000 ≤3000修正系数 101% 100% 99.5%人均耕地数量(亩/人)≥1.0 0.2~1.0 ≤0.2修正系数 99.5% 100% 100.5%土地利用类型养殖水面除养殖水面、园地、林地以外的农用地园地林地修正系数 110% 100% 80% 50%<br/>说明: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为增城市行政区域内全部的集体农用地,但法定生态保护区、其它规定的特别保护区除外。
为了测算和制图的方便,采用全域覆盖法,将市区内土地假定为集体农用地。
实施征地过程中,若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除按征地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外,还需执行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规和政策。
2、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的基准时点为2006年1月1日,测算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3、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口价,不区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该养老保险费标准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6、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实施价,并设有修正体系。
具体项目实施征地时,应以表中所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国土部门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耕地数量、土地利用类型等综合修正因素进行修正,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拟定补偿地价,具体征地单位参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该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条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还应当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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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和园林、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征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八条建设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属非储备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持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等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属储备用地的,由储备机构持规划部门确定的储备用地界址坐标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九条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预告,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并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等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征地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
未经征地调查并确认的,不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三条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拟订的征地方案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用地单位预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实施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等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到监控银行的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地补偿款预存账户,取得进账凭证后,方可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并在征地批准后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按项目供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报批时,应当同时报批留用地安置方案,除折算货币补偿款、等价置换房屋或留用地指标面积不超过3亩无法独立选址的外,应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
留用地指标面积不超过3亩无法独立选址的,征地项目可先行办理报批手续,留用地指标可按规定与其他征地项目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安排的留用地指标累计合并使用。
征地报批时,应当附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相关材料,包括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征地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要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预告、调查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和征地调查确认结果,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可以参照本办法一并予以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留用地安置等事项。
第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上属地区政府的意见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上听证笔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的规定,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为1个月,具体操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起止时间等。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征收部门办理公告手续。
征地公告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内张贴公示。
其中,征收村(联社)集体土地的,在村(联社)公示栏公示;征收村民小组(社)集体土地的,在村民小组(社)办公地点张贴公示,村民小组(社)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可在该村民小组(社)内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征收镇(街道)农民集体土地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张贴公示。
负责张贴公示的部门,应当对公告张贴公示情况拍照取证,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签字证明,依法进行公证,并对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书、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一条征收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认为征收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用地单位已提前足额预付的除外。
在申请办理征地项目社会保障审核手续时,应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三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并设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环节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市和区的农业、财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9号)第十条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征地批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
(一)签订协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已按协议依法补偿、安置的;(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奖励,但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