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发布时间:2016-11-28 10:29:1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监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各项工作;(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三)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六)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精神,加快改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发展目标。
2016至2017年每年建成建制村通畅工程1万公里以上,到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到2018年实现“乡有等级站、村有汽车停靠点、村村通客车”,到2020年农村客运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运行稳定、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确保安全”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政策扶持,试点推进。
围绕农村客运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的属性,加强政策扶持,培育良好的农村客运发展环境。
选择试点,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适合当地农民群众出行实际的运输组织方式,破解农村客运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以人为本,方便安全。
立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以人为本,合理规划县域内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提供多样化的农村客运服务方式,确保农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7年9月25日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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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力,保障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近年来,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已接近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40%,而且呈递增趋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路况差、车况差、安全意识差、交通秩序差和事故多、隐患多以及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建立完善“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工作有人做、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的问题。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
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履行本行政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
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路建设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路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尽职尽责,依法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是指对公路建设过程中,从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采取的各种措施和管理行为,以保障从业人员和公路安全不受影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审查机制,对公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等安全要素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制定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对建设安全风险实行动态评估、整改、复评机制。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明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实施方案,在施工前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第十条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实施方案,在施工前开展专业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制定专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专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7月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纪〔2014〕20号)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项目融资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省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交通投资融资资金等。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包括:(一)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四)交通投资融资资金;(五)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六)其它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资金。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甘交运〔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维护站场项目建设市场秩序,保障站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对《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已于2017年6月19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示,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29日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站场建设基本程序,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公益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
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站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分为道路运输客运站、道路运输货运站和支持保障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额补助、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指导思想,逐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零距离换乘”和“无缝衔接”。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功能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颁标准。
第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市场向社会开放,实行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
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式或社会全额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甘肃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2. 行车道宽度
设计速度( km/h ) 车道数
行车道宽度( m)
20
10
1 (2)
3.5 ( 3.0 )
3. 路肩宽度
设计速度(
路肩宽度(
km/h ) m)
20
10
0.5
( 0.25 )
4. 错车道 村道路基宽度为4.5m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有利地 点,并使驾驶人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
甘公发[2006]56
号文
(内部学习资料)
第1章 总则
1. 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村道。 村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不属于乡道以上(含 乡道)的乡与村、村与村之问的公路,并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 平均日交通量为400辆以下。 受限路段的乡道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村道等级的选用 村道等级应根据村道发展规划,从全局出发,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 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一条公路,可根据自然条件、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 的车道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重要村道可选用部颁四级以上等级公路标准。一般 村道按本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村道远景设计年限为8-10 年,等级公路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第8章 沿线设施
为保证行车与行人的安全,村道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 理设施等。
村道在宜林路段应进行绿化,美化路容,保护环境。 在公路交叉范围内和弯道内侧植树,应满足视距要求。
4. 路拱横坡
路肩横向坡度一般应比路面横向坡度大12%。
路面类型
路拱坡度(%)
水泥、沥青路面
1.5~2.5
碎、砾石等粒料路面
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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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公发【2011】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行“省上指导,市州监管,县区实施”的原则。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行业指导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安保工程。
第四条安保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主动诱导、警示与被动防护相结合,以主动诱导、警示为主,避免盲目或过度防护”的原则,达到“消除隐患,珍视生命”的目的。
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安保工程应与新改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县(市、区)交通局每年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行车安全隐患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施道路评定标准中的公路技术指标及其他因素等确定实施路段,
编制安保工程初步建议计划并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经过现场审查后制定安保工程建议计划及初步实施方案,初步实施方案中对实施路段采取的工程措施要绘制示意图,并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全省的总体规划,对各地上报的次年计划进行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并将安保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农村公路工作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安保工程严格按照省公路管理局正式下达的年度设计组织实施,古得随意变更调整。
第七条安保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方案设计和评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进行批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安保工程的建设单位,具(市、区)交通局为具体实施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以竞争或委托筮方式纽壑安健王堡的实施,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九条安保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
安保工程验收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执行,同时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备。
安保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条安保工程应坚持“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方案上有效,,的原则确定设计方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一条安保工程实施路段主要是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路侧险要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公路技术指标、行车速度、交通量、交通工程设施的现状、沿线交通事故、路侧条件、气象条件以及后续养护、维修需求等,确定安保工程具体实施路段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
安保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卜2 0 0 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06)、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等。
第十二条对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不同交通事故形态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工程措施有:钢筋混凝土防撞墙(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形梁钢护栏、示警桩或示警防护墩、交通凸面镜、标志、标线、减速设施、挡墙等。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安保工程推行“业主负责、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市(州)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安保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安保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十四条安保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内部监理相结合。
实行内部监理的,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内部监理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现场质量的控制:
(一)确保人员、设备全部到位;
(二)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
(三)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种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和现场抽样试验,监理工程师的各项平行试验;
(四)严格按工序、工艺施工,做到对工程的每道工序和工艺器严格把关,严格控制重点工序。
第十六条安保工程质量要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规范和标准要求:
示警桩:地面以下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8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红色的红白相间油漆,断面15cm×15cm,桩间距2-4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
示警防护墩:地面以下扩大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5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5cm倾角4 5度黑黄相间油漆,断面40cm ×200cm,墩间距2m,采用2 0号片石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防撞墙和钢筋混凝土护栏: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公路路肩情况选择嵌锁式、扩大式、桩基和钢筋桩方式,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50kN/m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5。
防撞墙尺寸为顶宽20cm,底宽43cm,高出地面81cm。
在防撞墙立面墙体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黄色的黄黑相间油漆,并向内延伸15cm;侧面为水泥本色。
护栏的级别、各级别规格、适用条件参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波形梁钢护栏:波形梁护栏的最小设置长度当车速V≤60km /h时,最小长度2 8米;当车速60<V≤80 km/h时,最小长度4 8米;两段路侧护栏之间间距不到5 0米时,宜在该两路段之间连续设置。
波形梁护栏立柱埋置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D81-2006)的规定。
标志、标线: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路面标线涂料》( JT/T280-2004)。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安保工程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安保工程建设资金应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检查。
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州)交通运输局认定。
审计报告必须装订在竣工文件中。
第六章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帽)及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指挥交通,保证施工路段行车安全。
第七章效果评价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后应跟踪调查,量化评价。
安保工程效果评价指标为设施损坏次数、交通事故次数、交通事故伤亡人数、重特大事故次数、设施损失情况。
县(市、区)交通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掌握安保工程实施前后交通事故数据变化情况,对工程实施效果做出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积累经验。
效果评价应在工程实施完成后逐年进行,持续三年以上。
第八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养护管理,及时对损坏、丢失的安保设施进行维修、补设,使安保工程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安保工程应确保交通标志鲜明、设置齐全,防护工程无填土沉陷、水穿洞和基础掏空现象,无圬工体断裂、沉陷、倾斜、松动或较大面积勾缝脱落现象,每年至少应刷新一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