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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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甘发改规范〔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交易中心:为了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简化交易程序,优化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提供电子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鉴于我省已全面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网上查阅和下载条件,标书查询和下载中不存在印刷、邮寄成本。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服务平台一律不得收取标书费,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限制投标人免费查阅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查阅。

二、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招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见附件)。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劳务费计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标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正常评标费用以外的其它任何钱物。

不得违规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发放劳务费。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甘交建〔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交建〔2013〕2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13年3月14日第一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3月2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发〔2012〕1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预防和解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一)农民工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和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省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把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作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进作风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政办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6]47号二○○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合理足额发放,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和办法适用于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市、县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特指在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给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支付的人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四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第五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项目受益区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其中,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的以工代赈工程农民工组织工作;跨村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跨乡镇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

第七条项目受益区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要求,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群众进行的投工投劳,属义务劳动的,可不支付劳务报酬。

“一事一议”投工投劳之外的所有劳动工日均属有偿劳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该据实支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

以工代赈建设补助标准

以工代赈建设补助标准

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
工程补助参考标准
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以工代赈建设工程补助标准已严重偏低,不能适应目前及今后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此,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制订新的补助标准。

在国家新的补助标准出台前,为满足我省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迫切需要,现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按照川赈办[2009]58号文中有关以工代赈工程补助标准的相关规定,参考有关行业现行工程补助标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提出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工程补助参考标准,作为国家新的补助标准出台前我省编制《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参考补助标准。

本参考标准仅供规划编制使用,不作为实际补助标准。

实际补助标准待国家新的补助标准出台后,按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一、乡村公路:新、改建20万元/公里。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将蓄水池和水窖两项合并,统一补助标准50元/立方米。

2、渠道:渠系建设按建设规模和内容确定单位造价。

小二型水库渠系50元/米,山平塘渠系30元/米。

3、农机提灌站:新建0.6—0.7万元/千瓦,改、扩建
0.2—0.3万元/千瓦。

三、人畜饮水工程:参照财政厅川财农[2004]295号文
件,人畜饮水工程按类型和供水方式的不同分别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集中供水工程、引泉蓄水工程人平200元;小机井工程300元/口;水窖工程50元/立方米。

四、基本农田建设:600—800元/亩。

五、基本草场建设:350元/亩。

六、劳务报酬发放标准:60元/人〃日。

四川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二O一O年八月。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方案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方案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方案1. 概述以工代赈项目是指在灾害或紧急情况下,政府组织劳动力投入到灾区进行重建工作,并给予劳动者报酬的一种临时性劳动补偿方式。

本文档旨在制定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方案,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公平的报酬,并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报酬标准根据灾情的紧急程度、劳动力供需、岗位难易程度等因素,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标准将采取不同的调整机制。

报酬标准将按照以下原则制定:1.具体报酬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后执行;2.报酬标准应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以保证人员招募的可行性;3.报酬标准应体现合理的劳动力供需平衡,既不能过高导致成本过高,也不能过低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4.对于需要进行特殊技能培训的岗位,可以适当提高报酬标准以保证培训的顺利进行。

3. 报酬计算方式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将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进行计算。

3.1 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计算采用小时为单位,计算方式如下:总工作时间 = 实际工作时长 - 休息时间其中,实际工作时长为劳动者实际在岗位上工作的时间,不包括中途离岗、请假等时间;休息时间是指根据法律、劳动合同等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时间。

3.2 工作量计算工作量计算采用任务完成的数量或者工作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计算方式根据具体岗位而定。

4. 报酬支付方式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支付:1.现金支付: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按照报酬标准计算出应支付的金额,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支付;2.银行转账:对于大量劳动者和较长周期的项目,可以考虑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3.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合当地的支付习惯和技术发展水平,可以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务必保证及时、准确,确保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应得报酬。

5. 报酬发放责任根据以工代赈项目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报酬发放的责任和流程:1.项目组织者:负责制定报酬标准和计算劳务报酬,并委托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发放;2.发放机构:由当地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劳务报酬的发放;3.发放流程:劳务报酬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计算后,由项目组织者提供给发放机构,发放机构根据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确认劳动者身份,按照支付方式进行报酬发放。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甘政办发[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州、县市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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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9日
生效日期:2006年04月19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合理足额发放,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和办法适用于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市、县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特指在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给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支付的人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四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第五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六条项目受益区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其中,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的以工代赈工程农民工组织工作;跨村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跨乡镇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

第七条项目受益区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要求,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群众进行的投工投劳,属义务劳动的,可不支付劳务报酬。

“一事一议”投工投劳之外的所有劳动工日均属有偿劳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该据实支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用工方应与参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签订有偿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分个人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其中集体合同由农民工共同推举的代表与用工方签订。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章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九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标准根据《甘肃省以工代赈小型水利工程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费用标准》、《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确定。

不属于小型水利和农村公路的工程,可参考当地农民工工资水平确定。

第十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要依据当年省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发放,做到公开、公正、足额、及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民工投入劳务的考核管理制度,做好考核记录,及时发放农民工劳务报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应该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通过乡、村、社等组织转发,也不得扣缴、顶替各类债务。

第十四条劳务报酬由农民工本人领取,确需代领的,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后签名确认。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对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发放情况,每月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每月7日前,将本市州上月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上报省发改委。

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劳务报酬发放纳入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工程竣工审计时,要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在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中列出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对于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拖欠、截留、无故克扣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农民工有权举报、投诉,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限期兑付。

对整改不力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停拨或缓拨项目资金,并提出相应建议,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开展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力,或在执行中因监督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市,省发展改革委将暂停该县区市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

第二十三条农民工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持异议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相关市州可根据《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组织县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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