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保护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及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现修订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李楷,************;蒋德勇,************。
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2.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5号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城镇为重点,在农村逐步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实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四)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统计、信息交流和宣传培训;(五)为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咨询服务;(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6月11日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
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四)主体装备。
DB22-T_5030-2019_内置保温复合墙体技术标准

直径 (mm)
Φb
550
320
3
4
直径允许 偏差
(mm) ±0.06 ±0.08
表 3.0.4-3 冷拔低碳钢丝性能要求
项目
直径(mm)
抗拉强度 (N/mm2)
伸长率 (%)
180°反复弯曲
次数(次)
弯曲半径 (mm)
性能要求
3
4
≥550
≥2.0 ≥2.5
≥4
7.5 10
注:1 抗拉强度试样应取未经机械调直的冷拔低碳钢丝;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内置保温复合墙体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ilt-in insulation composite wall
DB22/T 5030—2019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19 年 12 月 5 日
在一定的建筑高度和层数范围内,复合剪力墙之间交接处或 复合剪力墙与实体剪力墙交接处设置的约束墙体并起连接作用的 实体钢筋混凝土柱(以下简称“墙框柱”)。 2.0.6 边缘构件 fringing member
复合剪力墙周边的钢筋混凝土加强构件。 2.0.7 结构层 structural layer
复合剪力墙中处于保温层内侧,主要起结构受力作用的钢筋混 凝土层。
1 焊接网钢筋的强度应符合表 3.0.4-1 规定,当焊接网的钢筋 采用冷拔低碳钢丝时,其规格和性能要求应符合表 3.0.4-2、3.0.4-3 的规定。
2 焊接网的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表 3.0.4-4 的规定。
4
焊接网 钢筋
HRB400 CRB600H
轻质墙板生产应用的困境与对策建议

2021年第11期(总第407期)轻质墙板部品是在工厂预制,在施工现场采用干式工法安装的起围护和分隔作用的墙板,具有质量轻、强度高、节能环保、保温隔热、隔声、呼吸调湿、防火、快速施工、降低墙体成本等优点。
随着我国装配式建筑的蓬勃发展,无论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还是钢结构建筑,都对轻质墙板的应用比例提出了明确要求,行业在政策上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因此轻质墙板不仅是发展装配式建筑不可或缺的材料,也是墙材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但行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1轻质墙板分类轻质墙板按墙板的外形特征及构造方式可分为轻质薄板、轻质条板、夹芯复合板、拼装大板四类[1],按应用部位分为外墙板、隔墙板和覆面板,按断面结构分为实心板、空心板、复合板,按主要原材料不同可分为水泥基墙板、石膏基墙板、陶瓷墙板(烧结墙板)、镁基墙板、金属墙板等,见图1。
2轻质墙板行业发展现状在国家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等一系列产业政策的推动下,我国轻质墙板产业发展迅速,产品品种丰富,已经形成了条板、复合墙板两大系列、多品种的墙板产品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国墙体材料年产量约10200亿普通砖,墙板类产品约225亿普通砖[2],仅占墙材总量的2.2%左右。
2019年全国轻质墙板企业约有1200余家,其中,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年产量约800万m 3;纸面石膏板年产量33.2亿m 2[3](其中约10%作为隔墙及内墙贴面使用,约3亿m 2);石膏条板年产量约800万m 2[3];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产量不足6亿m 2[4](其中约30%出口,50%用作吊顶屋面、楼地板、复合保温、园林设施、工业防火包覆、船舶车厢等领域,剩余约20%作为隔墙及外墙挂板使用,大约1.2亿m 2)。
3轻质墙板行业生产推广困境及原因3.1生产技术较为落后,产品质量不尽如人意3.1.1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目前国内内墙板用量较多的是水泥基轻质隔墙板,这类墙板因生产工艺和原材料配方简单,个体户或村镇企业占较大比重,这类企业资金有限,生产设备简陋,生产工艺原始粗放,一部分生产企业仍然采用半机械操作甚至存在作坊式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产品质量很难得到保证[3]。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0]344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0]3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a4c3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9c.png)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0]344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施工质量监督站、各墙材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类墙体材料迅猛发展,消纳了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对于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我省相继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事故。
针对上述情况,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所使用墙体材料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城镇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认定制度,并按《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7]276号)规定申请产品认定。
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生产工艺,强化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控检测工作。
生产产品应分类、分级和分批堆放,不得混堆,并在明显处标注生产日期和强度等级,严禁将养护龄期未到的产品投放市场。
三、为确保出厂产品放射性指标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配置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
特别是已经取得《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最迟于 2010年12月 31 日前必须配置放射性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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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信部《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动方案》,推进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工信部《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以及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建材工业结构调整方案。
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且应符合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鼓励利用磷石膏、粉煤灰、尾矿、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生1产墙体材料,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生产水平。
(四)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的设计、建设应达到相关行业工厂设计规范要求。
如:加气混凝土制品项目应按照《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GB 50990进行设计、建设;烧结制品项目须按照《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GB 50701进行设计、建设等。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
禁止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的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烧结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陈化、双级真空挤出成型、自动切码运、烟气脱硫除尘、不低于 6000万块/年及以上的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
(二)新建、改扩建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40KW以上功率成型机,宜采用自动化上下架系统、养护室(窑),单班年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线。
(三)新建、改扩建装配式墙板、楼板、楼梯板和阳台板等水泥预制构件项目,应采用混凝土自动配料集中搅拌、自动布料、钢筋防腐处理、模台处理、振动台及控制、蒸养温控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管理,年生产规模应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
(四)新建、改扩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项目,应采用4.2米及以上切割机,年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及以上。
(五)新建、改扩建建筑隔墙用条板等条板类项目,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应采用机械化喷射成型工艺,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石膏空心条板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纸面石膏板,年生产规模在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采用成组立模生产工艺,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
(六)新建、改扩建石膏(空心)砌块项目应配备烘干工艺,年生产能力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
三、产品质量与质量管理(一)产品质量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须符合《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要求,并在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二)质量管理墙体材料企业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鼓励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1.试验室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出厂检测项目的检验条件。
试验仪器设备须经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严格产品检验交接,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建立可追溯的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2.人员要求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配置专(兼)职实验室主任1名,2名以上实验员,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验,质检人员应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节能降耗(一)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制度,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新建和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三)烧结类制品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烧结墙体材料和泡沫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8263要求。
五、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链,支撑当地生态文明建设。
(二)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宜利用当地工业、建筑、生活等废弃物,替代自然资源(砂、石、土等),生产过程中的余热、废水、废渣等应循环利用。
六、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墙体材料项目应取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竣工后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并在生态环境部官网平台备案。
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标准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鼓励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建成投产的墙体材料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备脱硫、除尘装置、污水处理系统和消声降噪设施,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所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并满足厂区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
2.厂区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3.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三)墙体材料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一)墙体材料企业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的要求,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宜建立生产、安全、监控、物流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应对危险源辩识,制定应急预案。
八、监督管理(一)企业自愿申请,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告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交流和技术服务工作。
(三)公告名单及时抄送投资、金融、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管理、应急安全等相关管理部门。
九、规范管理(一)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均可依据《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
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墙体材料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见附2),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变更公告。
九、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政策和法规,按最新版本执行。
(三)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本规范条件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五)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发布的《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黔经信原材料[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2.墙体材料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签字)填报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10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大纲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
需提供营业执照、有关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企业布局1.企业布局描述(可配图片或照片),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建成投产时间和最后核定生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