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类型
可拆分票据和普通票据

可拆分票据和普通票据摘要:1.可拆分票据和普通票据的定义2.可拆分票据的特点和优势3.普通票据的特点和应用场景4.可拆分票据与普通票据的关联与区别5.在实际应用中如何选择使用可拆分票据和普通票据正文:可拆分票据和普通票据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两种票据类型。
它们在定义、特点和应用场景上都有所不同,但又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联。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两种票据。
1.可拆分票据和普通票据的定义可拆分票据是指一种具有多个独立金额的票据,它可以被拆分成若干张单独的票据进行兑现。
这种票据通常用于满足不同金额支付需求的情况下,方便携带和使用。
普通票据则是指不具备可拆分功能的票据,它的金额是固定的,不能被拆分成多张单独的票据。
这种票据通常由企业或个人在交易过程中开具,用于证明交易的发生和金额。
2.可拆分票据的特点和优势可拆分票据的主要特点是其金额可拆分,这使得它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很高的灵活性。
此外,可拆分票据可以减少现金携带量,降低遗失风险,方便管理和核算。
3.普通票据的特点和应用场景普通票据的主要特点是金额固定,通常在交易过程中由出票人开具,收款人凭票领取款项。
这种票据适用于各种交易场景,如购物、支付工资等。
4.可拆分票据与普通票据的关联与区别可拆分票据和普通票据在功能上有明显区别。
可拆分票据具有更高的灵活性,适用于不同金额支付需求的情况;而普通票据则适用于固定金额支付的场景。
但在实际应用中,两者也有可能相互转换,如将多张普通票据按需拆分使用。
5.在实际应用中如何选择使用可拆分票据和普通票据在选择使用可拆分票据和普通票据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应用场景进行判断。
如在需要支付不同金额的情况下,可拆分票据将更为便捷;而在固定金额支付的场景中,普通票据则更为适用。
同时,还要考虑到票据的防伪性、管理成本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票据类型。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一、什么是财政票据?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政票据作了明确定义: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同时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票据有哪些类型?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
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三、我省现有财政票据有哪些种类?答:我省现有财政票据14种,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8种,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种,即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6种,即罚没收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种,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1种,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5种,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和社会保险费收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二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
《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
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职责。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
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
《办法》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具体要求。
汇票的分类

汇票的分类一、票据汇票票据汇票是一种由票据机构发行的支付工具。
票据汇票通常由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或其他经过授权的票据发行机构发行。
票据汇票具有一定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金额,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兑付和支付。
票据汇票通常用于商业交易中,可以作为支付工具,方便双方进行交易。
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由企业或商业机构发行的支付工具。
商业汇票通常是商业机构之间进行支付和结算的一种方式。
商业汇票可以用于购买货物或服务,也可以用于进行投资和融资。
商业汇票具有一定的期限和金额,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兑付和支付。
三、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发行的支付工具。
银行汇票通常由银行作为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支付和结算,也可以用于国际贸易和跨境支付。
银行汇票具有一定的期限和金额,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兑付和支付。
四、旅行汇票旅行汇票是一种专门用于旅行消费的支付工具。
旅行汇票通常由银行或旅行社发行,可以在旅行过程中使用。
旅行汇票通常具有一定的面额和有效期限,可以用于支付旅行费用、购买旅行商品和服务。
旅行汇票在旅行过程中具有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特点。
不同类型的汇票在实际应用中有着不同的特点和用途。
票据汇票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方便了商业交易的进行;商业汇票作为商业机构之间的支付方式,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银行汇票作为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方便了个人和企业的支付和结算;旅行汇票作为旅行消费的支付工具,使旅行更加便捷和安全。
汇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根据不同的特点和用途可以分为票据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和旅行汇票。
不同类型的汇票在实际应用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价值,为商业交易和个人消费提供了方便和便利。
在使用汇票时,需要注意汇票的期限、金额和使用规则,以确保支付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财政电子票据简介介绍

• 加强监管和透明度:电子票据的使用可以加强财政监管,减少人为错误和舞弊 。同时,公众可以更方便地查询和验证财政票据,提高财政透明度。
• 综上所述,尽管财政电子票据面临诸多挑战,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完善,其发展前景仍然光明。
THANKS.
• 财政电子票据是政府机构在财政收支过程中,采用电子技术 生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款凭证。它替代了传统的纸质票 据,提高了财政收支的效率和透明度。下面将详细介绍财政 电子票据的技术支持。
财政电子票据的挑
06
战与前景
法律法规的挑战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纸质票据作为法定证据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电子票据 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因此,确立电子票据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是一个重 要挑战。
财政电子票据的重要性和意义
节能环保
财政电子票据取代纸质票据,减 少了大量纸张的消耗,有利于环
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高效便捷
电子票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都可 以通过电子化手段完成,大大提高 了处理效率和便捷性。
安全可靠
采用电子签名技术的财政电子票据 ,能有效防止票据的伪造和篡改, 提高了财政票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财政电子票据的发展趋势
全面电子化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财政电子票据将逐渐实现全面电子化 ,从申领、开具、传输、保存到报销等各个环节都将实现电子化操 作。
跨部门、跨地区互通互认
未来财政电子票据将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互通互认,方便企业和 群众在不同部门和地区间办理业务。
四大票据基本知识

是出票银行签发 的,由其在见票 时按照实际结算 银行汇票 金额支付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1.出票人 2.付款人 出票银行 (出票银 行) 3.收款人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 商业汇票 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种类: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 汇票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由银行签发的承 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 银行本票 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 发的,委托办理 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1.表明“银行本票”字 样; 1.出票人 1、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可以 2.无条件支付的承兑; (银行) 支取现金。2、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 3.确定的金额; 银行 2.收款人 可申请签发现金本票,单位的不得签发银 3.付款人 4.收款人名称 (即出票人) 行本票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无条件支付的承兑; 账,普通支票两者都可,但在上角划有两 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转 1.出票人 3.确定的金额; 出票人 2.付款人 账支票只能转账;2、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3.收款人 但用于支取现金的不能背书转让;3、存款 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 4.付款人名称 银行注销 5.出票日期
1.出票人 2.付款人 出票人 3.收款人 (持票人)
1、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付有条件,附 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付款期限不得 超过6个月;3、商业汇票既可以背书转 账,也可以支取现金;4、银行承兑汇票的 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 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 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 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付的汇 7.出票人签章 票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往来票据具体有哪些类型
往来票据具体有哪些类型(⼀)借条借条⼜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
借条是确认双⽅借贷关系成⽴的原始凭证。
除⽀付报销款项、⽀付⽆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外,其他款项⽀付皆可以⽤借条。
在会计实践中,款项付出时如当时难于确定其使⽤性质,会计⼈员应坚持要求收款⼈出具借条。
收款⼈使⽤⽩纸书写借条时,“标题”可直接写“借条”,“借据”或“今借到”。
(⼆)领条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
通常情况下,领条表⽰两重含义:⼀是应领款项已收到;⼆是所领款项属于收款⼈应得,⽆需归还。
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或⽤于报销。
或⽤于冲销往来或代办收付。
领条也有两种形式,⼀是以⽩纸由收款⼈直接书写或单独出具:⼆是印制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付款时由收款⼈签字领取。
后⼀种多为多⼈式的,⽽且不⼀定使⽤“领条”这⼀名称,职⼯⼯资表、取暖费发放表等均属这类领条。
以⾃纸直接书写领条时,通常标题为“领条”、“今领到”。
⽽且必须在领条正⽂写明领款原因。
实践中,业务⼈员还可能从出纳员处领取已盖印章的空⽩转账⽀票、填有数额的银⾏汇票等。
其实质属借,但习惯上往往出具领条或收条。
(三)收条收条是在不宜使⽤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
收条⼀般⽤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款,以及⽤于收到不退还原借条、原⽋条的还款。
会计实践中,收到委托⼈转交或代为返还的款项、受托代保管款项,以及⾮现⾦票据或实物接收,也多使⽤收条表⽰收讫。
收条与借条⽐较,不⼀定需要归还,如收到还款的收条;收条与领条⽐较,⼜不⼀定不要归还,形成借贷关系的收条有之,如收到预收账款的收条。
据此,收条的性质介于借条和领条之间,收款性质具有较⼤的不确定性,所以使⽤收条时应特别审真。
写收条时,除“标题”的“收条”或“今收到”外。
应在收条的正⽂部分写明款项收受的性质或缘由,否则,⼀旦发⽣纠纷,持据⼈与出据⼈分别作出不同解释,第三⽅将很难作出裁判。
供货方支付罚款使用什么票据
供货方支付罚款使用什么票据供货方支付罚款使用的票据类型及其使用方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供货方在遇到违约情况时可能需要支付罚款。
在支付罚款时,供货方需要使用特定的票据进行记录和结算。
本文将介绍供货方在支付罚款时常用的票据类型及其使用方法。
一、发票发票是一种最常用的票据,用于记录交易的金额和相关信息。
供货方在支付罚款时,可以使用发票进行记录和结算。
具体操作如下:1.开具发票:供货方需要填写发票上的相关内容,包括发票抬头、金额、罚款事由等,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开具。
2.交付发票:供货方需要将开具好的发票交给违约方或相关责任机构,作为支付罚款的凭证。
3.记录发票:供货方需要保留一份发票副本作为自己的记录,以便后续的核算和管理。
二、付款通知书付款通知书是一种书面通知,用于向违约方通知罚款金额、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供货方在支付罚款时,可以使用付款通知书进行记录和结算。
具体操作如下:1.撰写付款通知书:供货方需要书面撰写一个付款通知书,明确罚款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相关信息,并在通知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2.交付付款通知书:供货方需要将付款通知书送至违约方或相关责任机构,作为支付罚款的凭证。
3.记录付款通知书:供货方需要保留一份付款通知书副本作为自己的记录,以便后续的核算和管理。
三、收据收据是一种由受款方提供给付款方的票据,用于确认收款的事实和金额。
供货方在支付罚款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提供收据作为支付凭证。
具体操作如下:1.索取收据:供货方需要向违约方或相关责任机构索取一份收据,用于确认罚款金额和支付事实。
2.核对收据:供货方需要核对收据上的金额、付款方信息和付款时间等内容,确保与实际支付相符。
3.保留收据:供货方需要保留一份收据副本作为自己的记录,以便后续的核算和管理。
除了以上常用的票据类型,供货方在支付罚款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使用其他类型的票据,如付款凭证、银行汇票等。
票据的类型
票据的类型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淀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记账式债券: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登记于证券账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账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债券。
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以记账式债券为主。
如果投资者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就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则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在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柜台买卖债券,则必须在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的柜台系统开立账户。
国债:在我国,国债就是所指由国家财政部发售的,以化解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须要和填补国家财政赤字为主要目的的债券。
截止年2月底,财政部已发售尚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余额为2.84万亿元。
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一种债权人认购债券的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我国近年通过银行系统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券面上不印制票面金额(而是根据认购者的认购额填写实际的缴款金额),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
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0.2%收取手续费。
央行票据:央行票据即为中央银行票据,就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售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就是中央银行债券。
之所以叫做“中央银行票据”,就是为了注重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售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久的也只有3年)。
但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售的债券具备显然的区别:各发债主体发售的债券就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即为减少可用资金;而中央银行发售的央行票据就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就是公开市场操作基础货币,增加商业银行返税资金量。
票据法PPT课件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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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常说的同城)需要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以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但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结算。
三、定额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常说的同城)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以使用定额银行本票。
目前,定额银行本票只在一些地区(如上海、广州等)使用。
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只有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四、普通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五、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六、转帐支票
转帐支票是专门制作的只能用于转帐的支票,转帐支票不得用以支取现金。
七、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八、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九、银行本票申请书
单位、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进行结算,可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申请人必须先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请人回单,第二联为银行借方凭证,第三联为贷方凭证。
申请人交现金办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十、银行汇票申请书
单位、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进行结算的,可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
申请人必须先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银行汇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请人回单,第二联为银行借方凭证,第三联为贷方凭证。
申请人交现金办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十一、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票据结算过程中,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因此,在使用票据和结算凭证前,必须先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
十二、银行进帐单
银行进帐单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将票据款项存入收款人在银行帐户的凭证,也是银行将票据款项记入收款人帐户的凭证。
银行进帐单分为三联式银行进帐单和二联式银行进帐单。
不同的持票人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同的银行进帐单。
二联式银行进帐单的第一联为给持票人的回单(即收帐通知),第二联为银行的贷方凭证。
持票人填写银行进帐单时,必须清楚地填写票据种类、票据张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及帐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及帐号、票据金额等栏目,并连同相关票据一并交给银行经办人员。
对于二联式银行进帐单,银行受理后,银行应在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并退给持票人,持票人凭以记帐。
十三、贴现凭证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
贴现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银行作贴现借方凭证,第二联银行作持票人帐户贷方凭证,第三联银行作贴现利息贷方凭证,第四联是银行给持票人的收帐通知,第五联由银行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贷方凭证。
票据法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的,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挂失通知书并签章。
十四、挂失止付通知书
挂失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是银行给挂失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银行凭以登记登记薄,第三联银行凭以拍发电报。
失票人应当认真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
详细填明挂失止付人名称、票据丧失时间、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以及挂失止付人联系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
十五、粘单
粘单是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记载事项的需要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付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该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例如:丙接受转让来的票据,是票据的持票人,当丙背书转让票据时,发现票据的背面已经没有记载背书的余地了,这时,丙就应该使用粘单,而且丙是该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并且丙在使用粘单时,必须在是票据凭证与粘单的粘接处签单(即通常所说的盖骑缝章)。
在粘单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条件,即产生背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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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退票理由书
票据的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票款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的,可以要求付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并记明退票理由。
退票理由书可以证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权利而未获结果,具有替代拒绝证明的作用。
持票人拥有退票理由书的,不必再请求作成拒绝证明。
十七、银行承兑协议
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出票人留存,第二、三联承兑银行留存。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经银行承兑后,出票人与承兑银行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银行承兑协议上所述条款。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
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