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辽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理学之法律原则种类、民法之债的概念
民法专题债总及法定之债

二、法的本质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债法的规范功能主要是保证在不同地域、不 同时间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当然,债法是关于 财产让渡或者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一 体系以反映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其 他领域的财产流转关系,如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等。 但这并没有改变债的本质,债仍然是法律上可期 待的信用。
2、给付的形态
不同的给付形态对债务人的履行具有不同的要求, 在债务违反的责任承担上,也各不相同。 归纳起来,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最常见,方式有四种)
(2)支付金钱 (3)转移权利 (4)提供劳务(服务) (5)提交成果
(6)不作为
(三)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
1、债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由于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 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
在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 ,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 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或纽带。 ( 1980年版《牛津法律大辞典》) • 在古代汉语中,债通“责”,本义是指“ 所欠的钱财”。 •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 概念才首次被引入中国。
• 债务的特征: • (1)从性质上说,债务是一种具有法律 拘束力的义务。 • (2)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 的不利益。 • (3)从内容上看,债务具有特定性。 • (4)债务与债权一样都具有期限性。债 务不许永久存在,为现代民法上的一个原 则。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 二、主债与从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六、自然之债与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民法通则》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 “债权”一节,该法第84条规定:“债是按 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 (1)A、B、C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 么?
• (2)前进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 根据何在?
• 2.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
古画。约定甲保管。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
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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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问:
• (1)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 (3)A对B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 (4)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
何时转移? • (5)B是否有权出卖该画,C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 (6)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 (7)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
• 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
• B.甲市外贸局
• 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 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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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日,A、B、C三人酒后运送货物,途中 A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 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前进公司向三人索 赔时,B、C称此车祸系A不慎驾驶所导致,因 此发生的货物损失应由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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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辩称该车系自己同B、C二人共同购置,因车祸引 起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前进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 B、C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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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 1.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 请求A.其四只履、能行选向全债择部务债题人务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
•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民法经济法常识考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民法、经济法常识考点汇总2009-11-19 10:06:01 作者:来源:中人教育点击数:4654民法专题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体现:(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物权概念: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2.主物权和从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特征:1.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
2.是一种绝对权。
3.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4.具有永久性。
债权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
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 是对世权.(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法律考试之债权概念和种类题解析

法律考试之债权概念和种类题解析在法律考试中,债权概念和种类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理解和掌握债权的概念和种类对于解答相关题目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债权的概念和种类进行解析,并提供一些解题技巧和例子,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应对这类题目。
一、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一般包括权利主体、债权内容和债权形式三个要素。
1. 权利主体: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考试中,常见的债权人包括债权人本人、债权人的继承人、债权人的受让人等。
2. 债权内容:债权内容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常见的债权内容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交付物品等。
3. 债权形式:债权形式是指债权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债权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
二、债权的种类根据债权的性质和来源,债权可以分为合同债权、侵权债权、法定债权等。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在考试中,常见的合同债权包括买卖合同债权、租赁合同债权、劳动合同债权等。
例如,考题可能会问到某个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谁,以及债权的内容是什么。
解题时,需要仔细分析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各方的身份和债权内容。
2. 侵权债权侵权债权是指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
在考试中,常见的侵权债权包括侵权责任债权、交通事故责任债权等。
例如,考题可能会给出一个交通事故的情景,要求判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以及债权的内容是什么。
解题时,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确定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分析债权的具体内容。
3. 法定债权法定债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债权。
在考试中,常见的法定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债权等。
例如,考题可能会问到某个法律规定的债权的具体内容和享有该债权的条件。
解题时,需要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法定债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三、解题技巧和例子在解答债权概念和种类题目时,可以采用以下技巧:1. 仔细阅读题目:在阅读题目时,要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和要求,确定考察的是债权的概念还是种类,以及具体的考点。
法律规定的债(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
债的关系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则是负有债务的人。
债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债的定义、种类、成立要件、效力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债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的定义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具有以下特征:1.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涉及财产权益的变动。
3. 债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债具有平等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三、债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根据债的标的,债可以分为财物债、行为债和智力成果债。
2. 根据债的成立原因,债可以分为法定债和约定债。
3. 根据债的给付内容,债可以分为金钱债和非金钱债。
4. 根据债的履行期限,债可以分为定期债和不定期债。
5. 根据债的担保方式,债可以分为有担保债和无担保债。
四、债的成立要件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3. 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债的效力债的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包括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
2.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得擅自免除或者变更债务。
3. 对第三人的效力:债的关系对第三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第三人可能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受到间接影响。
六、债的法律保护债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保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重点总结(五)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历史知识总结(五)——知识产权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通用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
参照历年考情,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是各个地市独立发布公告的,每个地市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包括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
不同地市的不同岗位考试内容一般不同,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又叫通用知识)为必考内容,所以请大家重点复习这方面的内容。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知识产权(上)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l)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这个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是无形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其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必须经过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才能产生。
(3)知识产权具有专摧到生。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力人所专有,权力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力,否则为侵权。
(4)知识产权其有时间性和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
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权力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无偿使用,不会发生侵权问题。
二、著作权(一)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力。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力,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所谓“债”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简言之: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叫“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即为“债务”。
注意债的基本含义: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属性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债。
如所谓的“人情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以当事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
此“特定行为”系债的客体,这种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P282)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案例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
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
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
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债权的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专题 - 债总及法定之债
第三,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 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先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的效力(债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
1、请求力(给付请求权) 问: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否请求力? 2、执行力(保护请求权) 问:以债务人的劳务为内容的债权,在债务人拒 绝履行时有无直接执行力? 3、保持力(给付受领权) 4、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权利的不行使) 受领迟延的后果:1、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2、赔偿债务人的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
其效力为: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 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 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 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债的特征
概括起来,有以下5个方面:
(一)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
(二)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五)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四、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指债权人, 义务主体,指债务人。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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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特征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民法上的债,
需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若不能产生损害赔
偿责任,则非民法上的债,如“人情债”“孽
债”。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相对性是债的基本特征之一,债权人的权利 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只 对债权人负担义务。
故意烫伤手指,毁坏食指的指纹,借以否认签订过
借款合同。
你的意见呢?
第三节 债权的发生原因和分类
一、 债的发生根据
(一)债的发生根据的概念
债的发生根据
是指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法律事实。
(二)我国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合同、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 例如,《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受益人有义务对 受损人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的 拾得遗失物;《合同法》第42条规的缔约过失也为 债的发生原因。
问:甲乙、甲丙、乙丙、丙丁之间各发 生了什么法律关系?
分析提示
1、甲乙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双方形成 “合同之债”。
2、甲与丙之间的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
债,甲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3、甲与乙之间还存在不当得利之债。
甲负有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
4、乙与丙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无
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可请求收益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点
一、债的概念
1、债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
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
享有请求
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而他方 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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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辽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理学之法律原则种类、民法之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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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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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民法之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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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不同于好意施惠关系。
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如代传口信、代接访客、好意领路等。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负担某种道义责任(义务)的意思,并无确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使自己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意思(法效意思),也不获得某种利益,因此,行为人的承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因为未践行其承诺而承担法律责任;而债的关系则是一种受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的违反将产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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