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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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作者:法宣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第3期
法宣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此次刑法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有发生。

而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
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次,《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有效回应,也是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特点及教育改造路径
进行的有效改革。

此举意在让全社会明白,年少轻狂并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此后,已满十二周岁而不
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优厚待遇”被取消。

“他还只是个孩子”瞬间
变成“他不再是个孩子”,“他”需要独自面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罪名解释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罪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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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就新增条款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是针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未积极履行应有 职责的情形,此种行为类型与“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的行为明显相异; 三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不意味着只能适用前款的罪名,存在另行确定罪名 的先例,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另行确定罪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另行确定罪名“违法运 用资金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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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 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原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 售劣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 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第六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 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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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突出该类行为的暴力性,建议本条罪名确 定为“暴力袭警罪”;也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单设罪名,可以继续适用“妨害公务 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袭警罪”。主要考虑: (1)按照罪名确定的惯例,单独刑罚配置的条款,一般宜单独确定罪名。(2) “袭警”本身就含有暴力之意,且近年来在讨论增设该罪的过程中,各方普遍使用 “袭警罪”的表述,已有广泛社会共识且更为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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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规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JY幼女中幼女的性 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作出区分,体现其特殊主体身 份,“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更为准确,也能够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 区别。 (3)本条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 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际上是负有特定照护职责的人员。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3修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3修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修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1]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增加冒险组织作业犯罪的规定。

立法背景近年来在安全生产形势取得好转的同时,一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难以挽回的特别重大损失,教训深刻,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三次审议期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天津港爆炸事件的重大损害和惨痛教训,建议提高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罚,更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重特大安全生产犯罪。

当时,法律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规定的责任事故类犯罪之一,这类犯罪还涉及很多同类条款,其量刑幅度基本都是相同的,提高这一犯罪的刑罚需同时考虑其他条款,在具体刑罚的设置上也需要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评估。

对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可在今后修改刑法时统筹考虑。

”近年来又发生了一些重特大事故,特别是2019年3月21日发生了江苏盐城响水天嘉宜化工企业特大爆炸事故,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危险废物导致自燃引发的特别重大事故,企业明知存在重大隐患,甚至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企业检查中责令整改的13项安全隐患问题未整改的情况下,在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规堆放处置危险废物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对重大隐患仍不落实责任、有效整改,继续冒险组织作业,酿成惨剧。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你知道吗?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你知道吗?

刑法修正案(⼗⼀)涉及未成年⼈的有关规定,你知道吗?2020年12⽉26⽇,刑法修正案(⼗⼀)经⼗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3⽉1⽇起施⾏。

刑法修正案(⼗⼀)涉及未成年⼈的有关修改,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的特别保护,尤其引⼈关注。

限制性的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近年来低龄未成年⼈实施杀⼈等恶性案件时有发⽣,引起社会⼴泛关注。

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七条增加⼀款规定,即“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与《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关系,规定,“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专门矫治教育”。

加强了对性侵害未成年⼈的处罚对极少数未成年⼈恶性犯罪案件依法惩处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的保护。

针对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刑法第⼆百三⼗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在原有奸淫幼⼥情节恶劣、奸淫幼⼥多⼈等加重情节的基础上,增加在公共场所奸淫幼⼥和奸淫不满⼗周岁的幼⼥或者造成幼⼥伤害的规定,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实践中负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员,利⽤优势地位性侵未成年⼈案件的增多,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特殊职责⼈员性侵犯罪的规定,提⾼了未成年⼥性性同意年龄,体现了对未成年⼈⾝⼼健康的严格保护,即:对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员,与该未成年⼥性发⽣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为,同时⼜构成本法第⼆百三⼗六条规定之罪(即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猥亵⼉童罪有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关于猥亵⼉童罪的规定,修订前刑法第⼆百三⼗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4(3):87-92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赵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对其构成要件要素和法定刑配置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仍存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对罚金刑和资格刑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从明确罪名选择适用规则、调整法定刑、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著作品罪[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22(2021)03-0087-06[DOI]10.13322/ki.fjsk.2021.03.011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已正式公布。

本次修改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以来的第11次修改,历经3次草案审议。

2020年6月28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和2020年10月13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均未涉及著作权犯罪条文的修改,而2020年12月22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一审稿的30处修改增加到48处修改,其中包括对规定著作权犯罪的《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著作品罪的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刑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相应地进行修改是及时且必要的,尤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下,合理运用刑法保护著作权,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了新的要求茁。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洗钱罪变化解读与风险防范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洗钱罪变化解读与风险防范

(四)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 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 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 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或身份证明文件。
条文变化解读 02
【第191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跨境转移资产”、“支付结算”等被列明为洗钱行为 新修正案细化了洗钱的行为方式,“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被改为 了“跨境转移资产”,地下钱庄等的“支付”结算行为也规定为洗 钱方式之一。
从字面上解释,跨境转移资产增加了资金入境的行为方式,意味着 资金汇入境内也将被明确归为洗钱罪行为模式之一。将原本规制的 单向资产转移洗钱,扩大到双向或多向的资产转移洗钱,这也有助 于尽快与国际反洗钱工作接轨,促进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开展。
自洗钱入罪意味司法机关在侦办上游犯罪时,还可以单独针对嫌疑 人的自行洗钱行为立案调查,将增大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 直接威慑所有洗钱行为参与方。这便于司法机关的跨境犯罪、金融 犯罪的追赃工作。
跨境金融服务企业尽管不是惩处“自洗钱”的打击对象,但随着追 赃力度加大,也要更加审慎对待更加严格的刑事合规风险。而涉嫌 从事跨境金融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的金融科技企业,具备自行转移 所得收益即“自洗钱”的能力,可能面临较之前更严重罪行指控。
四是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 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 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 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4增加危险作业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4增加危险作业的犯罪

四、【增加危险作业的犯罪】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增加危险作业犯罪的规定。

立法背景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还处于易发多发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治理工作,法治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各方面的监管和责任落实。

我国刑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惩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犯罪规定多次作出修改完善。

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经过上述修改补充,我国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惩治的行为范围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了。

既有一般性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概括性罪名,也有危险物品肇事、工程建设罪具体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罪名。

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类犯罪为过失犯罪,所以构成这些犯罪都要求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近年来,一些重特大事故如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使人们认识到等到发生事故后再治理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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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对比比较新旧刑法修正案的差异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则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其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并经XXX核准追诉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对于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果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

如果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条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批准文件的规定,或者含有有害物质或者微生物污染,或者药效不足以治疗疾病的药品。

本条所称药品,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保健食品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冒伪劣产品,是指冒充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标准的商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等行政处罚。

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质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劣药是指属于劣药的药品。

如果被判定为售劣药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金。

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情形包括:(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如果同时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欺诈、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或者公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债等证券的行为。

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的罚金。

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行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单位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情节较轻的,处单位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募集资金罪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在十倍以下的,将被罚款;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犯了前两款罪,将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公司、企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情节较轻的,将受到单位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职务上的便利,包括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

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行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除了受到相应刑罚外,还要受到罚款的处罚。

如果有特别严重情节,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归个人所有的,除了受到相应刑罚外,还要受到罚款的处罚。

如果是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处罚可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包括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量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处罚可以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量的行为,或者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行为,都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对于这种行为,处罚可以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文章: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罪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要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构成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罪。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这些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协助将资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处罚。

第200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是指单位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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