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规定的不足
继续羁押制度初探

继续羁押制度初探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羁押作单独规定,也未明确羁押的法律地位,更未明确区分审判前、审判中及审判后阶段的羁押,只是将羁押作为拘留、逮捕的必然结果和延续状态。
这就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这个刑事诉讼法典中显得比较突兀。
鉴于目前我国立法现状,本文以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入手,结合现行法律体系及规定不完善的情况,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机制的构建,从司法实践角度完善相关的司法体系,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合法权利。
关键词:逮捕;羁押必要性;继续羁押审查制度我国的羁押期间包含于拘留、逮捕至判决前的整个期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也不具有特定性。
因此,文章以“继续羁押”这一名词作为逮捕后至判决前羁押期间的特定名称,而对这一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则可称之为“继续羁押审查制度”。
一、关于继续羁押制度的限制性理论由于未决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剥夺,而且是在法院没有最终确定其有罪的前提之下。
如果对其不做严格的法律限制,法律的公正性将会受到影响。
因此对未决羁押措施的运用,学界提出了各种限制理论。
其中主要的理论有三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理论。
我国学者认为:“尽管从法律功能上看,未决羁押与监禁刑不可同日而语,但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来看,两者却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由此可见,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质上是矛盾的。
但由于未决羁押的功利性价值,不可能废除,因此,未决羁押制度必须以规范、法治的途径才能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理论。
正当程序,“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
”欲使未决羁押成为公正的程序,必须有一个法定的审查和监督程序作为支撑,才能确保未决羁押程序的正当性。
第三,权力制约思想。
无论何种权力,最终都是由个人行驶运用,个人对权力的运用离不开意志,而意志的最大特征是自由。
这种就意味着权力在现实转化上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这是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督的根本性原因。
浅析当前羁押前体检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当前羁押前体检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发表时间:2011-12-02T13:31:32.96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8月下期供稿作者:刘风华[导读] 羁押前体检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对于维护被羁押人员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刘风华(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江西抚州 344200)中图分类号:D926G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1摘要:羁押前体检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对于维护被羁押人员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羁押前体检制度践行时间不长,一些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和完善,如羁押前体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送检对象的不明确、对“患有重大疾病但因特殊情况可以羁押”情形的规定不够完善等。
本文笔者拟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浅析当前羁押前体检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使羁押前体检制度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羁押前体检;安全隐患;完善一、羁押前体检的确立及现实意义2010年5月10日,中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该项规定事实上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前体检制度。
羁押前体检制度,不仅有利于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体现国家对被羁押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
通过羁押前体检,有利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
其次,它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实需要。
经过被羁押前的体检,证明被羁押者在送看守所羁押前是健康的,没什么身体、心理的疾病,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被羁押后以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为由推翻被羁押前在检察机关的口供。
二、当前羁押前体检存在的问题(一)看守所不具备检查条件,给羁押前体检带来安全隐患1.由于看守所普遍不具备体检的条件,因此,在实践中,被羁押者大多是送由当地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 查 批 捕 中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梁 坚 ( 吉水 县 人 民检 察 院 江西 吉 安
3 3 1 6 0 0)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2 — 0 0 5 4 — 0 1
根据刑诉法第 8 9条规定 , 公安机关对被拘 留的人 , 认为需要
件, 犯罪嫌 疑人 多, 案卷材料多 , 如果要对每一犯罪嫌疑人都进行 逮捕的 , 应在 3日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在特殊情 至 4日, 对 于流窜作案 、 多次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案 、 结伙作案 的 讯问, 在时间上显得更加仓促。 特别是从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 况下依法可延长 1
2 . 嫌疑人 翻供 、 使审批工作骑虎难下
问时, 他们就部分翻供或全面翻供 。 比如我们在审查批捕吴某盗窃 是否有超期羁押现象。比如我们 曾经在提审时就发现有一流窜作 手机一案时 , 原先他 向侦查机关交代是偷 了 4部手机 , 当我们在审 案 的犯罪嫌疑人讲 的拘 留时 间与案卷中拘留证上 的时 间不相符 , 后经核实 , 发现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延长 了拘留 查批捕期间提审他时 , 他改 口说只偷了两部 , 而且将偷 2 部手机的 两者相差 6天 , 所以将拘 留证上拘 留的时间往后挪动 了 6天 , 造 时间 、 地址等情节都交代清楚了 , 究竟是认定 2部还是认定 4部 , 时间后还不够用 , 如果认定 2部 , 数额又不够 , 如果认 定 4 部, 说明提审没有取得实 成了超期。 发现 问题后 , 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书面纠正 其二 、 应着重讯问犯罪嫌疑人 以前 向侦查机关交代 自己所涉 质性效果 , 在这种关系到罪与非罪 的情况下 , 批还是不批 , 在短时 意见 。 间内就很难作 出决定 , 批了又怕捕错 , 如不批 , 犯罪嫌疑人属流窜 嫌的犯罪事实是否是真实 ,并应认真听取其作罪轻或者无罪的辩 作案 , 一但改变 了强制措施 , 以后要再抓捕他就很难 了。遇到这种 解 , 从 中发现侦查 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i 、 讯 问未成年 情况就使我们的审批工作 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此外 , 有些犯罪嫌 犯罪嫌疑人时 , 还应 当把是否已满十 四、 十六周岁 的临界年龄 , 作 对于难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 , 疑人 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讯 问时全面否认 ,这种尴尬状况的出 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
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20l2年3月第2期(总第72期)辽宁警专学报J0URNAL0FLIA0NINGPOLICEACADEMYMar.2012No.2(Sum.72)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周涛(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监所管理系,辽宁大连116036)摘要: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监督透明度的提高,对看守所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文明化呼声日趋强烈看守所监管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自杀,自残,变相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在媒体曝光下备受关注;看守所在积极改进的同时,又要应对高压态势下民警的工作压力,与刑侦机关及媒体的关系等新问题,倍感艰难.因此,树立理性的法律思维,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重视领导者的科学决策和民警的责任意识,是看守所监管工作改革的方向与重点.关键词:看守所;监管工作;问题;改革中图分类号:D63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378(2012)02-004卜06看守所作为关押未决犯和部分已决犯的监管机关,其比监狱更具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使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其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2009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死亡,事后警察称其是在与同监室在押人员玩"躲猫猫"时撞到墙壁受重伤后死亡的,但后经查实其系被牢头狱霸打死.一时间看守所成为各种媒体和公众的聚焦点,在押人员各种离奇死法流传于网络和坊间,看守所监管工作成为众矢之的.除了非正常死亡事件,逃跑,自杀,自残,殴打,都是令看守所焦虑的重大监管安全事件,看守所在应对媒体和解决内部顽疾工作中疲于奔命.因此,客观,理性地分析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是解决该问题的前提与关键.一,媒体聚焦下看守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逃跑,自杀,自残现象看守所承担着高度的监管责任,逃跑,自杀,自残历来都是所内严重的监管安全事件,其中非正常死亡是后果最严重,最可怕的一种,是看守所监管工作中的头等大事.犯罪嫌疑人进了看守所,面临着较差的物质条件和高度的精神压力, 这些都是引发重大监管事故的原因.1.自由的丧失与匮乏的物质条件嫌疑人从拘留到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经历了从自由世界到与世隔绝的两重天,看守所为了防止在押人员脱逃,不得不加大防范力度,在各种要害部门安装探头,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收缩关押场所,实行集中关押,在押人员的"吃喝拉撒睡"都集中在拥挤的监舍内,人均空间不足,每天除了放风时间,在押人员按照统一要求要变换不同的坐姿静默反省,不良心理问题随之产生, 集中表现为情绪紧张,恐惧,焦虑,心烦意乱,坐立不安甚至消极悲观绝望,进而引发躯体不适感,轻则失眠,重则患慢性疾病或旧疾久治不愈,继而引发心理情绪反应,感觉痛苦,失望,生不如死,从而引发自杀,自伤,自残事件.2.高度的精神压力在押人员除了必须承受身心压力外,自身案收稿日期:201卜O9—06作者简介:周涛(1972-),女,满族,辽宁岫岩人,副教授,学士.41辽宁警专学报2O11年第2期情所带来的焦虑与担忧产生巨大的精神负担,导致其在刚入所及诉讼阶段精神高度紧张,对管教人员,提审人员,审判人员的每一句话都细细品味,捕捉,判断于己有利的信息,设计应对策略,而一旦失败,则导致心力憔悴,情绪,行为失控,引发重大监管事故.(二)变相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一直是令看守所头疼的问题,而且是看守所自身无法解决的顽症.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原厅长陈振东曾说过,在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在其任职期间曾对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了集中调查,最终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有11万人超期羁押,最长的28年,十几年的有很多.这些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的领导都换了几任了,案件解决起来非常困难.超期羁押问题在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后,在其后的集中清理整顿中,案件的绝大多数得到了处理,但随后而来的变相超期羁押问题仍普遍存在,原因错综复杂.1.疑难杂案许多超期羁押的案件与刑事政策导向有直接关系.例如,"大案,要案,命案","公安部督办案件","各省公安厅督破案件"等,这些刑事案件本身影响力大,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同时又带有行政色彩,尤其是有些大案,要案,上级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为平复民愤要求限时侦破,导致虽然嫌疑人到案,但证据不够充分,人命关天,公,检,法部门不得不稳妥慎重处理,既要对上级有所交代,又要小心翼翼,办来办去将案件办成"疑难杂案",公,检,法部门在法律范畴内玩太极,嫌疑人放不得,判不得,导致超期羁押.还有些经济领域的重大案件最初是由某部门主办,后主办部门或主办人员出现了问题,承办单位或人员出于种种考虑,使案件被迫搁置,久拖不决.2.变相超期经过集中整治后,公检法各部门对超期羁押问题基本上能树立警戒意识,但由于公,检,法各部门在分工与合作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使原来的超期羁押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公,检,法机关会根据各自权限最大限度地为超期羁押谋求合42法程序,如公安机关会以补充侦查,案情复杂,流窜作案等种种合法理由延长办案时间;检察院,法院由于存在大量待审案件,则对审结后上诉,发回再审的案件一拖再拖,最大限度地为自己延期审理寻找法律依据,争取时间以应对未结之案件.加之公,检,法三机关合作脱节,使处在不同阶段的在押人员的换押证未及时更换,看守所在未见到相应的法律文书时不予配合,在无形中拖延了羁押时间.与过去违规的超期羁押不同,现阶段的超期羁押都程序合法,但实质仍是变相超期.对于这些,看守所只能内部消化,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内超负荷羁押,在押人员为争夺有限的生活资源而发生殴斗就在所难免. (三)刑讯逼供在"躲猫猫"事件之前,刑讯逼供是看守所的一个痼疾,普遍存在却不为公众所知,基本上内部消化了.伤亡或病亡的,经过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家属不告不闹,事件就平息了.直到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现象才大规模的见诸媒体.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案件,最多还是由人为造成的,具体包括如下几种类型.1.刑侦阶段的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在刑侦领域普遍存在重口供,轻物证的思想,刑警为了获取口供,在刑侦阶段采取刑讯逼供,造成嫌疑人外伤或内伤,当时未引起足够重视,等嫌疑人关进看守所后,伤处继发感染进而引发伤亡事件.为杜绝刑讯逼供,公安部及各省公安厅于近几年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如在看守所提审室安装监控探头,提审人员与羁押人员有效隔离,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外审等,这些有效防范了刑讯逼供问题,但对于久攻不下的特殊案件,刑侦人员仍可以"指认犯罪地,指辩犯罪人,辨别赃物"等理由,将在押人员提离看守所,期间若刑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且返回看守所后的体检不周全,对出现的嫌疑人伤亡事件,看守所就会难辞其咎,有口难辩.2.看守所急功近利搞破案看守所依法关押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这些被监管人员不仅自己有复杂的犯罪经历,而且还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周涛: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着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或线索,是一个蕴藏丰富的"违法犯罪信息库".看守所具有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资源优势,时间优势,成本优势和阵地优势,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不仅是侦查工作的延伸和继续,而且也提升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同时也扩大了监管机关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于是,监管机关开始把深挖犯罪作为"亮点工程"来抓,造成看守所急功近利搞破案,舍本逐末,互相攀比,甚至不惜对在押人员动粗,制造了一些刑讯逼供案件.例如,在某部级文明看守所内曾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案件,造成嫌疑人死亡,后来经过有关部门协调,涉案人员被从轻处理,一个被判刑,另一个免于刑事责任,而看守所的代价则是被摘掉了"一级文明"的牌子和主管领导被调离.(四)部分在押人员掌握管理权使用号长,杂役犯是监管机关历史形成的特殊管理方式,这些号长,杂役犯逐渐成为看守所管理的"拐棍",看守所将部分管理权交给这些在押人员——"拐棍".有些"拐棍"的权力大得很,出手狠毒,将管理权交给他们很容易打死人,即便不死人也会引发下列问题.1.执法不公与滋生腐败看守所使用"拐棍",必然导致对在押人员的管理在某个环节上出现真空.通常情况下,看守所把部分权力委派给号长,并根据其提供的情况对在押人员的表现作出判断,由于受号长自身素质的限制,监管民警据此作出的判断也难免有失公正;同时,号长在点名,看号,坐号时享有一定特权,也会引起权利寻租现象,使部分在押人员为了当上号长,想方设法地拉拢欺骗监管民警,从而滋生腐败.2.危害监管安全号长等"拐棍"凭借手中的部分权力,往往能够拉帮结伙,在监舍中形成自己的势力,为非作歹,称王称霸,严重破坏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同时,"拐棍"们往往利用监管民警对他们的信任,欺骗民警,打击报复其他在押人员,使监管民警不能真实地掌握监情动态,给看守所监管工作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二,媒体聚焦引发整改之后出现的新问题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被炒作得沸沸扬扬.在2010年5月,公安部决定开放全国150个看守所,接受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旨在"让所有人像了解派出所一样了解看守所",一方面希望消除公众的误解,另一方面希望在阳光下可以杜绝腐败现象:但随之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看守所民警压力大导致工作保守媒体聚焦下的看守所,从领导到普通民警均有压力,感觉紧张,警力不足与职业幸福感降低使看守所工作缺乏活力而日趋保守.1.警力不足看守所警力不足一直以来都是制约看守所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在押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押人员结构日趋复杂,对其关押和管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2009年,公安部共增加看守所警力和工作人员1万多人, 但警察与在押人员的比例只有lo0:8,加之机关行政管理人员较多,监区不直接参与管理,在押人员的辅助人员膨胀等原因,对在押人员直接管理的一线警力奇缺.以沈阳某看守所为例, 2011年8月其女性在押人员将近750人,而监区从事一线管理的民警只有l7人,比例只达到2%.社会和公众在对看守所工作要求不高时,这一矛盾还不突出;当看守所工作日趋规范,法制化要求越来越高时,警力不足的表层现象就逐渐演化为警力配置的不合理,严重影响执法的深层次矛盾.以沈阳某大型看守所为例,其最初设计为6个监区,但因警力不足,只能投入使用4个监区.在刑事政策特殊时期,监舍异常拥挤,给看守所监管工作带来沉重的压力,看守所只能沿袭"看守,看守,严看死守"的行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2.民警的职业幸福感降低与其他警种相比,看守所管理并不是一个受人追捧的警种,警力上的投入一直较少,民警的待遇也不高.全国多数城市的看守所位置偏远,警力不足导致频繁值班,民警付出的多,成就感少.许多看守所在羁押人数超编时,不得不向市43辽宁警专学报2O11年第2期局,分局借调人员,借调来的民警身在曹营心在汉,很难与所内民警形成合力.而对于管着几十号人的管教民警而言,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可能意味着脱掉他(她)身上的警服,甚至接受刑罚. 来自舆论的压力更不必说,看守所出了事故,无论是正常的还是非正常的,舆论除了谴责就是谴责,有的民警兢兢业业地工作了半辈子,一旦出个事故就前功尽弃.民警职业的幸福感低,自然影响到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二)刑侦机关的破案效率降低在刑事司法系统内,一个机构的活动可以对其他机构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这一相互作用, 导致一些政策由某一个司法机构看来是最理想的,然而由另一个机构看来则远远不是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严打期间,治安,刑侦部门会战功卓着,而看守所面对一天送押的几十号拘留,逮捕者常常感到吃不消;同理,面对媒体公众的监督,看守所在人,财,物力等方面加大了对在押人员的人身伤害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无处不在的摄像头,隔离彻底的审讯室,严格的体检和外审程序,这些对于习惯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高度重视口供的刑侦部门而言,其原来的这种工作方式遭遇到来自兄弟单位的极度不配合,大大延缓了结案速度,有的办案人员甚至抱怨到底是破案重要还是人权保障重要,在他们的观念中,嫌疑人不打不交代,不交代就结不了案,结不了案就影响打击犯罪的效率.(三)应对媒体迷失方向看守所本身由来已久的警力不足问题,使其在应对社会犯罪高压下履行职责已经亦步亦趋了.在公安部决定开放150所看守所后,被开放的看守所还要组调部分业务人员应付接待讲解, 回答来访者的各类咨询,为了让公众满意还要不断地进行投资改进.没有开放的看守所因为看到开放后的看守所会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于是凡有条件争取开放的看守所都跃跃欲试,而条件差的看守所就只能"望洋兴叹"了,从而加剧了看守所的两级分化.看守所之所以开放,是想让公众了解其并非像媒体所传的那般乌烟瘴气,是想还原看守所的规范,文明,人道化的执法.看守所原本是规范的,就不需要被媒体牵着鼻子走, 看守所内部的管理和制度的完善应该成为各级看守所努力追求的目标.看守所本身是刑事执法机关,应忠实地服务于法律;但并不是说看守所可以对公共舆论置若罔闻.正确的思维是,在制定执法和刑事司法政策前多听取公共舆论的意见,吸引公众对政策进行理性辩论,加强公众对特殊执法领域的理解;在出现非常事件时,公共舆论才不至于大肆渲染,以至于扭曲了公众对执法系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的看法.三,看守所监管问题的症结分析(一)决策者的安全思维重于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把法治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在法治状态下,法律介入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法所代表的秩序,正义,权利等价值才能得以实现.维护秩序,弘扬正义,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正是看守所法治的基本内涵.而安全思维,则是把安全稳定无事故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为达到此目的甚至不惜牺牲公平和效率. 从实质上看,追求安全是法治的主要价值取向之一,秩序也是法治的主要目标之一,秩序的基本含义就是稳定有序.安全稳定是看守所法治的基本内涵,实现看守所的法治,必然包含对安全稳定的追求.问题的关键是,安全稳定仅是看守所法治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但事实上,决策者却把安全稳定作为了看守所执法的全部内容,而忽略了对法治其他核心内容的兼顾,如正义,公平,权利等内容的兼顾发展,使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治的高压态势和全体民警的严防死守而获得的暂时稳定,缺乏法治精神下的治本性和持久性.(二)不治本的整改措施导致"非左则右""躲猫猫"事件最终被归结为看守所的"牢头狱霸"问题.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曾向媒体称:产生牢头狱霸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对看守所监管工作的不重视.于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 公安部推行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如增加警力, 调高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与地方医院合作为在押人员就医提供保障,在管理制度上重点建立讯问时的物理隔离制度,出入所体检制度,分类关周涛:论看守所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押制度等.伴随着这些管理措施的创新,公安部决定让全国的150家看守所向社会定期开放.看守所终于揭开了面纱,如此一来,类似"躲猫猫" 的事件就能真正地杜绝了吗?看守所排查,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等改革举措,已令看守所,办案单位工作起来畏手畏脚,但外界仍有质疑是否存在串通造假.对此,看守所民警苦不堪言,抱怨押犯权利受保护了而他们的权利又有谁来保护呢;而刑警则抱怨案子没法破了.本来改革是为了以正视听,结果却两头不讨好.更何况,大量的县级看守所的人,财,物匮乏,治标的硬件措施基本跟不上,容易出问题的恰恰就是这些县级看守所.整改的结果是,底子好的看守所更加规范,问题多的看守所仍旧积重难返.可见,改革必须治本.四,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改革思路(一)看守所管理权的归属探讨看守所改革治本的方法究竟在哪里?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坚决支持侦查和羁押分离, 主张公安部门仅行使侦查权,将监管的权利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学者们认为,一个部门只能行使一项权利,侦羁分离符合法治社会权利制约,互相监督的原理.看守所如果交给司法部,那么何时提审会由司法部作出规定,还可以录音录像, 提供警察陪审,这样一来,99%以上的刑讯逼供都可以避免.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所长张宝力也认为,侦羁分离是大势所趋,内部监督的势力比较弱,只有让另一个部门来监督,权利有制约,力度才会加强.总之,无论看守所归谁管,都不应该忽视内部的管理,而且都应强调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和破案同等重要,这才是基于法律的理性思维.(二)公平与效率如何做到相得益彰虽然多数学者和一些看守所基层人员认为侦羁分离是解决刑讯逼供最治本的途径,但首先就面临着来自公安部门的不同意见.很多公安部门的高层非常痛恨刑讯逼供,他们对命案必破的工作要求也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的很多人并不同意侦羁分离.1997年,预审合并到刑侦,监管局才独立出来.此前看守所设在预审,因为二者谁也离不开谁,如预审员审了一名在押人员, 投到监号后,可以让看守所民警观察他的反应, 这样有利于以后的审查.如果看守所交给司法部,提审手续严格了,办案人员就不容易了解在押人员的状况,这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削弱.这种意见涉及司法系统的关键分歧所在,即公平和效率孰重孰轻.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认为,看守所归司法部,实现了公平, 但是打击犯罪的效率会降低,以前可以随时抓随时审,归司法部后,晚上不能审,周末不能审,破案受到很大限制.当前社会矛盾频发,公安部门压力很大,为了公平而放弃效率,这个决策不容易作出.这些考虑内容确实存在,但都不应该成为障碍.真正的症结在于决策者缺乏法律思维,公检法司都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应寻求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合作制约机制,而不是各立山头,为实现部门利益而降低国家司法的整体效率.(三)检察院监督与媒体监督1.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驻所监督重要性已无需论证,关键是如何发挥其监督的效力.多年以来,人们嘲笑检察院的驻所监督是"聋子的耳朵",虽然这样的言语难免有些偏颇,但是至少暴露出了检察院监督的软肋,尤其是事故频频曝光后,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再次遭到质疑.检察院在监督的职能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对此民众的实际感受是监督"写在纸上, 贴在墙上",流于形式.针对这些问题,检查机关近几年也在提高管理水平上下了不少功夫,如推行驻所监察室网络化,动态化,在看守所安装摄像头,监控录像24小时开启,录像保存等.在开放的北京市西城分局看守所,人们可以看到驻所检察官的大照片醒目地挂在墙上,如果在押人员遭遇警方殴打和威胁,可以向这些人举报和求助,这些都是积极的改进措施.西方国家在监管场所内通常也设立国家检察官制度,为防止销毁录像或沟通不及时,设立检察官巡视制度,检察官定期到监舍巡视,倾听在押人员的申诉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给在押人员,效果良好,值得借鉴.45辽宁警专学报2011年第2期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新闻媒体对信息的理解处在真空状态,那么它的影响就是破坏性的,而不是有利的.尤其是网络媒体,主体庞杂,各抒己见,情绪性强, 建设性建议少,围观,调侃,追杀现象普遍,近几年逐渐有影响主流媒体的倾向,甚至出现网络媒体干预司法的现象.在美国,法院很反感来自舆论的压力,当事人会以"审判受到舆论的压力而造成不公"为由使法官陷入被动,想通过媒体施压获得胜诉在美国绝对不是明智之举,因为法律和情绪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既要处理好监所执法与主流媒体,网络媒体的关系,又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只有规范化执法才能以正视听,防止因应付媒体而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四)所内决策与民警的责任1.所内决策安全,人性,规范的看守所需要软,硬件的支撑.硬件设施,如防控,监控设施和监舍,活动区等设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受国家财政投入的制约;而软件措施,则包括管理制度,队伍建设,创新发展等.如何处理好软硬件之间的关系,做到优势互补,这与看守所领导的决策水平息息相关.所以要选配好看守所的领导班子, 特别是选好,配强一把手,通过抓班子来带队伍, 实现决策科学,运筹帷幄.2.民警的责任监管民警是看守所管理工作的主体,民警的责任心不强,再好的决策也难以发挥作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监管民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管教业务作为看守所改革的重心来抓,经常在监管民警中开展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创。
先行羁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先行羁押,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先行羁押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先行羁押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先行羁押的规定较为严格。
本文将围绕先行羁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先行羁押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先行羁押,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特征1. 临时性:先行羁押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程序性:先行羁押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
3. 权限性:先行羁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由法律规定。
4. 法律救济性:先行羁押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法律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
三、先行羁押的法律规定(一)适用条件1.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犯罪。
2. 可能逃避侦查的。
3.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4. 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审批程序1.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行羁押的,应当立即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2.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报请后24小时内审查批准或者决定不批准。
3.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先行羁押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决定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三)羁押期限1. 先行羁押期限为2个月。
2.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四)羁押场所1. 先行羁押应当在看守所或者拘留所进行。
2. 看守所和拘留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法律救济1.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要求解除先行羁押。
2. 人民检察院对先行羁押的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先行羁押的,应当依法纠正。
3. 犯罪嫌疑人认为先行羁押违法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四、先行羁押的适用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先行羁押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

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作者:赵伟伟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10期刑事拘留作为一项短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它对于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拘留措施由公安机关自由决定、自行实施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程序可能出现拘留措施适用不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当事人缺乏必要救济途径的情形。
为此,我院根据市院要求,针对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未报捕及刑拘直诉案件开展了专项监督。
一、开展专项活动的具体情况怀远县检察院通过对2012年及2013年公安机关刑拘人员进行全面的梳理核查,发现2012年的未结案件人数为28人(该数字为数据滚动的结果,该28人现已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变更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处理结案),两年共计238人刑拘后未进入报捕程序,而未进入报捕程序的有201人系公安机关刑拘后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
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刑拘后未进入报捕程序的238人中,已有处理结果的(包括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公安机关作和解撤案、行政处罚等处理)有210人,没有处理结果的28人(该数字为数据滚动的结果,该28人现已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变更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处理结案),占11.8%。
二、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案件、直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任意扩大刑事拘留对象较常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正在预备犯罪等法定紧急情形之一。
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严格遵守拘留法定条件任意扩大拘留对象,在诸如轻微伤害、轻微盗窃等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和一些自诉案件中违法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适用的工具化刑事拘留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其最终目的。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已经不是一种应急处分措施,而衍变成一种普遍适用的侦查手段,“以拘代侦”现象普遍。
一般情况下看守所最多羁押多久

一般情况下看守所最多羁押多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一般在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就需要将其羁押在看守所,也就是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而此时为了保障人权,就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不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
那通常看守所最多羁押多久呢?下文中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
(共一个月零七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
(共四个月零七天)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
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
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共五个半月零七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
(共七个月另七天)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
(共九个半月零七天)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共十五个半月零七天)检察院起诉后,案件审理中,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一个月。
(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无权判决。
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大概?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拘留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大概?导读:最长要拘留37天,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法律的规定还可以延长,不能侦查终结的,经过相关机构的确认和允许,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如果案件相当复杂,也可以稍作延长。
一、刑事拘留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大概?最长是37天。
1.刑事拘留最长为三十七天,如果被逮捕,其羁押期限要看具体情况,相关期限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二、摸了别人一下要拘留多久大概?判处五日至十日的拘留。
1.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2.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网赌做了笔录等几天才会拘留?1.司法实践中,做了笔录与被拘留之间不一定存在必然关联。
拘留的实质条件,并没有一条与笔录做完后多久有关。
2.如果做完笔录12小时后没有回家,就有可能被拘留了,24小时还没有回家,那么可能被拘留了。
四、如果判三年半能争取缓刑吗?如果适用条件符合,是有可能判缓刑的。
1.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判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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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规定的不足
首先,从程序公平的角度来说,羁押是否正确合法,不能仅凭
侦查机关一家之言,应同时听取被羁押人的陈述和意见。而逮捕
的有权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在审查或决定逮捕的时候都无
听证的程序,目前的批捕程序也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讯问,
但犯罪嫌疑人没有机会与侦查人员对质,因而很难改变在逮捕以
前形成的单一有罪供述的不利影响。
其次,逮捕后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一般情况
下,逮捕后的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在法定特殊情况下,逮捕后
的羁押期限可以分别由上一级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批准,分别延
长一个月、两个月,算来最长达到七个月。刑诉法还确立了三项
规则,赋予公安、检察机关更大的延长羁押期限余地:
第一,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机
关可自行决定“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就意味着
公安机关只要发现嫌疑人犯有两项以上罪行的,都可以在羁押期
限满7个月之前,反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逮捕后的羁押可随着
罪行的增加而自动延长,这无疑于将一部分逮捕的决定权授予了
公安机关。
第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只要证据尚未达
到提起公诉、定罪所需要的证明标准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又不确
定,公安机关就可以将业已实施的羁押不予计算,而一直无限期
2
将嫌疑人羁押下去,这在一定意义上等于让公安机关自行掌握羁
押期限。
第三,管辖争议的解决没有时间上的界定,扯皮现象严重。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
诉期限;第二百零二条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
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规定了审
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改变案件管辖的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但是,
没有规定解决案件管辖争议的时间和拖延案件处理应承担的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