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案例分析

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引言: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是一个与社会保障体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市的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为例,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解释,探讨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性和解决方案。
本案例涵盖了具体的事件、时间和相关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希望能为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的王先生,男性,于2000年1月1日入职某国有企业,成为正式员工。
根据国家规定,每个劳动者都应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王先生在入职时也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二、事件发生:1.取得正式工资王先生于2010年1月1日达到退休年龄,但却未能按时领取退休金。
根据王先生的工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他应该享受到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然而,退休金一直未能及时支付给王先生。
2.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经查询,王先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并无异常,他每个月都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3.社保局答复王先生于2010年5月向当地社保局咨询为何未能按时支付退休金。
社保局工作人员答复称,由于资金短缺,退休金支付将延迟,并无法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间。
三、法律问题分析:1.退休金支付时间根据《养老保险法》和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王先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然而,社保局却未能按时支付退休金。
2.退休金支付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是享受退休金的前提,而王先生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社保局未能按时支付退休金,是否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四、解决方案和律师点评:1.向社保局提出申诉王先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申诉,要求解决退休金支付问题,并要求补发逾期的退休金。
王先生可在申诉信中详细陈述个人的情况、支付延迟的时间和现实困境,要求社保局依法支付退休金。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社保局未能积极回应王先生的申诉,王先生可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代表王先生向社保局发出法律函件,要求支付退休金并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认证案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策规定就是办事的依据规矩。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确实如此,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处处都是有规矩或者说是规则、准则的,看似很麻烦,其实正是它们组成了缤纷多彩、安定有序的人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
作为社保经办部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是我们办事必须遵循的“规矩”。
今天,借助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一起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案例,分析依法按规矩办事对于我们社保经办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案例简介张某,男,1953年10月出生。
1984年7月,某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张某从事司炉工工作,当时没有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属于季节性临时用工。
2002年1月该单位改制成企业,2002年5月单位锅炉拆除,无岗位需求,张某原来的司炉工岗位不存在,企业困难,无力安置富余人员。
张某本人再未到单位工作。
2011年6月,张某多次到企业要求为其办理“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企业在了解政策后,给张某答复“不符合办理‘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的条件”。
张某本人随后到兰州市城关区社会保险机构上访,该局信访回复中明确提出:“张某不符合办理范畴。
”张某不再提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事宜。
2011年9月,张某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要求1.为其安排工作岗位;2.支付其2002年5月至2011年10月的工资;3.为其补缴1996年至2011年的养老保险。
”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驳回张某第1项、第2项诉求,要求企业“为张某补缴2002年1月至2002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和个人部分由各自承担;并为其办理补缴2002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手续,企业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张某本人承担。
”2011年12月,张某不服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事项同上。
城关区法院驳回张某的第1项、第2项诉求,认为:“缴纳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不予受理。
养老保险少报瞒报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少报瞒报案例分析[导读]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也容易造成职工上访群访事件的发生。
案情简介今年6月上旬,江西安福县明月山林场劳资科一位工作人员反映,他本人所在单位在2011、2012两年间,没有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瞒报行为。
后经查实,发现该单位在2011、2012两年期间,存在严重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经过计算,少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达118万元,约少缴养老保险费329987.98元。
根据稽核查实的情况,对该单位进行了严肃地批评,并责令该单位限期在6月底前按时足额补缴2011、2012年两年间瞒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按规定要收取滞纳金,共计养老保险费347054.82元。
今年6月底,该单位如期补缴了2011、2012年两年间瞒报的501位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处理结果对稽核告知的情况,该单位无任何异议。
该单位领导特别重视,并召开了职工大会,通过了补缴方案,今年6月底,该单位按照当地劳动保障局的要求,如期补缴足额补缴了瞒报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47054.82元,其中包含滞纳金17066.84元。
案例评析七海人力资源温馨提醒,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也容易造成职工上访群访事件的发生。
有些企业为了尽量减轻企业的负担,想方设法在缴费基数申报上下功夫,瞒报、少报、虚报现象普遍存在。
大多数企业申报缴费基数的时候就以全市(省)的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即不低于市(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工资的60%,而不是按照规定以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收入来申报缴费基数。
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较普遍地存在,尤其是那些经济状况好,职工收益高的企业更加突出。
这对我们的稽核工作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值得稽核工作人员深思。
要缓解这一矛盾,劳动保障局应从职工、企业和稽核三个方面进行“强化”。
社会保险基金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在职工和居民中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现将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如下:一、某省某市养老保险基金违规管理案1.简要案情:某省某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违规设立了数个投资公司,将养老保险基金以高息债券、股票等形式投资,导致大量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
2.分析:该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违规设立投资公司,违反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将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违背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稳健性和保值增值原则。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某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挪用案1.简要案情:某国有企业存在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的情况,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缺口较大,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2.分析:该国有企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威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某地方医疗保险基金贪污案1.简要案情:某地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存在贪污行为,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个人私人消费和挪用。
2.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也给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以上反面典型案例表明,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严重的违规、贪污、挪用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和评估,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嘉祥县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嘉祥县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6月16日,嘉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养老诈骗案。
这是自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嘉祥法院宣判的辖区首例涉养老诈骗案件。
被告人王某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王某甲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韩某某为其妻王某乙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由,先后两次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名义骗取韩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
收到钱款后,王某甲未将钱款用于补缴王某乙的养老保险费。
2017年元月,被告人王某甲经咨询,得知王某乙不再符合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后于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间,先后多次向韩某某出具保证书、证明等,并给付韩某某押金1000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王某乙办理。
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还虚构“张磊”身份,向韩某某谎称已将钱款及相关手续交给“张磊”等人,最终王某乙因未及时参保未能享受到嘉祥县企业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2019年7月,韩某某报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协调退赔韩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
2021年4月,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传唤到案。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缴纳财产刑保证金1.5万元。
嘉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
构成诈骗罪。
因其具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社保案案例

祝均一等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彰显了中国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力度。
02
案例分析
社保制度的问题
社保资金管理不透明
社保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缺乏透明度, 导致公众无法了解资金的具体流向和 使用情况。
事件经过
2008年下半年,股市大幅波动,上 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上海电 气投资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导致社保 基金面临巨大风险。
2009年5月,上海市政府成立联合调 查组对上海社保基金案展开调查,发 现祝均一等人涉嫌挪用社保基金、受 贿等多项违法违纪行为。
影响和后果
上海社保案给上海市乃至全国的社保基金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 政府公信力和社会信任。
社保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部分群 体享受社保待遇不公平,引发社会不 满。
பைடு நூலகம்社保资金缺口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保资金缺口 逐渐增大,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 和医疗支出需求。
监管漏洞分析
01
02
03
监管体系不完善
社保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监 管漏洞骗取社保资金。
监管力度不足
监管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监 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 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
法律完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 责任,为社保基金的管理提供
法律保障。
对未来的展望
技术升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 提升社保基金的管理水平。
制度改革
逐步推进社保制度的改革,使 其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
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社保基金的管理 和监督,提高公众的社保意识 。
社保基金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社保基金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以下是一个社保基金的典型案例剖析材料,供您参考:
案例背景:
某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着该市的社保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该中心在管理社保基金时,发现存在一些违规行为,需要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案例分析:
1.违规行为:
该中心发现,一些企业在缴纳社保费用时存在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导致社保基金的资金流失。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导致社保基金出现短缺。
2.问题原因:
该中心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违规行为的出现,与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监管力度不够、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等因素有关。
同时,一些职工也存在着对社保基金的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等问题。
3.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该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规范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职工的社保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
结论: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解决。
只有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职工的社保知识宣传,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转,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律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养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局。
张三于2000年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离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三在离职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然而,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一直未得到转移,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三多次向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账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2.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本案中,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未得到转移,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
(二)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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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养老保险亏空越来越严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将就养老保险话题展开讨论,在此,着重讨论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养老基金的筹资范围窄 行政管理体制与养老金制度不相匹配 双轨制的存在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 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挪用现象严重 养老金的收益性较低 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 主要解决方法: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案例简介 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加工企业,陈某于1988年3月10日起受聘于该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陈某的月薪为1379元。2001年9月,被告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现已年满63周岁,原、被告双方现仍保持劳动关系。2003年11月,陈某作为申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1.被诉人(即横岗甲厂)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使申诉人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2004年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1.申诉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横岗甲厂协助申诉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领(转)手续,具体金额和处理方法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2.仲裁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担。陈某不服上述裁决,遂诉于龙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由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500元及诉讼费。 龙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任的临时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陈某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该院判决,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按一审诉讼请求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因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用的临时工,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范畴。法院还认为,陈某自2001年9月起才开始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陈某的情况也不属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陈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陈某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个人分析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收入补偿,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由于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案例中陈某遭遇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所以,根据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结合案例,我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陈某无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横岗甲厂给付退休金。 在我国原有的劳动就业体制中,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颁布于1978年,当时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还没有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仍然具有较强计划经济色彩,其主要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正式员工,一般来说是不适用于临时工的。本案中的陈某是横岗甲厂所招用的临时工人,不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请求横岗家常支付退休金。法院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仅适用于正式工而不适用于临时工而认为陈某不能依据该规定享受退休金待遇是符合规定的。 此外,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进行改革,根据相关规定,改革后退休陈某只能依据新的规定请求养老保险待遇,而不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获得退休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本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1999年1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只有在1999年1月1日前退休的劳动者仍然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计发养老金,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劳动者则依据新办法实施。 本案中,陈某出生于1940年10月1日,应于2000年10月1日,即其60岁时退休,因此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新办法来计发养老金,而不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获得退休金。 (二)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无法依据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当前理论界一般认为,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贯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为条件。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被保险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必须以一定的缴费年限为条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年限是劳动者享有养老金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劳动者只有在其缴费年限达到一定的要求后才有权请求给付养老保险待遇。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法定条件,劳动者无法行使养老金请求权。 本案中,陈某所在的龙岗区横岗甲厂在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期间没有为陈某办理养老保险,陈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法定年限,无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直接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陈某无法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横岗甲厂给予赔偿。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横岗甲厂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致使陈某无法行使养老金请求权,是否说陈某可以要求横岗甲厂承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呢?这取决于对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性质的认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是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缴费义务构成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时,劳动者才有权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仅仅只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关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则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只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而不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