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学习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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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1、安全生产法全文三大目标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zd法》第一条就明确阐述了安全生产法全文三大目标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回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答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即将实行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网公司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文件

国网公司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文件

在国家电网公司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1月21日)帅军庆同志们: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我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要认真学习贯彻新安法,动员公司系统广大干部员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自觉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

新安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必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推动安全生产法治进入新的时代。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安法颁布实施的意义,牢牢把握新安法修订的内涵。

(一)深刻认识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现行《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安全生产面临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

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出台新规定,已成为安全生产立法的紧迫任务。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了安全生产红线、安全发展战略、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亲自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有效地推动了安全生产法的修订。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法在现行《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总结现行《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结合十多年的实践经验进行创新和突破,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立足现实适度超前和增强可操作性三个原则进行修订,更加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更加具有规范性和实施性。

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

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
2021修订版《安全生产法》 解读

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
2002年 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9年
第一次修正:关于第九十四条行政处罚条款
2014年
第二次修正:背景:2013年 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121人 死亡);青岛中石化输油管线起火爆炸(62人死亡)——提出“红线意识”、管理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综合治理”;推进安全标准化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原安全生产法职责
新修订版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整改和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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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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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安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的 《安全生产法》
1-16条,共16条 17-48条,共32条 49-58条,共10条
第四章 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 Text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59-75条,共17条
76-86条,共11条 87-111条,共25条 112-114条,共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四、主要内容解读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安全 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
(4)
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增加“金属冶炼”,新的 安法相应 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 审核的权力和责任:
30条:“三同时”工作:安监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31条:“三同时”工作: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监部门监督核查
矿山 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 险物品 建设项目
建设 单位
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工程质 量负责。并负责组织验收。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4
建立对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
第25条(原安法第21条)增加一款:
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 当包括三个必须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4
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新法第4条 增加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事故起数107万起 死亡13.9万人 重特大事故128起。

【行业资讯】新《安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到位了吗

【行业资讯】新《安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到位了吗

【行业资讯】新《安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到位了吗?带大家梳理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资质要求的法律要求。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首次发布,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则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2014年8月31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中,对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行业种类和企业规模进行了调整,“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且首次提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哪些?需要了解哪些相关责任和事项?

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哪些?需要了解哪些相关责任和事项?

新《安全⽣产法》中,安全第⼀责任⼈主要职责有哪些?需要了解哪些相关责任和事项?新《安全⽣产法》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6⽉10⽇通过,⾃2021年9⽉1⽇起施⾏。

新版《安全⽣产法》与新版《刑法》之⼀脉相承,互为⽀撑,前后修法,其内涵和意义,我们搞⼯程建设的,不可不知、不熟、不落实。

“依法治安”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段解决安全⽣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安全⽣产管理⼯作⾃从2002年⾸次⽴法,到2014年修订,再到2020年修法,间隔时间明显缩短。

2002年到2014修法,⽤了12年;⽽这次修法与2014年只间隔了7年.说明国家对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益突飞猛进的今天,对造成⼈民群众因为事故失去健康和⽣命,已经不能容忍!“发展不能以⽣命为代价!”就是最直接的宣⽰!⽽加快⽴法,并通过法律的处罚,以及设置“事故前的责任追究”来消除责任事故,应该就是本次“两法”修法的本意。

新版《安全⽣产法》在安全⽣产责任制前⾯增加了“全员”两个字,这两个字不⼀般。

它将表明,“安全⽣产法”以及本法所产⽣的“条例、制度、办法”等法规条⽂,都将成为所有参与⼈员履职履责履⾏义务的依据和证据,谁的责任⼀清⼆楚,关键是每个岗位都应了解⾃⼰岗位以及所管辖单位或部门的安全义务和职责有哪些?各个岗位安全职责容我慢慢梳理,结合我的理解分享与您参考。

★本次修法增加的七条最重要的条⽬☞新宗旨新理念:安全⽣产⼯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产⼯作坚持⼈民⾄上、⽣命⾄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谁负责管安全:实⾏“管⾏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个都不能少:建⽴健全全员安全⽣产责任制。

☞其他负责⼈的职责:⽣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是本单位安全⽣产第⼀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产⼯作全⾯负责。

其他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产⼯作负责。

☞风险管控和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违法行为按照本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4)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5)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6)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盘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7)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8)餐饮等行业的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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