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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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任务分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健全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机制和程序、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划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支持建设申请、预警、鉴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机构落户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专利创新激励作用,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到7年以上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促进企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单位)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支持(单位)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

行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最高200万元的事后风险补偿,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

参考:深圳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2016.3)43.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健全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机制和程序、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划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44.支持建设申请、预警、鉴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和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45.支持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支持企业查明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等,建立涉外案件的案情分析与通报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4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建设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引进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PCT国际专利受理审查机构落户深圳。47.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用于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收购、转移转化、投融资等。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48.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行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最高200万元的事后风险补偿。49.支持专利申请与维护。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申请费和代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事后支持。奖励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7年以上,发达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单位。支持专利导航与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投融资、贯标等。

参考: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7)(十二)加大人才创业金融扶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支持人才创业,促进人才、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探索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工作,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风险。

任务分工: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二)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下将其授予研发团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制空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上不封顶。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在本省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

完善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给予基础科研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探索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技人才。

加大科研人员股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考:上海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5年7月6日) (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将其授予研发团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八)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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