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基地扶持政策 孵化器管理办法及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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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

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

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优惠政策:1.天河区人社局赴成都“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天河区“引智”工作系列活动之一。

2.省人社厅、科技厅推出科技人员职称改革政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粤府〔2015〕1号)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科技厅为了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要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意见》旨在通过整体性改革创新科技人员的评价机制和方法来引导更多的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到技术创新这一最具发展潜力和生命力的领域中来,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筑牢人才基础。

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

(穗字〔2015〕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详见附件)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4〕61号)6.广州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穗国资〔2015〕8号)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8.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力争2017年实现全市研发经费倍增、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2.7%的目标,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9.广州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穗国资〔2015〕8号)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水平的战略部署,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抢占企业发展制高点,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

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

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创业活动日益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创业的支持和引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其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的发展具有鲜明的代表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以及孵化器的发展状况。

二、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1、财政支持:广东省政府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提供创业补贴、租金补贴、水电阶段性优惠等政策,减轻创业者的经济压力。

2、金融支持:广东省政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支持,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创业者的多样化需求。

政府还设立了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为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提供保障。

3、税收优惠:广东省政府为创业者提供了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在内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创业者的经营成本。

4、创业培训:广东省政府大力推广创业培训,通过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和培训课程,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广东省孵化器的发展状况1、孵化器数量:广东省的孵化器数量众多,覆盖了全省各大城市。

这些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基础设施,降低了创业的门槛。

2、孵化器类型:广东省的孵化器类型丰富,包括科技园区型、大学院校型、企业型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孵化器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为创业者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支持。

3、孵化器服务:广东省的孵化器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包括项目对接、融资支持、法律咨询、人才引进等。

这些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了从初创期到成长期面临的各种问题。

4、孵化器成果:经过多年的发展,广东省的孵化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大批优秀的初创企业经过孵化器的培育和支持,已经发展成为行业内的领军企业。

四、结论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的发展状况表明了政府对创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这些政策和措施为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和创新活力。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促进创业创新的政府扶持政策

促进创业创新的政府扶持政策

促进创业创新的政府扶持政策创业与创新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

在发展经济、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促进创业创新,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提供扶持和支持。

本文将探讨政府在创业创新方面的扶持政策,包括提供资源、资金支持、法律保护和创新平台建设等。

一、提供资源支持创业创新的成功需要创业者能够获得必要的资源支持。

政府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提供办公场地、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等,为创业者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首先,政府鼓励建立孵化器和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办公空间。

这些创新孵化器不仅提供了工作场所,还提供了交流、合作和学习的机会。

比如许多国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就设立了创业园区,为初创企业提供低租金的办公场地,以及专业咨询和服务支持。

其次,政府还通过提供技术和人力资源来支持创业创新。

例如,一些国家建立了技术创新中心,汇集了一批专业人才和技术专家,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此外,政府还鼓励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创新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支持。

二、资金支持和贷款担保资金是创业创新的重要保障,但往往是创业者最困难获得的资源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供资金支持和贷款担保。

首先,政府设立了创业基金,为初创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

这些基金可以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降低了创业者的融资风险。

此外,政府还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增加了创业者获得贷款的机会。

其次,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创业创新融资产品,包括创业贷款、创业信用贷款等,提供优惠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方式。

这些融资产品有效地缓解了创业者的融资问题,为其提供了发展资金。

三、法律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创业创新涉及到知识产权和法律保护等法律问题。

政府为了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制度措施。

首先,政府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创业者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鼓励创新。

北京创业孵化基地政策

北京创业孵化基地政策

北京创业孵化基地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是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北京创业孵化基地政策。

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发展是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的有效途径。

加强孵化基地建设,有利于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格局;有利于降低创业风险,助推创业实体快速成长和发展,提升吸纳就业的能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有利于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增强首都智力资源优势。

孵化基地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激励创新创业为目标,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资源,共同推进。

重点加强对创新创业型和吸纳就业型创业实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兼顾创新驱动发展的经济效益和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效益。

多层次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孵化基地是包括孵化器、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在内的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各类载体的统称。

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作,建设多种类型的孵化基地,促进孵化基地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市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全市孵化基地建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一)以扶持科技创新创业为导向,加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建设。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以吸纳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扶持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目标,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不断创新孵化模式,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提升首都科技创新能力。

市科委、市教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大学智力资源优势,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大学生进入科技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

创业孵化政策

创业孵化政策

创业孵化政策一、引言创业孵化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创业创新,培育和支持初创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创业者所需的资源和支持,降低创业风险,促进创业生态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对创业孵化政策的现状和意义进行全面、详细、完整的探讨。

二、创业孵化政策的意义创业孵化政策在推动创新创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创业孵化政策的几个主要意义:1. 培育创业生态创业孵化政策可以提供资源和环境,培育创业生态。

创业者可以通过接触专业导师、参与创业培训、共享办公空间等方式获得支持和协作机会。

政策支持可以帮助初创企业渡过初创期,提高其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2. 促进就业创业创业孵化政策可以促进就业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政府鼓励创业者创业,提供政策扶持,降低创业风险,激发创业热情,从而增加就业机会。

创业者创办企业,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

3. 增加经济发展动力创业孵化政策可以增加经济发展的动力。

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带来新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初创企业的发展也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和稳定。

4. 促进创新创造创业孵化政策能够促进创新创造。

政府通过提供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等方式,激发创业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能力。

创业者在孵化机构的指导下,可以得到有关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指导,提高创新能力和成功概率。

三、创业孵化政策的现状1. 孵化器建设政府设立创业孵化器,提供创业者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咨询指导等资源。

通过为创业者提供低廉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创业支持服务,帮助他们降低创业成本,增加成功率。

2.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初创企业。

这种政策支持形式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初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良性发展。

3. 人才引进和培训政府通过人才引进和培训的政策,吸引和造就更多的创业人才。

通过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和为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培训,政府可以提供更好的人才支持和培养环境,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篇

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篇

鄞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与服务汇编(简本)一、场地优惠政策依据:各孵化基地参照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制定优惠标准,给予孵化企业租房优惠,各孵化基地实际优惠给入孵企业租金的一半由区政府进行补贴。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06]48号)》科技中心、和邦大厦孵化基地:1、需要办公用房的孵化企业: 50平方米以下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10元/月平方米,第三年起为20元/月平方米(区域内实际市场租金40元/月平方米)。

2、用房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积部分按20元/月平方米计费,100平方米以上按30元/月平方米计费;3、经认定的博士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企业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在“孵化器”设立分支机构、挂牌或设立窗口,50平方米以下用房前二年全免,第三年10元/月平方米,第四年为20元/月平方米(区域内实际市场租金40元/月平方米)。

大学生创业园标准厂房4、需要标厂的孵化企业,参照其落户区域内当地的市场租金和项目的评议,给予相当程度的优惠。

二、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创业奖励1、对带项目来鄞州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经认定后给予5-1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

(其中2、留学人员创业团队,补助20万。

3、.海外留学人才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企业的,经科技局认定和评估,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二)科技局与人事局联合发文规定给与的启动经费扶持和投入补助1.对于初创型科技企业,可优先入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孵化企业政策,对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且实际投入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

为鼓励引进团队项目,每个项目团队人数在3人(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团队,每增加1人,扶持资金增加5万元,最高扶持额为30万元。

2.从企业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投入额,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一次性补贴(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除外)。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呈审稿)运营单位: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3 年12月18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入孵标准 (1)二、入孵评估 (2)三、在孵服务 (4)四、退出机制 (4)五、毕业标准 (5)六、毕业流程 (6)七、跟踪机制 (7)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为使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效率运作”原则,本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入孵标准、入孵评估、在孵评估、退出机制、毕业标准、毕业流程、跟踪机制等七个方面的孵化器管理办法,为孵化器的运营提供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支持。

孵化器委托“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机构” )。

孵化器运营机构将从企业申请入驻开始,即建立入驻企业项目库,并本着服务晋江本地产业升级发展的要求,根据孵化器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对入驻企业项目严格筛选审核,优胜劣汰;同时,建立企业在孵评估机制、毕业机制和退出机制,合理利用现有空间资源,有效调动孵化器企业流动,实现孵化器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入孵标准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 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00 万元;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数据齐全;4、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晋江产业发展导向及园区产业定位方向。

同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6、在孵企业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7、单一在孵企业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600 平方米,特殊情况可经研究批准后适当增加;8、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 个月,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园公司”)会同孵化器运营机构研究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期一年,延长期内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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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及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我区科技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基地在培育新兴产业、孵化高科技项目、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二条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下列对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所有人;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者;独自或与其它机构合作创办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二)与区内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研究生、专家教授及科研机构;
(三)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

第三章扶持条件
第三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省、市高新
技术产业政策;
2、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暂时不能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的,须书面承诺入驻后1年内取得相关专利;
3、具备项目所需注册资本,研发企业最低10万元,生产企业最低50万元;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5、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8、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出资高于政府扶持资金;领军人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
9、企业必须在区内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条优先引进以下项目(企业)和研发平台。

1、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新生物医药等产业类型;
2、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等科技水平较高项目;
3、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或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或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奖项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项目(企业);
4、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来区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政府主导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
5、国内外科研院所、著名大企业前来设立的创新研发机构;
6、各种支持孵化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
7、各种为孵化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8、非本市、本区内已注册的搬迁企业。

第四章扶持项目评审
第五条项目通过科技局初审后,由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评估审核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同类产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创投、风投公司负责人参与项目评审),依据《科技孵化器项目质量评审标准》(见附表)及初审意见,确认A、B、C、D、E五个等级建议。

D类以上项目允许入住创新创业基地。

项目评估审核时,项目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驻审批表》;
(2)《科技创业计划书》或《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3)《科技技术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5)《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六条为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项目(企业)自进驻之日起三年内免费提供厂房、办公、研发场所和公寓。

在基地周边自租
用办公、经营用房面积100平方米内的,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3年房租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对基地内的产学研项目免收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

第八条对基地内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免收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

第九条支持入驻企业引进人才,为在孵企业正式员工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代办等服务。

第十条优先支持入驻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相关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基地企业优先享受(上级)市委、市政府鼓励科技创新有关文件规定及相关政策。

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

第十二条对入驻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税收3年内给予100%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进入基地实施的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创业资金。

第十四条对基地内新建技术转化中心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

对进入技术转化中心工作时间年度累计满3个月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按其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和交通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对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科技成果来基地内转化、
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利税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创新创业基地内落户的高端研发机构在区内购房的,每平米给予2000元的补助;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前三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最高8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之后三年给与50%的奖励。

第十八条基地内建设和运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配套。

第二十条对于高端研发机构的高端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三年100%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入驻基地企业工作人员的学龄前小孩,给于每人每月500元的入托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入驻基地企业工作人员的父母,给于每人每月1000元的老年公寓补贴。

第二十三条设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根据项目评
估等级,给予不同的扶持。

(一)A类项目
1、提供启动资金。

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设备实际投资包括:购置生产性设备、工模具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零配件及材料、检测仪器、公用工程设备、国外先进二手设备的直接投资;不包括自制设备、国内二手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及设备在内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


2、进驻项目(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开发区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以开发区和市职能部门组织申报并收到的书面文件为准,下同)。

3、积极向外推介项目,帮助企业吸纳创投公司、风投公司资金或与区内有转型需求的企业合作参股。

(二)B类项目
1、提供启动资金。

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进驻项目(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开发区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3、积极向外推介项目,帮助企业吸纳创投公司、风投公司资金或与区内有转型需求的企业合作参股。

(三)C、D类项目
1、提供启动资金。

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扶持,但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进驻项目(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开发区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3、一年期满之前,项目申请人可向项目评估决策机构提交项目计划书申请复评,如晋级,可享受晋级后的相应政策优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以上条款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办法颁布后,科学技术局将依此出台实施细则。

附件:科技孵化器项目质量评审标准
附件
创新创业基地入驻项目质量评审标准被评审项目: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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