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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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3篇)

我国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在卫生法中,法律责任是确保法律规范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

本文将从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的范围、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形式以及法律责任的法律救济等方面对我国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卫生法要求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2. 公共利益原则:卫生法强调在医疗卫生服务中,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预防为主原则:卫生法强调预防疾病的重要性,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疾病的发生。

4. 保护公民健康原则:卫生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在医疗卫生服务中,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三、法律责任的范围1. 行政法律责任:指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违反卫生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 民事法律责任:指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3. 刑事法律责任:指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因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指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

2.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3. 违法行为人有过错: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

4. 法律有明确规定:指卫生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的形式1.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2. 民事赔偿: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

3. 刑事处罚: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六、法律责任的法律救济1. 行政复议: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救济方式。

3-5立法执法法律救济

3-5立法执法法律救济

主体——行政主体(管理方)
(1)卫生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执法主体
(3)受委托组织
授权性执法主体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 合理性 高效率
(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方式)
具体的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许可行为 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强制
(五)卫生行政处罚
2.病人提出申请后,必须经过7天以后方可签署安乐死证书。 3.帮助死亡的医生必须证明,一是晚期病人,二是不可医治,三是没有
可减轻其痛苦的其他选择. 4.必须有一名该疾病方面的专科医生对上述判断给予证实。 5.还必须有一名心理学医生,证明病人是在清醒且神智正常的情况下作
出的请求。 6.如果病人的母语不是英语,则必须有翻译在场。 7.医生在履行完上述手续,签字之后,还必须保留48小时的冷却期,方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法律草案的表决
立法过程 (通过阶段)
法律草案的公布
你支持安乐死吗?
讨论
如何订立安乐死立法程序?
实施安乐死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大家看法链接——“我想安乐死”
荷兰实施安乐死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18岁以上,是正在经受无可救药的疾病的难以忍受的折磨 的晚期病人。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 后的5日内,对复议申请及时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结 (五)卫生行政复议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六)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七)卫生行政复议的期限——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自收到复议决定

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⑤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 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⑥认为 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 务的;⑦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 害其财产人身权的;⑧其他可 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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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排 除范围的规定:①不服行政处 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 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对这些 事项申请人不得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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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
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 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 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 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 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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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的
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
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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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②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 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 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 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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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除了要遵循
诉讼制度的共同原则外,它有 自己的特有的基本制度,主要 有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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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一)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 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 (四)不适用调解;
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卫生司法救济法律制度

卫生司法救济法律制度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5、队卫生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 中止、撤消得决定不服的 6、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 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卫发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财产权、人身权的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是基于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活动 3. 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引起卫生行政复议的发
生。 4. 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卫生行政复议是对原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
预。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定的 其他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受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 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
1. 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
七、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四)复议的法律后果 复议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维持 2.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 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思考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有何区别。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七、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一)复议的形式 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七、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二)复议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卫生法学》学习指导

《卫生法学》学习指导

《卫生法学》学习指导学习指南:1、《卫生法学》这门课程主要介绍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

教材共十六章,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前三章,介绍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第二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九章,主要内容为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为第十章至十四章,主要是有关临床医事法学的内容;第四部分为第十五章至十六章,内容分别为医学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国际卫生法简介。

本教材覆盖卫生法律、法规范围全面,适合多种形式的教学,教学对象为全国高等医学院校的专科和本科学生,本学习指导也是专、本科通用的学习指导。

2、该课程为医药卫生专业的基础课,学习中应以教材为主,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光盘中的学习要点和习题可作为辅助资料。

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考试大纲和期末串讲是考前对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巩固的重要学习资料。

当教材和光盘的内容出现不一致情形时,学习和考试应以教材为主。

3、希望同学们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基本的卫生法律制度,顺利通过考试,并希望所学习的这些相关法律知识,能为同学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帮助。

第一章: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知识要点: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特征,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的渊源,卫生立法的含义和依据,卫生立法体制,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相关教学资料:教材、课后作业●重点知识串讲:第一节:卫生法学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技术性、综合性。

第二节:卫生法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这一概念从其表现形式、调整对象、创制主体和方式、内容、保障角度方面又有五层含义。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保护,预防为主,公平,保障社会健康,患者自主。

卫生行政救济法律法规(ppt 33页)

卫生行政救济法律法规(ppt 33页)

四、卫生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1)、违法拘留 (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 收容审查 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 强制遣送 强制传唤 行政扣留 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以此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与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一般原则:与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 2、专有原则:与其他诉讼法不同的原则
1、卫生行政争议: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主体与相 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卫生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卫生行政机关;
争议起因是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争议的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合理;
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卫生行政复议:
2、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义务;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由法院移送执行; 3、种类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 (2)、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申请; (3)、相对方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
(四)、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补正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 撤销、变更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 防治结核病日 3月24日 ▪ 世界卫生日(4月7日) ▪ 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4月25日) ▪ 全国爱眼日(6月6日) ▪ 全国爱牙日(9月20日) ▪ 世界艾滋病宣传运动日 (12月1日) ▪ 世界强化免疫日12月5日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法律关系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
《食品卫生法》 第四条:凡在中华
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人内、民从领共事空和食以国品及领生延域产伸意
义上的部分 。
经营的,都必须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遵守本法。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一)定义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卫生活动(即医 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 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种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Subject)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的溯及力
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
没有溯及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
定: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 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 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 再重新处理。
国家卫生 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第3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

第3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

3.赔偿机关不作决定,请 求人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 起诉。
思考题
什么叫卫生立法? 试述卫生法律救济的方式和程序。 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如何管辖? 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种类。


谢谢



由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 部门管辖 省部级的复议由原级进行 ,不服的或诉讼或由国务 院裁决 对派出机构的复议由派出 的部门或本级政府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复 议由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 府管辖 对两个以上政府机关共同 行政行为的复议由共同上 一级政府管辖
管 辖
卫生行政复议 复议机构 复议参加人 :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4)代理人
第二节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做 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条 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 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做 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由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两 者 关 系
不同点: 行使权力不同 受理机关不同 程序不同 审查范围不同 处理权限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对同一争议,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制度。一般情况下,对 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己受理行 政诉讼,则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节 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 行为,侵犯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行政 机关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 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民 一级终局制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 性和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 举证责任倒置 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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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 业及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 量与利用接受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 律关系。
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间的卫生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①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 间的公共行政关系。 ②内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 作人员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 间行政的人事关系。 ③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 构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1.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 的权限范围。
2.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指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主要规范每一件具体的卫生行政 复议案件应该由哪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 问题。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
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主体必须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 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按审理期限
审结;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对当事人不履行复议 决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 6.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原则; 7.一级复议原则 8.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9.书面复议的原则
法律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张某虽然于 2002年12月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 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规定: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 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 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这里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 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 查看、开除等。
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
利。
第三节 卫生法律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 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 法律制度的总称。
救济途径
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 卫生行政赔偿。
③内容——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 义务。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如患者就诊产生医患关系。 (二)变更
如发生医疗事故可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内容的 变更。 (三)消灭
如义务履行(医师把病人治愈,双方的医患法 律关系消灭 ),或主体不存在了。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主题具有特殊性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从事卫生工作的组 织和个人
纵向法律关系——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 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横向法律关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个 人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主体——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 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 a.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b.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二)是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 具有特定的范围
(三)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1.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 卫生服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 法律关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 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服务法律体系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 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 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 政复议范围。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 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 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从类型上讲,行 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 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A市卫生局对 王某和A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 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一)卫生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 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原则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五)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是卫生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 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申请: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要 式意思表示。“不告不理”原则 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予以立案审理的活动。 审理: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核心。 决定:通过对具体卫生行为的审查,依法所作的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执行: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都有履行复议决定的义务。
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 如果A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 上级指导医师李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如何进行事实认 定?
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 用。事实不可能重复。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 的信息保存下来。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 主要证据。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 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 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在本案中, 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李某的签名纪录。 由此可以认定,是张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
究。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卫生行政责任 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法卫生
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卫生行政管 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 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 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特点
1.卫生法律责任是违法卫生法律规范的 后果;(涉及民事责任时,不一定必然 是由于违法卫生法引起的。)
2.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 确规定;
3.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4.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
第三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第三节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之间在卫 生管理和卫生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 法律关系
③ 被申请人被撤销或合并,尚未明确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机关或机构。
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
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 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 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 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 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 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 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 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 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 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 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c.主体的种类: 卫生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然人
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 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行为——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 人身——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智力成果——精神财富:医学著作、发明
(二)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
施行的手术。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A市市立医院的主张。A市 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 施手术的情况。A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李某于2004年 7月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 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 完成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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