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与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从何时开始?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单一条件。
只要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复合条件。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
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多重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未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3个条件。
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不统一,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那么,究竟运用什么原则来处理这些矛盾呢?笔者认为,至少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应适用解决冲突规范的一般原则,即高层级法优于低层级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平衡原则,既要注意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又要考虑到行政执法的性质和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后能否执行和解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后能否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时有发生,亦为法律所允许。
而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能否和解,却有分歧。
分歧的理由,主要是《行政诉讼法》没明文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无明确态度。
一、主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能和解的理由首先,《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文确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特有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司法执行权,理应受到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拘束。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是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不能随意处分或放弃,因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其次,这是由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宜援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调解原则。
最后,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所不允许。
法院依法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目的之一,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如果允许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那就会削弱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无法实现行政法的义务。
二、主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可以和解的理由首先,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执行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首次以“但书”的形式打破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大原则,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这无疑为源于诉讼不能调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亦不能执行和解找到了突破口,为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和解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行政案件不适用和解的法律现状。
此外,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还可以对于符合条件的罚款和滞纳金由申请执行人作出减免的决定。
法律已赋予行政机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处理公权的权力,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执行和解提供了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1.1 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了解它们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以及送达等环节。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起点。
当行政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线索,认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处罚时,就应当立案。
立案之后,便进入调查取证阶段。
行政机关要依法收集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过上述程序,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应当受到处罚,就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接下来是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再来说说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强制、间接强制和代履行。
直接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划拨等;间接强制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等。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案件应慎用法院强制执行

的 办 案 氛 围 . 以 更 有 效 地 增 进 相 互 可
此 外 . 面 临 全 球 金 融 海 啸 的 形 之 间 的 理 解 . 今 后 的 执 法 办 案 提 供 在 为
扣 留财 物 的 行 政 强 制 权 . 在 许 多 其 势 下 , 分 企 业 存 在 资 金 周 转 等 方 面 更 加 牢 固 的 群 众 基 础 ]商 部 门将 行 但 部 _
手 段 我 国《 政 处 罚 法 》 定 : 行 规 当事 予 接 受 和 协 助 : 抗 拒 、 碍 执 行 公 增 加 。 对 阻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出 务 的 行 为 . 以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依 作 可 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每 日 据 《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行 处 罚 。 是 商 部 门与 当事人 之 间 的 对 立 . 今 后 治 进 但 给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 J处 罚 款 而 _商 在 执 法 实 践 中 , 碍 执 法 、 拒 执 法 的 执 法 办 案 带 来 困 难 不 可 否 认 . % ̄ n T 阻 抗
的协作 . 有利 于强化工商机关 的执法
二 是 “ ”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丧 失 时 . 决 不 能 忽 视 由此 带 来 的弊 端 软 执 也
震 慑 力 和 提 高 工 商 机 关 依 法 办 案 的 公信 力 由 于 工商 部 门行 政处 罚 执行
以及 诸 如 地 方 保 护 主 事人 的 “ 抗 ” 识 . 成 行 政 复议 与 对 意 造 准 确 率 但 在 与 司 法 机 关 协 作 过 程 手 段 的 局 限 性 . 中. 基层 一 线部 分 执 法 办 案 人 员 存 在 义 等 客 观 因 素 的影 响 . 得 许 多 行 政 行 政 诉 讼 数 量 的 大 幅 增加 工 商 部 门 使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二、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
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费用我国法律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新精选2020年最新行政执法模拟模拟考试题库1000题(含答案)

2020最新行政执法模拟考试题库1000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有()。
A.国家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行为C.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D.行政处分正确答案.A,C,D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些规定包括下列哪几项?()A.国务院部门规定B.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正确答案.A,C,D3.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任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B.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C.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D.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正确答案.A,B,C,D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甲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地点和期限B.乙机关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了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C.丙机关执法人员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D.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了批准手续正确答案.A,B,C,D5.下列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B.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行政处罚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处罚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岀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定的除外。
”第五^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简介:1999年12月23日,张某私自拉盐被盐业局没收,后做出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多元,张某没有按决定书交纳罚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更新时间:2015-02-03 13:46:28点击次数:2417次字号:T|T金齐波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随之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理清强制执行中的法律关系,正确运用申请强制执行手段,对保障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近几年的执法实践,笔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下申请强制执行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在涉及与司法工作机制相衔接时,《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出现了矛盾。
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行政诉讼法》与新法基本相同,没有“具体”两字)这里增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提起诉讼。
法定起诉期间是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见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诉讼期),也就是说,在法院的工作制度中,并不承认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但又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制度下,人民法院即使不能直接否认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所享有的权力,但对于是否受理行政机关申请,还是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毕竟强制执行主要涉及司法工作程序,《行政诉讼法》明显是司法程序的主要法律,《行政处罚法》则主要是针对行政程序的法律。
因此,在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仍然体现上述要求,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不在该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属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012年1月《行政强制法》实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纳入该法调整范畴。
该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提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致,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由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短于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又短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因此,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应当统一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提出。
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原《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原《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先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的执行,后又规定了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始于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即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
理由是:(一)从行为性质上说,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
主要有三方面含义:一是行政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要件。
二是具备对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决定意义的要件。
三是生效行政行为应当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穷尽了行政程序,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
只有这些要件同时具备,方可以成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穷尽行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救济的程序业已完结等,并不是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时就已经生效。
(二)从法学理论上说,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二是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是执行根据有能够执行的给付内容;四是执行根据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且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五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六是有权利人的申请或者法院内部移送。
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包括自身所作的判决、裁定等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书都应当具备这六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例外。
(三)从立法本意上说,人民法院只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均是不停止执行,而并非不停止强制执行。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只推定其合法有效,仅具有执行力,相对人可以自己履行,但不必然具有强制执行力。
相对人不服而申请复议或起诉,本身就是对该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为强制执行,表明人民法院执行的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只遵循自身的司法程序。
(四)从实际操作上说,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根据。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自动履行。
但由于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致使行政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如果此时开始立案执行,法院便处于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给付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又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境地。
一旦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势必引起执行回转,至少会引起执行内容的变更,甚至可能会造成因已执行而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劣果。
这样,势必导致审判和执行资源的浪费,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有不良影响。
所以《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逃避执行,例如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标的物、财产等行为,有可能导致今后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不及时执行可能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者财产保全,从而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解释》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非诉案件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未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情况。
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获知行政决定后,在法律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诉讼期为6个月,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情况。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当事人必须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诉权。
(三)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况。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限制是,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
(四)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期情况。
如果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应以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终结情况。
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最终的救济程序,而当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内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3个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