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精)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校办[2012]16号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3号)、《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根据皖人发〔1998〕52号、教人〔1998〕4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延期退休范围、对象、条件及期限等仍按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校教学科研岗位在岗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达到6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后可以办理延期退休:(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二)指导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退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三)国家级项目(相关部门首次批准文书的规定期限内)主持人;(四)博士点负责人或新批准的博士点主要方向的负责人;(五)国家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六)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七)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二、办理程序(一)个人须提前5个月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并提供延期退休理由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通过会议方式研究后签署明确意见;(二)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人事处办理相关事项。
三、其他(一)根据人退发〔1990〕5号文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凡女性高级专家及女性处级干部年满55周岁时,能坚持正常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自愿,经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延期至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年龄的管理规定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年龄的管理规定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近几年师资队伍的实际发展状况,除院士和杰出高级专家等的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外,特对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调整如下。
一、延迟退休的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因学校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可适当延迟退休。
(一)教授二级岗人员,聘期内取得新业绩者,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
(二)教授三级岗人员,达到聘期考核目标者,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3周岁。
(三)教授四级岗人员,达到聘期考核目标者,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1周岁。
二、延迟退休的报批程序符合延退条件者,自愿申请,填报《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交所在单位审核,人事处审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人事处于每年5月和10月集中受理报延事宜。
三、有关说明— 1 —(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授四级岗人员年满58周岁(以当年12月31日前计算,下同)、教授三级岗人员年满60周岁、教授二级岗人员年满62周岁不再新招收研究生(不再列入次年研究生招生的导师目录)。
(二)申请延退人员如未获得批准,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已招收了研究生尚未毕业,本人愿意继续指导,其研究生指导费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按退休教师课时津贴标准发放,直至完成相关工作;尚未完成的科研任务可按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完成。
如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由所在单位协调,将研究生转给其他教师指导或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三)如国家和省上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实施意见》文件同时废止,《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暂行办法》文件中关于延退的申请和办理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 2 —。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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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来源:人事科|1990-02-27|作者:曹宝龙】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精)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1〕63号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校内各部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特制定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如下。
一、正高级专家退休及延长退休的基本原则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延聘评议通过并报上海市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部门编制及岗位额度。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并批准延退的,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岁;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延退年龄可适度放宽。
三、延退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正高级专家,由本人申请,经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公开述职并获推荐、批准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1、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2、聘期工作饱满,考核合格,正高级岗位有空缺;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四、延退免述职条件1、符合申请延退的基本条件;2、2010年度及之前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近三年Science、Nature第一作者,年龄未超过63岁,免述职;3、本申请年度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述职延退一年: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者;2获省部级、国家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4上一年度全校正高级科研成果或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5国家863重点项目负责人、973一级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哲学社科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6ISI-JCR一区论文第一作者;7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特聘者;8经论证,退休可能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影响学科建设的学科点带头人(含国家级各类平台的负责人以及列入学校新建一级学科点筹建计划的主要负责人;9担任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教师,首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
延长退休年龄办法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级专家,系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正高级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指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申请,经上级卫生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第三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临床正常工作;(二)确因医院岗位空缺,学科建设实际需要;(三)在任高级职称期间无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事件发生;(四)在任高级职称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享受成都市及以上政府津贴专家;2.获得本专业成都市及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3.获得本专业成都市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研人;4. 两篇及以上本专业论文著作被SCI收录;第四条延长离退休年龄期限。
(一)男性离退休年龄最长从60岁延长至65周岁;(二)女性退离休年龄最长从55岁延长至60周岁;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二)医院审批;(三)报上级卫生、人事部门审批: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占所在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与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相同。
第七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可提出离退休申请,办理离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应按本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所在单位考核,对经考核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医院将终止聘任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某某大学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

某某大学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为适应学校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要求,充分发挥正高级专家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符合本办法延退条件并报XXXX 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
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学院(部)编制及正高级岗位数。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退原则上不超过63 周岁。
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校长提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延退条件正高级专家延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和必要条件:(一)基本条件1.近三年工作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师德品行无不良记录。
2.所在二级学院(部)正高级岗位有余额。
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必要条件正高级专家延退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之一:1.博士生导师,年龄未超过63 周岁者。
2.近三年(申请延退当年度的前三年10 月至申请延退当年度9 月)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人(前五);(2)获国家级、省部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特等奖主要完成者(前三)、一等奖主要完成者(前二)、二等奖第一完成人;(4)申请延退上一年度,正高级专家科研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5)国家自然基金面上及合同金额不低于立项当年度面上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课题负责人(不含子课题)、国家社科基金一般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含单列学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课题负责人(不含子课题);(6)Science、Nature 学术期刊论文、中科院一区、ESI 高被引论文第一作者(如为共同第一作者须排序第一)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本人指导的学生);(7)申请延退上一年度,专利转让到款金额大于100 万元者;(8)领衔获批国家级“金专”“金课”、国家工程教育认证专业以及其他相当水平的国家级教学项目和成果的负责人;(9)获批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领衔申报者。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1.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业优势。
2.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稳定劳动力市场。
3.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延迟退休年龄及条件
1.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延至65岁。
2.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a.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b.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鼓励高级专家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为单位和国家争取更多荣誉。
3.对在延迟退休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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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高级专家在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创新、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才流失等问题,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经验和技能,提高国家竞争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7.加强对高级专家的人文关怀,关注其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五、监督管理(续)
4.建立健全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评估机制,定期对高级专家的工作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5.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6.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对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高级专家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其经验和技能对于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第七条延迟退休条件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70周岁;2.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3.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4.“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5.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6.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常委、政协常委者,在任期未届满时达到退休年龄,原则(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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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11〕63号
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
校内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特制定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如下。
一、正高级专家退休及延长退休的基本原则
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延聘评议通过并报上海市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部门编制及岗位额度。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
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并批准延退的,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岁;
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延退年龄可适度放宽。
三、延退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正高级专家,由本人申请,经校专
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公开述职并获推荐、批准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1、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
2、聘期工作饱满,考核合格,正高级岗位有空缺;
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四、延退免述职条件
1、符合申请延退的基本条件;
2、2010年度及之前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近三年Science、Nature第一作者,年龄未超过63岁,免述职;
3、本申请年度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述职延退一年:
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者;
2获省部级、国家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
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上一年度全校正高级科研成果或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
5国家863重点项目负责人、973一级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哲学社科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
6ISI-JCR一区论文第一作者;
7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特聘者;
8经论证,退休可能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影响学科建设的学科点带头人(含国家级各类平台的负责人以及列入学
校新建一级学科点筹建计划的主要负责人;
9担任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教师,首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
五、工作程序:
1、人事处每年3月统计当年度4月至下一年度3月将
到法定达退休年龄(或延退期限的正高级专家情况,并
通知所在部门;
2、本人提交延退申请和佐证材料;
3、各相关学院(部依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的原则,对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签署推荐意见并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材料审核;
5、述职推荐。
拟延退人员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
委员会上公开述职,获评议推荐(含免述职的人员,经
学校批准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6、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人员按批准年限延长退
休年龄;
7、不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未获校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评议委员会推荐的人员、未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的人员按法定或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六、其他说明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文件发布时已处于延退期的博士导师,符合延退基本条件者,最高可延退至65周岁。
工作程序为:到63岁后再申请延退,须通过公开述职和推荐。
其中,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者[领衔申报成功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领衔申报成功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教学科研基地或平台的负责人、获国际公
认重大成果]可免述职。
七、正高级专家退休返聘
1、因部门工作需要返聘的,酬金从部门人员经费或科研经费渠道支付,具体标准由部门与返聘人员协商后报人事处核准;
2、因学校工作需要返聘的高级专家,酬金支付渠道和具体标准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和返聘人员共同协商而定。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学校原相关延退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正高级延长退休实施办法
校对:李筠打印:徐桂芳
校长办公室2011年0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