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取款的案例
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

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题目:关于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金融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也使得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在这样的环境下,银行档案管理、金融交易安全备受人们重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发生一些不良行为。
如有些人为窃取他人金融资产,采用伪造或篡改身份证件、恶意挂失银行卡、冒充本人及其他手段,以规避银行的监管,取得他人的金融资产。
本文就是以这种情况为切入点,旨在对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予以认定。
一、案例分析某市民小李,于2020年5月份存入15万人民币至某银行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中,定期为一年。
到期后,交行工作人员联系小李,告知其定期存款已经到期,可到银行办理续存或提取操作。
小李当即前往银行,却惊讶地发现12.53万元的存款已经被人取走。
经查明,实行行窃的为小李的堂妹小红。
根据交行的资料显示,小红于2020年6月2日、3日和6月4日连续三天分别取走拥有小李名字的存单的部分资金。
小红取款时在银行柜台呈现小李的身份证,进行了自助取款操作,最终逃遁。
当小李到银行查询时,银行证实是其才申请挂失的本人身份证件持有人进行了故意行骗,冒充成小李本人进行了取款,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分析1.挂失行为鉴于小红取出小李的资金时,小李并没有将自己的储蓄卡挂失,更没有委托人行挂失。
故小红伪造的挂失申请单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
2.身份识别小李在银行开户时提交的身份证原件被拍摄并存储在银行的档案内,银行柜员在操作系统中输入小李的身份证号时,系统自动显示小李完整的身份信息,故该行窃的人员通过冒用小李的身份证号码成功登陆了小李的账户。
银行卡的基本属性是不可分离,因此,任何人在进行账户转移、取款等交易前,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在银行确认其身份和银行卡的持有权后方能进行。
但实践中,身份证的真实性并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有可能会有重复的身份证号、身份信息泄露等情况。
成功辨识客户冒用身份证办理业务的案例

成功辨识客户冒用身份证办理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客户持身份证来网点申请办理银行卡,经柜员核实后发现身份证上照片与本人虽相似但有出入,通过二代鉴别仪进行身份证鉴别,发现身份证照片上客户嘴下有一颗黑志,而本人没有,柜员怀疑非客户本人,当即叫来大堂值班经理一起确认,大堂值班经理就要求客户背一下身份证号码,客户说身份证刚办出来背不出,再询问客户的出生,客户提供的信息与身份证上完全不符,于是柜员当即拒绝客户办理此项业务。
二、案例分析
身份证是核实客户身份真实性的有效证件,柜员在办理业务时除了要对证件的真假鉴别把关外,还需加强证件的信息与客户的核对,防止客户冒用他人证件办理业务,造成银行业务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严格把关,加强客户身份信息识别。
鉴别身份证的真伪和客户基本信息是柜面办理业务的基础,网点一线临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每一笔业务,发现疑点及时求助业务主管及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提高辨识技能。
(二)细心甄别,及时规避业务风险。
柜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认真办理各类业务,严把操作风险底线。
本案例中正是由于柜员的机智和细心,发现了隐藏的疑点和风险点,并进行及时规避,是柜员严谨的工作作风防范了这起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面对当前外部人员的各类欺骗行为,金融系统必须加强对一线员工的风险防范教育,以案防教育为切入点,暴露各类隐性风险点,促使柜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的责任感营造和谐的金融环境。
成功堵截冒用他人证件办理银行卡开卡业务的案例

成功堵截冒用他人证件办理银行卡开卡业务的案例一、案例简介一位40岁左右的女士手持两张身份证来到某网点要求办理银行卡。
经办柜员经询问得知该女士是为其丈夫代办后,便告之需与其丈夫本人联系,核实情况后方可办卡,该女士听后告诉柜员说:丈夫在国外,无法联系,因单位急用请柜员为其办理。
当经办柜员为其耐心地将代办银行卡业务的规定解说后,该女士还是压抑不住激奋的情绪而气恼地走了。
次日下午,这位女士又来到该网点,再次要求办理银行卡业务,经办柜员同样告知该女士,要与其丈夫电话核实,该女士便提供给柜员一个手机号,当经办员工电话联系并询问对方在什么地方时,对方回答“在国内某地出差”,当经办员工问及其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时,对方一时语塞,停顿了一会儿回答到:“记不住了”。
很明显,接听联系电话的男士是冒充的,经办柜员便以此为由拒绝了该女士为丈夫办理银行卡的要求,女士见计谋被识破,于是悻悻离去。
二、案例分析根据银行《关于加强柜面代理开立借记卡业务管理的通知》内容要求,对于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时,要与被代理人联系,经核实确为客户本人意愿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业务的,方可为其办理开户,同时填写《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核实单》,并将此核实单连同开户申请资料一并保存。
在此案例中,该网点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合规受理业务,加之高度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成功堵截了冒用他人证件办理业务的风险事件。
三、案例启示(一)加强防风险、防诈骗的案例学习,不断提高网点核查人员的职业敏感意识,对冒名开户核查要结合证件原件、联网核查、电话核查等多种方式相互联系的开展深入核查,真实、准确、全面的控制风险。
(二)提高员工责任意识。
在银行的各项工作中,尽职尽责是基本要求。
而注重细节乃是尽职尽责的充分体现。
一个微不足道的细节,或许会改变一件事的成败,已为诸多事实所证明。
银行完善细节服务细节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满的过程。
完善每一个细节,把注重细节固化成工作中的一种思维和行为习惯,在细微之处精益求精,做一名合格的银行人,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后果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后果昨天一位亲戚给我打电话,说她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了,且还用她身份信息贷了一笔款,不仅如此,这笔贷款还发生了逾期。
最重要的是她竟然还不知道这件事情,如果不是今天她去为自己买的房子办理贷款,银行告诉她有一笔逾期的贷款需要还清才能办理,她还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儿。
于是乎,她便立马打电话给我询问该怎么办?我告诉她,赶紧先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窗口把自己的贷款信息打印出来,看这笔逾期的贷款是在哪里办理的,然后再去找这个办理贷款的银行询问是怎么回事儿。
这里有一点需要重点说的是,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笔贷款发生逾期,或者银行办理的这笔贷款,一定要公事公办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千万不能私下与银行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因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就会牢牢的把握着事情解决的主动权,如果自己私下去和别人达成和解协议,很有可能被对方录音而后返制于你。
所以提醒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一旦捡到别人的身份证,或无意之中获取了他人的身份信息,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尤其是像我们家这位亲戚,身份信息不仅被人冒用,且还拿去贷款产生了逾期。
那么,我就建议亲戚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如果冒用其的身份信息贷款的数额较大,那对方就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再一个,我们说一说银行方面的责任。
银行对外贷款是有着严格的审查流程,别人冒用我们家亲戚的身份信息能在银行获得贷款,说明银行存在未依职权严格审核申请贷款材料的情况。
实际贷款人未归还贷款,导致我们家亲戚信用被拉黑名誉权受损,该放贷银行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银行过错导致我们家亲戚名誉受损及其他损失,你可以和银行协商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向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被坏人利用身份证做坏事的案例

被坏人利用身份证做坏事的案例江顺利遭遇了“不顺利”,这个从未远离家乡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的33岁汉子,却背上了“案底”,公安系统的信息显示他因为犯抢劫罪在广东深圳“服刑”五年。
有这个“前科”的记录,他一旦到外地入住酒店,总会遭遇警察敲门盘问,这让他困苦不堪,也影响到他竞争村干部。
2019年,他坐飞机去深圳向办案机关讨说法。
原来是2008年时他的同窗张清杰在抢劫后,冒用了自己的姓名、身份。
即便江顺利“和张清杰长得一点都不像”,这个不高明的谎言还是忽悠了警方、检方乃至法院。
甚至,江顺利还发现在2013年张清杰释放之后,因为冒用身份证被治安处罚时,仍然在假冒江顺利的身份。
目前,张清杰的抢劫案,法院已经启动再审,公安机关也答应为其删除违法犯罪记录。
对于当初江顺利的身份为什么会被“长得不像”的人冒用,办案机关给出的理由是“当时的科技没那么发达,照片也比较模糊,难以分辨”。
这话对于2008年就铸成的错案,对于十多年来一直头顶着“前科”、生活在委屈中、失去竞争村干部机会的江顺利来说,显得过于轻佻了。
需明白,罪犯冒用他人身份,不是一个“技术瑕疵”,而是没有做到对罪犯起码的“验明正身”。
所以,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说明当初办案机关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都没有查清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侦查人员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之一。
这也同样是办案检察机关的责任。
对于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我国司法机关主要采用的方式是:先由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信息,再由侦查机关向户籍地的公安派发调查函进行调查。
所以,如果当初办案机关认真履行程序,依法依规向“江顺利”户籍地所在公安机关发函确认身份,冒名者是很容易被识破的。
而且江顺利曾就此事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询问,是否曾有深圳警方发函要求核查其身份信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所以,就得问一下,当初办案机关有没有直接跳过发函确认嫌疑人身份的环节,粗枝大叶地照单全收嫌疑人的自我供述?嫌疑人身份被冒用,不是“照片比较模糊”可以搪塞的,而是说明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层层失守,连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都没有搞清楚,就定了罪、量了刑。
身份证盗用案例

身份证盗用案例身份证盗用案例案例概述:在2010年前后,某市发生了一起身份证盗用案件。
一名犯罪分子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非法获得一笔借款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系列诈骗活动。
这起案件吸引了广泛的关注,并引发了对身份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的讨论。
具体事件:2010年6月20日,李明(化名)在某个公共场所遗失了自己的钱包,里面丢失的东西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和其他个人证件。
几天后,他被联系到,被告知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证信息在同一地区的银行申请了贷款。
李明立即报案,并协助警方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李明的身份信息被一名名叫张伟(化名)的男子盗用。
据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张伟是一个职业盗用身份信息进行犯罪活动的罪犯。
他使用李明的身份证信息在某银行成功申请了一笔贷款,并冒充李明以各种方式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
张伟的盗用身份证案行为时间从2010年7月开始,一直持续到2010年11月。
期间,他先是以李明的名义通过网上银行向各种机构申请了多笔贷款,随后通过虚假投资行为向多人诈骗,涉及金额达50万元。
不仅如此,张伟还谎称李明需要进行重大手术,向好心人募集善款。
此外,他还使用李明的身份信息在其他城市租房、购买手机以及借用他人车辆等。
2010年11月15日,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了张伟的犯罪行踪,并将其成功逮捕。
在被抓获后,张伟供认了自己盗用身份证信息进行犯罪的事实,并配合警方交代了所有涉案人员和金额。
案件审理:2011年3月,张伟因盗用身份证信息、诈骗等多项罪行受到法律追究。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伟犯有盗用身份证信息罪、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鉴于其自首和在案发后积极退赃的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此外,法院也依法索赔赔偿李明贷款和遭受诈骗的损失。
律师点评:这起身份证盗用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凸显了公众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该犯罪分子利用李明遗失的身份证进行欺诈活动,给李明本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户的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户的案例一、案例经过三名客户分别持三张身份证件到营业厅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开卡业务,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均进行了身份证联网核查,并将身份证上的照片、系统反馈的相片与开户办理人进行核对,但均未能识别出不是本人办理,即开立了三个银行卡账户。
随后,其中一名客户再次到另一网点办理开卡业务,该网点经办人员严格审核证件发现非本人开户,经询问发现异常,其行为疑似持被盗的身份证进行开户,立刻向上级报告并报警,经公安机关审讯后发现其是同一伙诈骗犯。
次日,该行对未能识别证件开立账户的事件进行全行通报,提示柜员提高警惕,加强开户风险防范,堵塞漏洞,防范同类风险事件发生。
二、案例分析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盗抢得来或他人遗失的身份证件,企图办理开户的事件时有发生,凡属银行未能审核、审查出伪造的或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而引发的案件,法院一般认定银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一旦柜员工作疏忽为其办理开户业务,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开展诈骗活动,无论是盗窃银行资金还是诈骗客户资金,均会引发操作风险事件,影响银行声誉,甚至引发诉讼和经济方面的损害。
三、案例启示(一)提高警惕,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柜面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留意识别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的疑点,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与客户核对预留信息(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不能疏忽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细节,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证件办理银行业务。
(二)强化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针对当前基层操作人员对客户身份联网核查制度执行不严、联网核查走形式的情况,柜面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客户身份联网核查制度要求,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对易发案部位如挂失、大额取款、开立账户业务等重点监控,仔细核对,确保开户实名制落实,控制开户和重要交易环节的风险。
(三)建立案件防控反馈交流机制。
一方面,柜员要善于总结各类案件案例的防控经验,并逐级上报,管理部门加强风险提示,加强网点间案例的学习交流。
银行业违规违纪的案例

1、深圳某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形成巨额亏损并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8年11月18日,数十名客户聚集深圳某营业部,声称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他们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投资损失惨重,要求证券营业部予以赔偿。
其间部分客户采取了踹门、驱赶客户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交易。
据初步调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多名客户私下签订协议,约定汤某负责全权委托操作客户名下股票,并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和分享20%的投资收益,涉及资金1000多万元,累计亏损600多万元。
由于投资损失较大,汤某于2008年春节后离开营业部,目前去向不明。
据了解,汤某无证券从业资格,于2003年11月被聘为营业部业务经理,2007年5月与公司总部签订居间合同,作为外部营销人员从事客户开发工作。
2、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
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
它是在先后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壮大的。
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
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
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图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
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
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
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
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施实清理清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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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取款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网点一客户持身份证件办理大额现金取款,柜员在审核客户证件过程中,感觉客户相貌与证件照片有差异,遂询问客户该证件是否为本人,客户回答是本人并声称证件为多年前核发,几年来容貌发生一些变化在情理之中。
交易完成后客户习惯性地签了自已的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符,于是柜员抓住疑点再次询问客户身份,客户态度十分蛮横,一口咬定是本人,并对营业厅内其他不明就里的客户宣称银行柜员故意刁难她,签名错了,改了就是。
现场管理人员与柜员并未被客户的行为所蒙蔽,再次仔细辨认发觉不是本人的可能性很大,最终客户承认是冒用其妹妹的身份证进行取款。
柜员随即将取款进行了反交易,拒绝了该客户的取款要求。
二、案例分析
(一)这是一则发现客户冒用他人证件取款,及时发现并按规定进行反交易的案例,柜员办理业务时工作责任心强,认真履职,抓住疑点不放松,严把事中审核关,消除了潜在的风险隐患,把规章制度落到了实处。
(二)柜员的行为得到了营业大厅内其他客户的称赞,都觉得钱存银行,安全、放心。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网点坚持制度,既控制了操作风险又树立了银行良好的市场形象。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鉴别能力。
对需要审核客户证件的业务,要充分利用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和身份证鉴别仪,核查环节不能流于形式,切实防范别有用心的人假、冒他人证件办理业务。
(二)柜员应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准确把握各类业务的风险点,认真对待所办的每一笔业务,安全、合规操作是严防风险事故、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声誉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