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民法典中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多久之内可撤销

民法典中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多久之内可撤销在现实⽣活中,很多⼈受他⼈欺诈的情况下,在违背⾃⼰故意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这种合同是属于效⼒待定合同,受欺诈⽅可以申请撤销,那么民法典中受欺诈签订的合同什么时候之内可撤销?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多久之内可撤销民法典规定,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可以在知道欺诈后⼀年内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欺诈的认定合同欺诈⾏为具有⼆重性:⼀⽅⾯⾏为⼈的⾏为表⾯上是合法的,⾏为⼈通过订⽴、成⽴、履⾏合同⾏为使⾃⼰的⾏为合法化;另⼀⽅⾯⾏为⼈的⾏为本质是⾮法的,⾏为⼈的⾏为破坏了相对⼈的意思表⽰,使相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合同欺诈⾏为的⼆重性使合同欺诈⾏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个⽭盾体,从⽽使其成为利⽤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种典型的违法⾏为。
合同欺诈是⼀个⼴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
认识上,⼈们对合同欺诈⾏为易产⽣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在知道欺诈后⼀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达成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即合同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明确性等。
只有在这些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合同才能成立。
2. 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书面形式、签字或盖章等。
这些程序的严格遵守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重要体现。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4. 合同的解释与解除合同的解释和解除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自身的原则,如约定优先、合理解释等。
而合同的解除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等。
二、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释等方面。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法院的判决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法院的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以确定合同的效力。
3. 行业标准和惯例在某些特定行业中,行业标准和惯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这些行业标准和惯例可以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提供参考。
三、合同效力的保障为了保障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的表述。
这样可以减少合同解释的争议,确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

合 同诈骗罪 从诈骗 罪中独立 出来,在于行 为人利用合 同 的形 式,在签订和 履行合 同的过程 中骗取他人合 法财物 的行 为 。但 由于立法 原因 ,合 同诈骗罪 与其他诈骗 犯罪有交 叉、 包容 与被包容 的关 系,从司法 实践来看 ,合 同诈 骗罪 的认 定 不无 争议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 ,利用合 同诈骗 巨额财 产 的案件 越发频繁 ,不仅扰乱 了市 场秩序 ,同时侵犯 了他 人 合法财 产 ,利用合 同来进行诈骗逐 步成为我 国近 年来诈骗 犯 罪 的一个显著特 点,但并不是所 有与合 同有 关的诈骗犯罪 都 是合 同诈骗罪 ,如 何将合 同诈骗 罪与其他 诈骗犯罪进行 区分 , “ 同 ”的认 定起到至关 重要的作用 。 合 对合 同诈骗罪 中 “ 同”的争议 合 合 同诈骗罪规 定在我 国现行刑 法第二 百二十 四条 , 由于 该条 文还设定 了兜底条款 ,没有具 体规定该 罪中 “ 同 ”的 合 定义 ,因此在 理论界有 多种 不同观点 : 第 一种观 点认 为,这里的合 同仅限于经 济合 同,本 罪的 性质 决定合 同中的文字 内容所记载 的是通过 市场 行为所 获得 的利润 …,以经济合 同为手段 , 骗取合 同约定的 由对方当时人 交付 的货物 、预付 款 、货款 、或者定金及其 他担保财物 为 目 的的一切手段 。 第 二利 观点认为:合 同诈骗 罪中的 “ 同 ” 合 不仅包含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所列举 的 1 5种合 同, 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括行政合 同、 劳务合 同等其 他种类 的合同 。因为 19 年 刑法新规定了合同 97 诈骗罪 ,意在 将 “ 合同”的范 围扩大 ,《 合同法》本身所确定 的合 同是 国家法 律承认并规范 的合 同种类 ,具有法律效 力, 而犯 罪的形式 多种多样 ,不应 当将合 同诈骗 罪中 的合 同种类 予 以限制 。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应将合 同诈骗罪 中的 “ 同”限定为 合 书 面形式 , 排除 口头形式 以及其他 形式 的合 同 。此种划分方 式有 利于 区分 合同诈骗罪和普 通诈骗罪 ,书 面合 同同时也利 于保 存 ,作 为证据 具有客观性 ,这样 的认 定不会和司法 实践 脱节 。 第四种观 点认 为:合 同诈骗罪 中的 “ 同 ”应该 是能够 合 体现 市场秩序 的合 同,只要有 证据证 明双 方有订立合 同的合 意 ,并就合 同的主要条款达 成协议 ,即可确 定合 同的成立 , 不 能排除 口头合 同或其他形式 的合 同。 因为该罪属于扰乱市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第⼆百⼆⼗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释义阐明本条第⼀款是关于合同诈骗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合同过程中实施的。
这⾥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为⼈在订⽴、履⾏合同中,其⾏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为⼈在主观上具有“以⾮法占有为⽬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
⾮法占有的⽬的,⼀般来说,这种⽬的是可以从⾏为⼈的⾏为判断出来的,如⾏为⼈⾃始就根本没有履⾏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合同的条件或者⽆意履⾏或者携款潜逃等。
(⼆)⾏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为。
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
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
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合同;“冒⽤他⼈名义”,是指未经他⼈允许或委托⽽采取他⼈的名义,即冒名订⽴合同的⾏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
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当事⼈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的常规做法。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法学探索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熊 誉,张永江(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摘 要:针对涉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效力的问题,学术界提出过无效说、报案或法院判决说、参与说等,这些 学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合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该以民法规定和原理确定合同 效力,并通过理论方法确定刑法规定究竟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维护受害人的权 益 以民法原理确认法律效力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纳,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中使用“刑民分立”的判决.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强制性性质;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先刑后民”原则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Xiong Yu, Zhang Yongjiang(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 1100. China )Abstract : As for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 the academics have come up with the theories about invalid contracts, reporting cases to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getting court's decisions, the parties' getting involved in crimes, etc. None of lliesr theories is in accordance wilh the legal provisions or capable of reasonably solving the problem related to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For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 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hould be determined baeed on the provis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oretical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have effects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is will conform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To determine the legal valid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has gradually been iiccepted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more and more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have been judged by "separating criminal liability from civil liability".Keywords :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ompulsory na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 wee n criniimd law and civil law; principle of ''criminal liability prior to civil liability"[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 : 10.13310/ki.gzjy.2020.06.006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0038-14 ]一、问题引出涉合同诈骗案件不仅包括《刑法》第224 条的合同诈骗罪,还包括其他以签订经济合同 作为诈骗财物手段的行为,如集资诈骗罪、贷 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也包括签订非经济 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民 间借贷中的诈骗行为,甚至包括以签订非法合 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销赃、洗钱、违禁物品 买卖等所涉合同。
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最为诈骗罪中的一种,在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十分常见。
很多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不清楚。
那么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关于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解答合同诈骗罪的关法律条文的内容。
合同诈骗罪法律条文法条: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知识阅读: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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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此,惩罚仅是刑法的手段,保护才是刑法的目的,决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
因此,解决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之外,其余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如此才能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上例,责令诈骗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其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责任等,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则不能要求诈骗行为人承担上述基于有效合同而存在的民事责任。
如果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合同,则法院可以不考虑受害人的意见,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剥夺了受害人选择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
故为充分地维护受害人的意志自由,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对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继续履行或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诈骗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合同。
同时,将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对待,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并尽量减少因消灭合同关系、返还财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浪费。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若干问题探讨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犯罪以合同这种“合法形式”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存在诸多难点问题,笔者试就此略作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正确界定本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涵应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确定,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调整人身关系的合同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
前者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后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内容,因此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其次,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
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并不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方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双方签订借条性质的借款合同,一方以此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后逃匿或挥霍。
这类案件中的借款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是由于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故此种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认定;再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
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且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但并非交易行为,例如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它们不具有规制市场活动的意义,也不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因此利用此种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来评价。
二、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在合同法上,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限定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但有学者也指出,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就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
首先,利用口头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其次,实践中常常出现行为人先利用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后又以口头合同继续行骗的情形,如果我们将合同诈骗罪排除口头合同形式,则对上述行为要分别处理,即利用书面合同的诈骗行为定合同诈骗罪,利用口头合同的诈骗行为定诈骗罪,这样对明显属同种性质的行为定不同罪名,一方面有违刑法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徒增了司法的复杂性;最后,刑法作为实体法,其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更多强调的是合同内容,即体现着市场交易、财产流转的实质内容,故不应对合同形式有过多的限制。
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
三、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利用合同”在普通诈骗罪中也会存在借合同的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形,这从表面上看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也使得司法机关认定时在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徘徊。
这就需要我们对“利用合同”进行认真解读。
所谓利用合同,即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
利用合同即是其诈骗行为。
而对那些即使行为人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相对方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合同而一概以合同诈骗罪认定。
例如,被告人张某以开采露天煤矿为借口,伪造了相关部门的批文、许可证等材料,骗取村民王某、李某等人投资共同参与开采,并与村民签订了共同投资开采合同。
张某在取得王某、李某等村民交付的投资款之后携款潜逃。
本案中,张某与村民王某、李某等人虽然签订了共同投资开采合同,但张某主要是以虚构开采煤矿的名义并隐瞒没有相关部门批文的真相骗取村民信任,其签订合同只是骗取村民财物的一种掩盖形式,其实质是普通诈骗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虽然是否存在合同是认定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区别,但是对于那种借合同名义实行诈骗的行为我们必须慎之又慎,方能正确认定罪名。
四、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效力”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如何,至今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为无效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认为应为无效合同,因为实施了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三是认为应为可撤销合同,因为因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诚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不能因为刑法对诈骗行为的否定,就对合同的效力也予以否定。
合同效力的认定则应当依据民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
在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只指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就是纯粹的国家利益;二是认为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三是认为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这里的国家利益应当作狭义的理解,只有损害了国家安全、政治性利益,才是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应当作为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对待。
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另有条款规定,也不必在这里包含进去。
虽然合同诈骗行为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但并没有损害国家安全、政治利益,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如果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合同,则法院可以不考虑受害人的意见,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剥夺了被害人选择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被害人是极为不利的。
如果将合同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将选择权交给被害人,较之于责令其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其更为有利。
对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被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继续履行或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诈骗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