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公告送达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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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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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当事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公告送达制度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公告送达的含义公告送达是指在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时,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将法律文书的内容公之于众,从而产生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公告送达适用于下列情况:1. 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2. 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3. 当事人临时离开住所,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4. 其他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情形。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人民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前,应当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达到送达目的的,方可进行公告送达。

2. 公告送达应当在本院公告栏以及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同时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文书的名称、送达事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公告日期等。

3. 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4. 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未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判决。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 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对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3. 当事人对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五、公告送达的注意事项1. 公告送达期间,当事人应当关注本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公告。

2. 当事人对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3. 当事人对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服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其他事项1. 本公告送达制度的解释权归人民法院所有。

2. 本公告送达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公告送达法律规定(3篇)

公司公告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公告送达,是指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通知、决定等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在我国,公司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定送达方式,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法律文书。

本文将对公司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广大公司了解和正确运用这一送达方式。

二、公司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领取法律文书的,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不能亲自领取法律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其法律文书、通知、决定等公告送达给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栏和被公告人的住所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公司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1.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需要公告送达的;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的;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4.公司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公司对债权人作出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决定的;6.其他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

四、公司公告送达的程序1.确定公告送达的对象和内容;2.制作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3.选择公告送达的媒体和方式;4.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在法院公告栏和被公告人的住所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5.公告期满后,应当制作公告送达记录,并由公告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6.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公告人送达回执。

五、公司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被公告人应当遵守;2.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对被公告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3.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送达法律规定(3篇)

关于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送达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指法律文书在诉讼过程中从法院或有关机关传递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过程。

送达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诉讼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送达的定义、送达的种类、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送达的定义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三、送达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通过其他途径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3.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公告栏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公告法律文书,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4. 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行为。

5. 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通过电子方式将法律文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四、送达的方式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包括:(1)送达至当事人本人;(2)送达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3)送达至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4)送达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的方式包括:(1)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委托其他法院或者有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3)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公告栏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公告法律文书;(4)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案件送达告知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送达告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送达告知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案件送达告知是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案件送达告知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案件送达告知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以下将对案件送达告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送达告知的规定如下:(1)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等送达被告。

(2)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

(3)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送达告知的规定如下:(1)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等送达被告。

(2)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送达告知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2)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规范我国仲裁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送达告知的规定如下:(1)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现就公告送达传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公告送达是指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时,法院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传票内容公布于众,以达到送达法律文书的目的。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1. 被告下落不明,即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等无法查明的;2. 被告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接收传票的;3. 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或者故意逃避送达的;4. 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仍无法送达的;5. 法院认为应当公告送达的其他情形。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提交申请:原告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2.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符合条件,法院应当作出公告送达的决定。

3. 公告内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3)诉讼请求和理由;(4)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5)公告送达的期限;(6)法院的联系方式。

4. 公告方式: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2)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在被告住所地、工作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4)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公告。

5.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6. 送达证明: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制作送达证明,证明公告送达的事实。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 公告送达的,视为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传票,被告应当依法应诉。

2.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应诉的,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3.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传票,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五、违反公告送达的法律责任1. 被告故意逃避公告送达,或者未在公告期满后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公告送达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予以公布,以达到送达目的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对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告送达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 概念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时,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予以公布,以实现送达目的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2.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受送达人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3)受送达人虽居住在国内,但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4)其他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公告的发布(1)人民法院在决定公告送达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无法送达的原因。

(2)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告送达的依据、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公告应当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公共场所,并在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

2. 公告的期限(1)公告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九十日。

(2)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3. 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公告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不得以未收到公告为由拒绝履行诉讼义务。

(2)公告送达后,受送达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或者反诉。

四、公告送达的例外情况1. 受送达人表示愿意接受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前,受送达人表示愿意接受公告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并按照其意愿进行公告送达。

2.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已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在公告送达前,受送达人虽下落不明,但已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三、公告送达的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公告送达判决_法律规定(3篇)

公告送达判决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告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庭参与诉讼。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透明,现将判决书送达的相关规定及公告如下。

二、法律规定1. 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直接送达: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通过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邮政机构送达;(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2. 送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判决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判决书。

3. 送达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为:(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2)受送达人的经常居住地;(3)受送达人的工作单位;(4)受送达人的营业场所;(5)受送达人的其他合法住所。

4. 送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负责。

三、公告送达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2. 公告内容公告送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告送达的依据;(2)公告送达的文书名称;(3)公告送达的期限;(4)公告送达的地点;(5)公告送达的后果。

3. 公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

四、公告送达的程序1. 确定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首先尝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2. 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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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书之公告送达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法律规定【篇一: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

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

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在以上场所拒绝签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记明送达时间等事项,并交签收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非本人签收的,应当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留置送达的,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邮寄送达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十四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七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篇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篇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作者:李逵发布时间:2012-10-10 16:25:16一、公告送达的概念及特点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推定为已经送达、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法院诉讼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不是第一选择方式和唯一的一种方式。

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情况下都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辅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进行,除特殊情况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第89条对公告送达进行了规范,公告送达有如下特点: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4、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5、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的目的,一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是希望借助公告这种手段以告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审理公正。

公告送达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商事审判中公告送达增多的原因分析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公告送达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社会人口流动量大,城镇和农村大部分劳动力都外出务工,长期不在家,无法知其下落;二是现代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感情交流平台,即使是身处天南地北的有情人也能终成眷属。

但是不断加快的生活节奏和婚姻价值观念的改变,使得他们喜则“闪电结婚”,恶则分道扬镳,婚姻家庭纠纷增多,而实际送达则困难重重,导致公告送达随之增多;三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在经营破产或欠下巨额债务后,为躲避债务,举家外迁或长期不归,致使案件只得适用公告送达。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将继续增加和扩大,为保证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恶意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商事审判中将会更加广泛的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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