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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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日期:2004-4-2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实用文档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维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志使用、认证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

第二章质量监管第五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采取环境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检测指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地水质和土壤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实地检查指检查组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记录、证书有效性、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检查组由2-3名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组成。

各地每年至少应当对30%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施环境检测或实地检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状况开展抽查。

第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被予以警告的产地逾期未改正;(二)该产地生产的产品在质量抽检中检出禁用药物。

第七条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名录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每半年通过媒体公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失效和撤销的产地名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5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5.24【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5号)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在审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心所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安排;省级承办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现场检查计划,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下个月拟实施的现场检查计划分专业报部直分中心备案确认。

现场检查计划包括拟现场检查的申请人、现场检查的重点、人员构成、时间安排等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无公害特征,进行相应的标志管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标志定义与使用范围: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哪些农产品可以使用该标志。

2. 生产管理要求:规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要求,包括土壤、水源、农药、化肥、种子和养殖等方面的要求。

3. 农产品质量要求: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包括农产品的营养成分、农残限量、重金属含量等方面的要求。

4. 生产者准入与登记制度: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的准入条件和登记制度,确保生产者的合法合规。

5. 标志管理措施: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措施,包括标志授权、标志申请、标志审核、标志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6. 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理与处罚措施。

这些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的安全环保,并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信用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为消费者选择优质农产品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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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和推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

三、标志的设置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设置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以便消费者辨认。

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设计应简洁明了,突出产品的无公害特性。

3.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颜色应以绿色为主,突出生态环保的理念。

四、标志认证管理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认证能力,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

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认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五、标志使用管理1.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标志使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2.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标志使用规定,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监督管理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标志滥用、虚假宣传等行为。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认证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以上是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对标志的设置、标志认证管理、标志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有效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过相关检测和评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所使用的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帮助消费者识别真正的无公害农产品,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升。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如下:
1. 标志的使用资格:只有经过认定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才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 标志的形式和标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具有明确的标志形式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消费者的辨识和认知。

3. 标志的使用授权:标志的使用权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授权,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应明确规定。

4. 使用标志的检测和监督: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应接受定期的检测和监督,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标志的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6. 违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使用或者滥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以上就是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还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三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所能够获得的标识。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实行认证审核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标志的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审核工作。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按照统一的认证准则进行,认证准则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认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包括现场审核、样品检测等环节,审核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要求,并依法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标准化的标志图案和标志文字,不得擅自修改、变换。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自检、报告,并接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对其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确保可以进行产品追溯。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

无公害农产品作为一种符合一定质量标准、安全可靠的农产品,其标志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定义和作用(一)定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识。

(二)作用1、识别作用:让消费者能够轻易识别出符合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方便购买。

2、质量保证:标志代表着该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了严格的无公害标准,质量有保障。

3、市场区分:有助于将无公害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区分开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2、农产品产地环境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3、农产品生产过程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4、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二)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生产技术规程、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三)审批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批过程应透明,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

2、质量优先原则: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产地环境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产地环境良好的申请。

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一)使用范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二)使用方式1、标志应加施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醒目。

2、可以采用印刷、粘贴、吊挂等方式使用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未使用有害农药和化肥,符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用于区分无公害农产品和普通农产品。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发布和监督检查由农业部负责。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由农业部指定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认定工作。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机构应依法申请,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经农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测、生产过程监控和食品安全评估等环节,认定机构应针对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和不同的生产环节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周期一般为三年,在认定期满后,认定机构应进行复核,对认定过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和查验,确保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布和使用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布,由农业部负责,发布的农产品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使用者应进行相应的申请和登记,经农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食品安全评估等工作,确保所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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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维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志使用、认证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

第二章质量监管
第五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采取环境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检测指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地水质和土壤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实地检查指检查组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记录、证书有效性、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检查组由2-3名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组成。

各地每年至少应当对30%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施环境检测或实地检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状况开展抽查。

第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
关标准要求;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被予以警告的产地逾期未改正;
(二)该产地生产的产品在质量抽检中检出禁用药物。

第七条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名录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每半年通过媒体公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失效和撤销的产地名录。

对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的获证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应撤销其产品证书。

第八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年度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获证产品数的3%;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年度抽检,抽检比
例不低于获证产品数的10%。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制定抽检方案,并选择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开展抽样检测,承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抽检结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其中不合格产品应当附检测报告。

第九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的基础上,根据产品质量监测信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工作需要,快速安排有针对性的产品质量临时抽检,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责令暂停使用产品证书,并限期改正。

(一)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撤销其产品证书。

(一)被暂停产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二)获证产品在质量抽检中检出禁用药物。

第三章标志监管
第十一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获证单位,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并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加大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强化获证单位依法使用标志的意识,逐步推行标志强制性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每年在全国选择部分省会城市,针对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一次标志使用检查,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每年应当对中等以上城市开展一次标志使用检查。

标志使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志使用的规范性和标志使用管理记录情况。

第十四条获证单位存在伪造、变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行为的,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产品证书。

获证单位存在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转让或买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行为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撤销其产品证书;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行为,相关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函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每半年将证书失效或撤销的无公害农产品名录报送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工作督导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系统实行逐级督导制度,指导和督促各级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七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每年开展一次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工作有效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作制度建立、职责履
行及程序运行等方面。

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地县两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开展业务工作年度自查,并定期考察检查员在材料受理、材料报送、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过程中工作行为的规范性。

第十九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投诉登陆处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11月25日联合公告发布(第231号公告)。

《办法》对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标志图案主要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橙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2]
第四条内检员职责
(一)负责收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政策规定,组织制(修)订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和生产技术规程;
(二)贯彻落实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三)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检查及改进工作;(四)承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五)配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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