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含义

城市规划的含义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发展进行系统性的规划和设计,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
它涉及到对城市的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规划,旨在合理利用城市资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城市规划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布局和规划,实现城市的功能分区,提供高效的交通网络,建设宜居的居住区,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遗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城市规划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需要确定不同用途的土地分布,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设施区等。
通过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提供多样化的城市功能。
2. 交通规划:城市规划需要考虑交通网络的布局和设计,包括道路、铁路、公交、自行车等交通方式的规划。
合理的交通规划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效率,方便居民出行。
3. 环境规划:城市规划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改善,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等方面的规划。
通过合理的环境规划,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提供清洁的生活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4. 建筑设计规划:城市规划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
合理的建筑设计可以提供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保护城市的历史遗产和文化特色。
城市规划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调研和分析:城市规划需要对城市的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包括人口、土地利用、交通状况、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
通过对城市现状的了解,可以为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2. 制定规划目标:城市规划需要明确规划的目标和方向,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需求确定规划的重点和优先发展方向。
规划目标应该符合城市的发展需要,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制定规划方案:城市规划需要制定具体的规划方案,包括土地利用布局、交通网络设计、环境保护措施、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规划。
规划方案应该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需求和利益,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城市规划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名词解释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未来发展的方向、重点和布局进行科学和系统的综合规划。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资源,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的功能和效率。
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在于对城市空间、土地利用、交通、住房、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平衡和协调。
城市规划可以帮助提高城市的生活品质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城市规划还可以提供战略性的发展方向,促进城市建设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包括:1. 总体规划:城市的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区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城市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包括土地利用、交通网络、住房和公共设施的布局等。
2. 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对城市区域进行划分,并确定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例如,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
3. 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风格进行设计和规划。
城市设计注重创造一个美观、舒适和人性化的城市环境。
4.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城市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
通过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的需求,同时保护农田和自然环境。
5. 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对城市交通系统进行规划和设计。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公共交通、自行车道等方面,旨在提高交通效率和减少交通拥堵。
6.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是对城市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的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减少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提供绿地和公园等方面。
7. 建筑规划:建筑规划是对城市建筑的规划和设计。
建筑规划注重保护历史遗产、提供必要的建筑设施和改善建筑品质。
8. 社区规划:社区规划是对城市社区进行规划和管理。
社区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区活动等方面,旨在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未来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规划涉及土地利用、交通、建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旨在平衡和协调城市的各项资源和需求。
城市规划流程

城市规划流程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以实现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宜居性。
城市规划流程是指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它包括多个阶段和环节,需要经过系统的调研、分析、设计和评估,以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首先,城市规划流程的第一步是调研阶段。
在这个阶段,城市规划者需要对城市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研究,包括城市的人口、土地利用、交通、环境、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调研,可以全面了解城市的问题和发展需求,为后续的规划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依据。
其次,城市规划流程的第二步是分析阶段。
在这个阶段,城市规划者需要对调研所得到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定城市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
同时,还需要进行城市空间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城市功能分区、交通网络等方面的分析,为后续的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然后,城市规划流程的第三步是设计阶段。
在这个阶段,城市规划者需要根据分析的结果,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方案和详细设计方案,包括城市的空间布局、建筑风格、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设计。
设计阶段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和资源环境,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最后,城市规划流程的第四步是评估阶段。
在这个阶段,城市规划者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评价,以确定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
评估阶段需要借助专业的评估工具和方法,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城市规划流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经过调研、分析、设计和评估等多个阶段和环节,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只有在规划流程中严格遵循科学方法和程序,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环境的营造。
什么是城市规划?好的城市规划应该具备什么特点?

什么是城市规划?好的城市规划应该具备什么特点?城市规划是一种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空间规划,是对城市发展的有序控制和管理,旨在创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好的城市规划要尽可能符合城市的发展需求,以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空间有序性。
一、城市规划的定义和意义城市规划是一种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空间规划方法,通过对城市的空间分析和规划设计,对城市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进行控制和指导,从而达到完善城市的功能和结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规划的意义在于维持城市空间的有序性,提升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好的城市规划应该具备哪些特点?1.可持续性:好的城市规划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增长、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因素,尽可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保证城市的长期健康发展。
2.多元化:好的城市规划应该尽量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包括住房、教育、娱乐、交通等方面,提供丰富的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使其成为一个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城市。
3.灵活性:好的城市规划应该具备灵活性,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口的变化而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的变化。
4.创新性:好的城市规划应该有创新性,提供新的城市形态和空间设计,达到提高城市人居环境的质量和艺术价值的目的。
5.透明度:好的城市规划应该具有透明性,充分体现民主化和公开化,让市民参与到规划设计的过程中,以便更好地了解城市规划的制定目的和效果。
三、总结好的城市规划应该具备可持续性、多元性、灵活性、创新性和透明性等特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于各地政府和城市管理者来说,制定出合理的城市规划,满足市民的需求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将成为必不可少的任务。
城市规划的内容

城市规划的内容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进行系统、有针对性地总体设计和综合安排,以实现对城市的目标和理想的指导性、制度性安排。
有效的城市规划能够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并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规划的内容涵盖了许多方面,下面是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
1.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它确定了城市的不同区域的用途和功能。
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划分出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绿地公园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并确定了各个区域的面积和空间布局。
通过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城市交通网络的规划、道路网的布局、公共交通线路的规划等。
合理的交通规划可以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缓解交通拥堵,同时也能够减少交通事故和排放物质,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3. 生态环境规划:在城市规划中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生态环境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治理规划等内容。
通过合理的规划可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服务功能。
4. 设施设备规划:城市规划还包括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
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规划。
合理的设施设备规划可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5. 建筑风格规划:建筑风格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城市的建筑风格、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
通过合理的建筑风格规划可以保持城市的历史风貌,提升城市的形象和文化内涵。
6. 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还需要考虑到城市的经济发展规划。
经济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产业布局、企业发展规划、优惠政策等方面。
合理的经济发展规划可以促进城市的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改善市民的生活条件。
城市规划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繁荣和进步。
城市规划的意义

城市规划的意义城市规划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和人居条件的改善、城市功能的优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规划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随着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临着资源有限、环境压力大、社会问题多等诸多挑战。
城市规划可以通过科学合理地布局城市的空间结构,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水资源等,优化城市交通、建筑、能源等基础设施,实现城市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从而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城市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规划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和人居条件。
现代城市面临着诸多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污染等,以及人居环境恶化、居住条件不佳等问题。
城市规划可以通过合理的城市设计和建设,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环境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设施的质量和数量,优化居住环境,提高居住品质,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再次,城市规划可以优化城市的功能和结构。
城市规划可以通过科学合理地布局城市功能区域,划分不同的用地性质和功能区域,使城市不同部分的发展有序和协调。
例如,划分产业园区、商业中心、居住区、旅游区等,使各个功能区域之间形成互动和互补,优化城市的产业结构和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功能集聚效应。
此外,城市规划还可以将城市的空间组织和道路交通布局纳入考虑,避免交通拥堵和道路狭窄等问题,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和通行能力。
最后,城市规划可以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特色。
城市规划不仅仅要关注城市的物质建设,还要注重城市的文化传承和历史保护。
城市规划可以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和文化遗址,保护传统的城市风貌和特色,提高城市的文化内涵和品味。
通过城市规划的引导和控制,可以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并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和人居条件的改善、城市功能的优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市规划的重要性
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城市地区的发展进行有计划的、科学的、合理的布局和组织的过程。
它涵盖了城市的建设、用地、交通、环境、资源、社会等多个方面。
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以及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通过多个维度来探讨城市规划的重要性。
一、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城市规划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关键作用。
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无序扩张和土地资源浪费。
通过规划合理的交通系统,可以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此外,城市规划还能够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和空气污染,确保城市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因此,城市规划对于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城市规划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绿地和休闲空间,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合理的城市规划还可以改善交通状况,减少通勤时间,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此外,规划良好的城市还可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提供更好的居住品质。
因此,城市规划对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三、优化资源配置城市规划可以帮助城市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通过科学系统的规划,可以合理布局城市内的产业结构,避免过度集中和资源浪费。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可以实现城市用地的最大限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城市规划还可以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如交通、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和生产效率。
因此,城市规划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至关重要。
四、推动经济繁荣合理的城市规划对于促进经济繁荣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科学的规划,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落户,促进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
良好的城市规划还可以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和创新资源,推动经济创新和科技进步。
城市规划还可以提供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游客,推动城市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因此,城市规划对于推动经济繁荣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8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完整版)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1总则1.0.1 为了科学地一致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拟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合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课、科研及其余有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切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切合国家有关强迫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城市和城市化2.0.1 居民点settlement人类依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址。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齐集为主要特点的居民点。
包含按国家行政建制建立的市和镇。
2.0.3 市 municipality;city经国家同意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区。
2.0.4 镇 town经国家同意设镇建的行政地区。
2.0.5 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所有地区。
2.0.6 城市化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变的历史过程,表现为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以及城市不停发展和完美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权衡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目指标,一般用必定地区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率来表示。
2.0.8 城市群agglomeration必定地区内城市散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系统urban system必定地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拥有有机联系的城市集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在大城市市里外头兴建的、与市里既有必定距离又互相间亲密联系的城市。
3城市规划概括3.0.1 城镇系统规划urban system planning确立不一样人口规模等级和必定地区范围内,以地区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照,职能分工的城镇的散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对一准期间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详细安排和实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本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分布,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在制定和执行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建筑活动时必须遵守该法律。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系统规划,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镇规划和乡村规划。
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计划分为监管详细计划和建设性详细计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城乡整体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三条城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镇规划。
规划的城镇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应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乡镇规划和规划的区域。
应当制定村庄规划。
指定区域内的乡镇规划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区域内的乡镇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制定和实施乡镇计划。
第4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建设前集约开发和规划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自然资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共危害,并符合当地人民的国家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缓解,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
规划区内的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中城镇的发展规模,步伐和建设标准。
第5条总体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基础,并与土地总体规划相联系。
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和预算纳入城乡规划。
第7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础,未经法律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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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如连云港市和淄博市。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 1998年8月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 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 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卫星城镇 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3.0.2 城市规划 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在50年代,称城市规划是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继续和具体化。到了80年代初,称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随着改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家普遍认为,城市规划不应该只是编制物质环境规划,而应该包括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工程建设的综合性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从制定到贯彻,城市规划应经过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步骤。当发现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的不适应时,可经法定手续,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甚至作某些重大变更。 3.0.3 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需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象。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6 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如连云港市和淄博市。 3.0.7 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3.0.9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3.0.10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名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4 城市规划编制 4.2 城市人口 4.2.3 城市人口增长 根据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城市人口增长可以分为人口净增长,人口零增长和人口负增长三种状况。 4.2.4 城市人口增长率 城市人口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增减速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增长率=(本年城市人口增长绝对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反映城市人口自然增减变化的基本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城市出生人口数-本年城市死亡人口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2.6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等社会因素引起人口增减变化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本年城市迁入人口数-本年城市迁出人口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3 城市用地 4.3.2 居住用地 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本条文释义适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仍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配套,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设施的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3.4 工业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工业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代号E)”。 4.3.7 道路广场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及公共停车场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列为“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是指供社会(包括公共车辆和私人车辆)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依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但供电用地中不包括应归入工业用地的电厂用地,关于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则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