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科技部29年制)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财教〔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科技调研报告范文3篇

科技调研报告范文3篇本文目录科技调研报告范文关于“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情况及改革基本思路”的调研报告科技创新发展调研报告**县是一个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县份。
近几年,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并付诸实施,极大激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出现了新一轮竞相种地的热潮。
在中央惠民政策的激励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农业有了较快发展,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形势进入历史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
但从实践看,几年来,粮食产量始终在低水平徘徊,水稻亩产难以继续稳定增产,而且粮食品质不优,市场价格不稳,经济效益不高。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科技推广应用水平不高、典型示范不到位、农业科技贡献率低,成为我县农业生产中亟需解决的课题之一。
为此,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全县8个乡镇、部分村(屯),通过走访农户和科技人员,采取调查问卷及座谈讨论等形式,就我县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
一、基本情况我县现有耕地面积143万亩,其中水田92.9万亩。
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在发展粮食生产上的推广应用,相关部门及科技人员致力提高科技在农业中的贡献份额,使我县农技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实效。
一是以综合配合技术为主体,水稻生产得到迅猛发展。
我县是以水稻生产为主的农业县份,水稻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县属第三积温带,年活动积温在2300-2500℃,无霜期120天左右,境内有大小河流27条,小型(ⅰ)水库8座,小型(ⅱ)水库4座,塘坝820座,泡泽275个,水资源比较丰富,发展水稻生产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
为使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县从方正引进寒地旱育水稻稀植技术以来,全县上下通力协作,大作“水”文章,使水稻面积平均每年以5万亩左右的速度增长;加之农机具购买热的兴起,1996年我县被列为国家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1998年被列为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县,全力组织实施水稻田间机械化配套工程项目,积极探索大棚育秧、机械插秧、测土施肥、机械收割等水稻生产模式。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财税〔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科技奖励正文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
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出炉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出炉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
【年(卷),期】2022(41)13
【摘要】2022年6月29日,《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以下简称《报告》)在京发布。
《报告》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2020年,3 554家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以及合同金额均有增长,合同项数为466 882项,合同总金额为1 256.1亿元。
其中,转化科技成果超过1亿元的高校院所数量为261家。
该报告是在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指导下,由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首次发布
2.《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出炉
3.《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出炉
4.《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出炉
5.从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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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成果评审内容与问题

我国科技成果评审内容与问题我国科技成果评审内容与问题图谋按:科技成果评审形式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及项目验收评审、评奖评审、学术委员会评审等等,是广大学人颇为关注的话题。
顾海兵、王宝艳《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一文对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内容与问题进行了较好地归纳与总结。
虽然写作时间为2004年,但仍有参考价值,特此分享。
摘自:顾海兵、王宝艳.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当代中国研究,2004中国现行的科技成果评审形式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及项目验收评审、评奖评审、学术委员会评审等。
另外,由于软科学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特点不同,这两类成果的评审有各自单独的规定,下面一一介绍。
1.科技成果鉴定在中国,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的主要评审形式。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公布的"2001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显示,该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28,448项,其中采用鉴定方式确认的成果数为21,124项,占评价项目数的74.25%,比重很高。
根据现行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这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鉴定,或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主要有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必要时,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
参加鉴定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科技成果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2]163号有效期截止时间:2004年10月8日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成果名称:第一完成单位:(盖章)研究起始日期:□□□□年□□月研究终止日期:□□□□年□□月推荐单位:批准登记单位:批准登记号:□□□□□□□□□□□□批准登记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ΟΟ二年制封面填写说明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
其目的是提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其中包括基础理论类图书。
软科学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
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
1.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也可按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2.第一完成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
3.研究起始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与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书上的立项日期相同,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4.研究终止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完成研究的时间,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5.推荐单位:将该项成果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单位。
6.批准登记单位:地方、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7.批准登记号:按如下格式填写:XXX(地方、部门代码,三位)+XXXX(年份,四位)+R;J(软科学R;基础理论J,1位)+XXXX(流水号,四位),共12位。
填报说明一、登记目的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对科技成果进行统计工作,掌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状况,避免重复立项,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宏观管理服务。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转发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转发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教科技〔2016〕717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转发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16〕717号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各高校要依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我省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校内相关政策,为进一步激发高校教师创新活力提供制度保障;为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步伐、扩大转移转化规模、创新转移转化路径、提高转移转化质量和效率、彰显高校科技服务能力提供政策支持。
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各高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8月29日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结合高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高校要引导科研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紧密结合,为支撑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有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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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
XXXX(评价)字[ ]第号
成果名称:
成果类型:
完成单位:
委托评价单位:
委托日期:
评价形式:
评价机构:(盖章)
评价完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九年制
撰写说明
一、撰写本报告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科学技术评价办法》。
二、报告格式说明
本报告采用A4纸,左、右页边距为28mm,上、下页边距为30mm。
每栏的大小,可随内容调整。
三、报告内容应当打印;签字使用钢笔或者炭素笔。
四、“报告编号”的填写方法
报告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至四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五、六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七、八位为评价机构编号,第九至十二位为报告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码按GB/T 2260—1995规定填写。
五、成果类型:分为三大类:(1)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2)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3)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评价指标:是指反映评价成果的特征指标。
七、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是指评价委托者向评价机构提交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以及评价机构在评价中的所依据的其他文件、技术资料和标准等。
八、评价机构对其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
在征得评价委托者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九、本报告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主要研制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