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减刑标准
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现状

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假释制度的适用状况及主要做法(一)假释制度的价值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适用率普遍较高。
当代,在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世界趋势下,由于假释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其在调控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假释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价值已经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监狱罪犯出狱的形式均以假释为主,假释人数约占5 0一90%不等。
2 000年美国罪犯的假释率就已经达到了7 2%,假释率相对较低的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分别达到了3 2.7%、3 9.7%。
尽管近年来,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对假释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甚至美国的有些州废除了裁量假释,但假释适用率从总体上看依然较高。
据统计,美国自1 9 9 5年以来,每年获得假释的人数都在以1.6%以上的速度递增。
200 6年英国的假释犯人数比2 00 5年多出5 9 44人,增长了3 1%。
与欧美相比,亚太地区在假释的实务运作上虽然相对审慎和保守,但从统计数据上来看,假释的适用也相当普及。
日本的假释率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 0%以上。
我国澳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罪犯假释率也达到了48%和2 1%左右。
除了适用率高,国外假释制度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据统计,2 0 1 1.年,美国约6 3%的假释犯未违反假释规定,再犯新罪者不到1 0%,这一数字低于未假释者的再犯罪率。
加拿大在近五年当中,约90%的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9 9%的假释犯未犯暴力型犯辱,在新的犯罪记录当中,只有千分之一的案件是由假释犯涉及的。
以上数据表明,高假释率并不一定带来犯罪率的增长。
假释作为被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无论从刑罚理念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都是值得肯定的。
(二)实行裁量假释和强制假释并行。
减刑 假释情况汇报

减刑假释情况汇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对减刑假释情况进行了汇报。
截至目前,我所在监狱共有XX名服刑人员,其中有XX名服刑人员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表现良好、能够进行改造的服刑人员,可以依法减去刑期。
在过去一年中,我监狱共有XX名服刑人员因表现良好而获得了减刑,其中包括XX名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XX名因接受了良好的心理辅导等。
这些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出了良好的改造意愿和行为,符合了减刑的条件。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或者妇女等特殊情况的服刑人员,可以依法减去刑期或者假释。
在过去一年中,我监狱共有XX名服刑人员因患有严重疾病而获得了减刑或假释,其中包括XX名因患有癌症、XX名因患有心脏病等。
这些服刑人员由于健康状况无法适应监狱环境,因此符合了减刑或假释的条件。
另外,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服刑期间表现好、能够进行改造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减去刑期或者假释。
在过去一年中,我监狱共有XX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因表现良好而获得了减刑或假释,其中包括XX名因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改造、XX名因积极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等。
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出了良好的改造意愿和行为,符合了减刑或假释的条件。
总体来看,我监狱在减刑假释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要看到,仍然有一些服刑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获得减刑或假释,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改造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改造条件。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我监狱的减刑假释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为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提供更多的减刑或假释机会,促进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
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
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
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
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
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犯人是怎么分配监狱的

犯⼈是怎么分配监狱的犯罪嫌疑⼈有犯罪的⾏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被法院判刑后,就需要到监狱服刑,⽽犯罪分⼦到监狱服刑是有⼀定分配原则的,那么犯⼈是怎么分配监狱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犯⼈是怎么分配监狱的1、监狱的服刑⼈员⼀般分为:特严级:余刑⼤于总刑期的五分之四,已服刑期⽉平均减刑积分⼩于1分;严管级:余刑⼩于总刑期的五分之三,已服刑期⽉平均减刑积分⼤于等于2分;普通级(⼜叫“普管级”):余刑⼩于总刑期的⼆分之⼀,已服刑期⽉平均减刑积分⼤于等于3分;宽管级:余刑⼩于总刑期的五分之法筏瘁⽲诓⿎搭态但卡⼆,已服刑期⽉平均减刑积分⼤于等于4分;特宽级:余刑⼩于总刑期的五分之⼀,已服刑期⽉平均减刑积分⼤于等于4.5分。2、以上级别升级两项标准缺⼀不可。⽆期徒刑和死刑缓期⼆年执⾏的服刑⼈员在未改判为有期徒刑以前均按“特严级”管理。⼆、监狱的功能1、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的⾝⼼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活⽽产⽣的⼼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刑罚防⽌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使他们不⾄于⾛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刑罚,剥夺其⼈⾝⾃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防⽌其⾛上犯罪的道路。三、服刑⼈员遵守哪些规定监狱服刑⼈员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动;(⼆)不私藏现⾦、刃具等违禁品;(三)不私⾃与外界⼈员接触,索取、借⽤、交换、传递钱物;(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等物品;(五)不擅⾃使⽤绝缘、攀援、挖掘物品;(六)不偷窃、赌博;(七)不打架⽃殴、⾃伤⾃残;(⼋)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九)不传播犯罪⼿段、怂恿他⼈犯罪;(⼗)不习练、传播有害⽓功、邪教。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犯⼈是如何分配监狱的”问题进⾏的解答,犯⼈是如何分配监狱,要依据剩下的刑期⽽定,如果剩下的刑期⼤于五分之四的,应该关到特严级的监狱进⾏服刑。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河南豫东监狱“3+2”减刑提名工作法的实践及效果

二 监狱减刑提请权正确履行 的保证—— “ + ”减刑提名工作法的创新 32
为 了避 免监狱在 行使减刑 提请权 中可能会 出现 的问题 ,避免 由于提请减 刑不公 引发的监狱安全 隐 患 ,必须增加减刑提请工作的透明度 ,这也预示着必须要有一套实用的、适用的、合理 的方法,来明确 减刑的提名标准。于是 ,“+ ”阳光减刑工作法的思路应运而生 ,它以精 确可测量 的测评指标体系,向 32 减刑提请权的精确执行迈出了重要一步。
“ + ” 减 刑 提请 工 作 法 ,在 实施 过 程 中有 如 下设 计 : 32
( 一)确定与减刑提 名相 关的具体 指标
“ + ”减刑提名工 作法 中设计 了五 项指标 ,包含 “ 32 三考 ” 两推 ”内容。其 中的 “ ” 即 “ 、“ 3 三考” ,
☆ 作 者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河 南司法警官职 业学院
重要 保 证 。
一
、
监狱执行减刑提请权 中存在的 问题
20 0 3年司法部颁布 的 监狱 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 的规定) )中指 出: 提 请减刑 、假释 ,应该 由分 “ 监 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 ,结合罪犯服刑表现 ,集 体评议 ,提 出建议 ,报 经监 区长 办公会 审核 同意 ,后报送刑罚执行 ( 政管理 )部 门审查 。 狱 ”这些规定 明确 了减刑提名权 由分监 区、监
河南豫东监狱32减刑提名工作法的实践及效果基层i河南豫东监狱32??犯罪与改造研究20l1年g2减刑提名工作法的实践及效果刑法第78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199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罪犯减刑的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也作了规定
、 \
判刑后剩五个月在看守所减刑案例

判刑后剩五个月在看守所减刑案例一、案件概述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服刑期间,张某表现较好,没有违反监规和纪律,同时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受到了看守所的好评。
在服刑满一年零七个月后,张某申请减刑,最终获得了五个月的减刑。
二、案件经过1. 被告人张某犯罪及被捕张某曾因盗窃罪被抓获并被依法处理过。
然而,在2018年12月份,他再次因盗窃罪被抓获并被警方依法拘留。
经审讯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2. 判决结果2019年3月份,经过法院审理后,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 在看守所中的表现在服刑期间,张某表现较好。
他没有违反监规和纪律,同时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
他也积极与其他服刑人员交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4. 申请减刑在服刑满一年零七个月后,张某向看守所提出了减刑申请。
看守所对其进行了评估,并认为他的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
最终,张某获得了五个月的减刑。
5. 出狱在获得减刑后,张某在看守所再度表现出色,受到了监管人员的好评。
在服刑期满后,他如期被释放,并决心重新做人。
三、案件分析1. 张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不可取,但是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这种态度值得肯定。
2. 在看守所中表现良好并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的行为对于被告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这些行为可以帮助被告人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3. 减刑程序需要经过严格审查和评估。
只有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才能获得减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得到了五个月的减刑。
4. 被告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轻松获得减刑。
相反,被告人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表现来证明自己是值得信任和支持的。
四、案件启示1. 犯罪行为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很多伤害。
因此,我们应该时刻谨记法律法规,并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2. 在服刑期间,被告人应该尽可能地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并且要与其他服刑人员交流互动。
对罪犯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罪犯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应当如何处理作者:张洪桃季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张洪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季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时,由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提请减刑幅度,报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据此,罪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以及最终获得减刑的幅度分别由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决定,实践中,如果罪犯在法定减刑范围内自行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执行机关和法院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减刑;执行机关;法院;减刑幅度一、基本案情罪犯沈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获得两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沈某所获行政奖励对应的提请减刑幅度应为2年有期徒刑。
但在减刑提请过程中,沈某向监狱提出申请,要求减少减刑幅度6个月,理由是这样可以缩短减刑间隔期,方便其今后的减刑。
收到沈某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书面材料后,监狱多次做沈某的工作,告知其减少减刑幅度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但沈某仍然坚持申请减少减刑幅度。
考虑到1年6个月并未超过法定的减刑幅度,监狱最终采纳了沈某的申请,向法院提请减刑1年6个月。
二、分歧观点本案中,沈某能否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监狱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沈某的申请,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可以提出申请或者放弃减刑的书面材料,当然也有权申请提出减少减刑幅度,且罪犯申请的幅度仍在法定的减刑幅度以内,并未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监狱应当尊重罪犯的申请,按照罪犯申请的减刑幅度向法院提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狱提请减刑应以罪犯所获得的行政奖励为依据,沈某获得两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对应的减刑幅度为2年。
社会矫正知识问答

社区矫正工作简明问答(审议稿)1、什么是社区矫正?答:社区矫正是将罪犯臵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3、为什么说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答:刑罚执行活动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
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它既包括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执行,又包括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既包括实刑的执行,也包括缓刑的执行;既包括本体内容的执行,也包括与刑罚有关的制度执行,如监外执行、假释等。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
社区矫正在以上三个方面与刑罚执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
4、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是什么?答:两者的区别有四个方面:一是环境不同。
监禁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
社区矫正是将社区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二是主体不同。
监禁矫正的主体是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三是社区服刑人员不同。
监禁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是方式不同。
监禁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禁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新思路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8-11 13:21:12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减刑、服刑人员减刑标准和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新思路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的免费法律解答。...
推荐阅读: 减刑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 • •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
• •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获得专利的减刑
• •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人员可以减刑的
• •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获得专利能减刑
• • 【减刑间隔期】浅议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条
• • 【减刑间隔期】浅议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
• • 【减刑间隔期】浅议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
• • 【减刑间隔期】浅议当前减刑制度的不足
【服刑人员减刑标准】浅议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严峻的治安形势直接影响到狱内,导致服刑人员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难度加大、关押的危险性增强的情况下,一些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由重点变为“弱点”,由核心地位渐趋边缘化。改革开放初,为了人权斗争的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问题的研究尽力避其“改造性”,强调其“矫治性”,对社会主义刑罚核心工作的研究亦变得小心翼翼。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监狱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狱政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性阶段。从整体而言,全国监狱状况良好,行刑正常,狱情稳定。但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出现,而且有些问题表现突出。近年来,对此问题进行呐喊的声音较多来自于基层第一线,来自于实际工作者。其中既有监狱长也有普通管教警察,其声之切,其情之真,其感之深,非他人所类。一些学者也走向监所,关注服刑人员的教育问题。但总体来看,研究还远不够深入,在一些罪犯教育学教材、专著中,虽然也涉及到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问题,但大都内容陈旧,千篇一律,或寥寥数语,一笔带过。一些较有新意的论文大都是基层执法者从工作的角度提出建议、展开讨论或反映问题。学术界的研究则大都是从狱政管理的平台或刑罚执行学的思路来寻求切入,缺乏深层次的理论思考。融法学、教育学、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背景于一炉,特别是从社会主义法治视域来研究这一问题的著述,尚不多见。
一、当前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改造难度大,关押危险性增强。各种大要案的首犯、主犯以及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被关押的同时,也把社会上的作案手段带进了狱内。这些服刑人员在作案时间上具有突发性,事先不易掌握和预防。有些狱内服刑人员的脱逃手段多,甚至存在内外串通勾结、互为掩护、强行冲监等现象,影响了监狱管理秩序。其次,某些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的意识淡化,对改造有抵触情绪,表现为缺乏悔罪感、负罪感,人生观错位、政治观偏激,拉帮结伙,重狱内生活质量、轻己身思想改造等。服刑人员存在的这些反改造情况为当前我国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这项系统工程的完善提出了一个现实命题:随着犯罪形势和犯罪结构的变化,如何深化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最终使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以后能顺利回归社会并成为守法公民。
犯罪,固然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因素,但根本而言是受犯罪人世界观支配的结果。服刑人员进入监狱之后,虽然人身被监禁、自由受到限制,但犯罪思想并未因此改变,也不可能自行消失。因此,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还是思想领域的改造。世界观得到了良性转化,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现实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并未削弱。在加强对服刑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同时,仍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核心,并应吸收和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做法和较为成功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改造质量。刑罚具有限制、消灭犯罪人再犯罪条件的功能、改造犯罪人的功能、感化犯罪人的功能、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等。上述刑罚功能的有机结合,通过监禁和教育对社会产生影响力,使刑罚成为有效的社会防卫手段。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在刑罚中的核心地位 建国以来,我国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方式,以教育为本的精神,规定了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制度。1954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监狱(劳改)工作法规,它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对服刑人员“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它把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合并专章,规定了相关的内容。这表明最初的监狱制度已经把服刑人员教育,特别是思想教育置于相当的高度。1982年公安部公布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改造服刑人员“必须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劳改队必须结合生产劳动,有计划地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并规定了其他相关的具体措施。1982年公安部又颁行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将“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作为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之一。其中单列思想教育一章,规定了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任务,教育原则和方法。服刑人员教育的内容分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三项,并单独对入监、出监教育做了特别规定。1994年,我国第一部《监狱法总则》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服刑人员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法》以专章规定了“对罪犯的思想教育”,规定作为改造手段的服刑人员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三项内容:思想品德教育,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等;职业技术教育,包括适应监狱组织的劳动生产需要的岗位技能教育和适应出狱后就业谋生的技能教育等。
我国《监狱法》不仅在服刑人员能否改造这一命题上反映服刑人员能够改造的观点,而且明确改造服刑人员是监狱的基本职能,监狱工作应以改造服刑人员为宗旨。《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惩罚与改造”是法律对监狱工作的具体要求,也即规定监狱基本职能。根据《监狱法》,改造服刑人员是监狱工作的宗旨。《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服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与“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关系看,前者强调监狱两项基本职能的有机统一,是监狱工作的基础内容,而“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表明监狱工作在两项基本职能结合的基础上发展方向的侧重,是监狱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根本宗旨。史殿国等:“论监狱工作方针的科学内涵”,载《中国监狱学》1997年第6期。 《监狱法》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即劳动、教育只能用于改造服刑人员,不能用于惩罚服刑人员。
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是我国服刑人员教育的首要任务。重新犯罪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改造服刑人员成效的重要标尺之一,重新犯罪包括狱内重新犯罪和刑释后重新犯罪。根据调查,重新犯罪的情况有以下10种:(1) 改造程度差的高于改造表现好的;(2)没有学会劳动技能的高于学有一技之长的;(3)无生活出路的高于安置落实的;(4)无人帮教的高于帮教落实的;(5)无家小的高于有家小的;(6)服刑期短的高于服刑期长的;(7)盗窃、诈骗犯高于其他刑事犯;(8)农村高于城镇;(9)少年犯高于成年犯;(10)改造秩序乱的单位高于改造秩序稳定的单位。《劳改劳教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71-375页。 因此,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是思想领域、精神世界的改造。首先要从服刑人员世界观的转变入手,服刑人员世界观得到良性转化,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就整个刑事司法活动而言,刑罚的执行、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是最重要的阶段。因为如果没有对服刑人员的成功教育改造,刑事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其最重要的意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理想追求就会落空。因此,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思想教育在改造服刑人员中的核心地位 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固然有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但从根本上讲是受服刑人员世界观支配的结果。他们被监禁以后,人身自由可以受到限制,但犯罪思想并未因此改变,也不能自行消失。因此,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还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思想领域精神世界的改造。世界观得到良性转化,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以思想教育为核心就是把思想教育放在服刑人员教育工作中的首位,通过思想教育来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思想,转变服刑人员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而从本质上改造服刑人员。
当前思想教育改造工作在整个监管改造工作中处于一个相对的弱势状态。主要反映在:1.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教育改造工作缺乏组织保障。教育改造工作机构的四级网络(局、监狱、监区、分监区)出现残缺不全的状况,教育改造部门层层削减,力量不足。不少监狱关押服刑人员2000人以上,但监狱教育科仅有3人,难以全面落实日常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个别教育、文艺体育、小报宣传、社会帮教等大量工作。2.教育时间无保障。据对盗窃犯的同类调查统计,899名表示接受教育的课时在每月5小时以下,占被调查的80.7%。3.考核硬度不够,奖惩力度不大。许多监狱干警孳生了功利主义的心态,“搞生产,有实惠;抓安全,有名气;重教育,一场空”。近年来,一部分从事教育改造的干警或转岗,或调离,流失严重。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减退。目前,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偏重于“宣传”教育,特别是形势、政策、前途教育,更有大道理、泛目标、远前程的倾向。集体宣讲是常见的教育形式,而“宣讲”过后,犯人个人对教育内容的理解及联系实际的思考,却经常成为教育的空白,难以实现对犯人的引导作用。对犯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突出强调禁止性或限制性行为规范,而轻视指导性行为规范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后果是,可能使犯人在“不知所措”时,又触犯了“禁令”,这是由“监狱人”过渡到“社会人”的沮丧。对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存在重视集体教育,忽略个别教育;重视教育形式的意义和影响,而忽略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教育者“一厢情愿”地“灌输”式教育,忽略了犯人对接受教育的兴趣和能力;注重对思想教育实施情况的考察,却缺乏对教育效果的个别考察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引起或助长了思想教育中的形式主义,缺乏具体的行为指导意义。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其基点自然是对罪犯及其犯罪本质的认识,但由于“左”的路线的遗害,在人文、社会学科领域内普遍存在着“泛政治化”的倾向。这种泛政治化的结果,就是抹杀